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2-04-29张杏谢路崎黄纯珠张彩莲黄俊宏
张杏 谢路崎 黄纯珠 张彩莲 黄俊宏
摘 要:介绍了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现状,分析了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民办学校 会计制度 选择 完善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2(a)-0-02
近年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在选择和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对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推动性的作用,因此,政府要尽快在相关政策方面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指导和扶持民办高校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教育行业作出更大的贡献。该文在对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对策建议。
1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现状
1.1 全国民办高校执行会计制度的现状
目前大部分民办高等学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既然不是企业,那么是社会团体还是事业单位?这就有了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地位确认问题。对民办高校“合理回报”难以实现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民办高校适用会计制度不统一,教育成本核算困难,难以确定合理回报的办学结余基数及比例。民办高校应该采用何种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直以来,各民办高校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各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有的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高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2 广东省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现状
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2006年9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管理办法虽然有了,但目前会计科目核算方法及账务处理没有规范、会计报表也尚未出台统一格式。这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计没有统一的核算方法,账务处理比较随意,也正因为没有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没有统一报表格式,上级主管部门很难掌握各民办高校的财务经营状况,如资金流动情况、资产实有情况、内部治理结构情况,得不到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就难以做到对民办高校监督管理。
1.3 现行的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口径不一致
目前大部分民办高等学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也就是相当于“ 知道我们不是什么,但是不知道我们是什么”既然不是企业,那么是社会团体,还是事业单位? 根据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的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身份成为“第五类”法人。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确,所以大部分学校在选择会计制度时无从下手,也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设置会计科目,造成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口径不统一。
2 当前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没有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
办法没有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和报表编制说明。有的采用《高校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有的采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有的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报表格式。这将造成上级主管部门很难掌握各民办高校的财务经营状况,资金流动情况,资产实有情况,得不到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
2.2 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存在不同待遇
在税收核算及缴纳方面,目前将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对待,公办非学历教育要缴营业税及附加;而民办非学历教育,不仅要交营业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民办学历教育上,很多民办学校被课以2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存在不同待遇的问题,也影响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完善。
2.3 民办高校法人产权界定不明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相关规定尚未出台。
在近期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认定中,要求民办学校必须承诺的规定有: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同时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以上相关规定所存在的差异和不完善使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的选择推向两难的困境,也严重影响了各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统一。所以为达到依法管理,必须建立一套有效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
制度。
3 完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议
3.1 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
相关规定需要统一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目前大部分民办高等学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也就是相当于“ 知道我们不是什么,但是不知道我们是什么”既然不是企业,那么是社会团体,还是事业单位? 根据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的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身份成为“第五类”法人。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确,所以大部分学校在选择会计制度时无从下手,也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设置会计科目,造成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口径不统一。因此,需要统一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尽快为民办学校
“正身”。
3.2 统一民办高校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但是目前只有公办学历教育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待遇,而民办学校按照企业对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需要统一民办学校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避免各地政策操作不统一的
现象。
3.3 规范统一会计报表编制方法
目前有的采用《高校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有的采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有的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报表格式。这校将造成上级主管部门很难掌握各民办高校的财务经营状况,资金流动情况,资产实有情况,得不到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因此,我们要规范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即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4 统一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目前各地方还没有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办法,为解决了民办高校财务管理规范问题,因此建议统一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管理办法。
4 结语
针对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着内部治理结构失衡、会计报表格式不统一、民办学校法人产权界定不明确,以及会计监督职能弱化,预算管理体制滞后等问题,从明确民办高校法人地位、统一民办高校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以及统一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管理办法等方面,对完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进行了
探索。
参考文献
[1] 高桂兰.财会通讯:综合(中)[J].2012(1).
[2] 薛东成.财务与会计[J].2012(2).
[3]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1997).
[4]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
[5] 刘学华.财务会计学[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6.
[6]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1)[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2.
[7]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学习指南(2006).
[8] 胡丹.完善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风险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09,20(5).
[9] 陈明风.高校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教育财会研究,2007,10(4).
[10] 杨维琴.高校内部会计制度应强化的几个方面[J].教育财会研究,2006,53(1).
[11] 陈爱东,唐静.论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财务风险的管理[J].会计之友,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