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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探索与完善

2012-04-29任学婧崔玉明

人民论坛 2012年32期
关键词:医疗纠纷完善对策

任学婧 崔玉明

【摘要】我国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人民调解机制日益受到重视。文章通过分析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的原因,结合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对策,以期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关键词】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机制 存在的问题 完善对策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频发,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而我国现有的解决渠道不畅通,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显得捉襟见肘。医学界和法学界正积极探索建立公正、高效、低成本的医疗纠纷解决路径,其中人民调解日益受到重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化解医疗纠纷,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引入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的原因

人民调解具有传统文化基础。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在古代,儒家思想主张以和为贵、引礼入法,认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应是礼法教化,提倡要以一种互谅互让的调和方式解决纠纷。秦汉以后,调处制度被广泛运用。至宋元明清时期,形成了“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司法运作模式。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法律制度,多年来一直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独立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与当事双方没有隶属及利害关系,确保了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人民调解员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律界人士组成,确保了医疗纠纷调解的专业性。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为医患双方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特别是患方往往情绪比较激动,处理问题不理智,稍有不妥就会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所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难度很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一个平等沟通、对话的平台,”①提供了一个矛盾缓冲带,将医疗纠纷纳入到一个正确、及时、合理、合法解决的途径上来。“调解员坚持情、理、法三者相结合,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本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原则,对他们合理疏导、耐心说服、情感感化,得到了患方的信任”②,有效地消除患方对医院诊疗行为的盲目猜疑,并使双方步入法制轨道。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高效性,节约社会成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程序简单便捷,解决纠纷周期短,不收取费用,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金钱和精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非对抗性氛围中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主张并提供证据,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医调委的调节处置能力有待提高。调解中往往涉及复杂、专业的医学知识与法学知识,调解员的作用举足轻重。如何选择热爱调解工作、有社会责任心、有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就成为提高调处能力的前提,选入之后定期的学习、培训和考核也必不可少。目前缺乏完善的体制机制吸引并留住人才,“如温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缺少资深医学专家、资深法律专业人才,在职人员也无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待遇。”③这些制约着人民调解机制优势的充分发挥。

其次,医调委的经费来源受限。医调委调解不收费,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是财政补贴数额如何确定,各地对于医调委的经费获得没有统一标准,许多落后地区财政紧张难以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运行费用,使得医调委经常面临经费不足的问题,资金短缺导致调解工作难以正常运作和发展。

最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有待规范化和制度化。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规范调解受理范围,目前有地方以纠纷数额为标准,一定数额以上的要交由医调委处理,否则医院就要面临一系列处罚,比如降级、财政拨款一票否决、院长解聘等等。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赔偿数额的标准等问题也是在调解实践中亟待解决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在调解员选任、调解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等方面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工作制度。一是拓宽调解员的选任渠道。做到选举与聘任相结合,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二是组织学习和培训,提高调解员调解技能。注重医疗规章制度、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调解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调解员熟悉掌握国家法律政策,提高工作能力。三是规定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调解纠纷的数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制定相应的标准,通过补贴体现对调解员的激励考核,以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处在逐步完善当中。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施行,提高了人民调解规定的法律位阶,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这些规定强化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了医疗纠纷解决的效益和效率,节省了社会资源。但各地方的规定仅立足于本地实践,有待于整合统一,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立法积累经验,逐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规范化管理。

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规范化管理。一是加强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合理的调解程序是充分发挥调解效用,获得公正结果的形式保障,因此应注意规范调解程序的各个环节,把群众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序。二是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等部门从法律、政策、制度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入手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施科学的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三是把调解作为诉讼前置程序。“2000年2月,台湾‘卫生署起草‘医疗纠纷处理法(草案)首次确定了‘调解强制,仲裁任意的医疗纠纷处理基本原则,规定了医疗纠纷案必须先行调解。”④对医疗纠纷实行调解前置,当事人未提出调解申请而直接起诉的,其起诉书视同调解申请。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资金保障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离不开政府的认可、指导和帮助,政府应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经费投入,为人民调解组织预留适当比例的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以保证医调委能够专心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医调委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渠道筹措资金。

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的衔接。“保险理赔与医疗纠纷调解有着基本相同的工作内容,如纠纷损失产生的原因、损失的大小、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等。涉及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可吸纳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与调解,调解与理赔合二为一,同时启动,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又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⑤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从而使医疗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在保障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不亏不赢的情况下,建议保险与利润脱勾,配合国家税制改革,研究解决对从事和承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及其保险保障服务的机构,给予减免税政策和配套支持政策的问题。”⑥医疗纠纷发生后,由调解员、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人员集体裁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决定,最大限度地兼顾各参与方的诉求和利益,以期公平、公正解决医疗纠纷和保险理赔问题。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善河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研究”和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民生调研专项课题“我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路径选择”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HB12FX031,201201186)

注释

①韩学军:“运用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援助平台”,《中国医院》,2009年第2期,第9页。

②③④陈翰丹:“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第7期,第70页。

⑤曹昌伟,赵建国:“人民调解介入医患纠纷机制研究”,《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53页。

⑥张云林,张杏玲:“北京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援助及探讨”,《中国医院》,2009年第2期,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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