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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政治场域中大学政府关系的冲突与融合

2012-04-29乔元正

高校教育管理 2012年4期
关键词:大学政府政治

乔元正

摘要: 在附着于政治权力的一系列历史关系所构成的社会场域中,教育是被支配的,但政治不能漠视教育的自身逻辑,更不能以政代教。大学须合理地争取并利用学术权力与权利,加强监督与管理,正确处理自由-秩序间的矛盾;政府则应尊重大学逻辑,保护大学的学术自由,避免直接干预其学术事务。

关键词: 教育;政治;大学;政府

中圖分类号:G64-64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8381(2012)04-0043-05お

大学与政府分别从属于教育与政治的范畴,探讨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须将其置于教育与政治上位概念的场域之中。长期以来,我国将教育视作政治的工具,大学沦为政府的附庸,政府全面干预高等教育活动,大学没有独立地位,缺少自治的空间。改革开放后,政府相继出台了旨在加强大学自主性的若干政策法规,如赋予大学独立法人地位等,但我国大学依然不自由、不自主。政府过多过滥的规训使大学难以坚守其自身发展逻辑,自由、秩序两种价值观的“趋避冲突”现象明显,大学正逐渐丧失其原初的自组织性格和相对独立性,面临全面庸常化的尴尬处境。

一、 存续悖论:内在逻辑与外在干预

大学是“遗传”与“环境”双重作用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存在着无法消解的悖论。一方面,作为“遗传”的产物,大学的发展有其内在逻辑。大学的存续需要倚仗学术自由、大学独立与解放,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本能地拒斥来自于世俗政权(政府)的控制与干预。大学的本质特征在于对高深学问超越的、永恒的追求,所以大学对政治多少有些天然的抵制与敏感。

诚如德里达所言:“大学不仅仅是研究场所,不仅仅是谈论工业、商业和由国家确定的场所。大学与所有类型的研究机构不同,它原则上(当然实际上不完全是)是真理、人的本质、人类、人的形态的历史等等问题应该独立、无条件被提出的地方,即应该无条件反抗和提出不同意见的地方。”“大学不光相对于国家是独立的。而且相对于市场、公民社会、国家的或者国际的市场也是独立的。”“大学必须有一个调节的理念。这就是不惜一切代价、无条件地追求真理。”“大学有义务像建立权力那样建立独立性。”[1]中世纪至今,大学存续已历千年,大学依然是大学,其根基坚如磐石。正如哈佛大学前校长洛韦尔所言:“大学的存在时间超越了任何形式的政府,任何传统、法律的变革和科学思想,因为它满足了人们的永恒需要。在人类的种种考验中,没有任何东西比大学更经得起漫长的吞没一切的时间历程的考验。”[2]30正是由于大学满足了人类对知识的永恒追求和无限渴望,它才成为人类社会最为稳定的组织结构之一。

另一方面,作为“环境”的产物,大学的存续无法独善其身,作为文化系统的大学必须与外界进行能量、信息和物质的交换,需要外界提供政治、法制和资金等支持。现代大学已然不是中世纪原初意义上纯粹的学者行会与学术共同体,它早已成为国家与社会的轴心机构,各种外部势力正日益强化对大学的渗透和干预,学术与行政的集合也许是对现代大学性质最好的诠释,“大学已经成为实现国家目标的一个主要工具。这是前所未有的,是现今席卷我们大学的改革之风的实质”[3]。

具体而言,自民族国家诞生以来,中央或地方政府作为大学的主要创办者和管理者,与大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总是寻求对大学的直接控制或间接影响;今日之社会不再相信知识之外无目的,今日之大学也不再是沉醉于象牙塔之中,只为学术而学术的“苦行僧”,大学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极端地说,大学希望在国家的发展中,享有“学术自治,无论这种自治是受法律、财政独立的限定或保护,还是基于合乎习俗的宽容,这对于每一所大学自由地、无拘无束地履行其职责都是必要的保障,它能够使智力上的差异成为促进知识发展的手段”[4]7。

按照美国高等教育学家布鲁贝克的观点,“大学确立它的地位的途径有两种,即存在着两种不同的高等教育哲学,一种哲学主要是以认识论为基础,另一种哲学则以政治论为基础”[2]13。前者趋向于以闲逸的好奇精神追求知识作为目的,后者认为大学探究知识是为了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在《新的知识生产:当代社会科学与研究的动力》一书中,吉本斯等人则认为一种创造知识的新方法正在与传统方法一起并行发展,该书的几位作者将这两种模式命名为“模式1”和“模式2”。“模式1”是传统的、学科内的、创造新知识的方法,科学家的好奇心及对真理的追求是主要内驱力,其直接目的不是与新知识的有用性联系在一起的,批判性思考以及对知识在某种意义上是否正确的检验才是这种模式的中心要素;“模式2”是跨学科的,并以问题为基础,问题是在知识被应用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模式2”的驱动力只是对某些人——工业、国家或者整个社会有用,其中心标准是知识生产过程中的效率以及知识的有用性[4]200。

认识论哲学与知识生产方式的“模式1”主张大学应遵循自身发展逻辑,知识的本质或为创造知识而进行的认知活动是大学的中心任务;政治论哲学与知识生产方式的“模式2”强调大学知识生产的效率和有用性。作为自治组织的大学如何才能在认识论与政治论、“模式1”与“模式2”之间保持平衡,或者说在研究工作的自主开展与外部要求之间寻求契合呢?简单地说,我们必须牢记认识论和“模式1”是政治论和“模式2”的必要前提。如果大学不被短期利益所牵绊,而顾及中、长期利益,并起到传递、创新知识,保存文化的功用(这些远远超过政府目前所关心的事情),那么它将能更好地为国家服务。

二、 价值动因:自由-秩序的“趋避冲突”

哈罗德·铂金对大学与政府之间自由与控制的“趋避冲突”作了形象的描述。他说:“就大学为追求和传播知识需要自由而言,当种种控制力量软弱分散时,大学知识之花就开得绚丽多姿;就大学需要资源维持办学,并因此依赖富裕、强大的教会、国家或市场支持而言,当种种控制力量强大时,大学在物质上就显得繁荣昌盛,但是这种力量可能——也的确常常——以各种有害于教学和研究自由的方式实行控制。因此,便出现了这种奇怪现象:当大学最自由时它缺乏资源,当它拥有最多资源时它则最不自由。”[5]

纵观大学发展史,大学与政府各自秉持不同的价值取向,两种互补性的价值取向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普遍的“趋避冲突”。“趋避冲突”的根本动因源于自由与秩序间的龃龉,自由与秩序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选择,权力对于政府和社会是必要的,其功能就在于对自由秩序的维护,至于自由秩序内部的发生、发展与运作则是权利的领地。自由与秩序冲突的最根本表现形式是权利和权力之间的斗争,政府控制与大学自治两个维度之间,一端系于政府的权力和秩序,一端系于大学的权利与自由。布鲁贝克用“认识论”和“政治论”的教育哲学区别对待之,他认为“认识论”哲学是学术权力的逻辑基础,高深知识与学科是其载体,自由和平等是其内在价值追求;“政治论”哲学则是行政权力的逻辑基础,效率和秩序是其制度设计使然。政府动用公共权力对大学进行合法干预,而大学具有遵循自身内在逻辑的权利性格和超越性格,二者的冲突表现为政府权力与大学权利间的矛盾,这是政府与大学矛盾范畴的对立面;另一方面,根据布迪厄的教育、社会和文化再生产理论,大学又具有传承和再造社会秩序和生产方式的权力性格,大学的权力性格着眼于国家和社会秩序,更多地关注如何以其所具备的权力去传承、维护和创造秩序,权力性格使大学与政府的价值观协调起来,这是政府与大学矛盾范畴的统一面。

当然,政府与大学都没有无限权力,权力需要监督与节制,政府公权力不能恣意干涉大学的自主与自由,大学权力(学术权力)也不能毫无节制。我国大学历来从属于政治,政府动用公权力对大学进行过多次干预,存在着漠视大学自身逻辑与规律,践踏大学学术权力的现象。如20世纪50年代的院系调整、高教大跃进,60年代的教育大革命对学科、知识准入的严格控制,政府擴大了对其合法统治性有益的学科,有些实用学科的系统性、学术性不高,压抑了基础与理论学科的准入,违反了大学自身逻辑,践踏了大学的“教学自由”。

学术权力同样也不能被无限放大,毫无节制。大学拥有学术权力,学者将追求真理,发展学术视作使命,他们较之一般公民更理解高深学问,这可能为学者的投机主义创造更多机会。如果学者得知社会对自己的行为不很了解或保持“理性的无知”时,他们便会受功利主义驱使而谋求权力寻租。布鲁贝克对这种“信息不对称”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由于高深学问处于社会公众的视野之外,在如何对待学问上遇到的问题方面,公众就难以评判学者是否在诚恳公正地对待公众利益”,“只有他们的正直和诚实才能对他们自己的意识负责,学者们是他们自己的道德的惟一评判者”[2]120。显然,并非所有学者都有严格的道德自律精神。此外,学术自由的滥用还可导致学者的“自我满足和自我服务”倾向,从而影响学校和社会的沟通,导致封闭、僵化和低效率。伯顿·克拉克认为,学院式统治虽然是教授们管理整个系或者学部、学院、研究生院、大学等组织最偏爱的方法,但是由于需要长时间的讨论、协商和协调,往往难以应付环境变化对及时决策的要求,从而影响办学效率。同时由于教授们的个人独裁,容易产生决策上的自以为是,尤其是学者一旦成为“学阀”,不但难以接受新东西,而且还有扼杀他人新思想的可能,这与学术自由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英国的阿克顿爵士有句名言,即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腐败有故意和非故意之分,但无论如何腐败都是权力滥用的结果,这就需要构建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运用法律对权力进行监督。

政府与大学之间的矛盾斗争,控制与自由之间的“趋避冲突”,其根源在于大学内在逻辑与外界压力之间的深刻矛盾。“教育实践实际上是这样一个教育谱系:一端是由权利、个人和自由等所构成的,并以此为出发点的教育实践;另一端是以权力、国家和秩序所构成的,并以此为出发点的教育实践。”[6]政府与大学之间关系所呈现“钟摆震荡”现象,正是在权力与权利、秩序与自由双重维度之间展开的博弈。

三、 双重性格:矛盾规律的内在尺度

大学具有“双重性格”,即“权力性格”和“权利性格”,前者是大学对政治适应性的规定,后者则决定了大学遵循自身发展逻辑的保守性,大学总是在两种性格冲突中寻求融合与妥协,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达成动态平衡。

大学具有“权力性格”,权力的本意是能够,即做事的能力,能力用来满足需要,它关注秩序,偏重社会实践,代表工具理性。“教育部分的是权力、语言和实践的技术,它产生和证实道德和政治规则的形式,建构人类对自我和世界的特殊见解。这样的见解从来不是洁白无瑕的,他们总是被隐含在伦理和权力的话语和关系中。”[7]教育的权力性格决定教育实践是一种作为统治的教育实践,它着眼于国家和社会秩序,更多地考虑教育如何以其所具备的权力去传承、维护与创造秩序。诚如克拉克·克尔所言:“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不仅要为民族国家行政的和经济的利益服务,而且要成为发展民族身份的重要方面;不仅要成为国家的一个工具,而且要成为社会的灵魂和人民大众的有机组成部分。”[8]

认识论高等教育哲学观主张“价值无涉”,但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中立的教育实践,教育必须做出某种价值选择,秩序无疑是教育的一个基本价值。“教育并非一个价值中立的事业,就教育制度的本质而言,无论教育工作者是否意识得到,他们已经被卷入了一项政治活动。”[9]“权力,在教育上,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凡是施教的人必须找到一条按照自由精神来行使权力的道路。”[10]弗莱雷直接宣称:教育是一种政治行为,教育行为具有政治性,教育即政治,政治即教育,进步的教育者应该承担这种“教育的政治性”任务,即“我们的教育者需要懂得我们赞同的政治哲学,懂得为了谁的利益而工作”[11]。

大学对社会秩序的传承、改造和再生产是通过对知识、文化的“宰制”实现的,“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仅仅是因为知识为权力服务,权力才鼓励知识;也不仅仅是因为知识有用,权力才使用知识。更重要的是,不相应的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通过权力,我们服从于真理的生产;只有通过真理的生产,我们才能实行权力”[12]。大学是传承和创造知识,探索并发现真理的机构,大学与权力内在联系起来,通过生产真理行使权力,大学运用知识权力从而掌握“话语权”。

具体而言,大学开设的课程、传授的知识均受到意识形态的控制。那些可能会影响政治安全的政治理念、意识形态、实践哲学及生活方式的知识都必须经由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查认证后才可以准入。政治权力对教育知识的完整控制是通过两个环节来实现的,其一是输入系统,即通常所说的知识选择;其二是输出系统,即通常所说的教育评价。政治决定知识的选择和解释,在政治威权的干预下,知识不是以文本的“知识”呈现的,而是以教科书的“意见”灌输给学生。教师不能对知识作出随意或过度的诠释,其对知识的理解必须服从于教学大纲,即教师必须遵循教学的教育性原则。如中世纪大学“冰河时期”宗教和教会对知识的控制,我国“文革时期”对知识的严格审查,都是按照政治威权所期望的方向制约知识准入,对大学行使权力,大学除了接受别无选择。

大学具有“权利性格”。权利相对于权力而言,它指向“要求”,“人有权把他的需要变成目的”,权利关注价值理性。大学场域中的教育实践包括教师和学生的研究和学习活动,教师拥有“教的权利”,学生拥有“学的权利”,二者是构成“学术自由”的共同要件。其中,致力于新知识的探究,指向自身内在逻辑的“权利性格”对知识演进与大学发展意义重大,“权利性格”集中体现在大学教师群体身上。伊娃·哈列维指出:“自由民主国家存在一定数量的、有相当权力且自治的精英,他们不仅通过抵抗甚至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持自由,而且他们对于一个系统的活力至关重要,在此系统中,民主可能出现并发展壮大。”[4]161她把注意力集中到这些精英所起的特殊作用上,认为他们在争取自治的过程中,不仅保持了民主制度的重要特征,而且提供并不断向公众公开信息。“学者的‘问题意识产生于现实,但思考是有距离的,更带有专业性、学理性,更根本、也更超越。”[13]

大学教师拥有传播真理与正义,即学术自由的权利,如果剥夺了这种专业自主权,教师将沦为“教书匠”,这恰恰是政治公权力对大学权利过度干预的后果,教师作为知识分子,对于知识传播过程中的独立性起着关键作用。由于政府总是试图介入知识的生产、流通和复制,而知识的权力性质与政府的公权力是密切关联的,因而政府控制大学取得了天然的优势,但知识传播的最后环节是教师,而作为知识分子的大学教师将通过自己的专业自主,对于既有知识的片面、偏见甚至是谬误进行修正,即知识传播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复制官方知识的过程,更是一个生产真理与正义的过程,大学教师作为真理的发现与持有者有着无可取代的地位。

综上所述,在一个由附着于某种权力形式的一系列历史关系所构成的社会场域中,教育是被决定的、被支配的,随着大学日益成为社会的轴心机构,需要对政府的要求做出回应,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智力支持。同时,教育作为自组织系统还具有独立性,拥有不同于政治系统的价值观念和逻辑,政治权力对教育的支配有限,对大学而言这种限度止于其学术自由的内在逻辑,大学具有自我保存属性,它根植于大学传递传统价值的职责,破坏这个属性则意味着对大学的消解与否定。因此,政府应避免直接干预大学学术事务,保护大学的学术自由,大学则要合理地争取和利用学术权力和权利,加强民主监督和管理,以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大学只有处理好自由和秩序间的关系,赢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更好地按照自身逻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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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翰·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3]克拉克·克爾大学的功用[M]陈学飞,等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63

[4]玛丽·亨克尔,布瑞达·里特国家、高等教育与市场[M]谷贤林,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5]伯顿·克拉克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研究[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24

[6]蔡春在权利与权力之间——教育政治学导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0

[7]吉洛克斯跨越边界——文化工作者与教育政治学[M]刘惠珍,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96

[8]克拉克·克尔高等教育不能回避历史——21世纪的问题[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0

[9]阿普尔意识形态与课程[M]黄忠敬,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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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毕淑芝,王义高当今世界教育思潮[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25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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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钱理群学魂重铸[M]上海:文汇出版社,1999:160お

(责任编辑 赵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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