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大学教授会与当前教授委员会的比较研究
2012-04-29赵章靖林杰
赵章靖 林杰
编者按: 知识的保存、传授、传播、应用和创新,文明的传承与进步,人才的发掘与培育,科学的发现与技术的更新,社会的文明与理智,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沟通,无不依赖大学作为基础。当今,新时代的大学与经济和社会的联系日趋紧密,浮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表象和问题。高等教育的发展,包括其理念、职能、管理、体制、政策以及外部关系等“今生”的问题,如果放到历史长河中,联结大学的“前世”生长和演变的历程,我们也许会处变不惊,因为今生的“果”有前世的“因”,前世的“果”也会累积成今世的“因”。中国的大学通过一辈又一辈的“代际积累”,正一往无前地行进在转型的途中,但是,高等教育不能忘记历史。通过对高等教育前世今生的纵贯式的“阅读”,期望能让我们在直面层出不穷的问题时获得柳暗花明的启迪,在朝向不确定的未来时拥有宽广而深邃的视野。
本专栏特邀我国高等教育界青年才俊:北京大学林小英博士、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陈霜叶博士、助理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林杰博士、副教授,策划并主持。预设如下专题:1教授治校与学术事务管理;2西学东渐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3学府典章与现代大学制度;4科举取士与大学招生制度改革;5书院教育传统与高校师生关系;6西士东来与高校教师人事制度。欢迎高等教育界对此栏目有兴趣的学者不吝赐稿,批评指正或提议新专题。
(一) 教授治校与学术事务管理
主持人言: 创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教授治校无疑是关键一环。教授治校是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权利,实现学术事务由学者管理的制度基础和屏障。在中外教育史上,教授治校随着不同历史情境而呈现不同的概念内涵和组织形态。相较“教授治学”概念的明晰和不证自明,“教授治校”在理论辨析和实践操作上则表现出超乎寻常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但尽管言人人殊,教授治校皆指向精英代理、协商民主和权力制衡。教授治校经过中世纪,经过近现代,行至当下,面对管理主义至上的巨型大学系统,学者群体必须调适自己的心态,找到适应本土本校的组织形态。就像没有绝对的学术自由,也没有绝对的教授治校。教授治校的度和量与学术群体的成熟度、学术精英的遴选机制、高校利益团体的分化组合,与大学的自由权限、学校所处的能级,以及国家的政治体制莫不相关。就中国大学而言,教授治校是在民国早期移植自西方大学的结果,体现为校院两级的教授会组织形态。改革开放至今,在创建现代大学制度的议题下,中国高校在摸索中试图重构教授治校的形态。但在既定法律法规和政治体制框架内,要打破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信赖并非易事。尤其当教授委员会的探索从院系层面提升到学校层面时,必须要与现行领导体制的权力和利益格局发生冲突,届时,博弈的规则和法律的条款如何拟定,制度与体制瓶颈的“雷池”如何越过,必定要经过一个纠结而漫长的过程。《近代大学教授会与当前教授委员会的比较研究——以二三十年代的清华大学为个案》一文溯源历史,关照当下,用清华大学教授会的卓越个案与当前一些高校试行的教授委员会相比较,重点关注教授治校的组织形态和权力运作。《时间视角下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微观社会基础与现实构建——以教授治校为例》则在有关教授治校的历史、理念、比较等宏观视角之外,另辟蹊径,更为关注被“现代性”裹挟的现代大学组织里的教师个体能否有效参与共同治理的微观基础。这个微观基础即是作为稀缺资源的时间。民国时期的大学教授主动放弃治校权利的个案并不鲜见,其重要原因就是源于时间管理上的冲突。那么,在现代大学实施数字化管理,在现代大学教师学术职业角色多元化的背景下,教授治校何以可能,何以有效?因此,教授会的建立,并非教授治校这一古老问题的终结,而恰恰可能是问题的开始。我们除了创建组织形态和制度文本,不得不同时面对宏观组织和微观个人的双重困境。
摘要: 民国时期清华的“教授治校”制度在大学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我国近代高教史的遗产,对当前教授组织参与大学管理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简要介绍了民国时期清华的教授治校制度以及教授会这一“教授治校”的基础性组织,总结了其组织特征;简要分析了当前大学教授委员会的实施现状;并对历史与当下两种教授会制度做了对比分析,得出相应的启示。
关键词: 教授治校;教授会;教授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 G40050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8381(2012)04-0019-07お
我国近代大学的教授会由大学里取得教授资格的教师组成,它以改进大学的教学、研究以及维护学术团体的利益为目的,也是教授直接参与校务管理的组织。从1916年蔡元培在北大施行改革开始,以教授会、评议会为基本制度的教授治校即成为北大的治校方式。然而,就制度持久性、稳定性而论,民国时期的大学教授治校制度,以清华大学成效最为显著,“清华的评议会和教授会权力较大,且能建立此制度并能持之以恒者,也唯有清华”【1】。本文拟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清华大学教授会为例,分析其在教授治校中的作用机制与组织特征,并对照当前教授委员会的实践,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对策。
一、 民国时期清华教授会ぶ贫燃捌涮卣鞣治
(一) 民国时期清华教授会制度概述
“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者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在时间流逝中完成,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2]。民国时期清华教授会制度,从其形成、发展,到最终的成熟完善,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清华园内,有关教授会的设想最早存在于早期教授们关于校务改革的言论著述里,正式成立于清华改大学后的《清华学校组织大纲》条文中。1925年,随着清华学校改办为清华大学,教授会组织也随之确立。在其中,有这样一批教师群体,他们早期从清华派出赴美留学,在美国取得学位,归国后再返回清华任教,这批早期的年轻教师,在当时俗称“少壮派”,对推动教授会创办与争取教师群体的治校权力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当时的校长曹云祥,到后来的罗家伦,再到乔万选、吴南轩任内,均发生过代表着学术群体的教授会与代表政府管理的校长争夺权力的事件。其最终结果,并未因校长作风不同抑或外界政事的变迁而影响到教授治校的改变。相反,教授治校却不断完善,最终成为清华校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在梅贻琦时期成熟并发扬光大[3]。在其中,以清华全体教授成员组织而成的教授会,对清华大学教授治校功能的长足发挥,起到了最为基础的作用。
以1929年6月颁布的《国立清华大学规程》来看,清华教授治校体制中的教授会制度如下:第十三条国立清华大学,设校务会议,由校长、教务长、秘书长及各院长组织之,议决一切通常校务行政事宜。
第十四条国立清华大学设评议会,以校长、教务长、秘书长,各院长及教授会所互选之评议员7人组织之。其职权如左:
一、 议决重要章制;二、 审议预算;三、 依据部定方针,议决建筑及他项重要设备;四、 依据部定方针,议决各学系之设立或废止;五、 依据部定方针,议决本大学派遣及管理留学生之计划,与留学经费之分配;六、 议决校长交议之事项。
第十五条国立清华大学设教授会,以全体中国教授组织之,外国教授,亦得同等参加。其审议事项如左:
一、 教课及研究事业改进之方案;二、 學风改进之方案;三、 学生之考试成绩及学位之授予;四、 建议于评议会之事项;五、 由校长或评议会交议之事项“国立清华大学规程(1929年6月12日通过)”载“清华大学一览”(1937)。
从文本规定可知,评议会由校长、教务长、秘书长、院长,以及教授会选举出的7名评议员组成,在人员组成上好比教授会的派出机构。而事实上,教授会对人员干预的权限远不止于上述这些,在20世纪30年代的清华校园里,教授会不仅具有选举评议员的权力,而且教务长、秘书长,以及各院院长,也由教授会选举任命,这一不成文的规定,先后经由罗家伦校务改革,以及在后续“拒乔”、“驱吴”过程中,由教授群体争取而来。“拒乔”,即中原大战之际,清华校友乔万选,由占据北平的阎锡山选派赴清华就任而被师生拒绝入校的史实;“驱吴”,中原战事结束,清华复又为南京国民政府控制,教育部派出的吴南轩,无视清华教授治校传统,坚决按当时的《国立清华大学规程》行事,而遭清华师生驱逐的史实。(详见苏云峰著.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 1928—1937[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01)。“拒乔”之后,在清华校务会议处理校务的时期,因教务长与秘书长先后辞职,文、理学院院长也因事离校,原有的校务会议处于瘫痪状态,教授会趁机向南京教育部索取了选举代理院长、代理教务长、秘书长的权力,从而在校务会议上扩大了代表人数,校务会议也在实质上成为教授会的派出机构。至此,教授会“权力骤然扩大,一跃而成为全校最高权力机关”,它可以选举教务长、秘书长、院长及评议员,它关于校政的决议,校长一般均得执行。评议会相当于教授会的常务委员会,是学校的立法机构;校务会议是学校的行政机构,主揽日常行政事务;而教授会作为全体教授的组织机构,作为最基本的学术权力实体,成为教授治校的基石。在当时的清华大学,“评议会好像是教授会的常务委员会,校务会议又好像是评议会的常务委员会。因为这三级会议还各有自己的职权,各有自己的名义。校务会议不能用评议会的名义办事,评议会也不能用教授会的名义办事”[4]。冯友兰先生的回忆,形象地说明了教授会、评议会、校务会议三者之间的关系。
就组织肩负的日常事务而言,在清华教授治校体制中,教授会首先是执行课程组织、学风改进的组织实体,也担负教授群体参与校务管理的职能。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教授治校的制度基础,教授会在捍卫教授群体的权力方面发挥了最主要、最根本的作用。在与校外政治势力、行政权力一次次的角逐中,教授会在维护学术独立,彰显学术尊严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屡屡体现在“拒乔”、“驱吴”以及缓和校内学潮等史实中。详见程巢父.清华“教授会”与学生“救国会”[J]东方文化.2002;苏云峰先生亦有相关论述,见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 1928—1937(第七章:清华大学的学生运动)[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01。
(二) 清华教授会制度特征分析
回溯清华教授治校历史,总结教授会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4个方面:
首先,教授会由全体教授组成,是教授治校的基础性组织。从规章制度到联名参与行动,都是“以全体教授组织之”;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可直接代表全校教师表决立场。并且,作为最高的权力机构,评议会与校务会议的主要成员都是在教授会的基础上产生,教授会为教授治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是产生并影响其他学术机构的母体。教授会的优越性在于,一方面,正由于它是产生其他校务机构的母体,故在学校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很少发生冲突(由政府兼任的校长除外);另一方面,作为全校教授的组织,为全校教授参与校务管理、学风改进、课程设置、教学研究等提供了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清华园里任何一位教授的想法,都可以拿到教授会议上讨论,集思广益,进而有可通过并诉诸实施,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教授群体的智慧,为清华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的长足发展提供了牢固的组织基础。
其次,教授会广泛代表了清华教授群体,集中体现了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原则。1930年6月,罗家伦校长去职后不久,教授会即制定了议事细则,并且一直贯彻到抗战爆发。其广泛性体现在前述组成成员的全体性;其民主性体现为各成员的自由发言与民意表决上,其议事规则中第六、第八条分别规定:“普通议案以投票总数之过半数可票通过之”,“本会一切选举,由到会会员提名,推出候选人。再就候选人中,用不记名书面投票法举行之。以得票到会人数之过半数者当选,如当选者不足额时,得于倍于余额之最多票者中复选之,以产生足额为止”。“国立清华大学教授会议事规则”,载“国立清华大学一览”(1932)。评议会成员、院长、教务长等职员的选举,往往需要复选多次才能最终表决,这充分体现了教授会议严格按照议事细则,遵循民主原则,在其运行中不存在暗箱操作;所推举的人员也能充分代表教授民意,公平、公正、透明地执行校务。正因如此,清华内部各院系之间、各院系内部方能得到和谐发展,校务方得以有条不紊地开展。
第三,尽管教授会在维护学术独立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其主要作用仍偏向于教授治学。《国立清华大学规程》、《国立清华大学教授会议事细则》等条例,都明确规定了教授会的职权在于审议教课、学术研究、学风改进、学生考试、学位授予以及向评议会建言,校长或校务会议复议等方面。在清华教授会的议事记录中,除了关乎校务大权,时局应对以及职务人员选举之外,主要关注点在于课程设置、学风改进、考试细则制定、学位授予等这些具体事务的处理,有时还需教授会议临时选举相关的委员会来处理相应的事宜。在这些治学事务管理方面,教授会可谓相当成功。遥想清华当年,其严谨求实学风的形成,培养出各个行业的栋梁之才,通识教育实施的显著成效,等等分别见“二十三年度十月份常会”、“二十五年度教授会十月份第一次常会”,载“清华大学档案”,全宗号1,目录号2-1,案卷号5:3,教授会功莫大焉。
第四,教授会作为清华大学全体教授的组织,是纯学术群体的组织;但作为教授治校的基础性组织,过问非学术事务,难免会耽误教授治学。在教授会、评议会、校务会议的三级组织中,评议会是核心,也是校内最高的决策、立法和审议机构。议决大学重要章制、基建及其他设备、学院、学系的设立或废止、议决选派留学生及其他重要设备,审议预决算等等,举凡校务大事,均由评议会处理。自然,评议员往往不堪其荷。吴宓曾在日记中对被选为评议员表述不满:“行政机关,事务纷繁,教授殚心讲解,何堪剧任”;萨本栋、张奚若均曾向梅贻琦致函恳辞评议员一职,吴景超也请辞过教务长职务,等等。这些事例都表明当时的教授们并不一定都很愿意参与校务。盖因教授们介入管理,难免会影响到其正常的教学与研究,这也是教授治校的缺憾。由此可见,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制度的好与坏都是相对而言。但是,对比在当前我国大学管理中行政权力包揽一切,教师群体之于学术管理式微的情况,民国时期的教授会制度,对于当前我国大学内部设立教授委员会,在教授委员会地位、组织以及职权划分等方面,均有着重要的启示。
二、 当前教授委员会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一) 当前我国大学教授委员会的现状分析
建国后,中国大学的教授治校制度未能坚持下来。从“以苏联为师”,实施院系调整,到“大跃进”时期的群众办学,再到“文革”时期,几十年间,大学泛政治化,一波又一波的政治运动,将知识分子身上的独立、自由精神几乎折耗殆尽。改革开放后,高校管理体制逐渐松动。1998年出台的《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我国高校开始依法自主改革,直到近年,“学术权力”、“学术自由”等论题才开始进入高等教育研究领域并逐渐成为改革的议题。2000年5月,東北师范大学率先实施教授委员会制度,旋即得到广泛响应,截止到2007年,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的高校已达到了23所。[5]当下许多高校都将设置教授委员会作为关涉学术管理的重要制度创新。
与民国时期不同的是,建立和完善教授委员会制度,“是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大学学术发展的客观需要”。[6]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束缚的高校,面临这样的时代要求,其改革路径在现实中被迫采取渐进模式。这也决定了在当前时代背景下,高校实施教授委员会制度,不同于民国时期的教授治校下的教授会制度。以S高校教授委员会为例选择该校教授委员会为案例,主要是由于实施时间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较为完善的《教授委员会章程》,与其他院校相比较,在组织制度上也较为典型(笔者注)。,对教授委员会的地位、组织形式、承担职能以及实施效果等主要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1 教授委员会在大学管理中的地位。教授委员会是在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下的院一级的学术组织。该校“教授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总则中规定:“教授委员会是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建立“党委领导、行政管理、教授治学”新型高校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院(系)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由此可见,教授委员会是与执行思想政治领导的党委、实行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是平行且分工不同的组织。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术管理组织,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监督并在其支持下独立地开展工作;教授委员会作出的决策,交付院长(或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并支持院(系)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2 教授委员会的组织特征。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术权力的组织形式,设在院一级。它是应高校决策走向科学化,促进民主管理,提高办学效益,进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等现实需求而设立的;在组织形式上,体现了先进、民主、科学的要求。在成员遴选上,《章程》规定:教授会成员由校长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各成员必须具备教授职称和博士学历,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学者品质,有一定的决策能力,研究成果丰硕以及其学科方向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和创新性。据笔者对该校某位院长的访谈得知,教授委员会仍然是由大学教授群体中的“精英”所组成,然而其本身毕竟是一个能代表学术群体意见的组织团体。作为院一级的教授群体的组织形式,它无疑符合伯顿·克拉克所谓的高等教育学术系统具有权力弥散、底部沉重等组织特征[7]。
3 教授委员会承担的职责。《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教授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讨论、确定院(系)发展规划;讨论、确定院(系)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讨论、确定院(系)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讨论、确定院(系)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讨论、确定院(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联合培养学生)的内容和形式;讨论、确定院(系)资源配置原则;讨论、确定院(系)教师和其他系列人员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负责职务(岗位)聘任;听取、审议院长(系主任)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汇报;讨论、决定院长(系主任)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决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可见,教授委员会功能的实质在于围绕学科、学术、教学、学风四个方面展开的“教授治学”,它与传统的教授治校模式下的教授会职能有着一定的共性,同样关注教学、学风与研究;但却没有选举院长、系主任的权力;况且,其成员由校长任命而非民主选举,从而难以进一步对行政权力形成足够的制衡。当然,在当前高校组织规模如此庞大、如此复杂的今天,由教授群体决断学校一切事务的“教授治校”,显然也不能适应当前业已走出象牙塔,走向社会中心的大学运行要求。但要充分发挥教授群体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对其进行制度创新。
4 教授委员会的实施效果。教授委员会集中代表了高校学术团体的利益,为有效地推动教学、科研工作,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尽管尚还处于初步运行阶段,然而在问世之初即显示了其管理上的优越性。鉴于长期以来诸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仅仅处于决策咨询与学位授予的位置,学术权力并未充分发挥作用,而教授委员会恰恰弥补了这一空缺。根据笔者对该校某位院长的访谈,教授委员会有如下优势:首先,教授委员会的运行在学术决策、教师群体利益协调方面发挥了行政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院系领导也从冗杂的事务中解脱,以便专力于院系行政;另一方面,从大学教师群体而言,开展民主议决,在教授会组织层面办事也会公正、公平,教师们都以能够进入教授委员会为荣。其次,对于以往的学术委员会而言,由于本校教授会作用的有效发挥,原先的学术委员会也就自然取消了,从而优化了高校内部管理结构。
(二) 不同历史背景下教授会之对比与思考
由上述分析,民国时期的大学(清华)教授会与当前的教授委员会,均是作为大学学术团体的组织,行使学术权力,同样关注教学、研究与学位授予等学术事务。然而,当前教授委员会在大学管理中的地位、组织形式、承担职能等诸多方面与近代史上的大学教授会均有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在制度设立的形成过程上,近代大学教授会更多是自发形成的,清华大学教授会的形成,离不开教授群体尤其是“少壮派”的努力,同时全校上下“教授治校”的管理理念在其中起了指导作用。从大的历史背景来看,在当时政府控制相对松散,高校有着广泛的自主权,清华设立教授会、评议会等制度,有着更多的自主性,独创性,教授会正是在全校上下所持有的学术自由、学术独立的理念下创设而成的。而当前的教授委员会之设立,一方面有着行政权力独揽大权,“官本位”在大学管理中盛行的背景,为了突破僵化的管理体制,大学管理不得不有所兴革;另一方面也是大学管理者迫于高校间的竞争,为了发挥学术团体在高校教学、学术管理中的作用而创设,其着眼点在于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提高大学办学水平和竞争力;是在高校管理走向专业化的时代要求下展开的,其设立多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其次,在组织形式及地位上,二三十年代的清华大学教授会定位在学校一级,“以全体中国教授组织之,外国教授亦得同等参加”,是三级校务管理体制中最基础的组织,也是全校最高的权力机关,教授会对行政组织——评议会及校务会议的制约,凸显了学术权力在校务管理中的基础性、决定性地位。当前的教授委员会,多以院系为单位;如S校教授委员会,考虑到“基于当前高校的领导体制,在学校层面设立教授会,也未必能得以良好的运作”,而将其定位于“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管理体制下的院一级的学术团体。教授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请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教授组成,权限定位在参与管理、提出建议等方面,是与政治领导、行政管理并行的组织机构,对校务管理的影响显然不如前两者,更遑论与二三十年代的清华教授会的权力相提并论。
第三,在组织职能发挥上,由于前述组织层次、地位之差别,二者的职能也有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二三十年代的清华大学教授会,其职能虽然主要偏向教授治学,但其职权在学术管理、行政管理以及学术权益的维护等方面都有所涉及,其作用是在教授治校的管理体制下发挥的,学术团体的能量得以最充分的展现。当前的教授委员会,其校务管理背景则是:“我们正处于一个不断商业化的时代、一个日益官僚化的时代,在大学中,管理超越了学术成为应对激烈竞争性市场挑战的主要动力源泉”[8]。行政权力不可避免的合法化扩张,工具理性横行,原来的“大学自治”、“教授治校”逐渐成为大学管理的“文化乡愁”。因此,以教授委员会为代表的学术团体作用的发挥,要么是定位在向校务管理的咨询参议机构,其权限与原来的学术委员会相差无几;要么是定位在“教授治學”的层面,在其职责划分上,将涉及学科、学术、教学、学风等方面的事务划拨给教授会,让其参与校务管理。总之,因历史及现实因素,当前教授委员会的职能未得以充分展现,其主体性地位未予以充分重视。
第四,在成员构成与组织文化方面,民国时期的教授群体,多为有着留洋背景的知识分子,又有着较为深厚的传统文化功底,中西文化交融于一身。受西方大学教育的影响,加上教授治校管理体制所特有的组织文化氛围,清华教授群体形成了独立、自由、民主的教书治学与校务管理理念,尽管当时的学校章程中并没有对学术独立与学术自由进行明文规定,然而这一理念却体现于当时全校师生的言论行动中,特别是在一系列权力冲突事件中。而以当前S高校教授委员会为例,其成员必须要有显著的教学、科研量化成果,为校长(行政权力的代表)所聘任,教授委员会成员一般有一定的任期,有着严格的考核录用程序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是所有的教授都能成为教授委员会成员。因此,这是一个更偏向于精英化、专门化的组织,它以提高效率为价值取向,相应的学术自由方面的组织信念并未得以充分的张扬。再者,精英化的组织,毕竟是教授群体中的一部分,加之其成员遴选并不通过全体教授民主选举,未必就能够充分代表院系全体教师的民意,从而使学术权力并与行政权力之间形成平衡均势。
第五,从运作频率来看。二三十年代清华大学教授会,每月开会一次,讨论教学、研究、选举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当前的教授委员会,一般仅仅在学期初、末召开,其次数较前者要少很多。另外在开会人数方面,彼时清华大学的教授人数,最多时候也不过80余人,教授会开会法定人数以其教授总数三分之一(且不含休假教授),当时的教授会开会到场人数纪录,一般都在30-40人之间,能充分代表教授群体民意。而当前教授委员会,如S校教授会,基于管理效率考虑,一般在20人之内。组织层次,学期开会次数以及人数代表,都不及前者,故对院系管理也较少有影响。
三、 近代清华教授会对当前そ淌谖员会建设的启示
当前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术团体参与校务管理的法定组织,其优势虽初见端倪,然而在地位、规模以及作用发挥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民主管理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教授委员会仍需进一步提高地位、拓宽职能,优化组织结构。鉴于近代史上大学教授会之优势,当前大学教授委员会制度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宜着眼于如下方面:
(一) 注重发挥群体在制度建设上的力量
大学教师作为大学组织成员的核心,他们最熟稔本研究与教学领域所持有的专业文化。“任何地方的专业文化都贬低所有的外部控制,强调个人自主和院校自治。专业文化描绘了利他主义的使命,把创造知识、传递文化遗产和训练青年以发挥他们的最大潜力作为服务社会的高级形式”;“专业文化并不耻于宣称教授对权力和地位的要求”[7]143。注重大学教师群体力量的发挥,实质上就是对属于学术团体的专业文化的重视。回溯近代清华教授会制度,不难发现它对专业文化的恪守,无论是全体教授的基层组织——教授会,还是执行学校管理的代表性组织——评议会,其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均包含着对教授群体的尊重,对发挥教授群体力量的重视以及对教授群体利益的保障。当今的教授委员会,要进一步坚定其本身为学术团体的组织之意识,尊重教师群体的地位,注重教师群体力量的发挥,为其专业文化的张扬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学术团体的作用。
(二) 加强高校自主权,设立校级教授委员会
回顾民国时期清华的教授会,正因为其定位在学校层面,由全体教授组成,才充分调动了全体在校教授的积极性,形成了牢固的学术基层组织,张扬学术独立、学术自由的理念,有效发挥教授在学术管理、教授治学方面的作用。
目前,中国高校的教授委员会设立在院系组织层面。在校级层面设立教授委员会,仍需要相应法律上的保障。《高等教育法》出台10余年来,许多方面已不再适应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如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面对当前管理日益复杂的巨型研究型大学,校长显然不能胜任全面管理;相应执行学术评审职能的学术委员会,也因其行政化现象严重而未能恪尽职守。因此,建立校级教授委员会,既是基层教授委员会进一步的发展,也是加强高校自主权建设,协调大学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改变行政权力独揽一切的迫切要求。
(三) 扩大内外民主,优化教授委员会组织
二三十年代的清华大学教授会制度,在其成员构成上,凡具有教授资格者均可参与。诸多校务执行团体,如评议会、聘任委员会、招考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都由教授大会民选的教授代表组成,能够充分代表教授群体民意,学术团体的意志也能够真正得以贯彻。在大学内部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就需要对教授委员会实行进一步的民主改革。关键是在其成员遴选方面,改校长聘任制为教授民主选举,使其能真正成为教授群体自己民选的学术权力组织,内部成员不因校长的去留而发生改变,也不会因某些行政人员的干涉而有所更改。作为真正意义上民主的学术权力实体,就有望实现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改革主张[9],进而为学术团体作用的充分发挥筑就坚实的制度基础。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优化教授委员会组织,一方面充分实现内部自由讨论、民主决策,避免学术寡头的控制,使教授会成为一个真正代表民意的群体;另一方面,应适当扩大教授会组织规模,吸纳更多的成员,使其更加充分代表教授群体的民意。
(四) 赋予更多职能,充分实现教授治学
“教授治学”涉及范围广泛,与教授治校有着割舍不断的历史渊源。清华教授会的主要职能偏重于教授治学,但在教授治校的管理体制下,教授会能影响到校务管理的方方面面。尽管在当前,行政权力合法化已作為大学内部权力格局变迁的世界趋势,然而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作为“探究的场所”这一大学本质的天然诉求,之于大学管理却有着永恒的意义。在现实层面,教授治学的充分发挥,也需要赋予其更多的职能,而不仅停留在清议的层面。院系一级教授委员会在围绕“学科、学术、教学、学风”展开教授治学的同时,校级教授委员会负责学科审议、专业设置、科研计划方案以及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并同时对校务运行实施监督,选举相应代理人员实施学术事务管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学术事业发展。这样,在高校管理专业化发展过程中,真正为学术团体作用的发挥赢得一席之地,充分实现教授治学,方能切实提高大学学术水平。
(五) 弘扬学术自由的组织文化
近代大学教授会,内含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权力的价值取向。当前《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也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这意味着,高校教师群体享有的学术权力以及基于教授活动的研究自由,在法律层面得到承认和保障。所以,教授委员会作为集中代表大学教师群体利益和作用发挥的制度保障,理应立足学术自治的本位,弘扬学术自由的专业信念。进而将充分重视学术权力的保障以及学术自由的固守,写入教授委员会章程。这不仅是更为真切地发挥教授委员会这一权力实体的作用,也在无形中为大学“文化乡愁”理念的回归提供了可以践行的组织实体;在组织文化上,提高整个大学的学术研究风气,彰显大学的学术精神。
当前我国大学教授委员会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初生之物,总有不完善之处;我们不能在与历史上的教授会制度进行比较中相形自惭,而更应该把握机遇,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积极效仿史上已有的成功的校务管理体制,取长补短,使教授委员会成为学术权力的实体;另一方面也要坚持大学在新时代发展中的自主性和创新性,避免在借鉴近代大学教授治校下教授会组织管理的同时,因袭“教授治校”弊端而出现“泥古不化”的窘境。应该立足于学术团体的组织、文化、权力特征,以史为鉴,在正视现有的高校管理体制弊端的基础上,自主、积极、稳健地探询有效的教授委员会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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