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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组织有效信息披露机制的思考

2012-04-29易金翠

会计之友 2012年4期

易金翠

【摘要】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民众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愿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并且也有能力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但随之而来的是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问题。一个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应明确信息需求者及其需求,并以信息需求者的需求为导向确定信息披露内容、建立信息质量标准、选择信息披露途径、明确信息披露时限,然后在考虑成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机制创新,力求信息披露有效率、有效果、有效益。

【关键词】 公益慈善组织;有效信息披露;信息需求者

一、问题的提出

近来,“中华慈善总会发票事件”、“大肚女孩苏田田事件”、“郭美美炫富事件”让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降到了冰点。民政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监测数据显示,除点对点捐赠数额以外,2011年3—5月,全国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数额为62.6亿元,6—8月全国公益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数额仅为8.4亿元,降幅近九成。信任危机的根源在于公益慈善组织缺乏透明、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国内学者倪国爱、程昔武在借鉴英、美国家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基础上,设计了由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补充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机制,并认为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应按三者的顺序进行“优序”选择。颜克高、陈晓春结合委托代理理论、声誉模型和信号传递理论,从机制运行的角度构建了由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分析与共享、利益相关者的奖励与惩罚等三个模块组成的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认为信息披露模块是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核心部分。本文拟从信息需求者的角度,以信息披露模块为突破口,寻求一个有效信息披露机制的创新。

二、谁是信息需求者

公益慈善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有捐赠者、受益者、政府、志愿者、社会公众(含潜在的捐赠者)等。按信息需求的强烈程度划分,这些利益相关者可分为核心需求者和次要需求者。核心需求者主要包括捐赠者、受益者,他们与公益慈善组织共同构成慈善活动主体,缺一不可;次要需求者包括政府、志愿者、社会公众(含潜在的捐赠者)等,他们与慈善活动不存在直接关系,但对整个慈善事业的规范管理、有序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相对于次要需求者而言,核心需求者更关心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工作。

从捐赠者的角度出发,每个捐赠者在参与慈善活动的那一刻起,就期待整个活动是真正的慈善,希望自己的微薄力量能真正帮助到受益者。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给人们提供了参与慈善事业的便利。捐赠者在接受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便利的同时,对于整个慈善活动的进展情况就只能依赖公益慈善组织披露的信息。

从受益者的角度出发,其在整个慈善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但又是整个慈善活动的出发点,是整个慈善活动的意义所在。受益者在整个慈善活动中不应只是被动地接受施舍而已。慈善活动开展是否到位,受益者最有发言权。受益者只有及时了解慈善活动的整体情况,才能对慈善活动作出评价。

从公益慈善组织本身来看,公益慈善组织是联系捐赠者与受益者的纽带和桥梁。公益慈善组织受捐赠者之托去帮助受益者的同时,也成了双方的“代言人”,既要把捐赠信息传递给受益者,又要把受益者的情况反馈给捐赠者。公益慈善组织承担的是公共责任,当公益慈善组织“暗箱操作”、“慈善事业不慈善”的时候,捐赠者、受益者都感觉受到欺骗,从而产生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不信任。根据声誉模型和信号传递理论,一旦这种不信任开始蔓延,必将危及公益慈善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公益慈善组织本身也需要信息披露,需要将慈善工作透明化。

以公益慈善事业的本质为出发点,捐赠者、受益者和公益慈善组织三者都具有强烈的信息需求动机,其他的次要需求者对信息则只是监管、关注而已。更进一步来讲,核心需求者的满意程度将会在广泛的次要需求者之间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影响整个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信息需求者需要什么样的信息

公益慈善组织应该披露哪些信息?“70%以上的公众希望了解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信息和财务信息,而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实际情况与公众的期望不符……全国仅有25%的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较高,其中组织基本信息公开透明度最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则最低……接受调查的近九成公众表示对慈善信息公开不满意。”公益慈善组织有效的信息披露内容应以信息需求者尤其是核心需求者的需求为导向来确定:捐赠者迫切希望了解所参与的慈善活动的整体情况;受益者迫切希望了解所亲历的慈善活动的情况;公益慈善组织则希望取得捐赠者、受益者及广泛的次要需求者的信任,从而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发展。总而言之,信息需求者重点关注重大慈善活动或专项慈善活动的全过程信息,包括活动管理、善款募集、善款拨付使用等情况;其次关注公益慈善组织的工作机制、业务流程及管理制度、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详见表1)。

四、构建公益慈善组织的有效信息披露机制

公益慈善组织开展有效信息披露,应在明确信息内容的基础上,建立包括信息质量、信息披露途径、信息披露时限等在内的一个披露机制,让信息需求者及时、准确、便捷地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但另一方面,信息披露成本的制约要求公益组织的有效信息披露机制突破传统的限制,不断创新。

信息质量是信息内容的灵魂。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要求真实可靠、全面充分、易于理解并及时提供,对于信息需求者重点关注的信息应事无巨细地进行披露。信息质量需要层层把关,公益慈善组织应把好信息质量的第一道关,独立组织进行鉴证,政府机关加强监管,社会公众开展监督。政府机关应在信息质量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强调公益慈善组织自我把關的基础上组织协调信息质量监管工作:一是协调独立组织进行鉴证,在降低独立组织鉴证成本方面,可以考虑成立公益慈善中心,任何独立组织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公益慈善中心,然后由公益慈善中心选派某个机构成员或选择个人成员组成专家组负责鉴证,相关费用大为降低;二是在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方面,降低社会公众监督成本,可以考虑在政府部门建立畅通、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避免社会公众诉说无门、诉说成本过高、诉说效果不明等问题;三是在增强监管效果方面,可以考虑公开监管信息,加大信息质量评比结果的奖惩力度等。

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可以在办公场所现场展示,也可以安排热线电话专人解答,还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对外发布。信息披露的途径直接影响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传递成本。由于慈善事业涉及面广,传统的信息披露途径难以满足公益慈善组织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有效性要求,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越发显示出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公益慈善组织应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建立以网络为主、传统途径为辅的信息传递体系。网络方面应加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围绕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要求及时录入信息、整理信息,并及时在自身网站及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对外发布。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和向指定人公开的信息,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登录网站了解慈善活动信息、善款总额以及愿意公开捐赠者信息的捐助明细;捐赠者可以凭捐助时获取的网站地址、账号及密码随时登录查看自己所参与的慈善活动情况,或者网络设置“捐款到账信息”后自动反馈给捐赠者;受益者可以凭受助时获取的网站地址了解自己所亲历的慈善活动情况。传统途径作为网络途径的有益补充,有助于公益慈善组织与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做更好的沟通。

信息披露时限与信息披露内容密切相关。对于重大事件信息、专项慈善信息,如汶川地震、“大肚女孩苏田田”专项捐助等,信息的及时性是第一位的,这类活动的进展信息尽量要做到实时更新,如善款的接收、拨付、使用等;活动的总结信息、监管信息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外披露;对于日常信息与组织信息,公益慈善组织可以定期披露,每月一次;对于政府组织协调的除重大、专项慈善活动以外的其他监管信息,可以按年披露,每年至少一次。(详见图1)

五、结语

一个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应以信息需求者的需求为导向,确定信息披露内容、建立信息质量标准、选择信息披露途径、明确信息披露时限。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提高公益慈善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增强信息需求者的信任度;更有利于增强广大利益相关者对慈善事业的信心,从而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捐赠者根据有效信息作出的慈善组织选择,相应也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倪国爱,程昔武.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理论框架研究[J].会计之友,2009(4).

[2] 颜克高,陈晓春.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理论框架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12).

[3]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R].

[4] 张立民,李晗.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与审计——基于汶川地震中16家全国性基金会的案例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5).

[5] http://news.qq.com/a/20110826/0001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