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抵押品的新命题
2012-04-29李彬彬
李彬彬
摘要: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价值2亿元酒店抵押4000万元贷款风险案例的分析,建立并验证了有效抵押品的新命题。有效抵押品必须具有有效控制借款者履行其保证承诺,有多种可供选择的发展可能性或者用途和方便处置的种种便利;其中,抵押品的保证和控制功能是第一位的,变现和替代功能是第二位的。
关键词:贷款;抵押品;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4-0034-05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一般意义上讲,银行主要通过贷款(经营风险),并借助一系列保障措施来对冲或覆盖因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不确定性影响。为此,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种种风险保障技术被银行广泛采用。但上述风险保障技术在不同经济周期、不同企业和不同项目上的保障能力会存在很大差异。本案例所涉及的是最常见的不动产抵押问题,介绍并分析了价值2亿元酒店的抵押品最终保证不了4000万元贷款风险的全过程,并由此展开了对抵押品有效性的新命题的探讨,简要归结了什么样的抵押品才是有效的?它有哪些基本属性和特征?
二、贷款抵押品担保研究综述
抵押品不仅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关注的对象,同样也是专家学者跟踪研究的目标。二十世纪70年代,巴罗(Barro,1976)开始关注抵押担保问题,就此掀开了有关抵押理论研究的序幕。由于当时的研究是零星的和开创性的,并没有对抵押品的定义、本质等问题达成共识,也没有厘清银行为什么和在什么情况下倾向于采用抵押贷款,企业为什么愿意提供抵押品,抵押品在信贷市场上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和发挥了什么作用等等基本问题。刘垄、段端和巴曙松(2008)借鉴国内外前期研究成果,从信贷配给和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认为抵押品作为甄别借款人道德风险、保证债务契约执行、风险缓释工具而存在,具有提高违约成本、降低违约概率和传递真实信息的基本功能。
然而,对于抵押品是否真的能降低贷款的违约概率,理论上得到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一是抵押品与违约概率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二是抵押品与违约概率之间呈现负相关。前者的依据是,银行之所以要求抵押品保证,是基于已经观察到其中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而且,只有那些处于高风险、低信用和危机时期的三种类型的借款者才更倾向于提供抵押品以获得贷款,因此,抵押贷款一般比无抵押贷款风险更大。后者的基本逻辑是,抵押品作为银行保证权益取得,与贷款额之比越高,借款者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小;而且,项目投资者的投机活动,或者是否偿还贷款,会慎重考虑抵押品之得失与限制。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劳伦和克里斯托夫(Laurent和Christophe,2006)研究的佐证,他们引入5个表征金融信息、信用以及发展的经济变量,采用来自43个国家的5843项银行贷款为样本数据,测试出更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会弱化抵押品与风险溢价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当然,许多研究已经摆脱了抵押品与违约概率正、负相关的争论与纠缠,开始关注抵押品的质量和品质问题。刘垄、段端和巴曙松(2008)意识到,抵押品的风险甄别和风险缓释功能已不再重要,而既定风险下的风险控制和还款保证要求才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只有流动性高的优质资产,才能有效减小违约风险。
上述研究成果虽然从一般意义上归纳出抵押品具有甄别风险、契约执行、缓释风险、提高违约成本和降低损失等功能,但在抵押品与贷款违约概率的数量关系上存在重大分歧,让人颇为纠结;而且,对于抵押品品质问题的探讨,虽然意识到其风险控制功能,但也仅仅止步于高流动性的优质资产。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资产才算是高流动性的?什么样的资产才是优质的?它是否对借款者施加了银行所预期的足够影响?对于这一系列问题,都应该做出明确的解答。本文将从山东省某公司用价值2亿元的酒店抵押4000万元贷款风险的个案研究,提出了有关有效抵押品的新命题,并加以验证:只有有效控制借款者履行还款承诺、并能顺利变现的抵押品才是有效抵押品,而且,谋求保证和控制功能是第一位的,谋求顺利变现是第二位的。
三、酒店抵押贷款个案
(一)流拍的酒店
2011年3月,根据C银行的申请,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S公司正在经营中的四星级标准酒店进行拍卖,标的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为2亿元,拍卖价1.6亿元人民币(根据相关法律,拍卖保留价为1.28亿元)。虽然到场的竞拍者有5家公司,但最后只有3家出价,且价格均远远低于保留价,本次拍卖以流拍告终。拍卖结束后,C银行积极与有意竞拍的3家公司进行了深入沟通和私下斡旋,希望任何一家出面接手过去。但3家公司均认为,虽然评估价格较为合理,但总价值过高,属于重大投资活动;而且如果接手,还需投入数千万元的费用重新装修,就目前的资金紧张形势而言,无疑困难重重。
C银行之所以要拍卖酒店,是因为S公司无法按期归还4000万元贷款,酒店作为当时双方设定和认定的抵押品,被放在拍卖桌上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如拍卖成功,C银行可快速回收4000万元贷款,将剩余款项归还S公司,贷款风险就此了结。殊不料,流拍令C银行大失所望。他们还清醒意识到,快刀斩不断乱麻,这价值2亿元的酒店就象一块想甩又甩不掉的“烫手的山芋”,极有可能“窝”在自己手里。因为按照法定程序,银行还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28亿元基础上降低20%(若第二次拍卖,则保留价为1.024亿元)。但C银行经过充分了解和多次私下协商,认为S公司所在县只是山东境内的一个普普通通的经济欠发达县,经济规模和资金实力大过S公司的企业屈指可数,当地根本不可能找到动心的买主。当然,在金融危机和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指望外地买主在一个经济欠发达县里经营一家不温不火的酒店,同样不太现实。因此,如强行进行第二次拍卖再次流拍,C银行将自掏腰包,出资1.024亿元接手酒店,扣除4000万元贷款,将剩余的6024万元归还S公司。如果C银行在第二次流拍后不愿意出资接手酒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还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第三次拍卖,若第三次仍然流拍,C银行将无条件地将酒店归还S公司。显然,C银行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二)抵押品抉择
S公司是一家以棉纺织为主营业务的企业。2010年1月,S公司因原材料和人工价格上涨,导致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随即向C银行提出了金额为4000万元、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C银行经过细致考察后认为,S公司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属于当地的骨干龙头企业。但当时,S公司库存的棉花和机器设备都已抵押给其他银行,由另一家棉纺织企业Z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方案因C银行担心发生串联性风险而未被采纳。此时,S公司提出了用下属大酒店(简称S酒店,下同)作抵押品的贷款方案。这是S公司在2004年投资8000万元建设、内设80间客房、拥有三个多功能会议室的四星级标准大酒店。
C银行经反复权衡,感觉到S酒店是该县规模最大、档次最高、设施最完善的酒店,是当地政府部门的定点接待单位。经专业机构初步评估,S酒店的市场价格应在2亿元以上。按照常规,不动产抵押率只要不高于75%,贷款是相对安全的。依此标准计算,2亿元的价值抵押4000万元贷款,抵押率为20%,C银行认为安全系数高,完全可以控制风险。于是,该项贷款得以顺利发放。
(三)C银行的两难困境
2011年1月份,S公司贷款到期。受欧债危机等因素影响,外需下降,出口不振,棉花价格暴跌又引发棉纱价格更大幅度的下降,整个纺织业经营陷入低谷,S公司经营状况也大幅下滑。同时期,宏观调控导致银行信贷趋紧,纺织行业被多家银行纳入限制或谨慎支持的行业,S公司难以获取后续贷款,致使C银行4000万元到期贷款无法按期偿还。经C银行与S公司多次协商,仍没有找到满意的解决办法,随即C银行将S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判决C银行自行处置抵押品用以偿还贷款。C银行随后做出了拍卖S酒店的决定,S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表示非常赞成,当地政府态度也非常积极,整个拍卖活动有序进行。在S公司看来,酒店近来的经营状况大不如开业之初的2004年,作为当时方圆百里之内最豪华的酒店,生意异常红火。但三、四年后,S酒店与周边新建的酒店相比,内部装修日趋陈旧,娱乐设施逐渐落伍,客源大量分流。到2009年,S酒店实现营业收入约2000万元,实现利润只有360万元,投资回报率不足3%,这是鸡肋,也是包袱,C银行拍卖酒店正是S公司盘活资产之良机。
然而,流拍让C银行大跌眼镜。更令C银行吃惊和懊恼的是,虽然S公司资金链紧张,但对同时期到期的其他银行5000万元的贷款,仍多方筹措资金偿还了3000万元,剩余借款进行了展期,并没有发生拍卖抵押品或者由担保企业代为偿还的情况。目前,摆在C银行面前有两条路:要么全盘接手酒店,要么放弃酒店抵押权(贷款索取权)。但无论哪一条,都是难以接受的。
四、案例分析:抵押品的博弈
本案例故事的最终结局是,价值2亿元的酒店抵押品没有能够保证4000万元贷款的安全。其实,这是一场围绕S酒店所开展的信息不对称的经济博弈,C银行和S公司的行为反映了其中的种种玄机。C银行先是从贷款决策时的满怀信心,到后来无奈实施拍卖S酒店及其流拍后的大失所望,直到目前的左右两难,其行为由喜到悲,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反观S公司,从最初发现S酒店的抵押价值,到S酒店被摆在拍卖桌上,一直保持平静与赞成,稳坐泰山。这些行为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成本收益考量?需要做一番认真的分析。
(一)C银行的失察
在当初决定贷款4000万元给S公司之时,C银行可以有第三方保证Z公司担保和S酒店抵押两种选择。之所以排除第三方担保,主要考虑Z公司与S公司规模相当,均有相同的被国家政策行业限制的背景和为其他企业多次担保的经历。因此,这种情形下的企业互保非常容易发生串联性风险。反观S酒店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其价值一般不随借款人还款意愿或能力改变而下降,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正常还款,其抵押物的损失均会大于不偿还贷款的“收益”。所以,S酒店市价近2亿元,占S公司总资产的一半,是企业的“连心肉”,S公司不会因区区4000万元而痛失2亿元。而且,四星级酒店的建筑,看得见,摸得着;20%的抵押率,远远低于业界所公认的75%的不动产抵押率底线。基于这些考虑,选择S酒店做抵押,4000万元贷款安全应该是有保障的。
但后来事情的发展却一直出乎C银行预料之外。回头看,C银行有三个没想到:一是没有料到S公司会轻易地放弃价值2亿元的S酒店;二是没有料到S酒店会成为一块“烫手的山芋”,因无人接手而流拍;三是没有料到在资金同样吃紧的情况下,S公司会按时归还其他银行贷款而置C银行4000万元贷款于不顾。当然,C银行事后才明白,S酒店不过是S公司经济过热时期头脑发热的豪华“奢侈品”,年不足3%的投资收益,实在没有可以保留的价值,C银行的拍卖活动甚至以后的处置行为,都只不过是在为S公司的投资决策失误“埋单”。可见,S酒店作为抵押品,对S公司在还款能力的识别和还款意愿的控制上,并没有发挥经济学原理所公认的效用。
现在,C银行要为其失察付出代价。如果坚持走拍卖酒店之路,流拍仍然无法避免;但主动放弃S酒店的贷款抵押权显然也行不通。第三种行动方向就是接管酒店。但按照“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之规定,C银行不仅要出资6024万元付给S公司,而且其接手和经营正在走下坡路的酒店的能力也还需要接受全面的检验。
(二)S公司的考量
在从贷款到S酒店被拍卖的整个过程中,S公司自始至终都坚守着顺从和不抗争的策略,听任C银行以任何方式处置和摆布S酒店,这在以往的银企债务摩擦或纠纷中并不常见。
其实,当知道C银行愿意采纳S酒店成为贷款抵押品之时,S公司自然非常清楚酒店经营的真实状况和实际价值,但当时他们更关注由S酒店抵押带来的可能融资机会。因为,在2010年金融危机和调控收缩等不利于企业经营的背景下,流动性紧缺是普遍的社会问题,尤其象S公司这样存在行业政策限制的企业,有了足够的流动性,就等于有了生存和渡过难关的希望。所以,出于自保和自利,S公司自然不会放过这种“良机”。一旦外部环境和宏观政策向好,企业经营和运转不成问题,按期偿还C银行贷款自然不在话下。即便情况恶化,无法归还贷款,有酒店作抵押,银行认可,公平交易,也不存在事先设局、故意欺诈等道义问题。
但当S酒店被C银行放在拍卖桌上之时,S公司起码有两种基本考虑:上策是酒店拍卖成功,可借机清理掉这个经济产出每况日下的“沉没资本”,偿还了贷款,盘活了劣质资产,并因此获得数量可观的流动性。一举多得,S公司愿意看到这一情形。下策是即便拍卖不成功,酒店在C银行手里也只是块“烫手的山芋”,卖不掉,拿不走,银行束手无策,公司不受任何影响,可坐等贷款展期,或者双方达成有利于公司而不利于C银行的某种妥协。当然,S公司可能出于长期信贷博弈的考虑,也会向C银行做出某些善意的让步,但这已经超出了本案例的考察范围。
五、拓展性分析:抵押品的控制与变现
或许人们会将C银行失察和失策归因于金融危机和宏观调控。的确,如果没有金融危机,如果赶不上宏观调控,2亿元酒店抵押4000万元贷款发生风险是个小概率事件。但危机和调控都是C银行和S公司都无法改变的给定条件。因此,导致C银行失察和失策的根源仍然出在抵押品上。
(一)抵押品的抵与押
从一般意义上讲,“抵”和“押”分别是两个不同层级的经济概念。抵的原义是数量相当的代替和顶替;押的原义是把财物交给人作保证;抵和押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组合词,是把数量相当的财物交给人作保证。而这里说的“保证”又有两个相对方向的理解,即:一方担保负责做到;另一方预期(谋求)对方做到。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在由抵押及抵押品所串联起来的交易中,“保证”是首位的,“顶替”是次位的。具体到C银行和S公司交易中所达成的酒店抵押品契约,C银行谋求S公司对4000万元贷款的偿还保证是第一位的;在此目标无法达到的情形下,才会谋求酒店的变现及偿还问题。但事实已经表明,S公司价值2亿元的酒店既没有起到“押”的作用,也没有收到“抵”的功效。
(二)抵押品的保证与控制
那么,S酒店作为抵押品,其不足或者缺陷到底在哪?现在做一个假设,如果C银行贷款时选择的抵押品不是S酒店而是S公司的机器设备,情况又会怎样?很明显,如果S公司的机器设备因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拍卖,即便拍卖不成功,那么,也会直接影响到S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企业会因此而陷入更为严重的困境,甚至牵扯到其生存和发展。发生这一情形,事关S公司生与死,S公司会全力以赴保全机器设备而偿还贷款。同样,如果选择Z公司的企业互保,在贷款到期的一年内,Z公司生产经营正常,S公司也不愿意使其受到牵连,让其承担代偿责任而主动偿还贷款。前一种情形,如选择机器设备为抵押品,则拿在了S公司的“七寸”上,对其形成了目标非常明确而且严格的控制与约束,C银行运用一定的机制、手段,借助“抵押品”对S公司施加符合自己预期的影响,求得预期中的还款“保证”。显然,S酒店作为抵押品不具备这方面的控制品质,因而没能分享到其他银行那样的贷款安全。
不仅如此,按照规范的控制要求,受控客体必须具有多种发展可能性,并可进行选择,如果事物发展的未来方向和结果是唯一的、确定的,就谈不上控制和选择问题。这里所说的多种发展可能性,是指受控客体应该有多种发展方向,可以从中选取任何一个有利于控制方的一个方向。拿S酒店来讲,多种发展可能性是指除在酒店经营之外,既可以改造成商品房,也可以改造成商业房产或者企业厂房。但S酒店专用性太强,只能用作酒店经营,不象钢材等基础原材料那样,既可造房、修路、架桥,也可以移作其它更为广泛的地方。这样,C银行无法对受控客体做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和支配,进而丧失了对它的应有控制。这也是C银行在对S公司的博弈中越来越被动的真正起因。
(三)抵押品的变现与替代
当S酒店作为抵押品的保证与控制功能破灭之后,第二目标位的变现与替代进而上位。抵押品变现非常直观,就是把物化的抵押品货币化。但变现是有条件的,存在着估值与市值、等量与分割、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等等诸多因素的约束。拿S酒店来讲,第一,虽然专业机构的评估价格在2亿元左右,但拍卖竞拍者给出的市场价格要低得多,流拍是自然之事。第二,假设S酒店的市场价格与4000万元贷款相当,或者能够将S酒店分割成与贷款相对应的部分对外拍卖,成功的概率会明显增大。但S酒店作为一个整体建筑物,无法与4000万元贷款保持数量对等,反而险些酿就了C银行出资6024万元的被动套牢局面。第三,与动产抵押不同,不动产抵押品的最大特性是不可移动。这样,客观上就形成地域和交易的局限性,限制了抵押品在更大范围的出售空间。S酒店在有限竞拍者给出的低价格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总之,抵押品的变现会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和限制,进而降低了覆盖贷款风险的可能机会。
六、简要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有效抵押品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首先是能有效控制借款者履行其保证承诺,有多种可供选择的发展可能性或者用途;其次是抵押品应具有方便处置的种种便利;第三,抵押品的保证和控制功能是核心的和第一位的,变现和替代功能是从属的和第二位的。立足于这一新命题,过分强调有效抵押品可能会降低融资杠杆率,减少融资机会,因此,对于非有效抵押品贷款,可考虑附加其他保证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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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西顺;校对 X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