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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自查自纠 践行合规经营

2012-04-29梅明华耿丹丹

银行家 2012年4期
关键词:收费经营银行

梅明华 耿丹丹

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盈利能力明显增强,融资服务明显改善,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但近年来,一些银行出现了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收费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严重损害了银行声誉,削弱了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降低了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为纠正部分银行不规范经营问题,银监会于2012年1月20日下发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从而促进银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主要内容

银行信贷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通知》要求,银行应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以下“七不准”:

1.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得存贷挂钩。银行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得浮利分费。银行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得转嫁成本。银行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银行服务收费应遵循的原则

《通知》规定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在服务收费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2.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减费让利。银行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银行对不规范经营问题的专项治理

《通知》强调银行应组织本系统在2012年一季度集中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加强源头治理。银行应从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订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调整重奖励的考核,校准不合理的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冲动。

加强程序治理。银行应全面、逐一清理各类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区分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对贷款融资,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对受理、审批、签约、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层层附加条件;对其他服务收费业务,要从产品开发、功能设计、收益测算等环节进行充分论证和询价公示,防止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

加强行为治理。银行应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人员独立,不得误导、挤压和要挟客户,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银行还应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对《通知》的评价分析

近年来,银行业监管部门一直非常重视银行服务收费问题的规范和监管。2010年7月,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过营业场所公告、网站公示、媒体公告、宣传材料、对账单、柜台工作人员告知等多种方式向客户充分告知相关免费服务和收费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通知》在此基础上,对规范银行经营中涉及的收费问题明确提出七项禁止性规定,这也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回应社会吁求的重大举措。《通知》除重申前述《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监管要求外,还新增了若干监管规定,如:银行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银行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等。《通知》的出台及其实施,对规范银行稳健经营行为,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秩序,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笔者认为,《通知》部分规定过于原则,部分监管要求比较笼统模糊,亟待监管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补充解释或明确。具体而言:

“转嫁成本”的概念还需进一步明确

《通知》规定银行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实践中,部分银行在融资合同中约定,融资合同中涉及的需向第三方机构缴纳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该业务安排是否涉嫌银行向客户转嫁成本问题,《通知》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融资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以及因担保物权的设立而产生的费用,应按照公平合理、于法有据的原则,在借款人和银行之间合理分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明确要求由银行承担的费用,应由银行自行承担(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即商业银行,为接受征信中心服务的收费对象,相关费用由银行缴纳);未明确由银行承担的费用,可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费用的承担。

部分条款规定过于原则,难以准确适用

《通知》对银行收费应遵循的原则作出了若干规定,例如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但《通知》对何为“实质性服务”、“实质性收益”、“实质性效率”并未作出明确界定,这不利于商业银行准确适用并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要求。又如,《通知》禁止商业银行在不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及管理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但何为上浮至“最高限额”无明确界定,另外,使用“笼统地”等模糊用语表述,也可能不利于商业银行对相关监管要求或尺度的准确理解与适用。

商业银行需要注意的问题

注意遵守相关禁止性规定

《办法》明确了银行信贷业务的“七不准”。银行应结合本行经营和管理特点,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将“七不准”禁止性规定予以细化分解,具体落实到各项规章制度中,落实到业务管理的各个步骤中,落实到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中。此外,银行还应注重IT系统的改造和升级,以强化“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的严格落实,并将“七不准”禁止性规定立即传达到各级经营机构,张贴告示,告知客户,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健康发展。

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义务

银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义务是金融消费者“责任自担”的前提。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信息披露不规范和风险揭示不到位的问题,《通知》对此进一步规范。银行在服务收费中应注意遵守《通知》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客户的知情权。例如,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订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贷款定价应当反映银行的相应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 “明码标价”,充分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国际国内金融监管不断加强的环境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引起了监管部门和社会舆论的重视。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通知》总结了以往的立法经验,在诸多条款中都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例如,《通知》强调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银行服务时,应具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尤其是发放贷款时,不得将保险、理财、信用卡、基金等各种金融产品强制捆绑销售、搭售;银行不得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假借利率优惠、浮动利率之名,将部分利息通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贷款安排费、额度占用费等名目额外收取费用;银行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因此,银行在开展业务时要注意遵守上述规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品质。

全面开展自查

银行应按照“依法合规、服务匹配、协议完备、客户自愿”的原则,制订自查方案,从查源头、查程序、查行为入手,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订,解决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调整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不规范经营冲动。全面梳理与收费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操作流程,细化检查内容与达标标准,查找和发现各项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中不合理、不科学之处,明确总行与各分支机构的工作任务和责任,防止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对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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