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2012-04-29麻永萍
[摘 要]本文基于公安机关在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与地位以及以往的防范与处置经验,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公安机关在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常见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防范;处置;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108-02
高度重视、正确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公安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任务。因此,对群体性事件应有的认识、当前国内同行的防范和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及经验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这对于我们科学认识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 关于主动沟通问题
实践表明,在“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公安管理体制框架内,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如果公安机关缺乏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就无法有效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从全国各地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来看,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对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缺乏了解或漠不关心。有的虽然对问题已经了解,但不认真对待、不全力解决,采取推诿、拖延、回避的态度,不愿或不敢直接面对群众做工作,致使问题“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错过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一旦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又惊慌失措,首先把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使公安机关处于有限的权力与巨大的责任承载之间的矛盾之中,面对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显得无能为力,境地往往十分尴尬。与此同时,党政府领导却对公安机关寄予厚望,要求公安机关以最快速度平息事态。
对此,笔者认为为了引起党政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公安机关应加强和党政各级领导的主动沟通。通过经常性征求党委政府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采用列举利害法去专门分析国内近年来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严重后果,以此向党委政府的领导施加精神压力,使他们在思想上重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工作。与此同时,向各级党政领导介绍他们亲自经历过的当地群体性事件个案实务中的成功做法和失败教训,加深领导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理念,体会公安机关在群体事件防范和处置时遇到的困难,从而在人、财、物等资源方面予以支持,帮助公安机关解决实际困难,为更好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创造条件。
2 关于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和预案建设问题
公安机关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无论是前期的预警、防范工作,中期的控制局势、平息事态工作;还是后期的秩序恢复与重建工作,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情报信息的支持。公安机关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也是情报信息收集、传递和应用的过程。在部分省市地区,在一些容易引发事端的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尚未建立起来,导致情报信息和阵地控制工作十分薄弱。造成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十分被动。另外,由于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现场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而公安机关需要执行的上级命令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把握。比如,何时使用警力,各阶段如何使用警力,强制手段使用的时机如何判断等,都成为比较敏感和难以把握的问题。这使一线处置民警往往处于高难度和高风险的为难处境,往往如履薄冰,大都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这种现场情况的确定性与处置方法的原则性之间矛盾的解决,不能依据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预案来进行。
以上问题,也应通过公安机关主动加强沟通来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应建全情报信息网络建设,消除情报壁垒,实现情报共享,完善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等重点部位和重点行业的情报跟踪监测体系。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应区分常规性群体性事件、违法性群体性事件、犯罪性群体性事件的不同类别,细化其内容,使各项处置措施和方法更具针对性和实战性;应组织民警学习各种预案的要求,使民警对各自的职责、任务熟记于心。并且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组织演练,提高参战单位和人员的实际处置能力。
3 关于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问题
无论是对预案的针对性演练还是加强队伍建设,都离不开政府的经费保障。基层组织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防线,基层派出所的民警长期工作在基层第一线,平时,解决处理大量的矛盾纠纷,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和工作方法,增加基层派出所的编制和经费,增强队伍建设,有利于工作经验与方法的传承与延续。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另外,应加大对基层民警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专项培训,使每一位基层民警掌握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要领,熟悉与群体性事件主体的沟通技巧,善于分辨、了解掌握对方的心态,避免因言语“失误”,而成为群体攻击的直接目标,甚至成为转移攻击目标,成为事态恶化的重要诱因。培训民警把握沟通的语言分寸,团结群众,耐心倾听,以理服人,慎重对待媒体,掌握与媒体就群体性事件进行必要沟通和互动时的原则与方法,以树立警察正面形象,避免形象危机。通过培训,提升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沟通能力、倾听技巧和调解水平,使矛盾纠纷的集中排查和经常性的化解相结合,发挥基层派出所化解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优势;通过培训,要求民警在接待来访群体时做到“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疑必解,有难必解”。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高度重视,立足于防范,不使其发生,将群体性事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培训,要求基层民警突出重点,加强日常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基层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问题、解决问题,不采取群体性事件这一违法形式表现其合理要求。
对参加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警队单位和民警、政府更应加大经费投入,配备其所必需的监控、取证、检验、鉴定等技术器材,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交通、通信工具。要把特警队等处置群体事件的专业队伍作为装备建设的重点部门,把专业队伍的建设作为经费投入的重点对象。同时,加大对专业队伍的管理和演练力度,提升队伍战斗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一项难度、风险均较大的警务工作,“当善意的警察不会用必要的专门技能‘兵不血刃地解决问题时,就易发生暴力冲突。”综观西方发达国家,警方基本都有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部门,例如法国的共和国安全连(CRS)、英国的警察支援小组(PSUS)等。我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一线处置警力往往都是临时从分(县)局抽调的民警,警种构成复杂,有些根本没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不会做群众工作。因此,必须加强一线处置警力在沟通技巧、心理战术和宣传教育方面的培训,提高民警的处置能力。而这些培训需要常态化、制度化进行,就必须投入足额经费。
4 关于奖惩并重的绩效考核机制问题
2008年7月24日,中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对信访和上访群众,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处分。2009年7月12日,中办、国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在其第5条第4款、第5款,分别将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列为被问责的情形。笔者发现,诸如此类只突出惩治功能的规定并不少见,但对于防范、处置作出大量工作和努力的情况缺少明确的奖励规定。甚至只惩不奖,使参与到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的相关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容易失去兴趣和动力。有学者指出:目前,各级政府就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多采用责任追究的压力型管理,现实中因这些责任制度的操作性不足,并未能对相关单位发挥真正的制约规范作用。绩效评判标准对于指挥人员的决策和处置人员的行动方向具有指引作用,它的模糊性不利于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因缺乏相应的激励制度,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除了消耗人力、物力等资源之外,很难为参战部门、单位带来社会荣誉、发展的空间等组织利益,所以很多时候事件应急处置被当做上级领导下达的一项必须履行的职责任务来对待。高成本低效益、高成本零效益甚至高成本负效益的制度设计必然在实践中遭到抵触,以致一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遇到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往往采取推诿、拖延的办法,即使到了现场也不积极作为,处于消极应对的状态。而这必然影响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或成效。鉴于此,笔者认为建立奖惩并重,切实可行的群体性事件绩效考评机制,细化其标准,有利于调动公安机关广大民警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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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麻永萍,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