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问题
2012-04-29谭莉莉
摘要: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实施,我国高等教育的法规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教要求,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明确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目标,完善高教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扎实推进高教法治建设的开展。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建议
我国推进科教兴国战略,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了我国高教制度的变革和创新,而变革和创新都有赖于一个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这些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高等教育法规建设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高等教育法治建设的现状与高等教育的发展还不是很适应。
一、高等教育法治建设成效显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高等教育法》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据初步统计,国务院共制定了34 项高等教育行政法规,各地方共制定了300多项地方性高等教育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基本适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规范了高等教育行为,保障了高校师生的合法权益。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各级人大和政府的重视。我国高等教育普法工作广泛开展,高等教育法制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推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高等教育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建设虽然成绩显著,但是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一,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还不不完善,一些法律空白地带和模糊地带给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机会,比如教育主体资格立法、投融资体制立法、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保持立法的缺失等等;高等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不完善;一些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稳定性不够,随政策调整幅度较大等。
第一,高等教育系统的法治观念薄弱。一些人对高等教育应依法发展的认识不够,认为不依靠法治建设高等教育事业照样可以取得较快的发展,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任校长一个规划”、不切实际的发展规划、完全以行政的办法办教育等现象。
第二,依法治教尚未成为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在执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过程中不注重依法办事,一些人凭个人的主观判断随意解释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不但损害了高等教育法律的权威,也妨碍了高等教育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三、加强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建议
(一)依法保障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虽然《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但是我国的高等学校仍在相当程度上按集权模式管理,束缚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完全行政化的体制也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二)在高校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一个高校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意义,高校领导的责任在于制定战略、拟定规划、确定政策、组织管理、使用干部,而履行好这些职责的基础是科学决策。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的决策水平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强化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校也引入了竞争激励机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这种激励机制只注重奖励能达成较好目标的骨干人员,达不到全员激励的效果。按照强化理论,只要控制行为的后果(奖惩)就可以达到控制和预测人的行为的目的。对于高校管理部门而言,采取科学的激励强化手段,能有效地激发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而兼有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双重性质,激励强化机制对于高等学校办学质量的提高非常必要。
(四)建立高教法治建设的反馈机制
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建设,必须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促进法治建设的良性循环。首先要加大高校普法宣传力度,以已颁布的高教法律法规和高校内部规章制度为重点,进行系统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其次要畅通反馈渠道。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之后是否行之有效,制定过程中群众的参与程度和实施过程中群众的反馈程度非常重要。教代会、学代会作为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在反映民意、促进制度建设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各高校应充分发挥其作用。高校内部的重要规章制度,应由学校教职工参与制定,对教职工提出的合理建议要认真加以研究和采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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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柯济.高校科技与新中国共成长[N].中国教育报,1999.
[3]母国光,翁史烈.高等教育管理[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作者单位:谭莉莉,教育学硕士,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