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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视野下中国法治文明的特色

2012-04-29林雪楠高军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2年5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全球化

林雪楠 高军

摘 要:当今世界全球化既是一种客观事实,也是必然发展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各方面事业的建设与发展。中国将和谐社会作为自己的发展目标,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法治,法治必然追求文明,把中国法治文明放在全球化的视野中去考察,才能发现中国的法治文明有着独特的特性。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是我国法治文明的本质,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扬弃是中国法治文明的文化特色,适应中国的国情和与时俱进是中国法治文明的时代特色,学习借鉴人类一切文明优秀成果的开放体系是中国法治文明的开放特色。

关键词:全球化; 中国法治文明; 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 G4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5-0017-03

法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人们合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为与思想用法律的规范形式固定下来,并用之去治理社会与国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反映人类法治方面的社会文明的进步状态。同时法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抛弃专治、人治,走向法治,告别集权的野蛮政治、建设民主的法治文明的过程,这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条客观规律和必然要求。法治文明的程度是衡量社会进步状态和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总体上来说,法治文明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社会在法治方面取得的成果;二是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的过程。当今世界的全球化已是当代国际社会发展的显著特点,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离不开中国,中国的文明进程是世界文明发展历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文明的不断碰撞与交流使得人类社会的文明不断发展与进步,法治文明也如此。在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之后,中国的法治文明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

一、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

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性质是由这个国家的制度性质决定的,当今世界众多国家主要实施两种社会制度,一种是资本主义制度,二是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实施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那么中国社会的性质决定了中国法治文明的性质,也就是中国法治文化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

中国法治文明的特色是与资本主义制度比较中得出的,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那么什么是资本主义呢?私人占有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两极分化严重存在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维护资本家少数人根本利益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最主要职能,对外扩张是当代资本主义的基本政策,走向灭亡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趋势。在全球化的视野中,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对比中我们就可以看出,中国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本质是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和被广大人民群众广泛认同的一种人类文明形式。人民群众是法治的主体,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是法治文明的目标和手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结合,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根本途径。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大的人民民主”,中国的法治文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为实现人类历史上最公平的一种社会制度,在中国国家的意志中法治就是为广大的人民服务的,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角度上看,中国的法治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自身利益的一种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被群众广泛接受的观念,已固化成大多数人的一种信念,并主动自觉地去实现和维护法治文明。这就形成了中国法治文明广大的群众基础,同资本主义国家保护少数人的利益的法治文明相比,具有了本质上的区别。

二、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影响下的法治文明特色

一个国家的发展不可能脱离自己的发展历史,任何事务的发展都是扬弃的过程,特别是中国的历史与其他国家的历史不一样,在世界四大古文明古国中,只有中国的文明一脉相承到今,连续不断。中国现代的法治文明也一样,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有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们的思维与行为。在中国传统法治精神中有好的一面,对现代中国法治文明建设是一个支撑,有的传统法治精神对当代法治文明的发展起阻碍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历史条件下走过来的,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大约有3000多年,中国封建社会留给我们的民主法治传统比较少,更多的是封建的专制主义,所以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首先面对的是长期封建社会留下的法治文化历史条件。封建社会的统治方式是以人治和专制为特征的。封建社会的人治和专制理念以君权神授、君临天下、专制独裁、权大于法为核心,强调国家至上、君本位、官本位、服从本位,漠视个人权利及其保护,一切以统治者的利益为重。主张“德主刑辅”、法律道德化,用人的修养水平代替法律的尊严。由于封建主义传统根深蒂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整个进程中,将始终伴随着反对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的历史任务。

由于封建专制制度的长期统治,使得农业文明高度发达,却严重抑制了商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发展,法治精神、法治文化也就缺少了成长的土壤。而正是在这种人治的环境下,法律既没有稳定性,也没有权威性,在具有决定一切的权力下,它只是一纸空文,甚至法律不仅不能为人民获得和保障权利与自由,反而成了伤害百姓的屠刀,这与法治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驰。

中国法治文明传统中伦理立法现象严重。中国传统法治文明带有礼法结合的特征,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儒家文化是中国文化的核心文化要素。儒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人治”的概念,但实际上倡导的是人治,即儒家思想家所称的“贤人政治”,孔子认为“政在人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他不是一般讲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而是将国家兴盛衰亡系于有无贤明的君主。当然,儒家的人治也不等于没有或取消法律,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观念的存在,使得法律只是统治者(君主)统治人民,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因此,这种情况下至高无上的是国家权力而不是法律。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有一种与法治精神根本冲突的抵制力量,而时代的变革,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放弃传统文化中不合时宜的部分,去重新开创和塑造一种新的,先进的文化,一种能让法治成长的文化,让这种文化升华为法治文明。

由于中国悠久的历史,产生了中国当代法治文明鲜明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就是中国的现代法治文明特性在从长期封建法治思想影响中的“人治”向社会主义“法治”的快速的根本转变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有需要我们继承与发扬的法治精神,传统的中国法治文明蕴涵丰富思想和学识,包括成功的和失败的教训,尤其是中华民族所独有的精神气质、道德追求、思维方式。比如“德主刑辅”以德治国、据德而治的思想就比较有积极意义,我们不能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法治文明。

三、中国法治文明符合中国国情和与时俱进的特色

回顾世界历史,一个国家的法治是由一个社会包括经济基础在内的诸多社会条件决定的,并总是回应了该国特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制度要求。如果社会条件不同,那么各国,甚至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的法治文明实践一定会有所不同。中国法治文明表现的特殊性是由特殊的发展路径所决定的。法治的普遍原则并不否认不同国家法治模式的特殊性。普遍原则是从不同法治模式抽象出来的,二者并不矛盾。事实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治模式和其它国家完全相同。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国经济社会虽取得巨大进步,中国社会各方面并在高速发展中,人口多、基础差、经济落后、发展不平衡、现代化水平低等基本国情尚未根本改变。虽然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跃升到世界第二的水平,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较低。中国在政治、社会发展等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存在的问题还很多,特别是在法治实践中,我们已经提出并开始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但完全实现这一目标,还需很长的路要走。

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必须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虽然处于这样的一个发展阶段,但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经济的快发展,我国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事业也快速发展,中国的文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其中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中国的法治文明程度基本与中国的现状相符。法治文明也在不断发展。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发生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分享了近代以来世界发展的许多重要条件,例如市场经济、民族国家以及20世纪末的全球化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毛泽东指出的“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的重要命题,实际上已涵盖了中国法治发展所面对的基本国际条件。就总体而言,中国法治的发展必定会以主动或被动的方式与这一世界格局互动,由此形成的中国法治必定在不同程度上并以不同形式分享现代各国法治的某些原则。尽管表述会有不同,但依法治国、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通过立法促进国家的统一、民族团结、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福利水平的全面提高,可以说是共通的。因此,借鉴外国的法治经验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必然的。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四、中国法治文明体系的开放特色

中国法治文明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在不断的学习借鉴中创新、成长。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文明,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文明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在中国这个有着3000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中国的法治文明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在不断的学习借鉴中创新、成长。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十分重视学习借鉴外国经验,特别是西方政治文明的成果。“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一切真正好的东西都要学。”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江泽民明确指出:“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先进成果,我们都要积极继承和发扬”。胡锦涛也指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学习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坚持趋利避害,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这些讲话的精神都表明,中国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都需借鉴人类优秀的文明成果,其中包括中国法治文化对西方法治文明成果的借鉴。

坚持从国情出发、与国情相结合的原则。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是我国取得革命胜利与建设成就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们要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取得法治文明建设的胜利,也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我国学习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就是要学习引进西方法治文明中一系列正式规则,这些正式规则必须要与我国的历史、文化等因素——即国情形成的非正式规则相容,否则就会产生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冲突,导致规则的混乱。坚持借鉴而不是照搬的原则。照搬是把整个西方法治制度,都原封不动地全部移植到我国来,而借鉴则是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中有益的、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有用的部分;照搬就是不分青红皂白,不管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有用的还是无用的,统统吸收,而借鉴则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消化吸收,为我所用;照搬就是只热衷于引进西方法治制度,并不考虑它是否适合本国国情,而借鉴则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仅吸收适合我国国情的有益成果,而且要努力把有益成果同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实现有益成果的中国化。

总之,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历程中,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使我们的治国方略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形成了鲜明的中国法治文明的特色,与中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一起成为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追求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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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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