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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2012-04-29

食品安全导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标签

摘要: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标示行为,本文就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对食品添加剂标示的规定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 标签

食品标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贸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消费者选择食品的过程中,食品标签对消费者的心理影响显然最为直接和有效。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益,在标签中的标示不符合实际,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的不正确、不明确标示的行为,是在误导消费者,且给食品行业及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1]。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当前滥用食品添加剂已被视为造成食品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在食品标签中正确标示食品添加剂显得尤为重要。为规范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行为,本文就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标示的规定进行了深入分析。

1 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随之,国家相关部门对我国原有食品标签的相关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做出重大修订,相继出台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发布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前,我国在预包装食品标识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2 我国法律法规及标准中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添加剂的标注要求

2.1 食品添加剂有关定义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指的食品添加剂是那些无论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其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消费、不作为食品中典型成分的物质,是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处理、包装、运输或储藏过程中,出于技术(包括感官)的需求而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添加物本身或其副产物直接或间接合理地成为食品的一部分或者会影响食品特性,以达到预期的效果。食品添加剂不包括污染物,或者为了保持或提高营养价值而添加的物质或氯化钠[2]。

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基本是一致。GB 2760-2011中对食品添加剂定义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2 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标示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其中强调食品添加剂应标注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做出如下规定:

(1)单一食品添加剂的标注。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2011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2011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①丙二醇;②增稠剂(1520);③增稠剂(丙二醇)。

(2)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2.3 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注意事项

(1)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GB 2760-2011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2)如果GB 2760-2011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3)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GB 2760-2011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4)根据GB 2760-2011表A.2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3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不正当标注

3.1 未标注食品添加通用名称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及G B 7718-2011发布实施之前,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是: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2011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所以很多食品企业对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外的其它食品添加剂还是只标注类别名称,未标注通用名称。例如,食品中添加了“柠檬酸”,只标注“酸度调节剂”,而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与GB 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具体名称。

3.2 扩大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食品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添加量必须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不可超出GB 2760-2011规定的使用范围。很多企业在产品研发或配料时,因不了解GB 2760-2011的标准要求,出现无意识或故意添加非适用于本产品的食品添加剂,结果在标示时也出现错误。例如,月饼生产企业在制作饼皮的时候添加着色剂(柠檬黄),柠檬黄在GB 2760-2011范围是可以用于“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布丁、糕点)”中,这样就出现企业扩大食品添加剂适用范围的现象。

3.3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注错误

企业在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时未将原始配料一一列出,仅标注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

3.4 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标注

有些食品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了多种同一功能或多种食品添加剂,但是在配料表中只标注一种或其中几种,未能全部标注。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企业必须按照生产实际标注其添加的全部配料。

3.5 食品包装上标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不正当声明

在产品包装上标示“本产品不含(加)防腐剂”、“本产品不含任何食品添加剂”等诸如此类的声明,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

4 结论

关于食品制造商对添加剂在食品包装标签上的不正当标示,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指导性文件《标签说明通用导则》中明确地指出:食品标签中会引起消费者怀疑类似食品安全性或会引起消费者恐惧心理的声明是应该被禁止的。目前,我国对食品标识中食品添加剂的标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将不断完善,逐步缩小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距,这将会更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性和食品的真实性,维护消费者最大利益。参考文献:

[1] 毛新武.各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示规定的对照分析[J].中国食品添加剂,2006.

[2] 殷文渊 张馨 赵丹宇.国际食品标签标准的演变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J].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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