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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契约文化的思辨

2012-04-29王满春

黄河 2012年5期
关键词:契约规则精神

王满春

龙年6月,一纸通知,我和我的52位同事、同行跨入北京大学校门,在文博院101教室度过了一段美好而难忘的时光。

我们这期培训班的班名为:传统文化与公共管理高级研修班。也许是北大的传统与校风所致,班务管理民主化程度高且十分严谨。班主任老师从早到晚跟班管理。特别是上每堂课之前,她都会认真介绍一番授课教师,严肃地告诉我们要注意的若干事项。美的传授,好的学风,以至于讲过课的教授个个都说,这期学员是他们教过类似培训班的最好班次之一,所有讲课老师都非常乐意在结束时将手机号码写在讲台的展示板上,希望师生日后多加联系。我作为一名学员,既然参加了学习,就想写点收获后的东西。还是紧紧扣住研修班的主旨,简述一番传统社会的契约文化及其现代化改造,权算作心得交流吧。

数十年的司法职业习惯,使我有了用事实求证的思维方式,这便是:

(一)从汉字的起源来看,“契约”所包含的含义符合古人的活动规律。“契”字从字形上表现为在木板上画了几条横道道,然后用刀从中间分开,“大”是后人加上去的,构成了今天的“契”字,这是古代“刻木为信”的最早记载,符合文字产生之前人类的行为。将有记号的木头剖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需要进行比对勘合的时候,进行验证。这个过程叫做“勘合”,勘而合之;分开的时候称作“判”,这个行为也叫判断,判而断之。另一方面,古代的草绳都是用手搓成的纤维制品,汉语中的“扭丝旁”就代表着这样的意思,而用这样的绳子绕一个“勺”字形的弯,就构成了契约的“约”字,这也印证了古人“结绳记事”的习惯。这种习惯至今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在沿用。

(二)从契约的表现形式来看,种类非常丰富。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出现了有关动产关系的契约,被称为“约”或“约剂”。《周礼·天官·小宰》记载:“听称责以傅别”,“听卖买以质剂”,“听取予以书契”。这表明,周代契约根据立约人的不同的关系分为三种:借贷关系称为“傅别”,取予受入关系称“书契”,买卖、抵押、典当关系称为“质剂”。战国时期,契约已成为广泛使用的信用标准。《荀子·君道》讲:“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契约的种类和称谓越来越多,有租契、私约、文契(又称红契,加盖官印以征契税)、白契等等,到北宋出现了官契,也就是规范化契约,也可称为标准契约。总的来说,古代契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单契,也就是一纸合同,比如借条;还有一种是对契,一式两份或者多份,需要勘合验证,有时加盖骑缝章或者书写半字文书。1930年,瑞典人贝格曼在我国甘肃居延地区发现了一批汉代契约原件,距今已有2000多年,其中既有关于衣物、布匹的契约,也有卖田地的契约,数量虽不多,却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批契约原件,这充分证明了契约文化在我国发展的悠久历史。

(三)从效果上看,契约文化所包含的诚信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这是对执政者的警示。孟子说“朋友有信”,这是对亲友的忠告。晋商遵循“一诺千金”、“诚信为本”的原则,成为古代商业活动的真实写照。孙中山先生也对中国人的“信”评价很高,他认为中国人只要彼此口头约定,便有信用。虽然不立合同,但在交货时哪怕自己赔钱,也一定会恪守信用。从整个中国历史上看,不光普通人如此,甚至连囚犯都会诚信做人。据《资治通鉴》记载,贞观六年(公元633年),唐太宗放396名死囚回家与家人团聚,约定第二年秋天来京受死,结果全部死囚如期返回,无一人逃跑。诗人白居易在《新乐府》中写道:“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说的就是这件事。由此可见,诚实守信的确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生动写照。

中国传统契约文化中蕴含着诚信、自律等现代契约精神的法治基因,一诺千金、重义轻利等词语所描绘的场景让不少的现代人怀念中国古代的淳朴风气。但是,传统契约文化有着特殊的产生背景,相比现代契约精神,其产生原因与内涵有着鲜明的特点。

(一)传统社会契约文化扎根于小农经济社会,适用范围有限。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主要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博弈,而不是社会化大分工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博弈,因此,商品经济在社会经济总量中占据的份额很小,契约适用的频率不会很高。另外,安土重迁、人口基本不流动是农业社会的典型特征,在这样的环境中,用于避免欺诈的契约显得有些多余。如果为做一件不诚信的事就举家外逃,在农业社会里会给个人带来太多的不利因素或付出高昂成本。中国有一句谚语,“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把诚信与长久而固定的关系说得很清楚。可见,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契约的覆盖面很小,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也很有限。如儒家所讲的“信”,是伦理学上的“信”,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是局限于亲缘、准亲缘即“熟人”之间的“信”。而现代契约精神中的信用则扩展到了整个社会,尤其是经济领域,这种信用将所有“陌生人”都囊括进来,因而具有普遍性。

(二)传统社会契约文化强调个人自律,稳定性不强。儒家宣扬“诚善于心之谓信”,就是单方许诺、立誓的意思。但是道德高尚的圣贤毕竟少数,“信”往往随境而变,因而这种单方面的“信”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如果将古人的生存环境、处世哲学考虑进去,那么这种稳定性就更加脆弱。有历史学家认为,中国人缺乏“终极关怀”,一切以“身”的安顿为依归,造成“有一口饭吃就行”的极端世俗化的人生态度。孔子说:“未知生,焉知死。”这种彻底的“现实主义”在古代乱世多、盛世少的残酷现实中,在人们长期处于食不果腹甚至朝不保夕的境地下,产生的结果只能是契约和守信让位于生存。古代谋略学的大行其道就反映了这种现实,田忌赛马传颂千古,揭示了“如何善用自己的长处去对付对手的短处”,但田忌就是胜在作假上:用下等马假充上等马、上等马假充中等马、中等马假充下等马和齐威王进行比赛,违背了二人所约定的上等马对上等马的规则,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典型。《三国演义》中刘备借荆州而不还的故事,则更是赤裸裸地宣扬了这种不守契约的无赖作风。翻开史书,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都说明了古代社会对作假行为的认同,正如严复所说:“华风之弊,八字尽之。始于作伪,终于无耻。”因此,古代契约的存在只是服务于“安身立命”,是工具而非精神。而现代契约精神中的信,则是建立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是对双方相互合作的约束,是合意,是互信,因而稳定性比较强。

(三)传统社会契约文化产生于等级社会,不包括平等意识。古代社会用于规范人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方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的礼制文化。“礼”实际上就是“臣服与驯服”,“礼仪之邦”实质上就是“服从之邦”,是由上及下的一个治理过程,充满等级观而没有平等意识。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其思想内核也有等级之分,其所讲的“信”与“仁”、“义”、“礼”、“智”比较起来,是一种次要的道德义务。在儒家的“四教”、“五教”、“五常 ”中,“信”均列末位,而在“四端”中根本就没有“信”的位置。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契约文化只是信息封闭社会中,普通百姓朴素道德观念的自发表现,是顽强生长于等级社会夹缝中的弱小存在。而现代契约精神的本质在于平等,不仅个人之间如此,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也是平等关系。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社会中,根本无法产生现代契约精神所具有的平等意识。

董必武早在1940年就说,“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董老在1959年5月19日《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把政法工作做的更好》一文中又讲了破立的关系,他说:“破与立是对立面的统一,既要有破又要有立,不能只破不立”。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也曾说过:“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中国历史传统中并不乏诚信、自律等契约因素,但离真正的契约精神还很远,因而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社会整体危机随之而来。一项调研结果显示,90.2%的受访者认为诚实守信在不同程度上会吃亏,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国人严重的诚信危机。笔者认为,要对传统契约文化进行现代化改造,要有破有立,在破中立,在改造中创新。

(一)摒弃特权意识。我国有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长期的等级社会导致特权思想浓厚,“长幼有序、内外有别”就是儒家的等级观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更是社会等级制度的真实写照。在特权阶级的统治下,社会管理必然存在随机性,随机性又导致机会主义泛滥,而机会主义泛滥必将导致社会诚信缺乏。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现实中,封建国家在自身运作过程中,以及处理民与官之间的关系时,经常带头不遵守规矩。而作为一个官本位的社会,社会文化心态一切以官的标准为标准,这就导致古代社会整体诚信不高,耍手段、玩手腕盛行。可见,特权观念是等级社会的产物,是人治时代的毒瘤,它践踏平等观念、自由精神,与现代文明社会格格不入。但对这样的思想流毒进行改造却任重而道远,现实中,各种特权行为、雷人官话层出不穷,一句“我爸是李刚”更是表现出了特权观念的傲慢与霸道。因此,当务之急是依法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特别是严格查处各种特权行为,努力铲除产生特权思想的土壤,只有这样,现代契约精神所必须的平等精神才能建立。

(二)树立规则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古人早已认识到了规则的重要性。但人治模式自身就缺乏规则,为了维护统治地位,历代统治者都采用管制、惩罚的思路来建立威权政府。这就导致国人在谈起规则时,潜意识中会预设一个严厉的管制者,这样的规则给人们的是一种“服从命令”的想象。在这种想象中,遵守规则是一种负担,而不守规则能找到一种占便宜得利的感觉,甚至会产生一种逃避惩罚的快感。与此相反,现代契约精神所要求的规则是通过尊重公意的公共选择过程建立起来的,是公众为维护共同秩序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公众不是与哪个管制者周旋,而是与内心的另一双眼睛、与周围的无数双邻居的眼睛周旋,这就要求公民不仅把自己当做主体,而且还要把可能受自己行为影响的人也当做主体,这样的规则当然能得到大多数人的遵守。因此,为了真正树立规则意识,我们的社会管理部门在制定规则时,决不能再把规则当做一种控制社会、管制百姓的工具,而应该充分发挥公众的主体作用。正所谓,良好的规则和规则意识的建立,必须源于公民平等自由地参与,而不是强者的逻辑、弱者的服从。

(三)践行自治意识。在传统社会中,官员被称为“父母官”,喜欢“为民做主”,百姓也习惯于依靠政府。而现代契约精神要求参与、自治等精神,官员绝不是百姓的“权利代言人”,百姓也不再是任何官员的“子民”。公民自己的事自己做主,不仅私权领域如此,公共事务也是如此。因而,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有效推进公共事务的建设,就成为全体公民的责任。这一方面要求民众增强参与意识,不要再做“沉默的大多数”,另一方面则要求有正确的参与方式。激进维权、网络暴力绝对不是理性的表现,习惯性质疑、讽刺挖苦、围观起哄也不是一个现代公民的应有素质,冷静分析原因、合理进行对话、多提建设性意见才是现代社会最需要的。因而,只有社会各个主体行动起来,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不断吸取契约文化养分与实践之精华,促使传统社会契约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文明进步节奏,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文明和谐社会的需要。如此,现代契约精神才能真正在我国建立起来。

记忆是一条割不断的长河,思辨后的结晶总会融入其中,让我们去求证、去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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