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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业绩预告角度的《新指引》实施效果研究

2012-04-29杨孙蕾许慧

会计之友 2012年6期

杨孙蕾 许慧

【摘 要】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2008年12月31日深交所发布并实施《新指引》,其中第15号对业绩预告的披露做出了新规定。通过对2008、2009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总体和三个方面质量特征两个层次的对比分析,研究发现,《新指引》实施后,总体上业绩预告的披露数量略有增加,但业绩预告具体披露内容的合规性并不理想;业绩预告披露的精确性和及时性有所提高,但业绩预告披露的准确性有所下降。针对这一状况,提出了加大惩罚力度和充实法规内容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 业绩预告; 新指引; 质量特征

业绩预告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在定期财务报告正式对外公布之前,自愿向公众披露本公司报告期盈余暂定数(Soffer,Thiagarajan and Walther,2000)。中国证券市场上首次实施业绩预告制度始于1998年,1998年12月9日,证监会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年报通知)》中规定:“可能三年连续亏损或当年出现重大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在年报公布前刊登预亏公告。”从1998年至今,预告制度已实施13年了,这13年间,业绩预告制度逐渐发展,学者们通过研究为业绩预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做出努力,如张维迎(2002)以2001年度业绩预告为研究样本,来评估上市公司执行业绩预告制度的状况。调查分析发现,目前上市公司在执行业绩预告制度方面总体表现良好,并在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杨志(2005)通过2001年和2004年业绩预告对股价影响的分析表明,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与其股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认为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有悖于建立此项制度的初衷,应当加以调整。王惠芳(2008、2009)对深市上市公司2007、2008年年报业绩预告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总体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整体实施效果良好,但也存在披露内容缺乏信息含量、公司自愿披露动力不足、不愿或迟延披露坏消息(预亏、预减)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2008年12月31日深交所发布了《新指引》),其中第15号对业绩预告的披露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试图通过业绩预告的角度以检验《新指引》的实施效果,为我国监管政策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和经验数据支持。

一、业绩预告披露的制度背景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2008年12月31日深交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发布并规定自此开始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其中第15号即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以下简称为《新指引》)对于业绩预告的披露作出了新规定。与2006年7月1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以下简称为《旧指引》)相比,《新指引》在保留了原有对披露主体和披露预告类型的规定外,在披露内容方面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最明显的变化在于:《旧指引》规定对于亏损和扭亏的预告类型,只需说明大致金额,如存在诸多因素难以准确估计金额的,仅需进行适当描述;对于同向大幅上升和同向大幅减少的预告类型,则以50%的整数倍为单位,说明上升比例及变动区间。而《新指引》规定在业绩预告情况表中,不论预告类型与否,本报告期净利润和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同期的净利润、以及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幅度百分比均为必填项目。相较之《旧指引》允许上市公司以定性的、模糊的信息表达业绩预告,《新指引》更强调上市公司需以定量的点估计(金额)和范围估计(趋势)对业绩预告加以描述,以此增强预告信息的精确性进而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在《新指引》这一制度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情况如何?是否按规定披露?披露的质量特征又如何?这都是本文的研究内容。

本文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其2008年度和2009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检验《新指引》的实施效果。业绩预告数据的选取来自巨灵财经资讯系统,业绩修正预告的数据是通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手工收集后整理而来。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最终确定以截至2008年12月31日之前在深市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的747家公司为研究样本,样本公司发布2008年度业绩预告560个,发布2009年度业绩预告591个,数据的处理由Excel2007完成。

二、业绩预告披露的总体合规性分析

根据《新指引》规定:业绩预告必须披露本报告期净利润以及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同期的净利润以及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幅度百分比。本文按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按照业绩预告内容是否合规分为完全合规、部分合规、不合规三个层次。业绩预告若既披露本报告期净利润金额或金额区间又披露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幅度,由于完全符合《新指引》的必填规定,认定为完全合规;若只披露本报告期净利润金额或金额区间,或是只披露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幅度,由于部分符合《新指引》的必填规定,认定为部分合规;若既不披露本报告期净利润金额或金额区间,又不披露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幅度,由于不符合《新指引》必填的规定,认定为不合规;按照这一原则,深市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合规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与2008年相比,2009年严格按照《新指引》的规定披露的公司总数有所增加,但只占到披露总数的30.46%。部分合规中只披露金额(金额区间)不披露增减幅度的公司有所增加,不披露金额(金额区间)只披露增减幅度的公司有所减少,部分按照《新指引》的规定披露的公司占总数的58.55%。不合规的公司披露数量也有所增加,1.69%的公司既没披露金额也没披露增减幅度,只披露大致变动的方向,另有9.31%的公司只有形式上的披露,而无内容上的披露①。这些都说明实施《新指引》以来,业绩预告披露的总体情况有所好转,但仔细分析具体披露内容,2009年度业绩预告执行《新指引》的情况并不理想。

三、业绩预告披露的质量特征解读

《新指引》第15号颁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业绩预告的披露质量,业绩预告的披露质量如何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新指引》的实施效果。业绩预告信息作为一种前瞻性信息,有着与提供历史性财务信息的财务报告不一样的披露质量特征。本文从业绩预告披露的精确性、准确性、及时性三个方面来解读业绩预告披露的质量特征。

(一)业绩预告的精确性

业绩预告的精确性是指业绩预告披露方式的差异性。由于业绩预告作为一种预测信息,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估计,因此与历史性财务信息不同,对业绩预告的披露往往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目前在我国业绩预告的制度框架下,主要存在点估计、区间估计、最小或最大值估计和定性估计这4种精确性不同的披露方式。其中点估计的业绩预告一般形式为“200×年度净利润约1 000万元”或“预计200×年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约增长60%左右”;区间估计的业绩预告一般形式为“200×年净利润约1 500-3 000万元”或“200×年度净利润将比上年增长300%-330%”;最小值估计的业绩预告的一般形式为“200×年度净利润的增长幅度大于30%”;最大值估计的业绩预告的一般形式为“200×年度净利润的增长幅度小于30%”;定性估计的业绩预告的一般形式为“200×年1月-12月预计为扭亏”的不涉及数字或比例的文字性描述,这4种披露方式的精确性依次递减。深市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精确性分析如表2所示。

从表2可知,精确性最高的点估计由2008年的25.89%提高至2009年的26.73%,精确性次高的区间估计由2008年的50.71%提高至52.96%,精确性最低的定性估计由2008年的3.21%降低至2009年的1.69%。因此,2009年与2008年相比,业绩预告的披露精确性有所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有实质内容的业绩预告披露的精确性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形式上披露了业绩预告而无实质内容的其他披露也由2008年的5.9%提高至2009年的9.31%,这说明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迎合政策监管而披露业绩预告,但实质上并无任何信息含量。

(二)业绩预告的准确性

业绩预告的准确性是指业绩预告值与实际定期报告值的差异。该指标是业绩预告信息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尽管预告信息弥补了历史财务信息对未来预期的不足,但其本身的不确定性则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信息的使用。因此越准确的业绩预告越能给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为了能够定量地分析业绩预告的准确性,本文首先定义偏差为业绩预告值减去实际定期报告值后的差额再除以实际定期报告值,若业绩预告披露的是区间值,则取区间的中间值为业绩预告值。偏差越大,说明业绩预告的准确性越低。由于我国业绩预告披露的制度规定认为差异在50%以上为大幅变化,本文将偏差按照50%的整数倍,分为大于100%,50%至100%,0至50%,-50%至0,-100%至-50%,小于-100%这6个区间,以期进一步分析业绩预告的准确性,深市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具体分析如表3所示。

表3中PanelA反映的是深交所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的偏差分布,PanelB反映的是深交所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偏差的描述性统计。首先从偏差方向上看,2008年度出现正偏差(即业绩预告值大于实际定期报告值)的占66.67%,到2009年度正偏差所占比例减至48.2%。说明 《新指引》 公布后,上市公司采用了更保守的业绩预告披露策略,均值由2008年度的3 732.612变为2009年度的-5 414.451也能说明这一点。其次从偏差区间来看,偏差区间在100%以上的业绩预告由2008年度的49.42%升至2009年度的71.97%,偏差区间在50%至100%的业绩预告由2008年度的2.1%升至2009年度的19.96%,偏差区间在0至50%的业绩预告由2008年度的48.48%降至2009年度的8.07%。另外2008年度偏差的最小值为-655 843.9,最大值为72 296.42,2009年度偏差的最小值为-955 932.8,最大值为276 560.1,与2008年度相比,最大(小)值都进一步加大,偏差区间和最值的变化都说明2009年度比2008年度的偏差更大,业绩预告的准确性更低。

(三)业绩预告的及时性

业绩预告的及时性或称时效性是指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和定期会计报告之间的时间跨度。业绩预告的作用主要是提前释放定期会计报告的信息风险,因此,业绩预告与定期会计报告的时间跨度越大,说明业绩预告的披露越及时。深市2008和2009年度的业绩预告的及时性的具体数据和分析如表4所示。

表4中PanelA反映的是深交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时间的分布情况,与2008年度的业绩预告相比,2009年度的业绩预告在本年10和11月以及次年2月发布的数量都有所增加,在当年12月及次年1月、3月发布的数量略有减少,说明2009年度的业绩预告总体比2008年度的业绩预告的及时性有所提高。表4中PanelB列示的是业绩预告及时性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2009年与2008年相比,均值由107.61增加至109.36,说明总体来说2009年的业绩预告的及时性比2008年的有所提高。但从业绩预告及时性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来看,2009年比2008年的数值都变小,即个别公司的业绩预告的及时性有所降低,且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异很大,例如2009年业绩预告的及时性,最小值为1天,即在年报披露的前一天披露年报业绩预告,最大值为190天,即年报业绩预告披露与年报披露的时间间隔相差达6个多月,这些情况的出现会使得业绩预告丧失了提前释放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功能。另外,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业绩预告中,在本年10月发布业绩预告的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在次年1月发布。由于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需对全年业绩做出预告,虽然信息的及时性较强,但由于带有很大的预测成分,预测的准确性会大打折扣,而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对全年业绩作出预告,虽然及时性较差,但由于相对前者预测成分较小,预测的准确性相对较高。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布的2008、2009年度业绩预告的两个层次的对比分析,可以得知:(1)《新指引》实施后,业绩预告在具体披露内容的合规性方面并不理想。(2)《新指引》实施后,业绩预告披露的精确性有所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有实质内容的业绩预告披露的精确性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形式上披露了业绩预告而无实质内容的其他披露也有所增加。这说明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迎合《新指引》而披露业绩预告,但实质上并无任何信息含量。(3)《新指引》实施后,业绩预告披露的及时性有所提高,但业绩预告披露的准确性有所下降。说明如何定位业绩预告的功能,在业绩预告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之间权衡是我们今后要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深交所发布《新指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披露质量,但从上述分析看《新指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为了能使上市公司更好地实施《新指引》,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加大工作的力度:首先,进一步充实法规的内容。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5号仅对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作出规定,其实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与定期报告披露的间隔期(即及时性)对业绩预告披露的质量都有影响。因此应在这方面也有明确的规范,而不是像以前规定的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在定期报告前那么宽泛。因为及时性与准确性这两个业绩预告的质量特征是相矛盾的,只有在将及时性限定在统一的范围内,准确性才具有可比性。其次,加强事后监督。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每年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披露数据与定期报告数据作比较,对于那些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偏差大特别是业绩“变脸”的公司,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应该通过《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通报批评,严重的应处以一定罚款。还可以考虑将业绩预告披露的评价情况作为上市公司未来增发股票等融资方面的一个考核指标,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进而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业绩预告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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