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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的权力运行体制亟待改革

2012-04-29杨小军

人民论坛 2012年6期
关键词:分工职责政务

杨小军

权力及其运作的固有特性,是秘而不宣,而不是公开透明。拥有和行使这些权力的人们,因神秘而获益颇多,自然也会有心“无意”地维护这个封闭的体系。从而使得权力运行的隐秘性,不仅具有“与生俱来”本性,更有了人为因素的色彩

权力运行隐秘性成为信息公开的障碍

国务院在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法定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事由有四:一是国家秘密,二是商业秘密,三是个人隐私,四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也就是说,除了这些立法和国家规定的不公开事项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公开。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燕申请国土资源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开其副部长分工职责被拒绝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状告三部门违法拒不公开相应政府信息。副部长的职责分工是什么?这不是国家秘密,不是商业秘密,也不是个人隐私,更不属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政府信息。立法和制度规定是清楚的,三大部委拒不公开副部长职责分工,确属于法无据。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中,特别明确了“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开,一方面是为了公众办事需要和办事方便,服务社会;另一方面也是将机关机构的情况立于“阳光”之下,公众才好监督。否则,所谓人民群众的监督,也就残缺不全了。副部长们的职责分工,是机关机构职能分工等事项的一部分,当然在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之列。就在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还特别强调了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公开。所以,副部长们的职责分工,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中央文件要求,都在党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之内。

权力及其运作的固有特性,是秘而不宣,而不是公开透明。拥有和行使这些权力的人们,因神秘而获益颇多,自然也会有心“无意”地维护这个封闭的体系。从而使得权力运行的隐秘性,不仅具有“与生俱来”本性,更有了人为因素的色彩。我们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体制内”的个别人,还沿袭着封闭的思想观念,一遇到政府信息事项,经常第一个反应是保密,而不是公开。即便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也千方百计地“误读”这些规定和要求,尽可能地维护行政事务的神秘性。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机关机构的文件、活动、事项等,除了国家秘密外,还有很多不是国家秘密的“秘密”,诸如“内部文件,注意保密”、“内部文件,不得外传”、“内部资料”,等等。

现行的管理体制,也是自上而下的封闭体制。权力由上而授,指示上传下达,下级对上级负责,呼声要求向上反映。上下封闭体制,自成一体。在这体制下,公众自然成了“外人”,自然以保密为原则了;否则,就会被视为“添乱”。一个小女子李燕要求公开堂堂副部长的职责分工,自然被视为“添乱”之举。

破除封闭和隐秘,厉行政务公开

从各国发展历程来看,公开透明是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发展的方向。破除封闭和隐秘,实行政务公开,是政治文明、法治昌盛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规范权力和监督权力运行的基本前提。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至少应当加强和改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其一,破除封闭的权力运行体制。在一个封闭的体制内,是无法真正实现政务公开的。封闭的权力运行体制、封闭的行政体制,在“官”与“民”之间,形成了天然的屏障,人们、事务等都自然地被分割成了“体制内”和“体制外”。“官”在体制之内,“民”在体制之外,日积月累,已成顽疾。要破除这种体制,就必须解决由谁产生和对谁负责的根本问题。推行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极大地增强各级官员由民众产生和对民众负责的意识。使得“体制内”的官员,眼光不仅要向上,更要向下和向外。只有解决好由民众产生和对民众负责的问题,才能实现受民众监督的阳光政务。

其二,厉行法治。权力的本性是隐秘的,而不是公开的。要推行阳光政务,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阻力和借口。非得有足够的力量,才能够逐步实现;否则,可能会逐步退回到原来的位置。所以,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就目前而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了一个依法推进的开端。要强化法治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制度。应当及时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法,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既可以提升其效力,又可以扩大适用于所有党政机关和公权力主体。

政务公开的立法,需要明确解决四个问题:一是权力的种类和来源公开,做到权力生产和存在透明。二是权力运行的过程公开,做到权力运行透明。三是权力的制约监督公开,做到制约监督有效透明。四是权力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公开内容不断加深,做到权力知晓透明。

其三,强化责任制度,真正实现硬约束。政务公开,不是人们的习惯和自然,而是外力作用的结果。既然如此,就必须硬约束严责任。这种责任制度,需要两个方面的强化:一是强化首长负责制。机关机构的政务公开事务,应当是负责人的法定职责,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的政务事务负全责。二是强化监督问责制。就政务公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应当加强行政问责,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其中,尤其要加强考核机制,把政务公开履责情况纳入机关、部门和人员考核范围,使政务公开有足够的动力。

其四,完善救济机制。政务公开的推行和阳光政府的建设,仅靠自上而下的推动是不够的。这种自我推动力,有它自身的特点和不足。自我推动力一般会有效力递减的规律,随着时间的延长,其推动力会越来越递减。所以,我们需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相互结合,形成合力。

最关心政务公开和最有切身利益的主体是谁?不是权力主体,而是公众。所以,应当把监督和救济的权利交给公众。这就要求在法律制度上,降低公众监督的“门槛”,让公众的监督能够启动监督程序,让公众更加容易行使其监督权和救济权。彻底改变那种“你说你的,我干我的”的监督虚无现象。比如,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应当允许公众提请监督机构启动监督程序,允许公众提出法律救济程序。

从世界各国政务公开的发展历程和实践看,有两个群体在推行政务公开进程中的作用是很大的,即媒体和律师。没有媒体的广泛介入,没有律师的法律行动,政务公开就是“小打小闹”,步履蹒跚,甚至还会停滞不前。所以,我们要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进行改革和完善,给媒体和律师以足够的法律权利和制度保障,使他们在建设阳光政务、阳光政府、阳光政治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责编/王慧美编/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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