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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腐败的几个误读

2012-04-29任建明

人民论坛 2012年6期
关键词:行贿者分权腐败

任建明

时至今日,不少人对反腐败依然存有“误读”。例如,在反腐败上有一些颇为普遍的看法:把腐败等同于贿赂,行贿者免责,贿赂就会消失;民主是治理腐败的良药,民主又等于选举民主;分权制衡就能根治腐败且只有西方那一种分权模式等等。

上述误读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把一些单一的、可能具有反腐败功能的对策绝对化,认为一招就灵。事实上,这样的灵丹妙药根本不存在。虽然,腐败现象司空见惯,几乎人人都可以对腐败“高谈阔论”、“品头论足”一番。但是,腐败又的确十分复杂,远非人们谈论得那样简单。

腐败等同于贿赂,行贿者免责,贿赂就会消失?

著名海派清口秀表演者周立波曾提出了一个反腐“绝招”:(在《刑法》中增加一条)凡行贿者在一年之内举报受贿者,就可以免除其所有刑事及其他一切责任,而只惩罚受贿者。因为他认为:这个世界上不存在“心甘情愿”行贿的人;有受贿甚至是索贿的人,才有人不得不行贿;假如能够做到没有人敢索贿,那就没有人行贿了,也就没有腐败了。当时,现场的观众报以热烈掌声。这其中固然有赞叹他幽默风趣的成分,但恐怕认同其观点的也大有人在。事实和道理果真如此吗?贿赂真如周立波所言那样简单吗?反贿赂的绝招果真存在并十分灵验吗?非也!

周立波是按照普遍的思维定式来看待贿赂的,即只有官员是受贿者,他们甚至索贿;只有老百姓行贿,而且是被迫、不得不行贿。真实的世界果真如此吗?请问,远华大案主角赖昌星行贿,特别是其为了大肆走私、偷逃税款之目的而行贿是被迫的吗?美国德普公司行贿中国的很多大医院是被迫的吗?一个考分不够录取线的家长找关系、送礼是被迫的吗?在上述案例中,大多数行贿者的主张都是不正当的,都可能是主动的。行贿不止,贿赂可能消失吗?受贿也并非都是主动,也有被迫的情况。原安徽亳州市市委书记李兴民曾数十次把行贿人拒之于门外,曾在退钱时手被抓扯得流血,能说出姓名的退贿金额就高达80多万元。据他事后反省,自己是因“不想得罪人”而受贿:你不收钱,人家会说巴结不上你,这个人是孬种。

贿赂的基本特征是这样的:它是一种自愿交易行为,无论行贿者还是受贿者,都从交易中得到好处。因此,基于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无论是受贿者还是行贿者,理性的选择都是为贿赂行为保密,而不会主动揭发。另外,从社会和文化角度来看,在人的周围都有关系网、人情网——并非只有中国文化重视关系和人情,任何社会都或多或少存在这种关系和人情。即使法律免除举报人一切责任,行贿者就会站出来吗?绝对不会这么简单。

同样,民主、分权等这些对策的终极目的是治理腐败。但它们如何能够起到治理腐败的作用呢?有一个传统的腐败定义得到广泛认可,即: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利。基于这样的认识,假若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权力,腐败就可得到根本性的治理。姑且不论这样的认识是否全面,民主、分权这些对策之所以提出并得到不少人的认同,一个主要的理由就是它们可以在制约和监督权力上发挥重要的作用,但事实和逻辑并非如此简单。

民主是治理腐败的良药,民主又等于选举民主?

民主不是治理腐败的灵丹妙药,民主也不等于就只是选举民主。甚至基于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民主实践,民主在治理腐败上的效果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它既可能起到治理腐败的作用,也可能助长腐败、使腐败规模扩大。

要较为全面深入地理解民主,需要将其分为两个层面来看:一是理想民主,二是现实民主。所谓理想民主,可用林肯的演讲来表征,即民主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这可以说是民主的理想或极致境界。从这个层面上说,民主和君主相对立,民主即主权在民。由此可以看出,认同理想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大飞跃,对于有效监督和制约权力可以发挥显著作用。但是,理想民主的境界很难达到。理想民主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取决于现实的民主制度选择和人们的民主意识。就民主制度来看,人类迄今为止在这方面的进展还比较有限,主要是民主选举制度、民主监督保障制度等。就民主意识来看,由于现代公民意识、公民责任的缺乏以及集体行动上的困境(搭便车等),人们的民主意识还普遍缺乏。总之,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能达到的民主程度还十分有限,即使在所谓民主高度发达的少数国度,也没有太大的差别。这就是现实民主。

不仅如此,从民主选举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来看,在绝大多数国家中,它还导致腐败规模的扩大。贿选和种种的选举舞弊就是由于民主选举制度而派生出来的新型腐败。在金钱政治严重化的国家,选举腐败的规模相当大。在这方面,绝不仅仅是印度等“坏民主”国家是这样,像美国这样的所谓“好民主”国家,隐蔽的民主选举腐败也十分严重。当然,不能因为民主实践的局限性就彻底否认民主,甚至主张倒退到君主时代。实事求是地说,民主在治理腐败上确实有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但不能夸大之,更不能绝对化,也不能忽视现实民主中导致腐败规模扩大的事实。

分权制衡就能根治腐败且只有西方那一种分权模式?

仅靠分权制衡并不能包治腐败病症,分权也不限于西方那一种模式。应当说,相对于专制和集权,分权制衡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大飞跃,对有效监督和制约权力能够发挥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实际的分权制度设计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制约权力以及治理腐败的效果也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分权完全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模式。理论上,从分权的多少来看,可以有二权、三权、四权甚至无限多;从各权力之间的结构来看,可以是平衡的、对称的,也可以是不平衡、非对称的;从权力间制约的方式来看,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从分权实践来看,西方三权分立是一种影响比较大的模式,但并非只有这一种模式。孙中山先生就曾提出过“五权”模式,并仍在我国台湾实践着。如果从权力结构来看,西方国家间的三权模式也存有差异。

对于分权的趋势,我国也在积极探索之中。党的十七大就提出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新三权模式。需要说明的是,要是和西方三权模式相比,十七大的三权模式更像是一个一般模式,而西方三权模式则是特例。在西方三权模式中,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分别主要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职责)。决策、执行、监督三权模式不仅在国家或政府适用,在企业和公民社会组织中也可以适用。例如,现今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普遍采用这个模式,董事会、经理人、监事会分别主要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责(权)。

当然,分权体制也存在一些弱点,比如,行政成本提高(或纳税人负担加重),可能影响决策和执行的效率,更严重的是弱化国家,甚至被利益集团所操控。美国政府迟迟不能对华尔街实施有效的监管,其背后就有利益集团的因素。所以,分权也是一个复杂问题,应高度关注的是分权能否实现其目的并抑制其副效果。此外,不同国家完全可以根据各自国情,作出不同的分权模式选择。

总之,尽管民主、分权等对策在治理腐败上有一定作用,但不能夸大,更不能绝对化。另外,对于民主、分权的分析也应当全面,而不应片面化和简单化。只有这样,才能扬其利而抑其弊。此外,这些议题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一定要慎而又慎。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要想较为彻底地解决上述关于反腐败的一些误读,就必须要直接回答如何才能成功反腐败的问题。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责编/张晓肖楠美编/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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