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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诚信的思考与实践

2012-04-29郑鄂

人民论坛 2012年6期
关键词:惩戒诚信信用

郑鄂

诚信是立身之本,立邦之柱。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既是诉讼诚信建设的主导者、维护者,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参与者、保障者,必须通过诉讼诚信,促进司法公信,保障社会诚信。

开展诉讼诚信建设的理论依据

诉讼诚信是司法公信的基础,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社会诚信的背景下,开展诉讼诚信建设的意义重大,不但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是时代的要求,司法的方向。

首先,开展诉讼诚信建设,是人民法院的天职所在。人民法院必须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率先实现司法公信。其次,开展诉讼诚信建设,是司法本身的内在要求。“一诚足以消万伪”,只有当事人诚信地进行诉讼,法官依法诚信地进行审判,才能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准确认定是非,正确做出裁判,促成纠纷的公平公正解决。第三,开展诉讼诚信建设,是推进社会诚信的突破口。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建设诚信政府。第四,开展诉讼诚信建设,符合立法规定。诚实信用不仅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而且已经超越实体法,成为诉讼的基本理念。

诉讼诚信建设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现有的诉讼模式背景中,诉讼参与人是诚信诉讼活动的参与者,法官是诚信司法的主导者,法院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引领者,从诉讼主体的视角来研究诉讼诚信,关注不同诉讼主体间的诚信标准和职能要求,不仅符合“以人为本”的诉讼理念和诉讼的内在规律。而且能引领和规范我国社会诚信构建的法律途径,为社会提供诚信范本。

因此诉讼诚信的建设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诚信诉讼,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诚信参与诉讼,依法遵守诉讼秩序,行使诉讼权利;诚信司法,即法官必须言行公道,严格依法审判和执行,合理进行自由裁量,裁判公正;促进社会诚信,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制裁失信行为,积极参与和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诉讼诚信建设在广东的实践

广东高院积极推动诉讼诚信实践,针对工作中诚信缺失的突出问题,专门研究部署,着力打击虚假诉讼,构建执行诚信体系,并指定云浮市郁南法院诉讼诚信建设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

打击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和道德失范的极端典型,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10年,广东三级法院共识别虚假诉讼案件756件。为加大打击力度,广东高院于2009年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作为党组重点调研课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强化审判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通知》,针对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的类型、特征及成因,提出了新的防范打击工作思路;就立案、审判、执行阶段如何审查、识别虚假诉讼,均作了详细规定;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的层报通报、虚假诉讼嫌疑案件案外人通报、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联动等制度;充分利用民事制裁、司法建议、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多种方式,严格追究虚假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责任。下一步,省法院将积极推动建立政法机关联动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坚决遏制虚假诉讼上升势头。

构建执行诚信。执行领域是诉讼失信的重灾区,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广东高院在构建执行诚信体系、破解执行难上率先发力,于2010年创设执行指挥中心,作为法院建设和利用社会信用体系的平台,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解决执行难。建立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了快速查询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下落的目标。建立被执行人联动制约惩戒机制,利用信息发布系统,将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媒体曝光,并由人民银行录入征信系统,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同时向其他执行联动单位通报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息,限制其生产经营和生活。利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全省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给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主动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下一步,广东高院将扩大联网范围,不断完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加快建立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并实现执行指挥三级联网,彻底扭转执行工作被动局面。

开展诉讼诚信试点。在广东高院的支持和指导下,云浮市郁南法院以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以建立“诚信诉讼、和谐司法”为目标,结合审判职能积极开展研究探索,初步建立起对内监督法官诚信司法,对外约束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的诉讼诚信体系。一是实现双向监督制约。一方面由法院办案人员监督记录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失信行为,另一方面由诉讼参与人对法院办案人员诚信司法进行监督。二是覆盖主体较为完备。信用信息记录覆盖了法院办案人员、诉讼主体、执行主体、代理人(辩护人)、协助义务单位、中介机构六类主体。三是信用信息较为丰富。包括但不限于诉前调解、诉讼执行、涉诉信访等过程中的六类主体39种失信行为。四是注重当事人权利保护。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性权利,通过“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书”等载体事先告知要采集的39种失信行为,为被采集了失信信息的当事人提供申辩、复议等救济渠道。五是信息形成程序比较规范。通过诚信承诺、信息采集、汇总甄别、报送运用四个步骤将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院办案人员在诉讼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客观记录。目前,郁南法院基本实现对六类主体在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失信行为的警醒、监督和记录。下一步,广东高院将加大对郁南法院的指导力度,大胆稳妥推进,为全国诉讼诚信建设提供实践样本。

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建议

实践证明,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不能孤军奋进,必须依赖社会诚信建设的整体推进。从长远看,国家应更加注重社会诚信,建立完备的社会诚信体系。唯有如此,诉讼诚信建设才能向纵深发展。

制定完备的社会诚信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应对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急需的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尽快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制度,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具体失信行为将受到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

加强诚信教育和伦理建设。政府应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社会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行业行为规范,实行行业公约,使各行各业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向社会普及建立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知识。在重视传统的信义伦理,将熟人社会之间的诚信理念发扬光大的同时,创新观念,在全社会树立契约诚信理念。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专门部门牵头,整合各类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数据资料的有关方面,建立国家征信数据库,向社会有序、有偿开放。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由专门部门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加强对信用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推动信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体系。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警示性惩戒。如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等。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监管性惩戒。采取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市场性惩戒。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使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由司法部门做出司法性惩戒。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失信者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加大裁判文书执行力度,捍卫守信者的正当权益。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短期刑罚等。

责编/肖楠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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