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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孔颖达对《诗经》“六义”问题的贡献

2012-04-29韩宏韬

理论月刊 2012年6期
关键词:孔颖达诗经

摘要:“六义”是《诗经》学史上的一个重要的命题。但是对于“六义”与“六诗”的关系,以及“六义”中风雅颂与赋比兴的关系等问题,自汉代以来一直悬而不解。初唐国子祭酒孔颖达主持编撰《毛诗正义》,他广泛吸收了唐前的文学理论,以哲学思辨为方法论,创造性地提出了“三体三用”说,从根本上解决了有关“六义”的系列悬疑,“体用”说强调“六义”的经学意义,表现了服务现实的政治性,而且为其后《诗经》“六义”问题的研究起了导向的作用。

关键词:孔颖达;诗经;六义;体用说

中图分类号:I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6-0056-04

基金项目:第47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00471512)。

作者简介:韩宏韬(1970-),男,江苏丰县人,河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史学博士后。

一、《诗经》学史关于“六义”说的悬疑问题

在《诗经》学史上,往往存在这样的疑问:“六诗”是不是六类诗?“六义”和“六诗”是不是两个相同的概念?“六义”之间是并列还是主从?为什么《诗经》中只有风、雅、颂,而没有赋、比、兴?诸如此类,在初唐孔颖达主撰《毛诗正义》以前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六诗”最早见于《周礼·春官·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而“六义”则最早见之于《毛诗序》:“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周礼》“六诗”与《毛诗序》“六义”所述六类术语和错综次序完全相同。但是,两者究竟是何关系呢?郑玄曾为群经作注,注《周礼》,也笺《诗经》。他注《周礼》“六诗”云:“风,言贤圣治道之遗化。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雅,正也,言今之正者,以为后世法。颂之言诵也,容也,诵今之德,广以美之。”郑玄对“六诗”的六项内容从写法的角度逐一作了解释,看不出与“六义”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他在笺《毛诗》的时候,没有解释“六义”。不过,“根据用词看来,表明他是依据《毛诗》的风、雅正变及美刺说来作解的。也就是说,他把《周礼》的‘六诗跟《诗序》的‘六义似乎等同起来,故笺《诗》时于《大序》‘《诗》有六义焉下无解,表示解彼见此之义。”但,郑玄毕竟没有明说,“六诗”与“六义”关系的问题仍然悬解。

并且,又因此而生发出更多的疑问:“六诗”是否就是六类诗?为什么《诗经》中只有风雅颂三类诗,而没有赋比兴?为什么《周礼》言“六诗”,而《毛诗序》言“六义”?如东汉郑玄的学生张逸就问:“何诗近于比、赋、兴?”(《关雎序》疏引)意思是说,张逸怀疑“六诗”就是六类不同的诗,但是,逸见风、雅、颂有分段,以为比、赋、兴亦有分段,那么,《诗经》中也应该有全篇为比,全篇为兴者,因此想请教郑玄一一指摘。于是郑玄答曰:“比、赋、兴,吴札观诗已不歌也。孔子录《诗》,已合风、雅、颂中,难复摘别。篇中义多兴。”(《关雎序》疏引)郑言简质,没有正面的直接答复,因此可能有这样的理解:“或以为郑云孔子已合于风、雅、颂中,则孔子以前,未合之时,比、赋、兴别为篇卷。”(《关雎序》疏),意思是说,有人以为郑玄所言“六诗”就是六类诗。赋比兴已被孔子合于风雅颂中。但如此一来,则又产生“析出赋比兴,则无风雅颂”的新矛盾:“若然,则离其章句,析其文辞,乐不可歌,文不可诵。且风、雅、颂以比、赋、兴为体,若比、赋、兴别为篇卷,则无风、雅、颂矣。”(《关雎序》疏)可见,“六诗”与“六义”的关系,以及风雅颂和赋比兴的关系等问题,是症结的关键所在,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释,那么,诸多困惑仍然无法得到合理地解决。孔颖达编撰《毛诗正义》正是带着这种困惑,继续进行探索。

二、孔颖达关于“六义”说的“体用”阐释

(一)孔颖迭《诗经》“体用”观的内涵

首先,《正义》直言“六义”就是“六诗”,使郑玄以来较为含糊的问题明朗化。那么,为什么《周礼》言“六诗”,而《毛诗序》言“六义”呢?《正义》曰:“上言诗功既大,明非一义能周,故又言‘诗有六义。《大师》上文未有‘诗字,不得径云‘六义,故言‘六诗。各自为文,其实一也。”(《关雎序》疏)也就是说,《正义》将“六义”和“六诗”等同,最直接的理由是《周礼》和《诗序》的语言环境不一,表达方式不同使然。此外,还有潜在的条件。第一,时代的思维习惯,即,汉代以后“以义为用”的经学思维。朱自清说:“郑玄注《周礼》‘六诗,是重义时代的解释。风、赋、比、兴、雅、颂似乎原来都是乐歌的名称,合言‘六诗,正是以声为用。《诗大序》改为‘六义,便是以义为用了。”从《诗》中阐释出政教大义,是经学时代的追求,不仅《诗序》、郑玄如此,到了唐代的孔颖达等儒者也是如此。第二,《诗大序》的暗示。因为三百篇中只有风、雅、颂三类诗,而没有赋、比、兴。“在《诗大序》看来,《诗》中的风、雅、颂代表诗作的类名或体裁名,而赋、比、兴只是用于风、雅、颂中的三种写作方法。这里就存在着主从关系。正因为如此,所以《大序》在‘六义名目之后紧接着对风、雅、颂的名义分别作了解释,却只字不再提赋比兴。解主见从,主明则从亦明,此乃训诂性文字之常法。”第三,郑玄注《周礼》给《正义》作了铺垫。正如上文所引,冯浩菲先生所说郑玄借用《诗序》的正变美刺,取“解彼见此之义”,于是,《正义》顺而断言郑玄注“六诗”实质上就是“解六义之名”。从而,将两者的关节打通。这是“三体三用”说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在“六诗”的基础上谈“六义”,在“六义”的架构内谈“六诗”,才能得以辨明赋比兴和风雅颂的关系。所以,接下来,《正义》便水到渠成地提出“体用”说。《正义》曰:

然则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毛诗正义》卷一《关雎序》“故诗有六义焉”疏)《正义》此断语大致有以下三层涵义:第一,“六义”可以分为“体”和“用”(或称“体”和“辞”)两大类别。风雅颂是诗的不同的体式。而赋比兴是诗的不同表现手法。第二,体用之间是大小,即主从的关系。两者相互为用,共成“义”事,即《正义》所谓四始、六义为救世之针药云云。第三,进一步表明,赋比兴不是诗,没有单独的完整的篇卷体式。接着,通过分析郑玄答张逸之语(见上文),进一步解除疑虑,为体用说作注脚。《正义》曰:

郑以比、赋、兴者直是文辞之异,非篇卷之别,故远言从本来不别之意。言“吴札观诗已不歌”,明其先无别体,不可歌也。“孔子录《诗》,已合风、雅、颂中”,明其先无别体,不可分也。元来舍而不分,今日“难复摘别”也。言“篇中义多兴”者,以毛传于诸篇之中每言兴也。以兴在篇中,明比、赋亦在篇中,故以兴显比、赋也。若然,比、赋、兴元来不分,则唯有风、雅、颂三诗而已。《艺论》云“至周分为六诗”者,据《周礼》“六诗”之文而言之耳,非谓篇卷也。(《毛诗正义》卷一《关雎序》“故诗有六义焉”疏)

因为郑玄的答语容易引起误解,故《正义》加以辨说。其一,“吴札观诗已不歌”,很容易理解成,吴季札观乐之前,比、赋、兴曾是可歌之诗,吴季札观乐之时,虽已不歌,其诗尚存;其二,“孔子录《诗》,已合风、雅、颂中”,很容易理解为,至孔子删诗,才取消比、赋、兴的独立地位,将未删篇目并入《风》《雅》《颂》之中,今已“难复摘别”。而按照《正义》的理解则是,吴季札观乐之时也没有歌赋比兴,孔子录《诗》时,风雅颂中就早已有赋比兴,因此“先无别体”,今日“难复摘别”。最后,以毛传于诸篇之中每言兴,说明赋比兴在诗篇中,没有完整体式,居从属地位。《正义》勇于直面问题的精神是可贵的,它想解决诸多的困惑,给相传一千多年《诗经》文本的面貌以合理的说法。

(二)孔颖达《诗经》“体用”观的理论基础

《正义》的体用观,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来的。魏晋以来,关于体用的概念,在文学理论和哲学思辨中都已经出现过。基于解决问题的使命感,《正义》将传统理论与《诗》学领域的实际问题相结合,从而将认识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1.文学理论基础。首先看古代文论中“体”的观念。王运熙先生说:“‘体在中国古代文论中是一个经常出现的名词。它又叫‘体制。体有时仅指作品的体裁、样式,那比较简单;但在不少场合是指作品的体貌,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谓的风格,它的含义就丰富了。”其实,《正义》所谓“体用”中的“体”主要是就体裁、样式而言,同时也兼有体貌、风格的意味。魏晋以来就已经有了这种“体”的观念。就体式而言,如曹丕的《典论·论文》将诗分为四科八体;挚虞的《文章流别论》是讨论文体问题的专书;刘勰的《文心雕龙》的文体论部分论述了三十多种文体,等等。就风格体貌而言,如钟嵘在《诗品》中也非常重视体,他常常指出某家之诗源出于某家,也是根据对各家诗歌体貌进行分析和比较得来的论断:萧子显《南齐书·文学传论》把南齐时代的文章,主要是诗赋,分为三体;梁代又有萧纲等倡导的宫体诗。此仅择其要者而言,亦可知体的概念、内涵,自魏晋迄南朝,已相当丰富和完备。所有这些都成为《正义》体用论的知识储备。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六朝文论言体,也有涉及《诗经》的。如挚虞的《文章流别论》有涉及对风雅颂之体的辨析,云:

昔班固为《丰安戴侯颂》,史岑为《出师颂》、《和熹邓后颂》,与《鲁颂》体意相类……。扬雄《赵充国颂》,颂而似雅,傅毅《显宗颂》,文与《周颂》相似,而杂以《风》、《雅》之意。

又《文心雕龙》就一般颂体而言:

及迁史固书,托赞褒贬,约文以总录,颂体以论辞。(《颂赞》)

是以义同于诔,而文实告神,诔首而哀末,颂体而祝仪。(《祝盟》)

又《诗品》评阮籍诗的风格源流云:

其源出于小雅。无雕虫之巧。

以上所论,是就《诗经》的风雅颂的体式或体貌、风格而论。以下所论则或是体裁与写法兼有,或纯乎是论写法。《文心雕龙·哀吊》云:

相如之吊二世,全用赋体。

司马相如的《哀秦二世赋》完全是赋的体裁,严格来讲不是论《诗》,但是两汉赋体是从《诗》赋发展而来,在艺术上是用赋的方法铺排抒情。这里的赋,既是指体裁,也是指写法。又《文心雕龙·比兴》云:

毛公述传,独标“兴体”。……故比者,附也;兴者,起也。……起情故兴体以立,附理故比例以生。……比体云构,纷纭杂沓。

又《诗品序》云:

若专用比兴,则患在意深,意深则辞踬。若但用赋体,则患在意浮。

以上最后两例,刘勰和钟嵘所论赋比兴都是指写作方法。综上所论,魏晋以来虽然有非常丰富的“体”的理论,但就对于《诗经》“体”的认识而言,尚处在含混阶段。受“六诗”论的影响,他们认为风、雅、颂、赋、比、兴应该是并列的,但具体到实践中,他们对于赋比兴,尽管冠以“体”字,实质上,主要倾向却当作写作方法。然而,这种认识与实践的骑墙,却给了《正义》以很大启发。

我们再看几个论赋比兴的例子。郑众云:

比者,比方于物也。兴者,托事于物。(郑玄注《周礼》引)

郑玄《周礼》注云:

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

挚虞的《文章流别论》云:

赋者,敷陈之称也。比者,喻类之言也。兴者,有感之辞也。

刘勰《文心雕龙·诠赋》:

诗有六义,其二日赋。赋者,铺也。铺采摘文,体物写志也。

钟嵘《诗品序》:

文已尽而意有余,兴也。因物喻志,比也。直书其事,寓言写物,赋也。

纵观魏晋以来,从郑众到钟嵘,他们都是沿着写作方法的思路来解释赋比兴的。无疑,这为《正义》研究赋比兴,提示了一个方向。

很明显,既然魏晋六朝文学理论在“体”的观念上有了丰厚的积淀,而且,对于《诗经》风、雅、颂、赋、比、兴“六义”的认识,尽管在概念上含混,但是在理论实践上却泾渭两分,所以,“三体三用”观呼之欲出。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激活了“体用”这一《诗》学新观念的产生呢?我们认为,是魏晋以来哲学上的“体用”思辨。

2.哲学思辨基础。“体用”是中国哲学的一对重要范畴。“体”是指形质、本质、根本原则等,“用”指功能、现象、具体方法等。关于“体用”的论述,自先秦早已有之,如《荀子·富国》云:“万物同宇而异体,无宜而有用为人。”但是,魏晋以来,影响最大的是三国时期魏国的王弼。王弼引庄、老注《周易》。“体用”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哲学命题,并且它与“本末”、“无有”、“静动”、“一多”、“众寡”、“道物”是几对相互对应的范畴。在这几对相互对应的范畴中,本是体、是无、是静、是一、是寡、是道,末是用、是有、是动、是多、是众、是物。就体用关系而言,王弼坚持“体用不二”,具有两重涵义:其一,体用不能分离;其二,体用统一于体,体在体用关系中起主导性支配作用。这充分体现王弼的崇本息末的“贵无”思想。王弼云:“虽[德]盛业大,富[而]有万物,犹各得其德。……。虽贵,以无为用,不能舍无以为体也。”也就是说,圣人之所以有盛德大业,一方面必须“以无为用”,发挥无或道的作用:另一方面,既然如此,盛德大业自然就“不能舍无以为体也”,也就是必须依仗无或道作为它们的本体根据。在这里。体与用是相互依赖的,二者不能偏废。但是,他又强调“无”的决定性作用,云:“复者,反本之谓也。天地以本为心者也。……然则天地虽大,富有万物,雷动风行,运化万变,寂然至无,是其本矣。”(《周易·复卦注》)

《新唐书》云:“(孔颖达)八岁就学,……。及长,明服氏《春秋传》、郑氏《尚书》《诗》《礼》、王氏(即王弼)《易》。”孔颖达《易》学渊自王弼,而且,孔颖达等奉诏编撰《周易正义》是以王弼、韩康伯《易》注为诠释的蓝本。因此,体用和有无等的哲学范畴,也是孔颖达等讨论的重要问题。《五经正义》是一个宏大的相互联系的有机的整体,孔颖达等在《五经》的阐释中,自觉地将《易》学的方法论应用到《诗经》中,解决《诗》学的诸多问题。那么,如何找到两者的结合点呢?熊十力先生写于上世纪30年代的《破破新唯识论》一书,总结中国哲学史上的体用学说,将其划分为两类三种。其中,从形而下的实践角度说,“一般通用者”,随机而设,凡主次、轻重、本末、先后、缓急等等不同,都可用之表达。也就是说,“体用”范畴具有普适效应和方法论意义。具体来讲,就“六义”而言,孔颖达等运用思辨的眼光,将“六义”二分,看到了“风雅颂”作为体式和“赋比兴”作为写作方法之间有大小,即,主与次、本与末、形质和功用、本质与现象、根本原则和具体方法的关系,从而将形而上的“体用”与《诗经》“六义”结合起来,终于找到合理的哲学依据。

因此,可以这样说,魏晋以来的文学理论关于“体”的不断发展的认识水平,以及哲学上相当深邃的“体用”思辨,为《诗经》“六义”的“体用”说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两者缺一不可,但是,只有站在已有的文学理论的认识水平上,用哲学的思辨,去观照《诗》学“六义”困惑的时候,才有解决问题的可能。这种幸运和机遇是属于孔颖达等《正义》的,这是初唐集大成的时代赋予的。

三、孔颖达《诗经》“体用”观的价值

(一)有关“六义”说的系列悬疑迎刃而解

“体用”观的提出,使《诗》学认识论获得重要发展,使汉魏以来有关“六诗”和“六义”的问题,都有了一个较为合理的答案。第一,“风、雅、颂”是《诗》的三种不同的体裁和风貌,“赋、比、兴”是《诗》的三种不同的表现手法。从而回答了《诗经》的编排中为什么只有风雅颂而没有赋比兴的问题。第二,既然赋、比、兴是表现手法,那么,“六诗”是不是六类诗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第三,而体用关系的本末和主从关系,赋、比、兴作为诗之所用,也回答了《诗经》的编排将赋、比、兴合在风雅颂之中,比显兴隐,而《毛传》每诗言兴的问题。第四,因为“诗功既大,明非一义能周”,所以,《诗》用赋、比、兴三事,以成风、雅、颂三事,“是故同称为义”,则又从诗的功用方面回答了为什么“六诗”称为“六义”的问题。“体用”观为《诗》学“六义”的诸多问题提供了哲学依据,表现了很大的优越性,终于走出郑玄以来的对此问题闪烁其词、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

(二)强调“六义”的经学意义。表现了服务现实的政治性。

孔颖达等继承了王弼的“体用”哲学观,将之作为方法论用于《诗》学的阐释中,但是,他们的贡献还不限于此。因为,在“体用”的哲学内涵上,孔颖达等又改造和发展了王弼的思想,比王弼走得更远,因此,在方法论的运用上,表现了更大的价值性。具体地说。王弼的哲学观主要是崇本息末、崇无贱有,表现在《易》学上就是轻象数,重义理,强调了本体的绝对性和决定作用,这是对汉代《易》学重“有”象数观的反叛。孔颖达等发现了王弼哲学的局限性,其《周易正义序》云:“原夫易理难穷,虽复‘玄之又玄,至于垂范作则,便是有而教有。若论住内住外之空、就能就所之说,斯乃义涉于释氏,非为教于孔门也。既背其本,又违于《注》。”明确表示了他对脱离“有”而一味追求玄远的义理派的不满。主张“是有而教有”,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汉易象数学说来解《周易》。将汉代的象数观、晋代郭象的崇“有”观与王弼的崇“无”观结合在一起,从而使“体”与“用”、“有”和“无”并重。因此,孔颖达提出“易理包备有无”说(《周易正义·卷首第一》)这里的“有”、“无”与另一对范畴“用”、“体”相对等。孔颖达改造王弼说的目的是强调“有”和“用”,因此,理论的落脚点是在“有”和“用”上。

孔颖达这种重视“有”、“用”的哲学理念,是指向儒家有所为的政治理想的,就《诗经》“六义”来说,具体体现在对赋比兴序列的编排和含义的阐释上。《关雎序》疏云:

六义次第如此者,以诗之四始,以风为先,故曰“风”。风之所用,以赋、比、兴为之辞,故于风之下即次赋、比、兴,然后次以雅、颂。雅、颂亦以赋、比、兴为之,既见赋、比、兴于风之下,明雅、颂亦同之。

赋、比、兴如此次者,言事之道,直陈为正,故《诗经》多赋在比、兴之先。比之与兴,虽同是附托外物,比显而兴隐。当先显后隐,故比居兴先也。毛传特言兴也,为其理隐故也。

郑以赋之言铺也,铺陈善恶,则诗文直陈其事,不譬喻者。皆赋辞也。郑司农云:“比者,比方于物。诸言如者,皆比辞也。”司农又云:“兴者,托事于物则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已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

先看“六义”的排序。既然“六义”分为三体三用,为什么不先列三体,再列三用,而是将三用置于风和雅、颂之间呢?《正义》明之以“举前见后”之义,即所谓“既见赋、比、兴于风之下,明雅、颂亦同之”。也可以“举后明前”,为什么不呢?其实,尽管《正义》没有明说,这种序列里面包含了“体用”,即,诗的体式和表现方法并重的思想。这是在“体用”的序列中突出了“用”,此其一。赋、比、兴三用的排列,是按照显隐的先后顺序。三者之中,赋“铺陈善恶,则诗文直陈其事,不譬喻”,它的含义最容易理解,因此,居比、兴之先;比之于兴,比显而兴隐,故比居兴先。《正义》又说“言事之道,直陈为正”,说明序列的先后代表着尊卑、优劣、贵贱,也就是说,《正义》在序列中充分肯定了“赋”直陈善恶的政教作用。这是在“用”的序列中强调“用”,此其二。凡此两端,皆从序列上表现了《正义》“体用”观对“用”的重视,对“赋”法的推崇。

再看赋、比、兴的含义。郑玄注《周礼》“赋、比、兴”已见上引。《正义》在这里除了肯定郑玄“赋”说外,对其比兴的界定则加以激烈的批判。《关雎序》疏云:

“赋”者,直陈其事,无所避讳,故得失俱言。“比”者,比托于物,不敢正言,似有所畏惧,故云“见今之失,取比类以言之”。“兴”者,兴起志意赞扬之辞,故云“见今之美以喻劝之”。……郑之所注,其意如此。诗皆用之于乐,言之者无罪。赋则直陈其事。于比、兴云“不敢斥言”、“嫌于媚谀”者,据其辞不指斥,若有嫌惧之意。其实作文之体,理自当然,非有所嫌惧也。

《正义》行文间使用了“其实”这个词,是对郑玄“比、兴”概念的否定。《正义》对郑玄释比、兴“不敢斥言”、“嫌于媚谀”表示鄙夷,认为他“似有所畏惧”,“若有嫌惧之意”。而《正义》主张真正的“作文之体”,应“理自当然,非有所嫌惧”。后人对《正义》所谓“则诗文直陈其事,不譬喻者,皆赋辞”的判断,多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它太绝对,不符合诗文的实际。其实,我们如果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就会明白,孔颖达等是从政治理想出发,将希望寄托在赋上,不嫌惧,不比喻,直言无碍,因此,这时候,激情超越了客观。这与《正义》“诗人救世”的《诗》学指向相表里。郑玄处在动乱的东汉末年,身陷党锢之祸,故有所嫌惧。而《正义》的作者们,生逢初唐儒学振兴的时代,更有唐太宗锐意进取、善于纳谏,因此,《正义》发挥两汉时期《诗》的谏诤作用,以《诗经》为谏书,要求诗文既敢于言美,又敢于言刺。由此,我们看出,郑玄和《正义》对于赋、比、兴概念的界定都有时代的因素在里面。因此,我们不能完全从客观的唯一标准去衡量。以上是从上赋、比、兴概念的界定方面表现了《正义》“体用”观对“用”的重视,对“赋”法的钟爱。

综上所言,《正义》改造王弼崇本息末的“体用”思想,主张“体用”并重,强调“用”的作用,在《诗》学的阐释实践上,则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诗经》“赋、比、兴”作为诗法的政治作用。这为后来的文学理论和创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此外,孔颖达提出的“三体三用”说,为其后《诗经》“六义”问题的研究起了导向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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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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