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高利率借贷的风险与对策
2012-04-29梁建桥
梁建桥
摘要:我国民间高利贷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民间高利贷问题蕴藏着极大的风险,既会造成实体经济空心化,又容易对社会各阶层产生较大的冲击和危害,有关部门应从货币政策、加强宣传以及监管等方面,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和疏导,防止高利贷现象蔓延。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率;风险;对策
2011年9月,温州民间高利贷引发的区域性金融危机突然集中爆发。在短短的一个月内,温州多达20多个中小企业老板因高利贷资金问题逃跑,一周内发生数起疑与高利贷有关的自杀事件。2011年9月24日,内蒙古鄂尔多斯中富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法人王福金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高利率负债而自杀。这些与民间高利贷问题有关的极端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011年10月,温家宝总理紧急前往温州调研并召开座谈,提出“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
2012年来,全国各地又出现多起因无法偿还民间高利率负债的“老板跑路”事件。这表明,我国民间高利贷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其对企业、社会、家庭的影响和冲击,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了。
一、民间高利率借贷的风险与危害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信贷资金市场的重要补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如果民间借贷的利率发生失控,出现大规模的“高利贷”现象,将给社会、企业、家庭和个人等各个环节,带来极大的风险。
1、民间高利贷盛行将淘空实体经济
高利贷有一个非常吸引人的地方:高利率回报。在我国当前银行存款实际付利率的背景下,这样的高利贷将吸引大量资金。据笔者调查,当前民间高利贷资金通常用月息2%(折合年利率24%)的利率吸引存款,然后用3%-5%(折合年利率36%-60%)的月息放贷。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发布的2010年报资料统计,全部上市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16639亿元,营业收入总计175344亿元,平均净利润率为9.5%,而总资产收益率不超过3%,都远远低于高利贷至少24%的收益率。
因此,如果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资金作为商品,将通过其价格——也就是利率来进行资源的配置。这样,大量的社会资金都来追逐高回报的“高利贷”的“吹泡沫”活动,而需要资金的实体经济企业由于回报率低,却得不到信贷资金的青睐。
难怪一位温州的企业老板说自己的工厂有1000多名员工,一年辛苦下来利润不足百万,还不如搞泡沫投机赚的多。而上市公司也都开始热衷于“委托贷款”去放贷,因为这样的利润远远高于自己的主营业务。
可见,高利贷的盛行,将吸引大量的社会资金、实业资金从事高回报的投机活动,长期以往则从会从根基上淘空实体经济,其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是深远的。
2、个体借用高利贷的风险:脆弱的资金链最终难逃崩裂的结局
由于实业经济的平均报酬率大大低于高利贷的报酬率,因此,任何一个实体企业都难以承担长期的高利贷负担。长期的高利贷往往最终容易演变成“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而庞氏骗局的最后结果肯定是在最后在没有新的“东墙”可以拆的时候,整个资金体系顿时崩溃瓦解、泡沫破裂。
因此,高利贷这种资金游戏天生的伴随着极大的风险,而且随着高利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资金链变的越来越脆弱,而要维持其脆弱的资金链正常运转,它往往又需要借贷更多的高利贷资金——这导致其借贷规模更大——支付的利息更多。当资金的规模大到新借贷的资金难以维持支付现有负债的利息时,高利贷的资金链最终在瞬间崩溃。如下图一所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个体(企业或单位)无法获得比高利贷更高的正常经营收益,那么它长期借贷高利贷资金的最终结果只有一个:资金链破裂。
3、高利贷整个系统的风险:个体资金破裂时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一旦出现某借贷高利贷的个体出现资金链破裂,那么整个高利贷业务系统的各个环节就会出现全盘崩溃倒塌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其原因分析如下:
首先,民间高利贷的运行模式通常是:贷款中介公司通过2-3分的月利息吸收存款,然后用3-5分的利息放贷给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根据这个流程可以绘出高利贷业务系统图,见图二:
前面已经分析到,如果一个企业无法获得比高利贷更高的营业收益,那么它长期借用高利贷的结果往往是最终会出现资金链断裂。因此,在上图二中,某个借款企业或个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就是大概率事件。而且,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往往借用高利贷的资金规模也比较大。
而一旦出现某借款企业无法偿还本息,那么将给贷款中介公司带来坏账损失。由于贷款中介公司还需要支付上游筹资2%以上的月利息,这种损失就会给它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一旦这种压力超出其承受范围而无法支付上游资金的利息时,整个高利贷的业务系统就会出现多米诺骨牌式的全面崩溃瓦解:
4、高利贷系统崩溃的后果:对放贷家庭、个人、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甚至造成社会危机
2011年下半年,关于民间高利贷系统崩溃以后对放贷家庭、个人等带来重大损失的报道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严重。民间不但出现了很多借用高利贷的企业家由于无法偿还高利息而最终逃跑的个案,温州、内蒙还出现了多起曾经有杰出贡献的企业家在资金链断裂后自杀的极端情况。在这样的高利贷泡沫游戏中,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借款者破产,放贷者自身最终也血本无归。
可见,时间越长,高利贷系统崩溃的概率越大,而高利贷系统崩溃的后果往往是造成大面积的社会危机。
因此,如果不认识到高利贷对社会的危害,不及时对当前不断高烧的高利贷现象加以治理和疏导,民间高利贷最终所带来的,就不仅仅是中国式的次贷危机了!
二、民间高利率借贷的治理和对策
民间高利贷现象的盛行有其当前社会经济背景。认识到高利贷的危害、尽快出台对高利贷进行治理和疏导的政策,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对高利贷的治理和疏导政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用“无形的手”去疏导;二是用“有形的手”加强监管。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1、适当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
当前民间高利贷的主要原因是货币政策的转向及低存款利率。因此,一方面增加居民的储蓄意愿,另一方面在提高利率的基础上一定程度地下调准备金率、增加银行资金供给,两个方面措施结合可以达到有效减缓当前的资金需求压力,削弱高利贷市场的借贷需求的效果。
为了治理不断高涨的通货膨胀,我国近几年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期间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经过多次上调,2011年最高达到了21.5%,即便经过2012年5月下调,也仍然为较高的20%,而银行存款利率却没有同步大幅度上调,目前一年期存款利率仅为3.5%,远远低于CPI和通货膨胀的增长水平。因此,银行存款利率有上调的空间——上调后会进一步收缩流动性;而准备金率有下调的空间——下调后释放的流动性可以抵消利率上调后的收缩效应,二者结合不会对稳健的货币政策产生冲击。
具体来说,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应逐步上调5-6%,以逐步消除通货膨胀所引起的存款实际负利率现象,而准备金率可以根据稳健货币政策的需要做相应的下调。
2、加强媒体宣传,让民众认识到高利贷的危害
民间高利贷之所以盛行,主要有其极具诱惑的“高回报”因素。很多人就是在这种诱惑下,无怨无悔的将自己的毕生积蓄投入到高利贷中,有的甚至是通过各种途径从亲戚、银行借来贷款参与放贷,他们往往对这种泡沫游戏的高风险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对泡沫破裂后所带来的危害没有清醒的认识,最终造成严重的个人、家庭、企业悲剧。政府应当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宣传,让民众深刻认识到高利贷的高风险及其危害。
3、加强对民间借贷业务的监管和治理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近年来,在民间借贷规模急速膨胀的过程中,由于这些金融活动缺乏严格监管,其实际借贷利率许多已经超出了4倍的范畴;在当前的社会平均利润水平下,即便是符合借款利率最高4倍的规定(当前一年期贷款利率6.56%,4倍为26.24%),也大大超出多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和治理。一方面,可以通过根据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或平均利润水平,设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最高借贷利率(如从最高4倍减少到2-3倍,或者国家每年测算出一个最高利率)的方式来限制高利贷活动;另一方面,应对民间借贷活动应加强监督,敦促民间借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设定的最高利率进行,对超过国家最高借贷利率规定的,应有具体的警戒或惩罚措施。
4、对企业实施减税,减轻企业负担
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支撑。千千万万的微观企业个体组成了国家的大经济命脉。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完全可以考虑通过实施减税政策,减轻企业的负担,让企业轻装上阵。在短期内国家财政收入可能有所减少,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减税增强了竞争力,取得了更好更健康的发展,不是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就业的促进和经济的增长吗?企业竞争力加强了、负担减轻了,那么它出现资金紧张、借高利贷的可能性和机会也就减少了。
三、结论
高利贷蕴藏着极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对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现象予以高度重视,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引导和监管,同时加强媒体宣传,让民众了解高利率借贷问题的危害、停止追逐高风险的泡沫化收益行为。此外,国家还可以对货币政策进行微调,也可以通过减税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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