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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币契约中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内在冲突与博弈

2012-04-29王振栋

上海金融 2012年7期
关键词:债权

王振栋

摘要:纸币本质上是国家与货币持有者之间的契约,纸币持有者的财产权利是一种债权权利,其权利价值取决于国家信用的承诺和保证而不是纸币本身“物”的价值。货币发行垄断地位以及契约双方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特点,诱发政府滥用货币定价权的道德风险,政府货币权力不当运用会引发货币持有主体的各种规避策略,最终损害实体经济的运行。为建立一国政府对货币价值的有效承诺和保证,需要将政府权力运行纳入到法治轨道中来,对政府货币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约束和规范。

关键词:纸币契约;现代货币;债权;财富再分配

JEL分类号:KO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003-05

一、问题提出:货币动产说的理论困境

关于货币的法律属性,学界多引用民法学者的界定,认为货币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物的一种,货币是一种动产且这种动产具有种类物和消费物的特性。例如,有学者指出,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和典型的消费物,“货币不过为价值评定之标准、财物交换之媒介,债务支付之手段而已,其所有人对于各个货币之个性,常不重视,而请求支付货币之债权人,对于货币之个性,亦多不考虑。……故辗转流通为货币之特有机能。而供人消费为货币之唯一目的”。也有学者表述为,“从经济上看,货币是一般的等价物,是具有强制流通性的铸币或纸币。从法律上来看,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表现在,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换”。

基于民法学基础学科地位的影响,货币是一种动产、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相结合等观点在我国法学领域内被广为接受,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鲜有质疑的声音。受货币动产说的影响,学者对于货币权利的讨论,总体上也沿着货币物权说拓展开来。另外,货币动产理论的影响通过立法草案的形式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如梁慧星教授主持拟定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规定于“动产所有权一节”;王利明主持拟定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9条明确提出:“货币、有价证券,为特别动产”。

以动产属性界定货币,同早期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对货币的描述是一致的,马克思指出,“作为价值尺度并以自身或通过代表作为流通手段来执行职能的商品,是货币。因此,金(或银)是货币”。在早期法学家的论述中,也可以辨析出将货币视为“物或动产”的明显印记,根据现有资料,萨维尼是最早对货币进行系统阐述的法学学者,在萨维尼的表述中:

“货币首先表现为其他商品的价值度量形式,发挥着价值尺度的职能,就这项职能而言,货币与其他计量工具工作的原理是一致的……但是。货币同时具有第二个更高阶层的职能,就是说,货币本身也拥有用来它衡量的价值,并以这种价值作为衡量其他物品的价值,因此,货币能够代表其他所有物品的价值。货币使其拥有者具有用货币标识的商品同样的购买力,因此,货币起到了将所有财产化解为仅仅具有数量上的意义,使得它的拥有者具有通用的财富力量,能够用于购买交换中的所有商品,同时货币自身也是财富的独立承载者,与其他商品处于并列、等同的地位,这种财富购买力,赋以货币之名,具有独立于个人能力和需要,在任何情形下对任何人都具有相同的用处”。

一个被忽视的事实是,无论是从论者所处年代分析还是对货币的具体表述中,上述学者论述所指出的“货币”是金银货币,但金银货币与现代纸币在形态和内容(价值的内在性)上都有着根本的差别。与金银货币相比,纸币不再明显具有萨维尼所指出的“货币本身也拥有它衡量的价值”,因为纸钞就其币材而言虽然具有价值,但纸币币材与金银币材的价值有着天壤之别。

因此,尽管界定对象本身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但当前货币立法和研究的理论假设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建立在传统法学对金银货币法律属性的界定基础之上,忽略了货币形态由金银货币发展为纸质货币这一重大变化,在对货币性质这一根本性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更遑论为货币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从当前法学研究来看,货币动产理论显然无法对下列货币现象给出合理的解释:

(1)纸币或塑币在物的本质(纸本或塑本)上是同一的,为什么会因其标识的不同数字符号获得不同的购买力?(2)国家政权发生更迭与巨变时,持币人虽然对纸币具有物权,但纸币丧失价值且不再发挥货币功能,原因是什么?(3)根据物权理论,物的所有人在不损及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情形下有权处置自己的动产,但现代国家关于货币的规定往往对于毁损货币的行为给予法律的处罚。这与物权的原理明显相悖!(4)美国、英国等国家的货币法律实践中,若持币人纸钞在事故中遭毁损、焚烧后,美国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设有专门的实验室对灰烬或碎片进行分析、检验,并根据分析结果支付给持币人对应数量的纸币。依据物权理论,物的消失代表着权利的丧失,政府为什么会主动承担赔付的义务?等等。

由此,尽管纸币具有物的外观与形式。在这个意义上纸币是动产,但纸币又绝非动产理论所能解释,纸币的背后隐藏着比物权更为重要的内容,但这一内容远没有被人们所认识和揭示。对于当前货币理论的不足,刘少军教授曾指出,“民商法中关于货币的理论无法解释我国现行的货币法律制度,甚至对许多问题的解释是违法的”,并提出货币权利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种类,法律对货币财产的保护侧重于保护货币的流通的观点。对刘少军教授的评析,笔者深有同感,但认为其提出的“货币财产是一种独立财产种类”并未触及纸币的本质。在本文中,笔者运用契约分析的工具,通过对货币形态历史演变的分析,指出纸币本质上是国家与货币持有者之间的契约,代表着国家对个人的负债,纸币权利是一种债权权利,其权利价值取决于国家信用的承诺和保证,而不是纸币本身“物”的价值。

二、货币法律属性嬗变:从动产到契约

(一)货币形态变化及其法律属性

对货币形态的考察表明,在人类历史的不同时期相继出现过商品货币本位、金银本位货币、信用货币本位的制度。在不同货币制度下,货币具体形式存在较大差异,与之相对应,货币的法律属性也有不同的界定。

1、商品、金属货币的动产属性

在商品货币时代,商品发挥着货币的职能。“人类初期的物物交换过程中,商品和商品的交易完成是不需要货币加入的,但是,理论分析可以表明,几乎任何用以交换的商品都行使过货币的职能,因为交易双方均是将对方的商品作为自己提供商品的等价品来看待的,交换完成之后,得到他人的商品一方,不光是得到了另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而且也得到了与自己支付劳动相同的价值”。在门格尔表述中,货币的最早形式必然是一种有用的货物。一种商品必须被交易者所接受,然后它才能作为交换媒介获得更广泛的接受。当然,这种商品必须有某种用处才能为物物交换者接受。人类学研究的证据显示,在一些国家,成为货币的商品最初都具有装饰性的作用。太平洋和非洲地区的贝壳货币、北美贝壳念珠和金银就是这样。其他原始货币曾经是食品,如谷物或盐等。随着历史的发展,金银商品由于其价值量随重量变化、易于分割、质量恒定且易于鉴定等特点,在货币选择中脱颖而出,逐渐发展成为承担价值尺度、支付方式、贮藏财富和流通手段等职能的一般商品,相对于其他早期曾被广为接受的商品货币。金银货币占据了主体地位,货币由商品本位发展到金银货币本位制度,货币的概念就真正地出现了。

在商品货币和金银本位货币制度中,货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相结合,从这种意义上讲,货币本身即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金银本位货币制度下,对于持币人而言,出让货币的价值获得对方交付商品的使用价值,交易对方则出让使用价值获得货币的价值。这时,由于处于等价形式的是固定的特殊金银商品,金银商品因其具有内在价值而成为衡量其他商品价值的一般等价物。在大多数情形下,交出商品而取得货币的人,并不是需要金银这种使用价值,而是希望运用金银商品去得到整个商品世界里的任何商品。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商品货币和金银币货币具有“物”的性质。持币人对货币的权利属于动产物权。

2、纸质货币的契约属性。

纸币的出现,是货币发展过程中的一次质的飞跃,货币制度由此进入到信用货币本位时代,其间经历了可兑换纸币和不可兑换纸币(现代纸币)两种货币制度。

早期纸币是可兑换性货币,具有合同之债的契约属性。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纸币的描述中,“纸币是金的符号或货币符号。纸币同商品价值的关系只不过是:商品价值观念地表现在一个金量上,这个金量则由纸象征地可感觉地体现出来。纸币只有代表金量(金量及其他一切商品量一样,也是价值量),才能成为价值符号。”可见。马克思的纸币概念是商品本位或是金银本位货币作为后盾的“可兑换货币”,而且这种纸币是从真实有价值的货币的特定职能,即流通手段独立产生出来的单一功能的货币。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尚未出现现代纸币形式,因此其流通中的纸币只是少量生长于金银货币基础上的凭证。在可兑换纸币制度下,由于流通与贮藏功能的分离,纸币同商品货币、金银实币相比在法律性质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单纯的“物”变成债权契约关系的凭证,纸币代表着持币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之债,持有纸币者,都无一例外地成为债权人,而发行纸币者,便成为债务人。我国民国政府时期的银元券和辅币券以及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元纸币都曾是可兑换纸币的具体形式。随着纸币对金银货币的替代,持币人的法律权利也相应由物权权利转变为持币人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权利,即持币人要求金融机构交付与票面币值同等数量的金属货币的权利。

就世界范围而言,当前各国政府都采取了非兑换纸币制度,我们称之为现代纸币制度。在现代纸币制度下,政府垄断了货币的发行权力,与可兑换纸币制度下发行机构负有兑换义务不同的是,现代政府不再承担对纸币的兑换义务,纸币发展成为纯粹的“符号功能”。如果说在金银货币制度下,金银货币本身就承担起了承诺与保证的作用,在可兑换纸币制度下,这种承诺和保证依赖于纸币发行主体的承诺与保证,由此提出的问题是,是什么承担起对现代纸币的承诺和保证呢?答案无疑是纸币的发行主体,这便是建立于现代政权制度基础上的国家。显然,在一个稳定的经济社会中,唯有国家具有相对最为强大的力量,能够承担起对纸币所代表权利价值的承诺和担保。因此。现代纸币实际上是一纸特殊的契约,它的一方是垄断货币发行的国家,另一方面则是纸币的接受者与纸币持有者,支持纸币契约关系的是现代国家的信用和保证。与可兑换纸币相比,纸币所体现出的债的契约性质隐性化,主要体现为政府以自身信用对契约的担保,在法律评价上接近于保证之债的法律性质。持币者的权利同样表现为一种债权,只不过在债务主体上由金融机构变成主权国家。

对货币形态变化的分析,揭示出货币体现出的法律关系经历了由物权法律关系到债权法律关系的变化。现代纸币不再是商品货币与金银货币所具有的“物”的性质,而成为由国家信用支持的一纸契约形式,体现为政府与持币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即政府对持币者的负债,相应地,持币者的法律权利由早期的物权权利转变为债权权利的性质。

(二)纸币契约关系的内容结构

在上文中,我们指出纸币的本质体现为持币者与纸币发行机构(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货币权利具有债权的性质。那么。作为纸币契约关系双方各自的权利(力)义务有什么内容呢?由于纸币经历了可兑换纸币、现代纸币两种货币形态,为了说明现代纸币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特点,我们在分析可兑换纸币契约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再来揭示现代纸币契约法律关系内容。

1、可兑换纸币的契约关系。

在可兑换纸币制度下,纸币所标识的债的关系是明晰的,具有明显的合同之债的特点。纸币发行机构和纸币持有者是契约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就主体身份而言,纸币发行机构可以是政府之外的银行机构。纸币(契约)具有固定的书面形式,具有标准化制作的特点,采取统一的印制格式、数额等外在形式,以标识不同的发行主体。就债的内容而言,纸币持有人具有债权人法律地位,对发行人享有债务履行请求权,纸币发行人负有履行兑换实币的法律义务。在债的成立和退出上,纸币持有人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持有实币,结束与纸币发行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也可以将实币转换为纸币,与纸币发行人之间建立契约关系。

2、现代纸币的契约关系。

与可兑换纸币所呈现出的合同之债的特点相比,现代纸币体现出保证之债的特点。除纸币形式保持原有标准化制作的特点外。纸币契约法律关系主体及契约内容均发生了变化:

从契约关系主体看,政府垄断了纸币的发行权,成为唯一的发行主体。从债的内容来看,在可兑换纸币制度下,持币人权利表现出明显的债权请求权特征。但在现代纸币形成下,持币人不再享有这种法律权利。与之相对应,政府不再承担兑付实币的义务,发行人的义务变得隐性和模糊,对于货币持有人,政府除了将货币规定为一国境内的法偿货币保证流通外,甚至没有明确的承诺与保证。当然,各国中央银行法中对维持币值稳定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政府的承诺,但显然,该规定更多体现了对中央银行问责的制度安排,政府信用的保证隐含在契约关系内。

对于纸币持有者而言,请求政府履行债务的请求权利转化为债务抵销主张权,即持币人对于政府的税赋可以纸币支付以实现债的抵销。纸币持有者用纸币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可以理解为债的请求权的转让,接受纸币者可以将纸币用于向政府支付税赋或向政府购买商品,或者将纸币所标识的权利再次转让(流通)。

三、纸币契约中货币权力与货币权利的博弈结构

纸币契约论的运用,将货币从传统民法中动产的概念中解脱出来,指出在现代纸币形式下,纸币持有者的权利属于债权的性质。由于纸币持有者的权利价值不再取决于商品货币和金属货币下“物”的价值,而取决于政府对承诺的信守或者说政府的信用,这表明现代纸币形式蕴含着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潜在的对立与冲突。

(一)政府货币权力的运行特征

1、政府对纸币所代表的财产权利价值的定价权。

与金银货币相比,现代纸币已经不具有金银货币那样的贮藏财富的功能。人们选择纸币储存财富,实质是积聚了纸币持有者对政府的债务请求权,这种债务请求权利的价值取决于政府对保证或承诺义务的遵守和履行。与可兑换纸币形式下纸币发行机构兑付实币的强制性法律义务相比,政府的保证与承诺义务取决于政府对自身信用的遵守,不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讲,纸币契约具有不完全契约特点,也即纸币契约中对政府义务与责任等内容规定的极不完整。基于纸币契约不完全的特点及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垄断,形成了政府对纸币的定价权,这种权力主要体现为政府对利率的调整和对货币发行数量规模的控制,其中,利率的调整是对货币价格的直接调整,货币发行数量是对货币价格的间接调整。

2、政府货币权力运用具有财富再分配效应。

政府货币权力具有纸币持有者之间以及纸币持有者与政府主体之间的利益再分配效应。利率调整的利益再分配效应,表现为对金融机构与存款人、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调整,影响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借款人对资本的使用价格。这种利益再分配的效应是显性的,能为持币各方所直接感受。

货币发行规模也具有利益再分配的效应。原因在于,政府纸币发行或者说纸币印刷行为本身并不创造社会财富。而只是创设了请求权利。由于这种请求权利具有流通的特点,政府发行货币相当于为自身创设请求权利。当一个国家中劳动和商品的总量确定时,流通在外的货币愈多。则表明对既有社会商品的索取权利愈多,基于供求法则,单位商品的价格将会上涨。对于持币人而言,物价上涨的结果使其财产权利实际价值受到减损,这部分减损的权利价值由政府获取,是政府对社会财富的强制性分配。因此,政府超额发行货币的结果具有稀释持币人权利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通货膨胀对持币人实际购买力的负面影响。

3、政府货币权力运用的道德风险。

政府对货币的定价权以及货币权力运用的利益再分配效应,决定了纸币契约内蕴含着权力运用的道德风险,契约双方信息不对称性加剧了道德风险的危险性。在货币发行制度无储备外在约束及纸币制造低廉成本情形下,纸币发行规模在理论上具有无限可能性。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政府本身即是理性经济人,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纸币发行人与纸币持有者双重身份易诱发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多发货币等同于为政府自身以极低的成本创设请求权,进入市场流通以换取实实在在的商品和服务。需要指出的是,政府权力运用的道德风险不仅体现在国内纸币(契约)中,也体现在国际纸币(契约)中。

国际纸币契约中货币发行政府的道德风险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由于历史原因,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享有世界货币的优势地位,其他国家通常选择美元作为国际结算货币并储备美元货币。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利用其国际货币发行的优势,通过增加美元发行数量,稀释其他国家美元储备权利价值的方法,转嫁本国经济危机。美国政府实施宽松货币政策的本质,是运用货币权力对世界范围内各国财富的强制攫取,是国际货币契约中货币发行政府道德风险的真实体现。

在建国前国民政府时期,也同样发生过政府权力运用的道德风险。根据史料档案记载,为了应对抗战初期金融紧张、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1937年11月10日,孔祥熙曾召集财政部相关人员和金融界主要人员张群等密商如何“维持法币同时并应增加筹码”,提出由国货银行发行货币券,不兑换外汇之议,以减轻外汇市场压力。1937年11月13日,中央银行业务局长席德懋在致财政部长孔祥熙的绝密电报中认为,发行不兑换外汇的货币券,将造成两种不同的币制,“影响法币信用及外汇甚大”,法币政策“势必崩溃”;“不若空发法币五万万至十万万”,只要保守绝端秘密,对外否认,深信“前途当无动摇”。空发货币即发行无准备货币,但以5亿-10亿元为限。中国当时总发行额1937年6月为14.1亿元,1937年10月底为15.6亿元。席德懋提出的限额如以10亿元计,则相当于在1937年10月发行量的基础上增发64%。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正在发生的金融危机,还是历史上发生的真实案例,都表明政府货币权力运用的道德风险真实存在。

(二)货币权力不当运用引发纸币持有者的规避策略

以博弈的观点考察,契约实是一个缔约双方博弈角力的结构。这种博弈结构同样存在于货币契约中。政府发行机构虽然垄断了货币发行权力,以立法形式将纸币作为法偿货币,使得现代纸币契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这种契约的强制性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在,一旦货币权力运行失范,引起纸币持有者权利价值的减损,持币人将不再将纸币作为以请求权形式“贮藏财富”的手段,而采取用纸币换取其他具有实在价值的房屋、土地及贵重金属的形式,选择退出纸币契约关系。在政府发生更替或战乱的非常时期,出现拒收纸币的情形时常发生。在和平时期,持币人退出契约的方式则较为温和,体现为抛售纸币,转而选择房屋、土地及资源、贵重金属、文物、艺术品等具体形式或者具有良好信用支持的外币保持财产权利的价值。纸币持有者或交易者的规避策略无疑会对本国经济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这在一国公民选择外币作为财富贮藏手段时尤为突出,因为持有外币的本质是公民接受外国的负债,造成一国国内财富的溢出。

纸币契约中政府权力与持币者权利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表明政府货币权力的运行对于纸币契约关系的稳定尤为重要。在现代法治的背景之下,为了建立起一国政府对纸币价值的有效承诺和保证,需要将政府权力的运行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来,对政府货币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范。

综上,对货币形态发展过程的考察表明,现代纸币由金银货币和可兑换纸币发展演变而来,在本质上是纸币发行国家与货币持有者之间的一纸契约,代表着国家对货币持有者的负债,持币人权利具有债权权利的属性。这一研究结果,修正了当前法学中货币动产说的单一界定,由此引发的思考是,以物权说为基础得出的诸多研究结论可能存在重大缺陷与不足,以此为基础开展的货币法律实践也可能有诸多负面的效应,需要以债权理论重新审视当前的货币理论和实践。另外,纸币契约论对纸币中政府权力和公民货币权利关系脉络的揭示,将货币化解为法律关系。对货币公法领域相关研究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姜天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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