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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黄金十年的关税政策

2012-04-29梁盼

新财经 2012年8期
关键词:进口关税国民政府保护性

梁盼

进出口关税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税源,也是保护国内工商业的重要财税途径。尤其是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空前频繁和多样化,关税政策更成为一个国家经济政策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民国时期,中国曾有过一段经济发展的黄金年代,期间,我国的关税政策也进行了多次大幅度调整,为积贫积弱的中国,建立了一个较好的国际贸易环境,在当时的各项经济政策中,较为耀眼。

关税自主

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便开始遭到西方列强的破坏,以至于逐步丧失其自主权。清末,英国人赫德竟然主政中国关税第一职——总税务司达半个世纪之久。可见,近代中国的关税政策,基本都不能由中国人说了算。很多时候,我国的关税税率皆以西方列强对华进出口贸易的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反而把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经济利益拱手相让,成了西方列强的牺牲品。

民国时期,从1927年国民党北伐成功,到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整整十年的时间,既是中国经济和工业发展的黄金十年,也是我国关税自主权从初次尝试到全面确立的黄金十年。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并得到西方列强尤其是英美两个大国的承认和支持。尤其是美国,因为其本身与中国没有太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再加上其对国民党的认可和同情,故而更是在国际上带头力挺南京国民政府。在美国对华友好政策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便是对中国经济的援助和优惠政策。而在美国对中国的经济优惠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便是支持中国制定独立自主的关税税率。

单有美国的支持还不够,虽然美国早已是世界头号强国,但当时英国依然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处于带头大哥的地位。而且从历史上看,近代英国在中国的经济利益位列西方诸强的首位,中国想要获得较为完整的关税独立权,必须争取到英国的支持。于是,1929年,国民政府任命英国人梅乐和为中国第四任海关总税务司,全权负责中国的关税改革和新税率的制定。

虽然直到国民政府时期,中国海关机构的领导人依然是外国人,但作为英国人的梅乐和却基本上站在中国政府这一边,宣誓效忠于国民政府,并以中国的关税自主独立为己任。这为之后中国推行有利于国内工商业发展的关税政策,扫清了很多障碍。

20世纪30年代,对中国最具侵略性的国家是日本。而且日本作为当时东方唯一的强国,与邻国中国的经济利害关系更具特殊性,所以日本对中国的关税独立策略相当抵制。即便如此,国民政府在美英等传统强国的支持下,还是在1930年,与日本签订了承认中国关税独立的《中日关税协定》。

国民政府的新关税政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平均关税税率为15.3%,2001年入世之后则降为9.8%。这清楚地表明,入市之前,因国内各种产品的价格和技术竞争力远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中国必须采取保护性的关税,来扶持和保护国内产业。这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经济落后的状态下,不得不施行的关税策略。

但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即便有英美大国的支持,也依然不能立马实施保护性的关税政策。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当时中国的主权独立,还是延续着近代以来的相对不完整性。所以,1928年制定并在1929年实施的关税税率,其保护性还不能太过于明显,以免引起以日本为主的国际反对势力的借机干预和抵制。

1929年的新关税政策,是国民政府第一次对进口关税进行调整和修改。当时,制定某种保护性的关税,可以说是政府和民间工商业者共同的目标,但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把棉纺织品、面粉和日用轻工业品的进口关税压低在20%以下。这对当时正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民族工商业,当然不能起到保护作用,洋货继续强势,对国产商品形成较大冲击。但就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来看,这也是无奈之举。

1929年的进口关税中,只有烟酒和奢侈品的税率达到20%以上,能够起到保护性的作用。但是,这对整体国内工商业来说,意义十分有限,毕竟烟酒和奢侈品产业在中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委实太小。

可以说,1929年的新关税,只是一种财政关税,而不是保护性的关税。其实,当时的国内经济发展亟须某种保护性的关税,甚至是带有惩罚性质和抵制国外商品的保护性关税。不过,就当时的国际形势来看,我们的让步,也是当时中国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是为了换取各列强对中国关税独立自主的支持,至少也是不反对。

保护性关税

付出如此之大的代价,终于在两年之后使得我国的进出口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31年,当包括日本在内的各路列强基本都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之后,国民政府再次订立新关税制度,各种进口商品的税率便开始大力向保护性之路迈进了。

1931年的新关税制,大幅度提高了各种普通进口商品的税率。烟酒的税率提高到50%,丝绸的税率提高到45%,火柴和陶瓷制品则为40%,毛织品和高附加值食品则为35%。此外,麻织品和玻璃等进口商品的关税也大为提高,达到30%。这对于当时的国内工商业发展,无疑是一剂强心剂和一张护身符。

近代以来,中国的国内产业已然被各路先后兴起的列强破坏和冲击得满目疮痍,保护性的关税犹如雪中送炭和一场及时的春雨,给陷入深渊多年的民族工商业带来了曙光和信心。当时的关税还有升有降,对中国还没有能力生产并急需的产品,如工业机械和动力设备,则将进口关税降低为5%~7.5%。对高新技术工业品和生产性商品降低进口关税,这也是保护性关税政策的一个侧面。

当然,1931年关税制度的保护性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受到1930年《中日关税协定》的制约,中国的棉纺织业进口关税继续保持一个很低的状态,以保障日本棉纺织产品畅销中国。而棉纺织业是当时中国工商业的一个重要部门,只有得到关税性的保护,才能有一定的竞争力。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日本侵占东北,中日敌对关系从此开始明朗化,1930年的《中日关税协定》就此作废,中国借机提高了所有贸易伙伴的棉纺织产品进口关税,到1933年第三次新关税制定之时,中国关税的保护性倾向已经完全确立。

此后,到1937年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期间虽然受到日本的强烈抗议,中国的关税税率也曾做过小范围的调整,但保护国内民族工业的保护性关税策略,整体上再也没有太大的变化。如果不是日本悍然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民国时期工商业的黄金十年,在保护性关税的大力支持下,应该还能够创造更大的辉煌。可惜,日本使这一黄金十年戛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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