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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半年出口税收政策调整看点

2012-04-29王文清宋传辉

进出口经理人 2012年8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税务机关

王文清 宋传辉

进入2012年以来,我国出台的进出口税收政策与往年相比份数不多,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以扶持企业为主调整部分出口退(免)税政策。同时,为配合上海“营改增”试点工作,出台国际运输服务、境外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试点“营改增”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算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退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办理免抵退税的程序

一是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并提供以下资料:(1)银行开户许可证;(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如果在认定之前发生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及时补办出口退(免)税认定,再按相关规定申报免抵退税。二是免抵退税申报。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并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三是免抵退税申报资料。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按不同服务项目分别提供资料。

不予办理免抵退税的范围

一是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同时,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业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二是新办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办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放宽外贸企业免退税相关业务

调整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审批时限。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1号公告)明确,对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时限进行调整,由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的,自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开具《证明》,调整为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放开了外贸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按原规定开具《证明》的时限。

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公告)明确,自2012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相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明确划分了四类特殊情况的范围。

规定四类允许抵扣进项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范围

22公告在原丢失增值票专用发票及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础上,将稽核比对异常和逾期认证增值专用发票两类情况并入特殊问题处理的范围进行明确,即发生以上四类情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并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规定的,在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经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比对稽核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无误后,可以作为合法凭证办理出口退税。

四类特殊情况申报出口退税的办理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分为四类情况:

丢失增值票专用发票22公告重申,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已丢失抵扣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认证相符后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应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申报出口退税。需注意,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发票,外贸企业应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再申报出口退税。二是丢失抵扣联的,只凭发票联复印件就可以申报出口退税。需注意,丢失前未认证的,应先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凭发票联复印件申报出口退税。

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2公告重申,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如果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合法凭证申报出口退税。

稽核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22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可以作为有效凭证进行申报。即经区县主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审核检查结果因属于“企业操作问题”和“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符合税法规定抵扣条件的,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可以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逾期认证增值专用发票22公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公告)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50公告规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六种范围内的,如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发票而不能实现抵扣的,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以作为允许抵扣的凭证。而22公告针对50号公告逾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适当放宽了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对逾期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50号公告允许抵扣的规定,可以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凭证。如果原件丢失的,也可以凭复印件进行办理。

四类特殊情况发票申报出口退税注意的事项

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上述四类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再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进行抵扣,防止出现外贸企业既办理了出口退税又作进项税抵扣的情形。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及核对税务机关内部出具允许抵扣的资料,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同时还注意,在22公告施行前,外贸企业已经取得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可以按照22公告规定和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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