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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亟盼“国民待遇”

2012-04-29信力建

中关村 2012年9期
关键词:国民待遇民办学校行政部门

信力建

教育是世界一体的,没有特色论也没有模式论,政府只要给民办教育多点生存空间,许多教育难题便可迎刃而解。

民办教育追根溯源,始于古代的私塾、书院,是极其重要的教育中坚。而发展到如今,民办教育却面临着多重困境。去年,北京30多所民办学校被关停,崔永元等名人、专家上书也无法保住一家外来工子弟学校,几年前广州同样有十几家民办学校遭到裁撤亦历历在目,民办教育的前景可谓荆棘满途。

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

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政府的职责定位不妥,导致公办民办待遇不公,压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按道理,政府的职责是办好公立学校,保障国民受教育的权利,公立学校的设置初衷应该是普惠性、大众化的,公立学校是帮助弱势群体、确保每个孩子都能读上书的学校。比如美国的公立中小学占全国中小学总数的70%多,承担了大约90%中小学生的基础教育,而且公立中小学是免费的,有些州的公立学校还为低收入家庭的孩子提供免费的早餐和午餐。相对于公办学校的“低保”性质,民办学校则是选择性的,为有条件的家庭提供特色高端教育服务,收费按照市场供需关系进行调整,盈亏自负。

但在中国,这种常识却被颠倒了。公办学校从管理体制上,与教育行政部门类似一种婆媳关系。职权利互相捆绑,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公办学校成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自留地和附属物。也就是说,公立学校是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而非全民所有,并得到大量的财政补助,许多公办学校便利用这个优势,挑选优质生源,肆无忌惮地倒卖学位建私家小金库者比比皆是。

而民办教育不但只能“捡公办学校挑剩下的”,还被片面误解为谋利事业,遭到政策上和社会上的歧视,比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就规定:“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事实上,民办学校也是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办学校一样都是国家公共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就表明,无论是公立还是民办,都应享有同等的国家待遇,而不是特别区分公办与民办,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保障全民教育的权利,民办教育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国家教育资源不足的燃眉之急,不仅没有得到公平的竞争环境,还受到诸多限制显然是不合适的。

给民办教育以国民待遇

教育行政部门应清醒意识到一点:对任何一个社会而言,即使是最差的学校总比最好的监狱好得多。因此,应当尽可能鼓励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兴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乃至大专、大学,只要具备必要的师资和基本的办学条件即可,而不必在学校硬件上过份地苛求。对于弱势群体来说,重要的是有学可上,保障接受教育的权利。几间教室,几个合格师资也能因陋就简筹办学校,能解燃眉之急,能给亟待就学的困难群体提供将来发展的机会。对饥饿的人给一碗米汤,远过于给予“满汉全席”的空头许诺,政府应多点“雪中送炭”,少点“锦上添花”。

因此,给民办教育以国民待遇就显得非常重要。民办教育获得正常国民待遇,就是保障未来的国民享受同等待遇。只有这样,才有机会弥补阶层差异的裂缝,消除文化差异的鸿沟,从整体达至和谐。政府可以从给民办学校减税、帮助解决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下手,实现公、民办学校地位平等,公、民办教师同工同酬、本地外地学生教育权利一致。

当然,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借鉴某些地区已经行之数年的成熟经验,将政府资助以“教育券”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受教育者本人,再由其自主选择受教育学校,受教育者可以选择公办学校,也可以选择民办学校,政府的资助跟着孩子走。这个办法的顺利实行,需要政府在建设好公办学校的同时,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教育产权。比如出台强有力的保障手段诸如法律、法规,建立信誉机制,作为教育产权改革的后盾。不论是政府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权力违法违规擅自撤并民办学校,让办学者安心办学,让孩子安心读书。

关键在于一个“放”字

给民办学校国民待遇,开放办学,还可以解决我国教育存在的供给不足、类别不足等问题。目前,我国的教育供给严重不足,特别是大城市此类情况更显严峻,几十个学生争一个学位已是司空见惯,水涨船高的各类择校费、捐资助学费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所以,给民办学校国民待遇还应突出一个“放”字。

一是放开管制,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入手。具体操作起来有三个方面:1、民办教育的审批由“难”转“易”。现在民办教育第一个问题是审批许可不符合法律规范,使民办学校怀胎易,分娩难。民办教育的审批许可,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理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必须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法律精神,保证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对于审批的法律依据、办学许可需要审查的项目、程序和收费应全部公开,并从审批中的各项规定上更好地依法提供服务,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方便、快速地办理。

2、按照法律全面清理省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过去的行政规定、有关政策和不见之于条文的潜规则,限制公务员行为,将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严格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现在的情况是离依法行政的要求相距甚远。一个普通的行政部门科员也可以对学校内部事务横加干预,使被管理者无所措手足,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办法只能是约束权力,依法行政。

3、拓宽改革思路,改革管理模式,以更多的服务取代以限制、控制为主导的管制式管理。应当推进“权力的回归”:办学权回归给投资者,学校的教学管理回归给学校,质量的评价权回归给社会。行政部门管不了、管不好的许多事可以由有关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可以由市场经济有效调节的由市场调节,包括对学校“年审”之内的检查都应该取消,将行政审查认可改为“社会认可”。只有这样,才是回归了权力“为社会服务”的本质。

二是鼓励办学,支持办学多样化。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倚重于教育和科技的发展。现代社会需要多样化的人才,尤其是有独立见解的创新人才,方能紧跟世界发展的潮流。教育部门可以尝试改民办审批制为备案制,给民办学校更多的自主权,批办大专、中专等的权力可以尝试下放到县,鼓励投资办学并降低现行办学门槛,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办学以丰富办学的多种形式,比如在县区一级开办本地的大学等等。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引进国外名校落地自主办学,引进外资和慈善机构进入教育领域,实现教育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焕发生机和活力。

另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专心做好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其他服务性工作,放手让公办和民办学校大胆探索自己的教学模式和方式方法,推进各类教育教学改革,以千百万积极性取代一个“统一”的积极性,做到对公办学校的教学少管,对民办学校的内部事务一律“不管”,实现教育给付的多样化。或者建立充分放权的“教育特区”,积极研究并实践教育改革具体举措以求突破性进展。

今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教育经费支出将实现占GDP4%的预算,作为国家公共财政支出,分配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针对特定的教育阶段、受教育人群、人口区域采取积极的倾斜政策,充分调动政府以外的民间力量、学界力量和学校自身力量,使教育处于全民治理的轨道上。关键的是,政府在进行相关教育改革的同时,如果能够多听取民间特别是办学人和弱势群体的声音,让他们充分表达利益诉求,那么便会减少教育改革的决策权让少数优势集团、既得利益群体所垄断的机会,真正使教育受惠于多数人。

近日,读到英国新任教育大臣迈克尔-戈夫推行的教育改革法案,窃以为也符合中国教育改革的实际,也与我的观点不谋而合。迈克尔-戈夫推行的教育改革通过颁布《学园法案》并倡导中小学转变为“学园”,给办学者更多的自主权;鼓励教师、家长和慈善组织创建“自由学校”,取消或关闭一些无助于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的机构和组织,力图消除学校管理中的官僚主义,让家长和学生有更大选择优质学校的权利,政府还设立学生补助金帮助处境困难的学生,以改变英国中小学教育中的不平等和不均衡现象等等。我觉得,教育是世界一体的,没有特色论也没有模式论,政府只要给民办教育多点生存空间,许多教育难题便可迎刃而解。

(作者系民办教育专家、信孚教育集团创办人及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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