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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几个方向

2012-04-29吕汉阳

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电子化标准化规范

吕汉阳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十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然而,当前政府采购领域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既有法制不尽统一完备、监督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也有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的问题。针对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以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从体制机制上谋求解决之道,沿着法制化、标准化、电子化和职业化的道路推进。

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

依法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要义。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一项非常普遍的制度,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佳配置,对公共部门采购行为进行规范。政府采购绝不是简单的买东西,从本质上讲,因其所使用的资金是公共资金,其活动只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实施严格的预算限制和公共审计程序,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要力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进一步完善法制环境,协调两法的适用,将招投标活动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中。在配套规章层面,重点完善操作执行的规章制度,规范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管理,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在操作执行层面,制定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和执行监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采购流程标准化规范、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办法,解决制度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问题。

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规范化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前提。要积极开展供应商库、商品信息库、评审专家库、代理机构库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要推进政府采购各种采购方式的标准化,探索和完善批量采购的运行规程,使这种被誉为“集中采购的春天”的采购组织形式真正规范运行,发挥其应有作用;要抓紧制定采购文件编制规范,从源头防止和杜绝利用技术规格、指定品牌、不当资格等手段排斥和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行为的发生;要积极研究制定信息公告和采购合同格式以及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制定评审专家抽取和专家评审的具体规范,明确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的工作规则;要推进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和政府采购需求的标准化。

加速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

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政府采购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增加透明的有效工具和手段。要加快推进以“全覆盖、全流程、全上网、全透明”为主要特征的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筹规划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制定科学可行、积极稳妥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要不断扩大实施电子采购的通用产品种类,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做好宣传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促进采购经办人员尽快适应信息化采购方式。通过电子化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规范和发展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基础平台。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发掘信息化促进管理、提升效率的途径和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改善、再造,简化和优化采购业务流程。

加大政府采购职业化发展

人才是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政府采购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集政府行政管理和市场要求于一体,其管理职能远远超出了传统财政管理的范畴,无论是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是操作执行机构的人员来说,素质要求相对较高。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政府采购的功能与使命,需要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来完成。要将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纳入制度化轨道,建立长期、动态和系统的教育培训体系,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观念。要研究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探索建立培训学时和学分制度,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和方法,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施培训,使其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要研究探索促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相关手段和办法。

加快政府采购国际化开放

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融入政府采购国际大市场,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必然选择,也是应对政府采购国际化趋势、共享全球发展机遇的需要。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加入GPA(《政府采购协定》)谈判面临的压力不断增大,开放进程不断加快。要按照互利、共赢、开放的原则,统筹考虑对外谈判和国内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市场开放与法律调整,积极主动地融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与此同时,要不断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着力发挥政府采购在扩大内需、促进产业升级、支持国内企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今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合作和竞争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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