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两型社会”法制建设的“湖南模式”

2012-04-29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9期
关键词:资源节约型两型社会环境法

未来湖南需要以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为基础,构建富有特色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制体系。

相对意义上来说,中国并不是一个“自然资源丰裕”的国家,近年来资源巨量消耗的加剧已经成为限制中国经济继续发展的“瓶颈”,与资源的无节制攫取连带产生的是环境所遭受的重大破坏。可以说,资源与环境成为当下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无法绕开的命脉性课题。

自“长株潭”城市群获准成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随即制定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等。湖南关于 “两型社会”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形成以“长株潭经济共同体”、“ 资源节约型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一体两翼的“法治湖南模式”。

在当今时代,任何一个国家、地区要想谋求经济的快速发展,都必须主动地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中汲取经济增长的动力。长株潭城市群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既有湖南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又凸显了各市、区、县政府的主动性与相对独立性,正是为此种新型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制协调机制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将来湖南还可以构造出一种综合性的法制协调机制,譬如:省人民政府负责与中央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协调处理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重大改革事项;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中的跨市行政区域事项由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三市行政首长协调会议和部门负责人专题会议协商解决,行政立法当然可以涵盖于内。

近年来湖南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相关立法,其法制模式正在形成如下特色:其一,统一开放、运行规范、诚信公平、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正在形成,高级人才双向聘任、人才资质互认等制度之完善,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之发展,都在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其二,以工业园区为依托促进“循环经济模式”的形成,尤其是需要建立有效的水资源循环利用机制,对工业用水可以采取单位独立进行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其三,各级政府还可以采取积极措施,开展绿色机关建设,做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工作,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和设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环境和节能标志产品;等等。

而与之相关的是环境权以及环境法问题。近年来,“环境权”问题引起了我国环境法学者的高度关注。中国环境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甚至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未来湖南需要以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为基础,构建富有特色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制体系:其一,通过地方立法确认长株潭综合试验区域内一切单位、个人享受良好环境、参与环境保护、知悉环境信息、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控告破坏环境行为的权利。其二,建立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估、监测机制,环保行政部门负责推进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其三,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建立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具体法律制度。譬如:对于从事危险废物或者严控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实行“取得危险废物或者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单位适用“申报登记”制度;等等。

猜你喜欢

资源节约型两型社会环境法
环境负外部性的环境法新解析
环境法伦理基础的审视与抉择
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背景下的循环经济发展
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图书馆治理
绿色节能建筑施工技术应用分析
城市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两型社会”视角下的长株潭服务外包产业集群分析研究
“两型社会”背景下长株潭金融支持与产业结构优化研究
新型资源节约型耐热奥氏体不锈钢高温抗氧化性能研究
大学生资源节约型消费行为的养成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