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集中管理的机遇与挑战
2012-04-21张志成
专利集中管理的机遇与挑战
张志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电信产业内知识产权诉讼频发与专利集中管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应在促进创新这一根本宗旨的指引下,深入讨论如何规范专利集中管理,以实现合作创新与共赢发展。我今天要讨论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专利集中管理的认识”、“专利集中管理给反垄断法带来的挑战”、“在中国有效运用专利集中管理的探索”三个方面。
“专利集中管理”是指,将特定领域分散在各专利权人手中的专利汇集起来集中管理,包括选择和集中两个阶段。选择是指从众多的技术领域选择适合专利分工的专利和专利组合;集中是通过收购、信托等等方式,把特定领域分散权利人手中的权利进行集中管理 。从竞争战略的角度看,专利集中管理的目的是实现差异化的竞争,涉及包括障碍性专利、关键专利、互补性专利、替代性专利等不同功能价值的专利。
在专利海量化的现实条件下,把相关领域的专利进行整合,提高管理许可和运营的效益,是企业在市场上获得差异化优势、降低技术交易成本的管理形式,是专利应用形态的一个最新表现,也是开放式创新模式蓬勃发展在专利管理领域的必然反映。专利集中管理的积极作用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专利集中管理有利于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第二,专利集中管理可整合专利资源,形成差别优势,有利于将关联企业的专利权的效能进行集合放大,形成应对风险的有效筹码,提高风险应对能力。第三,专利集中管理可弥补单个专利权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明确阻却性专利、替代性专利、互补性专利的关系,明确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有效减少专利纠纷,最终有利于构建有序的竞争环境。第四,专利集中管理为企业从外界获得创新资源、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获得创新收益提供便利,进而促进开放式创新。
总体而言,专利集中管理符合企业管理的客观规律,也符合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专利集中管理的得当应用,可以提高企业乃至整个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为打造具有较强技术实力的产业提供有利的支撑。
专利集中管理的核心是专利有机组合,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形式是“专利联合经营”,也称“专利池”。具体包括以DVD-3C专利联营为代表的“独任管理模式”,以MPEGLA专利联营为代表的“合资机构管理模式”,以及 “独立第三方管理模式”等三种管理模式 。其中,独任管理模式没有独立管理实体,专利权共同授予一家代表企业,对外从事一揽子许可并分配收益,易引发实施垄断行为的嫌疑。合资机构管理模式则共同组建专利联营管理机构,股东不得干预日常经营,实施垄断行为的法律风险较低。而在独立第三方管理模式中,专利联营管理机构与专利权人并无人事和资本关联,能有效排除专利权人的共谋垄断嫌疑。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专利联盟”,或称“专利平台”,是指基于构建共同的技术标准等共同需要,以一组相关的专利技术为纽带达成的联盟,内部的企业实现专利的交叉许可,相互优惠使用彼此的专利技术,实行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政策(FRAND)。这种专利联盟只有在不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下才能获得批准,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何确定关键性专利”、“如何实现公平、合理及无歧视原则”等问题。专利联盟与专利联营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许可方式层面,专利联营多采用集中许可、固定条件等;专利联盟则采取集中许可、弹性条件等方式。在许可合同层面,专利联营采标准条款,专利联盟则有标准合同但不强制要求全部接受。在许可范围层面,专利联营一次许可整个专利池的专利,不能谈判分割;但专利联盟则有特定许可范围,但可进行个别谈判。在运作成本层面,专利联营创始成本高、之后的许可运作成本低;而专利联盟虽然创始成本也高,但之后的许可运作成本则视情况而定。专利联营可一次性获得单一技术与单一标准的多项专利,避免在不同国家逐一获得许可的成本,如DVD/6C、MPEG-2等;而专利联盟则可以提供针对复杂技术、标准的多项专利的简便许可渠道,且可同时实现在不同国家与多个专利权人的谈判,如3G、WAPI、CBHD等 。
第三种表现形式是“专利运营”,这是现在大家认为比较热的一个方式,也是专利集中管理的发展高级阶段。专利运营具有独立的运营实体,区别于传统的“创新+专利”、“占有市场+专利许可”的管理模式,表现为“资本+智力”、“专利+运营”的盈利模式,具体包括防御性专利积聚模式和进攻型专利积聚模式两种战略模式 。
与传统专利战略相比,在战略层次上,专利集中管理属公司总体战略,传统专利战略则属公司职能战略。在盈利模式上,专利集中管理以专利经营(如许可、出资、诉讼)为主,传统专利管理则以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为主。在专利权人与相关主体之间关系上,专利集中管理中多方是合作关系,而传统专利管理中则是非合作关系、对抗关系。在管理模式上,专利集中管理不实行专利一体化战略,传统专利管理则奉行专利一体化战略 。
从反垄断的角度看,专利集中管理将带来一定的挑战。一是专利集中管理的定价机制可能妨碍竞争。替代性专利持有人为了避免竞争有可能会通过专利联营来固定竞争性技术的价格,进而会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或者,将联营中的知识产权的买卖与集体价格的设定或协同的产量限制相结合,如果对于参与方的经济活动的增效一体化没有贡献,也涉嫌垄断 。二是相关主体通过专利集中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对实际或潜在的替代性专利的控制来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三是“专利搭售”损害被许可方利益。如一揽子许可中包含有替代性专利或非必要专利、甚至无效专利。四是集中管理组织权利义务设定可能妨碍创新。如给参加联营的各方设定不竞争义务,或者规定各方不得自由地开发与该专利联营竞争的产品,不得在联营之外授予和获得许可,或者必须以低价许可给参与各方等。这些权利义务的设置可能会排斥其他参与者,削弱产业创新积极性 。我国应在《反垄断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专利集中管理所得到的社会收益以及社会所付出的成本之间的平衡原则 ,确定相应反垄断规范。
近年来,我国在实践中一直在积极探索专利集中管理的有效运用,如北京已经成立的国内首家专利运营公司、专利集群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等等。政府应当继续积极引导,大力推行产业集群的专利战略,以资源整合为基础,开拓产业竞争空间为目标,加强顶层设计和企业之间的协调,探索正在机制创新推动形成产业链匹配的专利组合,提高产业集群的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具体可从探索构建专利集中管理制度规范、开展重点产业专利集群管理试点、加强专利集中管理的公共服务等三个方面展开探索。
总之,专利集中管理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新现象,是企业应用专利增加自身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我国应当在防止专利集中管理对市场竞争和创新造成不利影响的同时,促进专利集中管理,探索利用其优势,引导企业发挥专利集中管理的积极效益,促进市场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保持创新发展。(此文根据发言记录整理。发言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发言人所在机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