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合约的实施性质
2012-04-18徐德信
徐德信
(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马鞍山 243002)
论企业合约的实施性质
徐德信
(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马鞍山 243002)
一般认为企业合约实施表现为自我实施,但从实施角度研究企业合约的性质,我们提出企业合约实施的状态依存,即在不同情况下或不同层面上,企业契约表现为不同的实施形态,企业在本质上是要素合约的一种实施机制。契约的实施路径较之契约的形式可能比较适宜证伪张五常。
竞争;智慧;唯我论;企业性质;合约;实施
一、问题的提出:从实施角度理解企业的雇佣性质
马克思在解决李嘉图学派面临等价交换与资本增殖矛盾时,抓住了劳动力买卖即雇佣契约这个关键问题。马克思认为,要素私有是形成雇佣合约的关键,虽然他没有深入探究资本要素何以“强于”劳动力要素,但雇佣关系依然是企业契约的关键特征之一。
科斯以企业权威替代或者绕过了雇佣问题。科斯沿着劳动合约路径,认为长期合约中的雇主权威可以节约市场买卖劳动的交易费用,市场交易的费用过大导致企业的形成,因此,企业与市场是两种可以互相替代的交易形式。[1](P386-405)张五常进而指出,企业也是一种合约,企业不过是以一种(要素)合约形式替代另一种(产品)合约形式[2](P1-21),这是一个很大的贡献,可张五常“不知企业为何物”的判断,连他最崇拜的科斯也不同意。[3](P71-75)由于张五常理论中隐含着要素合约替代商品合约,有人就以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来证伪张五常。[4](P14-19,93)[5]
卢周来从实施(enforcements,或译执行)角度研究企业雇佣契约的性质,相对于已有文献的诸多讨论视角,无疑是一个进步。由于雇佣契约是企业不同于市场契约的关键,讨论雇佣契约的实施性质,与其他一些视角相比,在较大程度上是对企业性质探讨源头的回归;这种回归可能更接近于科斯强调的“权威”。然而,卢周来只是停留在企业雇佣的第二方实施层面。[6](P57-62)
从马克思到科斯,从科斯到张五常,思想家们不断穿梭于雇佣契约(或古典企业合约)与公司合约之间。我们知道,公司合约网至少包括以下合约:资本指挥劳动(雇佣关系契约),资本指挥资本(财务资本合约),(经理)劳动指挥劳动(人力资本合约)。我们认为,从实施角度不仅抓住了雇佣契约这个关键从而比较适合理解古典企业,而且也有利于理解整个公司合约。雇佣契约与其它契约的差别不在于合约形式,不在于合约主体签约的意愿,而在于雇佣契约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合约的实施特征。从企业雇佣契约到公司合约,其实施性质,不在于它要么只是自我实施,要么就是第三方实施,也不仅仅是基于可置信威胁的第二方实施,企业合约的实施是一种状态依存,即在不同情况下或不同层面上,企业契约表现为不同的实施形态,它在本质上是要素合约的一种实施机制。契约的实施路径较之契约的形式可能比较适宜证伪张五常。
二、企业契约自我实施吗
一般来说,威廉姆森关于企业“层级制组织充当其自身的终审法庭”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企业理论的看法。①对于这种习以为常的主流观点提出批评,无疑表现了理论探索的可贵精神。但是,卢周来[6](P57-62)简单地把交易成本经济学(TCE)与不完全契约理论(GHM)关于雇佣契约性质的论述,分别冠之以自我实施与第三方实施,从而认为它们面临着十分明显的矛盾,这是不准确的。从贝克尔、斯蒂格勒引入直接实施成本的法经济学,到以非法者破坏实施或执法机制能力来重新定义交易费用的新比较经济学[7](P595-619),都把企业当做自我实施契约。企业契约为什么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自我实施?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理论从来都把企业看作在市场中自由缔结契约的私人部门,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法庭或国家第三方保证条件下自动实施,企业内部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合约同样也是自我完成的;其次,不论是第一方执行还是第二方执行,都被叫做私人自我实施,只有当第一方与第二方不能履约,法庭或国家充当合约的仲裁人,这就是所谓第三方实施。
在这种背景下,拉詹和津加莱斯[8](P387-432)、特别是梅纳尔[9](P234-251)对企业契约自我执行论的批评,值得重视。不过,笔者认为,拉詹和津加莱斯可贵地突出了企业的实施特征,却没有提出所谓企业契约的第三方实施;梅纳尔倒是有针对性地指出企业自我实施的一些问题[9](P234-251)[10]。
拉詹和津加莱斯指出,企业的权力并不一定源于物质资本所有权,而是来自控制核心资源的“机会通道”(access,又译“进入权安排”),所谓“机会通道”被定义为使用核心资源或与核心资源合作共事的能力,这就与GHM的所有权理论形成区别。实施制度的不同就是“机会通道”与所有权的主要差别之一:所有权需要外部权威以便实施,如果没有外部实施者,所有权没有意义,企业也就无法定义;相反,“机会通道”的规制,即使缺乏有机的实施制度,也可以作为可行的激励专用性投资的机制,因此,在产权没有得到有效界定或者无力实施的环境下,“机会通道”分析框架仍然可以应用于分析组织,例如,黑手党这样的非法组织,根据定义它是不能依赖法律实施的。[8](P387-432)拉詹和津加莱斯认为,他们的框架可以用于物质资产(或可转让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所有权未得到很好地界定、执行不力或根本不可能被执行的经济体中的企业。此外,即使企业的产出不需要任何核心的物质资产,也可以界定企业,比如像咨询或法律这类大部分资产是人力资本的企业。由此看来,拉詹和津加莱斯并没有突破企业契约的自我执行论,恰恰相反,他们坚决地批评GHM所有权理论依赖于第三方,而他们自己的“机会通道”分析框架即使没有第三方也具有分析意义。不过,他们的理论在逻辑上内涵了企业契约实施多形式的可能性:某些情况下,比如在GHM所有权理论逻辑中,企业契约由第三方执行;某些情况下则为自我实施,比如他们的核心资源进入权假设。②显然,拉詹和津加莱斯是在探寻企业权力的来源中,比较自己的“机会通道”与GHM所有权差别时,提出了实施制度的解释力。这样,他们的理论在逻辑上内涵了企业雇佣契约实施多种形式的可能性:某些情况下,比如在GHM所有权理论逻辑中,企业契约由第三方执行;另一些情况下则为自我实施,比如他们所看重的核心资源进入权假设。
梅纳尔指出,由于企业合约的不完备以及企业交易的资产具有专用性,企业合约难以自我实施:(1)如果非常松散的理解,那么所有的契约都可以说成是自我执行的,因为它们总是包含实施条款的机制、解决争端的机制和万一发生违规惩罚相应方的机制。法庭是这样一个机构,黑手党也是,一个独裁者要求他的选举人尊重某种“社会契约”也是这样。但是,这种松散的解释回避了自我执行契约的一个主要特征,这就是对消除争端条款的搜寻。自动实施契约不适合不完备契约所发生的不可预测的时间和条件下的交易,即使它可以被修改,这样一个契约也将是昂贵的,昂贵到可以阻止这类契约的产生。[10](2)尽管自我执行条款纯粹是私人的,可信承诺也可能包括一个第三方介入以限制各方行动的可能性。但实际上,多数契约包含停滞的可能性,当交易包含很高的专用资产和不可测量或不可预测时,这种风险会显著上升。在这些条件下,自我执行的条款倾向于无效,可能是因为它们太昂贵了以至于不能签订和执行,也可能是因为形势要求灵活性,或者形势变得太复杂以至于无法通过事先设定的条款来进行管理。类似的,可信承诺也被不可推测的事后变化所挑战。契约的失败产生了,这就要求辅助性的机制,包括来自契约外的第三方的干预和对契约条款的外生地解决。总之,企业区别于其他制度安排的东西就在于,如果要证实内部契约的不完备程度,必须由执行方付出高昂的成本方可实现。[9](P234-251)
这就涉及了自我实施双方问题。格雷夫提出了自我实施中的第二方实施机制。格雷夫认为,诺斯忽视了“缺乏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下”的自我实施,他的研究是对这一忽略的推进。在格雷夫那里,那些由民族国家界定并强制实施的制度不属于自我实施制度的范畴,而那些并非由民族国家界定并强制实施的制度就属于自我实施制度了。自我实施包括第一方实施和第二方实施,后者是指(在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中)只有被骗的贸易商才会以解雇并从此不再雇佣的手段来惩罚骗人的代理商。这种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需要国家和法律的支持,而以集体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则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支持,这个集体惩罚是自动实施的。[11](P525-548)[12]虽然格雷夫第二方实施与第三方实施存在着概念上的混乱,①韩毅[13](P24-27)细致地批评了格雷夫的混乱。本文作者以为,这一混乱源于第三方认定的不自洽,热拉亚人的第三方是不在场的城邦国家,不能自动实施;而马格里布共同体被看做其内部各个成员的第三方,且自我实施。格雷夫依然没有能够排除诺斯意义上的国家实施。问题的提出需要转换:热那亚人的城邦国家如何成功地演变为现代民族国家,而马格里布共同体为什么没有能够最终形成为民族国家。第二方实施需要国家和法律支持,而第三方实施倒不需要;但格雷夫提出的第二方实施思想,为解释企业合约实施特征提供了一个重要分析方法。
卢周来就是在格雷夫分析方法基础上,提出企业雇佣契约是基于可置信威胁由第二方实施的一种私人秩序。他指出,企业雇佣契约的自我实施需要满足两个潜在的假设条件——劳动力市场出清以及退出自由。第一个假设在现实中是很难满足,因为劳动力市场常常是非出清的,换句话说,劳动力市场的总体供给是大于需求的。同样,第二个假设条件也很难满足,因为现代经济条件下的雇员往往失去了可以耕作以自足的土地,因此,为了生存而形成了对资本的绝对依赖性质,而资本要素拥有者并不需要依赖于劳动力的合作就可以购买到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所以资本要素拥有者始终拥有退出的自由。这种“退出的自由”的不对称,使得双方甚至在缔约之前就已经拥有了不同的讨价还价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终止契约会使得劳动者失去的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高于他由于“偷懒”的即时所得,因此,企业内部权力分配是不对等的,资本所有者享有对劳动的控制权。因此,雇佣契约并非自动执行,而是依靠企业内部享有更大权力的一方(资本要素所有者)在强制执行。这正是“第二方实施”契约的基本特征。因此,企业与市场的差别在于企业契约具有第二方实施性质。企业雇佣契约有两个最明显的特征:一个特征是雇佣契约存在权力控制关系,另外一个特征就是雇佣契约惟一的追索权就是终止契约。[6](P57-62)
显然,卢周来对于企业雇佣契约自我执行论这一习以为常的主流观点提出批评,表现出了理论探索的可贵精神;他从第二方实施角度论述了企业性质的契约根源,侧重于讨论企业契约的雇佣性质,不仅给人以较强的新政治经济学韵味,其命题也具有相当的企业理论意义。但是,卢周来的文章[6](P57-62)存在以下问题或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一,引述不准确,他简单地把交易成本经济学(TCE)与不完全契约理论(GHM)关于雇佣契约性质的论述,分别冠之以自我实施与第三方实施,认定它们面临着十分明显的矛盾,这一概括与原作具有一定的差异,拉詹和津加莱斯可贵地突出了企业的实施特征,却并没有提出企业契约的第三方实施;第二,问题的提出不是分析性的,其主题与其说是研究企业雇佣契约的性质,不如说是雇佣契约公正性研究,该文第二节极为简略地提出雇佣契约“第二方执行”性质之后,大量的篇幅重点讨论“雇佣契约公正性”问题;第三,没有现代企业原型,如同科斯自我批评的那样,“使用雇主-雇员关系作为企业的原型,它给出了一个不完善的企业图像。……由于强调雇主-雇员关系,结果没有考察契约能使企业组织者的获得、出租或借入资本来指挥资本(设备或现金)的使用”。②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缺陷,卢周来[14](P106-118)以实施权力或具有施加成本的能力,讨论了公众持股公司内部权力分配,他引入“可替代程度”作为讨价还价能力的度量,认为在要素市场上,替代程度越低的要素所有者,其谈判力越强,反之则反是。考虑到要素异质性,按照不同质要素在市场上可替代的程度高低,控制权的分配也呈现由高到低的特征。资本雇佣劳动型的古典企业,属于这一框架可解释的类型之一。第四,与此相应,没有进一步回答不同于企业契约自我实施的各种可能状态,特别是没有回答公众持股公司的实施状态如何。事实上,新经济史学或比较制度分析揭示的第二方实施思想、巴泽尔关于第三方实施者的多样性命题、特别是张五常关于企业合约观的论证,直接提供了与企业雇佣契约自我实施论不同理解的理论基础。本文下面将阐述现代企业契约中各种可能的实施状态,在此基础上指出企业合约的实施性质。
三、企业契约实施的状态依存
1.企业契约实施呈现状态依存。
作为市场的替代性机制,企业不仅能够由于节约交易费用而内部化市场契约,更重要的是,企业这种科层组织内含了保证内部契约得以自我实施的稳定性和支持条件。大量研究文献顺着科斯的思路,追问企业为什么可以替代市场,企业权威为什么可以比市场交易来得节约?可是对于替代市场的企业契约为什么比较稳定,则相对忽视。从替代市场合约角度来说,企业无疑自我实施了内部各方交易;而从维持内部市场契约得以实施的稳定性和支持条件来说,企业组织同时发挥着第二方和第三方实施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企业组织具有的灵活的第二方和第三方实施功能,保证了企业自我实施的顺利与稳定,实现了内部交易费用的相对节约。在此过程中,企业契约实施呈现状态依存,①状态依存是state contingent的中译,其含义是指状态依情况而定。即在不同情况下或不同层面上,企业契约表现为不同的实施形态。
企业自我实施主要通过以下机制实现:自我强化、自我惩罚、声誉和信任。自我强化机制会使遵守企业合约的雇员具有一种义务感和满足感。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违反了企业合约,则会通过内省方式(如良心上的不安等)进行自我惩罚,从而形成企业合约的自我惩罚机制;另一方面,企业规章制度由于已经成为雇员的内在价值观念,因而对企业规章制度的遵守常常会表现为雇员的声誉、信任,从而积累相应的社会资本。一般认为,企业自我实施表现为市场秩序中自我实施的常态。
2.企业如何作为第二方实施?
企业第二方实施主要与对购买劳动力活动的“细节”的控制有关,主要表现为:第一,由于企业雇佣合约的不完全性,难以借助于外部实施,通常通过“私下解决”。由于人力资本特征决定了企业契约的外部履行非常困难,除非能够对其投入的要素、应得的利益和履约情况准确记录,否则,通过法律来实施外部履行是不可能的。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外部人很难详细的了解“细节问题”具体为何。比如,什么样的条件下会对员工进行奖励以及奖励具体实施如何。第二,企业合约的实施是通过可置信威胁来实现。对雇员来说,雇员自身受到外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特别是存在过度供给劳动力市场上)以及求职的机会成本制约,使得雇员不敢轻易的放弃自己现有的工作;对雇主来说,他有权解雇有欺骗或偷懒行为的雇员,这种解雇会使雇员失去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高于他由于欺骗的即时所得,这使得雇主的解雇威胁具有可置信性。因此,对双方来说,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雇这一可置信威胁是实施企业合约的有效手段。换句话说,以解雇作为惩罚手段,使得企业合约得以实施。卢周来[6](P57-62)对这一点做了细致分析。
3.企业的第三方实施如何表现?
困难在于如何理解企业的第三方实施。由于信息不对称、合约不完备以及机会主义倾向等原因,企业合约之网运行中,总会有人不遵循合约安排,以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此时,初始合约难以自我实施,企业这时作为第三方出现,充当再合约谈判的机制。第三方的多样性尤其是“国家不是唯一的第三方实施者”,得到了巴泽尔的特别强调。[15](P251-273)[16](P401-425)他指出,第三方实施能力不是用它的绝对权力来评价的,而是用相对于其他人抵制或抵消它的能力来评价的;影响第三方实施权力的最优化,一方面在于追求租金最大化而滥用权力,同时由于相对权力受到各种利益关系约束。②关于实施的相关含义比如实施能力、实施方式等,参见徐德信[15](P251-273),特别是第二节。我们认为,企业作为第三方,需要看合约情境,合约情境不同就会有不同的第三方,比如:出资人之于经理与职工,债权人之于股东与经理,小股东之于大股东与经理,经理之于小股东与大股东,审计之于公司与股东等等。
第一,在企业审计合约里,审计人员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第三方。企业价值最大化要求对缔约各方履约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形成了审计合约:利益相关者为维护其自身利益需要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结果进行审查,管理当局为了解除其受托的经济责任、向外证实其经营业绩也希望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结果进行审查。在独立审计合约里,惩罚机制和强化机制同样能够起作用。独立审计人员作为第三方利用向外界披露违约方的违约信息等手段向各违约方施加成本,减少其与别人合作的机会,使得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其从违约行为中的所得。在这里,独立审计人员通过向外界披露违约信息而对违约者实施惩罚。利用同样的方式,独立审计人员可以向外界透露有利于一方的信息,使之更为愿意遵守合约,其它的合作方也愿意与信誉良好的企业合作,这正是强化机制在起作用。
第二,在某些情境下,小股东是大股东与经理的第三方。当小股东发现由于大股东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从规模经济中获得的收益,小股东就会选择退出公司。大量的小股东退出会直接导致公司经营资产规模缩小,市场竞争能力削弱,资产收益率下降,甚至可能威胁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这种关系同样适用于小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此时,小股东“用脚投票”向大股东与经理施加成本,或者说惩罚大股东与经理。当然,小股东能够作为第三方实施有赖于小股东的行权是否便利。行权的便利性是指小股东能利用手中的投票权及其他权利对大股东可能侵害其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抵制,形成制约。虽然多数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股东享有选举权等所有者权利,但实际上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比例通常很低。这一方面是由于行权制度规定带来较高的行权成本,例如一些国家不允许实行股东通讯投票制,导致小股东行使表决权成本较高;另一个方面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即公司没有为小股东了解表决议案或候选董事提供足够的机会和时间,小股东对公司的真实运营状况更是缺乏了解,从而使小股东失去了决策依据,难以正确行权。可见,小股东行权的便利性是小股东能否作为第三方实施的关键条件,直接影响到小股东“用脚投票”来实施的有效性。当然,小股东也会因为该公司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等原因更愿意持有该公司的股票,这是强化机制在起作用。
第三,在某些情景下,出资人是经理与职工之间的第三方。在现代公司中,普遍存在着拥有经营权的公司经理人员的个人目标可能与股东的目标不一致,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且因其具有的投票权优势能够较好的承担监督职责,从而减少经理人的机会主义。出资人在约束经理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比如监督管理层,促进接管活动,与在位经理人进行非正式谈判来实施变革。出资人对于职员更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解聘不合适或者多余的职员。因此,当出现经理与职员发生劳资冲突时,一方面,通过奖励等方式,对不发生或者少发生劳资纠纷的经理进行奖励(即强化机制);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经常出现劳资纠纷的经理或者雇员进行惩罚,达到调解劳资关系的目的(即惩罚机制)。此时,出资人是在作为第三方实施企业合约。
第四,在某些情景下,债权人是股东与经理的第三方。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里,债权人在借款时规定很多限制性条款,即债权人经常会向债务人(这里指股东、经理)提出一些限制性条件以保证其能够及时、足额的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从而形成对债务人的种种约束。这些约束条件是债权人向股东和经理实施成本的基本依据。具体来说,债权人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参与公司治理:一是债权人派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债权人有可能进入的是董事会和监事会。而由于债权人本身是资金的重要提供者,考虑到利益冲突,不适合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而派代表进入监事会参与公司内部监督是可行的。二是债权人通过资本监督参与公司治理。例如,债权人查阅公司财务账册及相关资料;要求缴付出资、保证资本充实;违反分配利润时返还请求权;董事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三是债权人通过合同约定参与公司治理。例如,约定企业承诺和保证提供申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例时禁止继续借款,对外担保超过企业资产一定比例时的报告义务,在特定情况下银行列席董事会的权利,要求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完善治理结构,在公司即将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将控制权及时转交到债权人手中等。可见,通过惩罚机制和强化机制等手段,企业合约中不同的第三方达到了实施合约的目的。
四、企业是要素合约的一种实施机制
本节主要说明企业契约实施状态依存为什么会相对节约。我们的认识需要从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计量”以及巴泽尔和张五常[2](P1-21)的“考核”,走向“实施”。正如道格拉斯·诺斯反复强调指出的,交易成本包括订立(或测量)成本和实施成本,后者在不完全合约中更加突出。继承诺斯强调实施传统的新比较经济学,把交易费用定义为作非法者破坏实施机制的能力,这种机制强加给违法者非常严厉的处罚,选择社会控制策略至关重要的是要判断来自何方破坏实施机制[16](P401-425)。①需要说明,新比较经济学强调好的制度必须根据本国情况因时因地而变,认为制度的功能就是控制无序与专制的危险,换言之,制度安排的社会成本需要在无序与专制之间进行权衡,权衡的社会控制策略主要有四种类型:市场竞争秩序、私人诉讼、监管型国家、政府所有制。实现这种视角转换的关键在于说明实施费用对于考核费用在企业交易费用结构中的相对重要性,以及作为分析工具的包容程度。我们认为,作为控制策略的社会水平的某种对应物(而不仅仅是其中的私人秩序),企业担当了阻止相关“非法者”(违约者)的违约活动,它是要素合约的一种实施机制。
1.考核费用很重要,但在逻辑上已经假定了雇佣关系为前提。
考核费用确实是一个非常有用的理论分析工具。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挑战科斯权威以及张五常提出企业合约性质,都直接借助于考核费用。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认为市场也具有类似于企业的权威,带来增值的团队生产才是企业的起源,而团队得以维持必须要考核或计量团队成员的边际贡献,为此需要给中心签约人以剩余索取权。张五常明智地通过计件工资清晰显示工人之间不同的劳动工资率从而极为便利考核,发现要素所有者“通过代理人来考核”会带来节约,“‘企业家’由此产生”,就是说,因节约考核费用而形成了要素契约,没有考核费用和确定绩效的费用,就没有企业。
本文作者也曾使用考核费用提出了国有经济中的委托人问题。[17](P3-12)委托人的考核费用主要来自所委托多元任务之间的替代性与某项任务的多维特性之间的难以分割;相反,多项委托任务之间的互补性越强,或者某项任务的多维特性比较容易分开,考核所委托任务的费用较小。委托人问题不仅表现为委托人从代理人那里榨取租金,而且特别表现为委托人对租金创造的利益分享上:正是租金机会诱使委托人转让部分权利交由代理人行使,委托人企图更多地分享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代理净利益。②格雷夫[18](P44-70)从执行角度提出行政权力对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他认为,行政权力的影响不同于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代理问题,这里的问题是委托人是否有控制代理人的能力。
可是,在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团队中,谁来考核,谁有资格考核?谁考核的费用会小些?这些问题没有进入他们的视野。张五常把对中间产品的考核延伸到对要素投入的考核,他同意忽视了这种节约对谁更有利的问题:面对硬木地板订单,谁考核的费用相对较小?建筑承包商、次级承包商还是房主?至于国有经济中的委托人问题,已经假定了国有企业的存在。实施费用则不受这一逻辑前提约束:谁都可以实施,谁的实施能力强些谁就处于主动一方。因此,实施费用在逻辑上更加中性。
2.实施费用更具包容性。
巴泽尔最先完成从考核费用到实施成本的转换。他早些时候的考核费用理论与产权理论,已经含有实施的思想。商品比如橘子的外部与内在品质难以考量,而且考核还会出错,因此,市场组织的出现被认为是为了降低考核费用。如果买卖双方交易的对象是交易合约或规则,而不仅仅是有形的物品,那么,对合约的考核与实施就几乎是一回事了。巴泽尔的产权理论特别强调产权或资产的多种属性,而资产将产生的净收入取决于权利的界定,也就是说,取决于权利受到怎样的保障。谁来以及如何实现对权利的保障?国家就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循着诺思的思想轨迹,巴泽尔后来把大量的精力用于保护权利或实施合约的国家理论研究上[19](211-232)[20]。他的国家实施理论③巴泽尔的国家理论别具一格,它的主要议题是关于合约、合约实施以及如何控制暴力实施者的,侧重于研究如何选择实施者以及如何防止暴力实施者成为独裁者。显然,它不同于奥尔森从利益集团(特别是分利集团)入手考察国家兴衰,更是对诺思框架的深入与细化。认为,国家不是唯一的第三方强制实施者,国家以使用暴力强制实施为特点,它在施加大量直接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但是,在诸如意识形态等其他手段有效的地方,其他第三方在强制实施上具有优势。需要特别指出,巴泽尔[20-21]努力以实施费用探讨企业合约组织,他认为,政府实施发生在组织与组织的交界面上,而具有长期关系特征的实施(即威廉姆森意义上的关系合约实施),则源于组织内部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企业组织是一个使用长期关系实施的机构。
张五常指出实施成本是转让权实现的关键。他在《佃农理论》中把交易成本看作是谈判成本与实施成本之和,不同合约形式中,农业合约形式的选择取决于分散风险所带来的收益与不同合约的交易成本之间的权衡。在1970年发布的“合约结构与排他性资源理论”论文中,他强调在复杂的合约条件中,最重要的是排他性与转让权(或者即所谓“专有性”);保证排他性与转让权实现中就是合约的执行或实施,如果不存在对一种行为权利的专有性的某种执行和检察,也就不存在为进行交换而签定合约的权利。
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中,张五常虽然以考核费用来论述要素合约的比较优势,他甚至明智地从计件工资便于考核这样的特殊性推导出企业合约的一般性。然而,张五常明白,“对此行业来说,根据小时付酬——工资契约——对谈判和执行都是不现实的”[2](P12),“在工资契约下,由于活动本身不能直接定价,所以更严格的监督和指挥是很需要的。由此,我们断定,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决定计件工资率的费用比决定工资率的费用要高一些,还是可能选择计件工资率”[2](P15)。
实施费用的包容性主要体现在,企业不仅节约市场考核中间产品的费用,而且作为代理人实施,节约了市场自我实施的费用,企业实施是市场自我实施的内部化;对于不同合约形式,企业内部化市场自我实施的表现不同:第一,企业实施内部化市场的劳动合约表现为长期雇佣,市场劳动合约不仅仅存在着较高考核费用,更重要在于劳动要素买卖双方毁约起来都很方便,其实施费用巨大,节省这个费用有利于买卖双方;第二,企业实施内部化市场的资本合约表现为公司治理,长期资本指挥短期资本的市场风险与代价,显然大大超过内部化所要付出的治理成本,公司治理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成本、代理成本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成本等,都可以归结为公司合约的实施成本,公司治理的实质就是各方争夺企业租金。
3.实施费用更具分析力。
考核费用分析与目标合约具有天然联系,而行为合约则依赖于实施费用分析。威廉姆森聚焦于关系合约提出了资产专用性理论,而关系合约是一种行为合约;克莱因等人提出的可占用性准租是关系合约得以维持的关键,给出了企业合约得以自我实施的经济学含义——资产或要素互补双方为了实现可占用性准租而形成企业合约,并为争夺可占用性准租展开合作中的竞争,实施能力较强一方在竞争中占优。实施能力强势一方成为主动实施者,在整体上节约合约费用。实施费用的这种经济学含义比较突出,尽管在考核费用上占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实施费用相对重要。
一般认为,在古典企业中,资本要素所有者在企业内部享有更大权力,众多文献不断探讨科斯企业权威的来源。然而,把古典雇佣合约放置于公司组织内,一般出资人特别是小股东相比较企业经理层而言并不具有多大的权威。有的时候,即使当专用性人力资本由企业进行投资,雇员工会也同样能降低阻止个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契约实施成本,从而具有较高的施加成本能力。如果说,公司财务资本契约里长期资本指挥短期资本,但经理的人力资本显然不属于短期资本。这些表明,企业权力也是状态依存。对于状态依存的企业权力,实施费用可以比较方便地解释如下情况:企业本身作为第三方代替当事人双方的考核,其中具有契约实施成本具有比较优势或施加成本能力较强的一方获得权威;作为内部人的企业经理不仅经常比外部小股东具有实施能力,有时候甚至能够与大股东叫板;结成企业内组织的工会不仅可以降低阻止来自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实施成本,也可以形成与经理层的谈判能力从而具有一定的实施能力。
五、到契约实施层面去证伪张五常
1.“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命题不能证伪张五常。
周立群等[4](P14-19,93)通过对订单农业的深入考察,发现在一定情况下商品契约完全有可能在长期内稳定地替代要素契约,从而达到与要素契约相同的效果。换句话说,商品契约替代要素契约,稳定的商品契约同样可以衍生出权威和支配性的权利。所以,周立群等认为商品契约可能在长期内稳定地替代要素契约这一事实证伪了张五常论点。
我们知道,张五常[2](P1-21)立论的关键是计件工资合约(即目标合约),证伪的一个方便入手最好是计时工资合约(即行为合约);或者,由于计件工资流行于轻工业,从重工业和农业流行的合约着手也可以对张五常证伪。①冯曲提出“科斯的市场”,从一个特殊角度理解科斯意义上的企业相对于市场的性质。通过来自转型中市场替代企业组织生产的案例分析,目的在于厘清科斯和张五常讨论背后隐含的条件,而不一定是证伪。http://www.cces.cn/cces/newstxt/%BF%C6%CB%B9% B5%C4%CA%D0%B3%A1(working%20paper).doc。周立群等从农业流行合约入手有道理,但订单农业不恰当:一是他们假设订单农业就是商品契约;二是他们忽视了在订单农业的很多情况下,要素契约不一定优于商品契约。
第一,订单农业(contract farming)既不完全是商品契约,也不完全是要素契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农民联接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两种比较极端的方式是纯市场方式和一体化方式。纯市场的方式是商品契约,一般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农产品进行交易;一体化的方式是要素契约,双方把各自所支配的生产要素按照一定的方式集合成紧密型组织,将交易内部化,并依据国家认可的组织统一对外交易。介于两种极端联接方式之间,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可以进行多种排列组合,其中一种就是订单农业,它同时拥有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的特点:以将来未确定之农产品作为预交付的货物以及某些要素契约的结合而与纯市场的商品契约相区别;以交易主体相互独立、各自有不同的目标函数而与一体化要素契约相差异。因此,订单农业的本质特征可概括为:以契约为农民和企业的联接纽带并界定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合同所定货物是将来未完全确定之农产品,大多数具有纯市场商品契约与要素组合契约的混合特点,各参与主体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交易契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在现实中,商品契约不一定优于要素契约。周立群等所列举的例子,正好出现能够使得订单合约较为稳定的情况;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订单农业风险很大,例如生产风险、销售风险,价格风险等。同时,在订单合约的实施中也会遇到很多障碍,例如机会主义行为、敲竹杠及资产专用性、规范合约条款,免除责任条款,法庭执行困难等障碍。有研究发现,订单合约的违约达到了80%,在这样的情况下,商品契约倒是劣于要素契约。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是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或者说要素契约优于商品契约。仅仅从合约形式很难得出“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同时也就不能证伪张五常。②研究表明,实行“保底收购,随行就市”的订单履约率要明显高于其它价格条款;对农户有专门投入要求和有奖励措施条款的订单履约率要明显高于没有这些条款的订单履约率;赔偿条款、订单期限、订单类型及订单组织形式对订单履约率有影响,但不明显。参见郭红东,2005:龙头企业与农户订单安排与履约:理论和来自浙江企业的实证分析,http://www.cenet.org.cn/cn/ReadNews.asp?NewsID= 21845。
刘东等人[5]以交易对象的测度费用来进一步给出“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命题的条件,他们认为,商品自身质量稳定且天然易于测度、测量技术水平的提高、信息交流的便利高效、交易环节和契约内容的正确选择和精心设计,可以大大节约交易费用,从而有利于商品契约的有效实施。这一补充分析经不起事实检验,三鹿奶粉、瘦肉精等等事件无法支持商品交易对象的测度费用低于要素这一判断。虽然抓住测度费用给人以启发,但是如上节所述,需要从测度或考核费用走向实施费用,这恰恰就是巴泽尔的思路历程。
2.实施费用是订单农业合约的关键。
张五常强调企业作为代理人考核,节约了市场自我考核的费用。张五常关于企业不过是合约安排的一种形式,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合约理论的发展。从考核的角度来研究合约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考核分析方法难以解释订单农业合约。从形式上看,订单农业似乎与计件合约相似,其实,不仅订单农业是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的混合,更重要的是,计件合约的优势在于节约考核费用,而在订单农业合约中,假定信息结构、风险分布以及知识分布等因素为既定,仅仅考虑交易费用结构的影响,那么可以实证的是,考核费用与实施费用比较不占重要地位,或者说,实施费用是影响订单农业合约的关键。
我们可以从要素合约实施论解读订单农业中公司与农户各方如何共赢互补。公司的优势有:能够进行农产品加工增值、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服务提供等方面的业务这是单个农户难以具有的。农户的优势是:在农业生产环节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订单合约的联接结果是公司可以确保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和适宜的交割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农户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按照较为稳定的价格销售自己的农产品,并在信息、技术和生产资料方面得到优惠的服务。当然,合同双方都会相互制衡的。对于公司来说,如果农户违约,企业就可以减少订货数量的方式予以回击;而对于农户来说,如果企业违约,农户则可以怠于生产使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下降。此时,公司对农产品质量的考核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实施费用的相对节约导致以牙还牙成为占有选择。以牙还牙可以是很强的惩罚,在极端情况下和小群体中,这种报复表现为驱逐违约方,如一定区域的农户对企业都置之不理。在农户与企业都很清楚他们是相互依赖拥有一定的专用型投资时,这种办法的效果很好。此时,农户和企业都会确保顺利履约,很少逃避义务。在以牙还牙博弈基础上,如此反复交易,也就形成了声誉机制。
[1]Coase,R.The Nature of the Firm[J].Economica.1937(4).
[2]Cheung,S.N.S.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J.of Law and Economics,1983(26).
[3]Coase,R.Comment,in Lars Werin and Hans Wijkander(eds),Contract Economics[M].Basil Blackwell,1992.
[4]周立群,曹利群.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J].经济研究,2002(1).
[5]刘东,等.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的含义及条件[EB/OL].http://nubs.nju.edu.cn/xueshu/index.php.斯密论坛.
[6]卢周来.企业雇佣契约的性质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4).
[7]Djankov,Simeon.,Edward Glaeser,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Andrei Shleifer,The New Comparative Economics[J].J.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3(31).
[8]Rajan,R.&Zingales,L.Power in a Theory of the Firm[J].Q.J.of Economics,1998(Vol.113).
[9]Menard,Claude.Enforcement Procedures and Governance Structure:What Relationships,in Menard,Claude,Institutions,Contracts and Organizations[M].Edward Elgar,2000.
[10]Menard,Claude.Enforcement of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Paper presented at the Inaugu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Washington University,St.Louis,1998.
[11]Greif,Avner.Contract Enforceability and Economic Institutions in Early Trade:the Maghribi Traders'coalition[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3,83(3).
[12]Greif,Avner.On the Interrelations and Economic Implications of Economic,Social,Political,and Normative Factors: Reflections from Two Late Medieval Societies,In Drobak and Nye(eds),The Frontiers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M].San Diego:Academic Press,1997.
[13]韩毅.西方制度经济学史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4]卢周来.合作博弈框架下企业内部权力的分配[J].经济研究,2009(12).
[15]徐德信.规制实施者的多样性[A].规制研究:第1辑[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
[16]Glaeser,Edward&Andrei Shleifer.The Rise of the Regulatory State[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2003(41).
[17]徐德信.国有经济中的委托人问题[J].中国经济问题,2002(3).
[18]格雷夫.行政权力对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执行的政治经济学比较:第50辑[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19]Barzel,Y.The State and the Diversity of Third-party Enforcers,in Claude Menard(eds),Institutions,Contracts and Organizations[M].Edward Elgar,2000.
[20]Barzel,Y.A Theory of the State:Economic Rights,Legal Rights,and the Scope 0f the State[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21]Barzel,Y.A Theory of Organizations to Supersede the Theory of the Firm[M].Berkely the 5nd Annul Conference.ISNI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2001.
On the Enforcement Nature of Firm Contracts
XU De-xin
((School of Law and Humanities,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Ma′anshan 243002,China)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nature of firm contracts from the view of enforcement.Firm contract enforcemen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o be realized in a self-enforcing way.In this paper,it is argued that firm contract enforcement is situation-dependent;in other words,firm contracts are enforced differently under different situations or at different dimensions.Firm is in nature a system of essence contracts.Compared with forms of contracts,the enforcement approaches would be a tool more convenient to falsify the theory of Steven N.S.Cheung.
nature of firm;contract;enforcement
F27献标识码:A
10.3969/j.issn.1674-8107.2012.05.012
1674-8107(2012)05-0065-09
(责任编辑:吴凡明)
2012-04-20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转型期合约实施方式复杂性研究”(项目编号:08JA790001)。
徐德信(1957-),男,安徽庐江人,教授,主要从事制度分析和企业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