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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现代化变迁动力——兼析经济犯罪的防治实践

2012-04-18杨晓培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关键词:变迁市场经济犯罪

■杨晓培

一、引言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的构成要素在现代化进程中悄然发生着改变,人们的功利性外求压倒了德行的内修,社会多元性诱发了道德的多元化,频繁的社会结构调整和社会流动导致了传统的“熟人社会”趋于解构,把社会公众推进了“陌生人的社会”。在这个经济转型和社会控制仍在变迁的“陌生人的社会”,充斥和生成着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各种社会矛盾,经济犯罪也在此时实现了它的变迁,并表现出潜伏周期长、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和涉案人员多、影响范围广以及复杂性和国际性等新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主体把获取最大利润作为追求目的,这很容易促使经济主体采用非法手段来冲击公平界限内的良性竞争。我国虽推行市场经济多年,但仍缺乏众多发展经验和成功模式。有市场就会有经济犯罪,“假定犯罪现象可以避免,那么就意味着犯罪是一种社会的偶然现象。反之,认为犯罪现象不可避免,这就承认犯罪是一种正常现象(虽然是有害现象),犹如地震、风暴、洪涝灾害是自然界的必然现象”。[1]2011年10月以来,全国基层检察院共依法起诉走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严重经济犯罪嫌疑人19529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2470人,立案侦查了一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下,诉诸舆论的压力与良知自律的道德约束在解决社会矛盾时似乎骤然失灵了,经济犯罪伴随着社会变迁的现代化实现,其发生趋势愈发复杂和多样,防治工作更是困难不小。为此,现代化进程下,对经济犯罪的变迁动力进行研究,将会更加利于对经济犯罪的有效防治。

二、对经济犯罪现代化变迁动力的思考

恩格斯说:“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从我国经济犯罪的嬗变及防治方式变迁看,传统防治方式的基本特征很难被逾越,或是现代文明社会犯罪防治的基本特征一直难以生成,这归根结底是由于犯罪在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发生变化时也在变化,并受对经济犯罪的认识与防治模式并未根本改变的情况的影响。经济犯罪的变迁动力在根本上表现为社会结构要素间的互动过程,涉及经济、政治与文化制度和价值与规范之间的互动,更涉及政府与市场行为的互动。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进程中,在知识经济凸显主流趋势的现代化背景下,研究经济犯罪变迁涉及哪些主要变量关系,这些变量又将如何表现,都会对全面理解和掌控经济犯罪的嬗变及其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转型:经济犯罪的变迁动力之一

1.传统经济形态向现代法治市场经济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的现代化形态——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其过程和发展模式也不尽完善,但这也难以掩饰社会转型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由经济形态变化带来的“社会秩序重构”构成了现实生活的主体,经济犯罪的变迁深受经济转型催生的变化的影响。

然而,众多学者对经济转型问题却存在诸多看法。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经济可以定义为是一个结构、一组约束规则,在这些规则内,人们再来寻求他们各自确定的目的。[2]李曙光教授认为,“市场经济”并不是新东西,它早就存在于计划经济之前,市场经济可以分为传统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除小规模经营外,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合同执行靠声望和关系而非第三者;二是国家和政府对企业产权的控制没有受到制度的约束。现代市场经济与传统的市场经济区别就在于,前者的“基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3](P56)传统商品经济形态的基础可能是依法治国,而现代市场经济形态的基础则只能是“依法治国”即法治。发展的经验已表明,市场经济与法治发展具有同构性,市场经济被称为法治经济,也无非是强调市场经济形态比其他任何经济形态更需要具有理性的法律秩序。诚如有学者所说:“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4]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经济转型是成功的,中国已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中国的渐进改革并没有成功,它只是解决了一些外围问题,市场经济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笔者认为,单从经济增长角度看,我国的经济转型是成功的,但是从不断上升和扩大的犯罪趋势看,我国当前仍处于经济转轨过程,面临经济转型诸多制度的调整与磨合,经济矛盾很容易演变成为经济犯罪。

2.经济转型条件下市场主体行为的失范与经济犯罪的生成

现代化下的经济转制,不可避免的导致了或者强化了经济上的失范状态。新经济关系的产生却没有给旧的规范带来太大调整,新规范也并未确立,规范冲突的局面就不可避免了。即使有新的规范确立,但遭到社会成员抵制,无法真正内化为人们的经济理念和行为准则,滋生了法律虚置化现象。同时,司法实践中经济立法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法律体系不完善,所有这些导致和强化了经济的失范状态,诱发了其失范行为,这些经济失范行为最终演变为经济犯罪。笔者认为,社会转型下新旧经济管理体制磨合交替过程中产生的真空和漏洞的进一步扩大,为经济犯罪滋生提供了土壤。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却又严重破坏着市场经济,两者构成了一种自我瓦解的恶性循环。任何制度在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不能盲目否定这一制度,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如何最大程度地挖掘和发扬这一制度的价值,同时最大限度地弱化和抑制它的弊端,并在两者之间寻得平衡。

(二)社会结构的变迁:经济犯罪变迁的动力之二

1.社会结构的高度整合与单极性向分化的、多极性方向变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触动的不仅是原有的经济模式,而且还引发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变迁。人们将这种变迁做了各种解读和描述,有人将其描述为是一种特别的社会结构“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5](P27-41)总的来看,对我国社会正在发生的变迁理解,无论是“社会结构的转型”、“权力的转移”,还是市民社会的成长,都在说明社会结构已从同质的单一性向异质的多样性转变,它使人们从不同角度看到了,我国社会正在经历从原有的高度整合的、单极的结构向分化的、多极的结构的变迁过程。作为始于20世纪末的社会结构,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在改变金字塔的单极社会结构,使其不断处于解构过程。与此相适应,伴随着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进行,法律信仰和社会文明地位逐渐被提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得到进一步调整,社会治理过程中整合与单一性极强的伦理社会结构的“人治”方式也悄然淡化,向更加开放的和分化的多极市民社会结构进行变迁。

2.社会结构的变迁是经济犯罪变迁的机制诱因

如上所述,社会结构变迁从同质的单一性向异质的多样性转型,经历了从原有高度整合的、单极的结构向分化的、多极的结构变迁过程。这个过程的变迁带来了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开放式、分化下、多极性的社会结构变迁,成为经济犯罪生成的直接或间接诱因。笔者认为,社会结构变迁下的经济犯罪变迁,不仅会破坏静态财产所有权关系,即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损害,同时,它也会破坏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即对市场经济运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产生破坏。加之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必将会导致一部分先富阶层同广大工薪阶层的收入形成巨大反差,引起社会心理的严重失衡,利益关系矛盾进一步加剧,直接诱发经济犯罪的生成。

(三)社会控制的实现:经济犯罪的变迁动力之三

1.社会控制与国家治理下的经济犯罪

社会控制理论的创始人罗斯认为,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理论法则等都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显然,这样一种有关社会控制手段类型学,是建立在社会化与社会控制概念未分化的基础上的,反映了理论初创时期的某些特点。在现代社会学中,与社会化相区别的社会控制手段主要指法律、道德和宗教。[6](P9)因此,社会控制方式、手段既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现实各种社会关系的产物。经济犯罪的变迁防治在社会控制和国家治理层面,其概念与内涵都存在着一些相似或交叉之处。成熟的社会控制是法治下的社会管理和对犯罪的有效防治。传统的“人治”控制模式,历史早已检验了,不是“政怠宦成”,就是“人亡政息”,或是“求荣取辱”,很难跳出历史周期律。法律控制的价值和作用难以取代,忽略与否定就会给经济犯罪之防治造成严重后果。为此,社会控制与国家治理若多依助法律调控,将会更加益于经济犯罪的防治。

2.社会控制的实现与经济犯罪变迁的防治测度

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社会控制与社会存在越相适应,设计就越科学,实施就越到位,社会秩序就会越稳定,控制犯罪的能力自然就更强;反之,效果则相反。研究也表明,社会控制基本上可以看做是一个常量,“每种社会控制都随着其他社会控制以及它自身的规范位置、方向而变化,法律的社会控制与其他的社会控制之间存在着一种反比例关系”。现代化的进程,不外乎是一个利益分配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而作为国家有组织的社会控制模式摒弃过去僵化的控制模式,政府更多的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着重扮演好维护秩序、干预经济和增进福利三重角色。单就维护秩序而言,政府的目标应当建立在这样一个支点上,即它的目标应着眼于揭露和消灭一个个具体的社会罪恶,一点一滴地实现具体的正义,以使政府这一公权组织树立其公信力。我国传统社会具有的伦理规范在规约社会行为的社会控制中居主导地位,而“伦理型”文明不需要法律发挥太大的调控作用,一个人摆脱了其他社会控制,他就更可能受到法律的控制,这就更容易对经济犯罪进行遏制。从整体上看,各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在其所履行的最基本社会功能上是相对稳定的,相互间的流变非常有限。有学者认为,社会控制是社会结构的功能,既包括社会自觉的功能,又包括社会自发的功能。自发结构的功能形成了社会的自在控制,自觉结构的功能形成了社会的自为控制。[7](P322)也就是说,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其他社会控制都在减弱,而法律控制作为社会控制的实现却在增强,对经济犯罪变迁的危害进行防治就更为有利了。

三、经济犯罪防治之驱动性尝试

随着经济犯罪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大背景下越趋复杂,其变迁后的危害影响也更为恶劣。所以,经济犯罪的防治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它不仅要求有先进的预测和防治理念,而且还需丰富的预测素材和科学的防治手段。为此,对经济犯罪带来的危害,要实现有效性预防和遏制,就必须构建一套严密而又完善的防控体系。

(一)树立打防结合和预防为主的理念

针对目前经济犯罪严峻的现实,要运用法律手段狠抓大要案的侦破工作,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一些涉众型经济犯罪。但一味的重打击轻防范,会使经济犯罪案件呈现出边打边出的状况,公安机关也会对频发的案件疲于奔命。所以,公安机关应强化构建打、防、控一体化体系,这包括建立和健全防范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和综合防控机制,以及提高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针对经济犯罪容易涉及的主要部门,可建立起由公安部门牵头,行政执法与经济管理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这样就能使多部门在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线索就能快速反应,形成发现、控制、查处犯罪的综合执法协作机制及体系,这就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

(二)加强建立和建设高素质的公安经侦队伍

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现代化下的经济犯罪种类不断翻新,涉及层面越来越广,其复杂性和隐蔽性更高,尤其以金融犯罪、集资类犯罪、诈骗传销类犯罪、网络及知识产权类犯罪等为甚。所以,经济犯罪防控系统的构建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公安经侦队伍。这就要求,首先,公安机既要加大吸收熟练技术监督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充实公安队伍的力度,又要建立适应新时期警务工作要求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经侦民警的业务素养能力建设;其次,要求公安机关建立快速反应和联动机制;再者,就是配套和建设先进的专业技术设备,这也是实现上述两点的重要硬件保障。同时,加强经侦民警的职业素养和程序意识及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水平。

(三)实现行政执法的合法合理与司法的公平公正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和违法犯罪屡屡出现,尤其是现代化式的经济犯罪滋生和蔓延,不仅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并且还导致了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的大量流失。行政机关的粗放式执法,使得众多大尺度的经济违法行为得以逃脱制裁,或者简单的经济违法直接演变为经济犯罪[8]。这样不仅是对行政执法合法合理原则的践踏,也浪费了国家宝贵的行政资源。同样,在司法队伍中有少部分不肖之徒,他们见利忘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亦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现代化的推手之一。贪赃枉法下的司法不公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不仅损害法律在人民群众心中正义的形象,而且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激化,导致更为严重的社会危机。所以,采取得力的措施,在行政和司法领域中推进经济犯罪的防治是应然和必然需求。

(四)经济手段的有效介入与市场机制的培育完善

司法实践表明,经济手段的引入可以有效地追诉经济犯罪。笔者认为,在打击经济犯罪时,我国可尝试引入经济手段。首先,加大诉讼费用征收制。鉴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和保护是需要付出大量人力和财力的,所以,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被告人一旦被判为有罪,则应按照一定比例的犯罪数额来对其进行诉讼费用的征收,此举不仅能够威慑犯罪分子,还可更好地改善司法机关的技术装备条件。其次,推行保证金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再者,规范奖励举报制度。司法机关受理群众举报并立案的数据显示,对举报者给予实物奖励(如以奖金形式发放)还是很有效的。从经济犯罪现代化的防治来看,经济手段有效介入,效果会更好。再者,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也是对经济犯罪有效防治的一剂良药。另外,加快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也会更加利于调整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经济利益矛盾,从而可以有效减缓和降低经济犯罪的生成速度。

四、结语

现代化进程下,社会生产方式或经济形态所内蕴的个体与社会关系的模式及其对主体行为的应然要求,依然使经济犯罪随着经济转型、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控制的实现,不断进行适应和变迁。法律调控是对经济犯罪变迁的危害进行有效防治的一套规则体系,同时也是一套价值衡量体系,它不仅反映了人类在探索自身进步中所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精神理念,同时也是社会现代化变迁下人类法治文明和防治犯罪智慧的记录。经济犯罪的变迁动力与防治之间依然存在着应然性和必然性,最大限地降低和减少由经济犯罪变迁所带来的法律与经济的差异化格局,将会更益于凝聚市场经济发展的能量,也会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良性发展作出贡献。

[1]储槐植,等.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吴良健,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3]李曙光.转型法律学——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钱颖一.市场与法治[J].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4).

[5]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6](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7]陈宴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

[8]田兴洪.论我国公安机关犯罪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创新[J].求索,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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