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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结构、交易成本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

2012-04-13

关键词:交易成本界定产权

李 海 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 杨凌 712100)

产权结构、交易成本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

李 海 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 杨凌 712100)

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可以采用不同的产权结构形式进行供给。从效率的角度来考量,需要通过界定产权来降低交易成本。在界定和保护产权方面,政府具有天然的优势,政府通过发挥在界定产权、制定规则和技术标准的优势,可以把外部效应内在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供给效率,但还要注重防止对公有产权的侵害,规制社区和私人产权,提高供给效率。同时要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完善农村社区治理结构,强化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创新。

农村社区; 公共产品; 交易成本; 供给效率

如果按照我国农村的行政村作为标准来划分,我国目前的农村社区有64万个之众。因此,加强对农村社区的建设与管理,尤其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服务)的有效供给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指出,要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建立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本文以对公共产品产权属性的分析作为逻辑的起点,以交易成本作为分析工具,在梳理建国以来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制度变革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政策思路。

一、公共产品的产权结构与交易成本

(一)公共产品产权结构。现实中公共产品具有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两个属性,是相对的概念,完全具有两个属性的纯公共产品少而又少。大部分产品的属性则表现为要么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要么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是处在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公共产品的属性会随着技术条件、政府职能理念、公平效率标准、政府政策倾向、需求状况和私人资本规模的变动而发生变动,如由于消费人数的增加会使原来不具有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变成竞争性的产品;而随着新技术的采用,把不付费者排斥在消费之外变得容易,就会把原来不具有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变成具有排他性的产品。从产权结构上看,公共产品的产权可以采取公有产权,也可以采取俱乐部(社区)产权,或者是私人产权的形式。当然这些公共产品的产权形式,是与公共产品的生产或提供相联系的,这也为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提供了理论基础。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而言,根据其产权形式,有些必须由政府提供,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因为这些公共产品属于较纯的公共产品,且具有规模经济的效应,更能体现政府公平正义的执政理念;社区内部的安全、互助、村规民约以及部分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准公共产品如道路、饮用水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则由社区提供,更能与社区需求相一致,效率也较高;而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如灌溉机井、农机服务等则可以由市场提供,以体现更高的效率。

(二)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又称交易费用,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它是新制度经济学基本逻辑的核心部分之一。1937年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发表,首次把交易成本引入经济分析,开辟了经济学交易成本分析的新思路。上世纪60年代,交易成本分析迅速得到传播,并在学界广泛扩展,日益成为成为整个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概念[1]。

早期交易成本的概念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解释的“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费用”,根据科斯的解释,交易成本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方面,发现价格的成本,即获得精确的市场信息的成本。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价格信息往往是不确定的、未知的,要获得准确的价格信息是要付出代价的。另一方面,履约成本,是指和约达成后,交易人之间常会发生纠纷、冲突和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就需要谈判履约,甚至诉诸法律,所有这一切都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康芒斯将“交易”的概念和正统经济学中“生产”的概念相对应,将“交易”分为三种类型: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市场交易)、管理交易(企业制度)和配额交易(科层制度)。这三种关系类型覆盖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不可避免地存在交易成本。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前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所花费的费用;二是事后交易费用,即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阿罗使用的交易费用一般为“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它包括信息费用、排他性费用和设计公共政策并执行的费用。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交易成本*本文所谓的交易成本出于研究的方便并不包含资产专用性导致的沉淀成本,事实上,在农村社区有形的公共产品供给中,包含大量的沉淀成本。是与交易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同于生产成本的概念。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劳务,总要有一定的人、财、物耗费,即生产成本,这种成本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与物质世界发生关系的结果;而交易成本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在交易过程中,从合约签定前、签定中和签定后,都存在信息不完全的问题,而要获得完全的信息必须花费一定的成本,这就是交易成本。对于任何生产者,都要面临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其收益中不仅要减去生产成本,而且还要减去交易成本,剩下的才是所谓的利润(效益)。

二、产权制度与交易成本

产权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是由法律、规制、习惯甚至等级制度来确定的。产权的界定与否以及如何界定,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成本和收益,而成本与收益是人们进行决策的基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境中,对产权的不同界定并不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境中,不同的产权界定会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界定产权是需要成本的,如果界定产权所需的成本小于界定后新增收益,那么把产权界定清楚是合理的,而由于有了明确的产权边界,也会使人们相互交易中的计算变得简单了。有了明晰的产权制度,可以将成本或收益的外部效应内在化。但如果界定产权的成本过高,使得界定产权变得不值得,这些没有界定的产权就留在了公共领域,其产权就是公有产权。因此对产品产权的界定要么是明确的私人产权,要么是不太明确的俱乐部(社区或集体)产权,要么是完全没有界定的公有产权。

人们进行各种交易说到底是产权的交易,如果产权不明确,在交易中就可能冒极大的风险,如人们用自己的物品来与不知道属于谁的物品进行交易,就可能随时有失去自己物品的风险;同样,人们不能把不属于自己的物品同属于别人物品进行交换。总之,产权不明晰,会限制交易的规模和水平,会表现出较低的效率。但产权明晰后的交易仍然有谈判、执行和监督等成本,这是一般意义上的交易成本。界定和保护产权的成本,是交易成本的一部分[2],但这部分成本是值得的,如果产权界定明晰,受到保护,就可以减少交易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把国家(政府)视为以使用暴力作为强制实施手段的最终第三方。国家(政府)作为具有强制力的第三方实施者,相对于个人之间的产权谈判和约,在产权制度界定和保护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规模优势和相对较低的成本)。国家(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法制制度来界定和保护产权,明晰产权制度,节省了交易各方在交易前需要就产权进行谈判的成本(交易成本的一部分),使交易效率更高。如政府通过界定和保护私人产权可以降低私人供给者的排他成本[3]。没有政府权力的介入,产权就无法有效地界定、保护和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政府)的权力就构成有效产权制度安排,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

但是政府在界定和保护产权时,存在着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作为理性人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同时又有可能通过各种“寻租”行为被“俘获”,从而导致“低效率”产权。

三、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产权变革与交易成本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大体上可以分为人民公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时期、后农业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这三个不同的时期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也相应地采取了不同的供给制度,而不同时期的供给制度与其供给的交易成本有关。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社区实行“一大二公”的体制,无论是生产队、生产大队还是人民公社,既是农村社会的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同时又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实行土地、生产资料及其他资源的高度垄断。在公社内部实行统一核算,通过“一平二调”的资源调配方式,人民公社可以无偿地在全社范围内调配各种资源和劳动力,通过“政社合一”的组织形式,公社和大队基层党组织控制了农村政治和经济,形成了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国家对农村社区的公共产品没有投资或投资很少的情况下,在技术水平低、物质装备条件比较简陋的条件下,政府通过政治动员,通过劳动对资本的高度替代,建立了与当时生产力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初等教育、合作医疗、传染病防治等基本社会保障型的社区公共产品,同时,也建立了与农业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农村基础设施和为农业生产、农民服务的公共服务网络。在当时农民处于高度同质化的情况下,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不仅满足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基本需求,同时也创造了较高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效率。这个时期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采取的是国家主导的、以农村社区为主的公有产权形式和“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其交易成本(主要表现的是政治动员成本)是较低的,表现出较高的效率。

家庭承包责任制体制时期,人民公社时期的“一大二公”和“大一统”的管理体制被彻底打破,人民公社随之被政府序列的最基层的乡政府所代替,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被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代替,变成农民的自治组织,农村治理模式也相应发生变化,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农村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目的是使国家公共权力与农村社区的自主权力互动、互促,实现还权于民,推动我国农村社区的民主化进程,但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城乡分割”的供给体制并没有改变,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基本放弃了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而把公共产品供给的部分或完全交给市场,表现出明显的财权上收、事权下移和祛公共化的趋势。这个时期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决策上政府仍然延续“自上而下”惯性,在没有足够投资的情况下,采取各种各样的达标升级活动,通过乡统筹、村提留、集资、摊派和罚款等形式向农民筹资筹劳,强行摊派成本,实现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这种决策无视了农民的利益,忽视了农民作为独立的生产和经营主体在公共产品需求上的异质性,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而农村社区的自治能力和水平都处于较低状态,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由于“囚徒困境”的博弈,其供给水平处于较低的水平。通过市场的私人供给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受制于产权制度不明晰的约束,还处于较低水平。这个时期,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的交易成本主要表现为政府的政治成本、社区内部的交易成本以及部分市场化供给的交易成本。政治成本主要包括组织、宣传、协调、督促和监督农村社区筹资筹劳的成本;农村社区内部的交易成本主要是社区内部在集体提供公共产品上的谈判、组织、签约和履约等成本;市场交易成本则表现为供给主体在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筹资、决策、价格谈判和执行等方面的成本。由于涉及众多的供给主体和供给产权上的不明晰,这时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整体上表现出较高的交易成本和相对低下的供给效率。

后农业税时期,免除了“三提五统”和非法集资,原来靠“三提五统”所支撑的村级福利、义务教育、基础设施、计划生育和民兵训练都开始改变筹资渠道。中央和省市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逐步加大了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投入的力度,如加大了对义务教育、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村村通工程等公共产品的投资,逐步实现了农村社区基本公共产品的投资向财政主导型转变。在农村,部分公共品如义务教育,中央财政投入明显增加,初步实现了从“农村教育农民办”到“农村教育政府办”的投入格局变革;农村“五保”供养也初步确立了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农村社区内的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产品(服务)的政府投入明显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趋势开始显现,社区内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公共产权占有重要地位。而随着政府对公共产品投入的增加,社区内围绕生产、生活和文化建设在内的公共产品提供上的集体主义行为不断涌现,通过市场或合伙形式提供公共产品大量涌现,私人产权形式成为常态。这个时期,城乡均等化基本公共产品(服务)的提供是政府的行政决策,成本相对较低;社区内对集体主义的不断认同,促进了正和博弈的产生,使得社区内自主提供公共产品的机会增加,交易成本相对较低;而由个人或合伙形式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公共产品由于有了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平台和逐步规范的产权制度环境,交易成本也相比明显下降。由于不同供给主体产权相对清楚,导致交易成本的下降和效率的提高。

在对当前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政府基于公平正义的视角,为农村社区提供与城镇大体相当的基本公共产品(服务),不论是从“单中心”科层制政府层面上的组织性和协调性方面,还是从政府提供此类公共产品(服务)具有规模经济的角度,都会表现出较高的效率。而对于社区内的公共产品(服务),通过政府制定相应的产权制度,可以降低社区内成员之间的博弈成本(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增强社区内集体主义协同行为,增加农村社区内的公共产品自提供能力,实现社区内福利水平的提高。同时对于社区内的近似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服务),政府制定制度或技术标准,可以在消费上实现有效的排他性,提高了私人供给的积极性,实现私人供给的增加。但同时要加大对公有产权的监督,防止对公有产权的侵害;而对私人投资的逐利性,需要政府给予有效的规制,如政府对公共产品制订服务价格和服务标准等,可以有效地避免信息不对称对农民权益的侵害,达到提高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效果。

四、结论与讨论

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属性会因为技术条件、政府职能理念、公平效率标准、政府政策倾向、需求状况和私人资本规模的变动而发生变动,其供给会相应采用不同的产权结构形式。如果从效率的角度来考量不同的产权提供方式,交易成本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在三个不同的时期表现出不同的供给途径、方式和机制,在交易成本的内容和程度上有较大的差异,因而也表现出不同的供给效率。

在界定和保护产权方面,政府具有天然的暴力潜能优势,政府应该发挥在界定产权、制定规则和技术标准的优势,降低各供给主体的交易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同时政府要基于公平正义的视角,为农村社区提供与城市社区大体相同的基本公共产品。

这样也引出了三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一是,在强调基本公共产品(服务)均等化的今天,不同科层制政府的财权与事权要如何合理界定,以保证供给效率的提高;二是,在农村社区的治理问题上,如何培育农民的自组织性,不断增强对集体主义的认同;三是,如何营造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农村社区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私人(合伙)供给。上述三个问题在当前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需求旺盛和异质化不断拉大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张五常.交易费用的范式[J]. 社会科学战线,1999(1).

[2]樊纲.有关交易成本的几个问题[J].经济学动态,1992(5).

[3]林万龙.中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

[责任编辑迪尔]

F323.89

A

1000-2359(2012)02-0123-04

李海舰(1966-),男,河南确山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学研究。

河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2009A630073)

20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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