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基于心理主义吗?
2012-04-13黄正华
黄正华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伦理学基于心理主义吗?
黄正华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心理主义在伦理学研究中不仅是流行的,也是影响深远的传统。心理主义通常包含本体论心理主义与方法论心理主义,它们或它们的混合都可能存在于伦理学研究中。无论何种心理主义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它们是目前伦理学中出现独断论与怀疑论的主要根源。只有给出一种新的研究纲领才能真正摆脱心理主义的困扰,而语言哲学恰恰提供了这样一种研究纲领。在语言哲学中,伦理学研究可能真正克服心理主义的困难,并可能导致伦理学研究的真正深入。
伦理学;心理主义;语言哲学
一、伦理学中的心理主义
行为受心灵的推动,据说正当的行为或符合伦理规范的行为基于某种道德意识或良心,特定伦理规范的给出、接受或遵守无不基于特定的心理过程,因而伦理学与心理学有关。在一些人看来,伦理学不只与心理学有关,甚至研究“心灵是什么?它有何种构成”、“心灵的不同部分与行为之间有何关系”、“道德意志或良心有何性质?它如何引发行为”等心理学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前提。在他们看来,尽管伦理学不同于心理学,但它无疑基于心理学,甚至根本是“指研究意愿行为及其动机,以及道德的情操和判断这些实际的人类个体精神现象的心理学”[1]26,或“就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2]。我们可把这种研究伦理学要基于心理学的看法称为心理主义。要将这种心理主义与另一种心理主义区分开来。后者认为人们至少能部分地了解实际的心灵以及心灵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且坚持,当做到这一点时也就基本解答了伦理学问题或获得了解答伦理学问题的基础。我们可称这种心理主义为本体论心理主义,而称前者为心理学主义。
某种心理学可能相信它是对实际心理过程的研究,因而它基于本体论心理主义。物理学家并不一定把他所研究的物体看做是实际的存在物,他可能只把它看做是对现象的一种简便表达,而物理学根本上只是对现象之间关系的描述。也即在他看来,物理学不基于唯物主义。正如物理学不一定基于唯物主义一样,心理学也不一定基于本体论心理主义。尽管如此,人们还是可能把伦理学看做是基于心理学的,即心理学是伦理学研究的认识论或方法论前提,可把这种心理学主义称为方法论的心理主义[3]。伦理学中的心理学主义者往往认为心理学是对实际心理过程的研究,不然把心理学当作伦理学的基础似乎就缺乏理由了,因而,尽管一些伦理学形式上是心理学主义的,但实际上却包含了本体论心理主义,是方法论心理主义与本体论心理主义的混合。
在伦理学中,这种混合式心理主义是一种流行看法。随意翻开当前的伦理学著作,这样的看法比比皆是。当石里克说伦理学的核心问题“纯粹是一个心理学问题。因为……发现任何一种行为的动机和规律,因而也就是发现道德行为的动机和规律,完全只是心理学的任务”[4]时,当史蒂文森宣称“对于内在价值的强调,决不允许人们忽视使用与事实相关的理由。这种理由与道德判断具有心理联系,构成了伦理学方法论的特殊内容”[5]时,我们可从中体会到这种心理主义。威廉姆斯把所有价值标准基于行为者的动机,相信伦理学没有可能超越个人的心理事实,因而也可以说他是心理主义者[6]。当人们把一些基本伦理语词,如善、正当等基于实际心理过程来定义时,当人们区分心灵的不同部分,并把一部分对另一部分的控制当作至善的条件时,我们不得不说他们的看法是心理主义的。我们也可从流行的快乐主义、利己主义、某些类型的功利主义以及基于义务感的义务论等中,或多或少地看到这种心理主义的踪影。心理主义不只是流行的,也是伦理学中影响深远的传统,这种传统就明显地摆在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从斯宾诺莎到休谟再到康德的著作中。
自弗雷格、胡塞尔以来,认识论中的心理主义广受质疑,现代哲学家努力不再把认识论、逻辑学建于心理学地基上。如果认识论等哲学领域中的心理主义是可疑的,那么至少不加深究地在伦理学中引入心理主义就是成问题的了。在此笔者将努力说明两个问题:心理主义是否是伦理学研究的一个负担?如果是,在伦理学中是否能或如何摆脱心理主义?
二、本体论心理主义的困难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认定心灵实际存在,不过,常识的独断是一回事,把此种独断作为哲学如认识论、伦理学的前提是另一回事。一般而言,只有经过仔细的检视,常识的独断才能作为认识论、伦理学等基础性学问的前提。尽管可以断言行为的发动、知识的形成是心灵的结果,不过认识心灵却存在根本的困难。特定的知识呈现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心灵则无区别地给出并支持所有这样的关系,如果希望关于心灵的知识呈现心灵内部或心灵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那么这种希望实际就难以达到,原因在于,给出关于心灵知识的是心灵本身,而试图完整地获得这类知识时就不得不把给出这类知识的心灵纳入其中,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毫无结果的无穷追溯。也即是说,由于认识心灵时认识对象即是认识者本身,这实际意味着不可能真正认识心灵,这种不可能性不因认识的深入而消除,它基于一种逻辑上的困境。正是缘于这一点,才说心灵超越因果规律,它是自由的。如果心灵无法被完全认识,则任何有关心灵内部或心灵与其他事物之间关系的设想都缺乏充分的认识根据,心灵对认识者来说总是晦暗的。就此而言,在严谨的基础性学问如认识论、伦理学中,心灵便只能是一个逻辑设定、一个纯粹的解释之物,是“为了方便而创造出来的一种人工制品”[7]。
如果只能获得一些关于心灵的模糊影像,不可能完全真正认识心灵,基于本体论心理主义的伦理学将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尽管如此,在日常生活或经验心理学中,人们确实对心灵的构成或功能给出了区分,如区分出想象、记忆、希望与思考,区分出感性、理性、意志等,甚至设想了它们之间的某种关系以及它们与其他事物之间的某种关系。我们要说的是,这些区分尽管能给出,区分的标准却并不可靠。显然,这种标准不能基于心灵本身,否则等于没有标准。如果它基于心灵之外的对象,那么它将不得不基于那些描述外部对象的其他学科如物理学、生理学等,此时不仅难以说心理学是一门基础性学科,甚至心理主义也将为物理主义所取代。实际上,心灵与其他事物之间在性质上的根本差异,使得任何基于外部对象的区分都将失去可靠性。
基于这一点,几乎可对所有依赖于本体论心理主义的伦理学提出疑问或批评。柏拉图把心灵区分为理性、意志和欲望,并且相信心灵的不同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德性。不管特定的德性是否的确基于心灵的特定部分,人们有理由追问:这种区分是否清晰?是否还有心灵的其他部分没有被考虑到?亚里士多德指责苏格拉底没有考虑到德性基于心灵中的“非理性部分”的可能性[8],但他无疑也难以清楚区分非理性与理性,难以清楚非理性如何与伦理德性相关或理性如何与理性德性相关。正如不能清晰地区分感性、知性与理性一样,康德也没有对高级欲求能力与低级欲求能力给出清晰区分,而这正是其伦理学的前提之一。休谟的伦理学基于他把心灵简单地区分为情感与理性的看法,但在不同地方,他对情感与理性有不同的、甚至不一致的说法,这实际上表明,他对它们的理解也并不是有充分把握的。
基于本体论心理主义的伦理学坚持,伦理规范的给出、接受或遵守不仅与心灵有关,甚至基于心灵的不同部分而给出、接受或遵守不同的伦理规范,特定的伦理规范基于特定的心灵部分。如关于责任的伦理规范基于所谓的责任感,关于正义的伦理规范基于正义感。当柏拉图强调心灵的不同部分有不同的德性时,当康德坚持绝对命令是理性的规定时,表明他们有类似的看法。尽管没有可靠的标准,人们也可能基于某些独断的标准而对心灵的内部构成给出分类,并依此考察心灵不同部分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事物之间的作用过程,由此获得某种心理学。显然可能提出多种不同的心理学。鉴于心灵的晦暗性,任何分类都可能是不完全的,甚至存在不一致之处;不过也恰恰不能因一种分类系统存在缺陷而完全否认它。只要这样的分类可能对现象给出某些解释,尽管存在某些缺陷,却难以说由之建立的心理学必定会比另一种心理学更不合理,也难以苛责人们接受它而不接受另一种。如不能因同意康德的心理学而反对柏拉图的心理学,不能因同意休谟的心理学而反对斯宾诺莎的心理学。承诺不同的本体论可能对心灵的结构给出不同的理解,从而对伦理规范给出不同的解释,并且人们难以断言其中一种解释必定比另一种解释更合理。如此一来,基于这种心理主义的伦理学几乎不可避免地充满主观性了。
本体论心理主义坚持特定的伦理规范基于特定的心灵部分,但当更全面地考虑伦理规范的心灵根据时,可能发现特定的伦理规范尽管与情感有关,却也与理性有关,可能发现它尽管与欲望有关,却也与意志有关,断言它仅仅基于心灵的任何特定部分都可能是不全面的。笛卡尔曾说:“当我考虑我的精神,也就是说,作为仅仅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的我自己的时候,我在精神里分不出什么部分来,我把我自己领会为一个单一、完整的东西。”[9]在笛卡尔看来,心灵总是作为一个整体在起作用。如果确是如此,基于本体论心理主义的伦理学无疑是偏狭的。
一般而言,心灵作为一个整体而成为伦理规范的根据,它当然也是非伦理规范的根据。然而,伦理学的目标恰恰在于表明为何伦理规范具有如此的内容,表明为何某种伦理规范是可被接受的。因此,尽管更全面的本体论心理主义可能强调,心灵作为一个整体给出伦理规范,但这也并不是伦理学研究所要求的,或者至少它并没有达到伦理学的基本目标。于是,基于本体论心理主义的伦理学论证在此走向一个悖谬:对心灵的全面研究发现伦理规范的根据与整个心灵有关,但所获得的这一点恰恰不是伦理学要追求的。麦金太尔意识到了这一点。他说,正如休谟希望基于情感来确立道德一样,康德试图基于理性确立道德,而克尔凯郭尔则努力把道德确立在无标准的基本选择上;然而,他们以及其他诸多思想家试图“为道德提供合理证明的运动决定性的失败了”,之所以如此,在他看来是由于他们都从人性前提出发或从本体论心理主义出发来进行论证的结果[10]。
即便人们了解实际心灵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并不能因此建立伦理学。伦理学不在于考虑这种因果关系,而在于确定接受何种伦理规范来评价行为。一个行为受个别心灵的推动,它的发动甚至可能与他人无关,然而评价行为的伦理规范不仅与被评价行为所涉及的心灵有关,也与他人有关,甚至与特定的社会文化传统有关。同时,对于伦理学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如何给出可能的伦理规范,也不是如何遵守伦理规范,而在于为何接受某些特定的伦理规范。可能伦理规范的给出或特定伦理规范的遵守与个别心灵有关,因而解答有关它们的问题依赖于获知它们与特定心理过程之间的因果关系。获取这些因果关系显然是心理学研究的内容,而了解这些内容也可能有助于伦理学研究,但它们并不是伦理学研究的必要条件。实际情形也反映了这一点。正如前面所表明的,人们并不能完全了解这些因果关系,但这并没有影响伦理学研究的扩展与深入。很可能,伦理学中的本体论心理主义把行为的根据与评价行为的根据混淆起来了,把可能伦理规范的给出、特定伦理规范的遵守与伦理规范的接受混淆起来了。
三、方法论心理主义的局限
了解本体论心理主义所面临的困境可能促使人们发现,行为的发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试图通过心理分析来完全确定行为的动机或行为与心理过程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许不可能。对伦理学来说,尤其需要了解的是评价行为的伦理规范是什么以及接受它的根据是什么,因而对实际心灵结构的探讨、对影响给出特定伦理规范的心理因素的分析、对遵守伦理规范所要满足的心理条件的了解等,如果不是不太关涉伦理学研究本身,至少也不是它的重要目标。不过,反对本体论心理主义并非排除使用心理语词,并非不谈论心理过程。一种看法认为,尽管心理语词不是对某些心理实体或心理实体过程的描述,但心理学依然是伦理学研究的基础学科,并且只有基于心理学才能恰当地解答伦理学问题。这即是所谓的方法论心理主义。
行为的发动与心灵有关,而伦理规范的接受与它所规范的行为特征有关,也即与心理过程有关,因而在伦理学中使用心理语词不仅是可能的,甚至也是必要的。不过这并不要求去追索伦理规范产生的心理根源,并不要求从心理内容中寻找伦理语词或伦理规范的意义,也即不要求承诺本体论心理主义。实际上,祛除本体论心理主义的伦理学可能认为,它所使用的心理语词只是对某些现象如对行为现象的表达,其意义或包含心理语词的伦理规范的意义可通过这些现象体现出来。如它可能认为仁慈表示一类行为,当它接受伦理规范“应当仁慈对待他人”时,也就意味着它断言某类行为是正当的。那么,这种方法论心理主义可能为伦理学研究开始新的方向吗?
尽管方法论心理主义可能摆脱本体论心理主义的诸多困境,但由于它强调心理学在伦理学研究中的方法论作用,而并不关注心理学本身的基础,相反,它往往采用一种胡塞尔所说的自然思维来理解心理学,结果它又倒退到本体论心理主义了。即便不承诺本体论心理主义,方法论心理主义依然存在困难。根据方法论心理主义的要求,伦理学要从心理语词的意义来理解伦理语词,要从心理事实或心理学知识中构造出伦理学知识,也即要把伦理语词与伦理学知识还原于某些心理语词与心理事实或心理知识。这种还原论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伦理学相对于心理学的自主性。如果伦理学具有不同于心理学的某些特征,具有相对于心理学的学科自主性,那么伦理语词与伦理学知识也就并不能完全还原于心理语词与心理事实或心理学知识。因而过于强调这种方法最终带给伦理学的不是研究的深入,而是独断论与怀疑论。
通常认为,对行为的评价或接受某项“应当做什么”的伦理规范要基于事实及关于事实的知识,但并不能完全由此决定,也即伦理学既包含事实内容,也包含规范内容。许多人注意到,即便获知了关于行为“是什么”的事实或事实知识,也无法由此确定是否要接受某项“应当做什么”的伦理规范。一般而言,心理学基于“是什么”的事实,它所获得的是事实知识,因而仅仅根据它难以告诉人们接受何种伦理规范。可以说,方法论心理主义与本体论心理主义在此面临相同的困难,即它们都只谈论“是”的问题,而没有充分注意到“应当”的问题,没有清晰地区分“是”与“应当”,因而无法真正达到伦理学目标。
要说明的是,对伦理学中事实内容的了解也并不一定完全基于心理学,它可能以其他知识领域如物理学、经济学、生物学等为基础,即这些领域中的事实或事实知识也可能成为伦理学研究的基础。对伦理学研究来说,或许心理学比其他学科更为重要,但通常难以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心理学与其他知识领域对伦理学的影响有根本的不同,因此我们更愿意把它们之间的不同看做只是程度上的,而不是本质上的。对此维特根斯坦也有类似的看法,他曾说:“心理学不比任何其他自然科学更为接近哲学。”[11]48如果他的看法合理,那也可以说,心理学不比任何其他自然科学更为接近伦理学,甚至可进一步说,心理学不比任何其他关于事实的科学更为接近伦理学。如果对伦理学来说,心理学并不是唯一的基础学科,在伦理学中顽固地坚持方法论心理主义也就没有必要了。
四、伦理学研究的基础
其实,在伦理学领域也可看到对心理主义的不满。西季威克说:“说命题‘应当讲真话’仅仅陈述了我对讲真话的赞成态度,而命题‘不应当讲真话’也仅仅表达了另一个人不赞成讲真话的态度……这是荒谬的……此种陈述与那种道德情感的陈述极其不同。”[1]50-51西季威克当然未能完全清楚心理主义的局限,但在此也可看出,他并不准备完全赞同心理主义。摩尔反对自然主义时无疑也反对了心理主义,甚至其主要目的就是反心理主义的[12]。受摩尔影响的现代伦理学者通常也不对心理主义抱有好感。
不过,摩尔论证上的诸多困难也表明其反心理主义至少是不充分的,同时,由于没有找到伦理规范的真正根据,结果他走向直觉主义,这为心理主义打开了大门。这一点在摩尔的诸多后继者如艾耶尔、史蒂文森等人那里以更为显明的方式体现出来了。
撇开元伦理学中的其他问题不谈,仅就其分析方法而言,尽管它可能澄清伦理学中一些语言的意义与用法,可能清晰地呈现伦理语言的逻辑性质,但如果不能为伦理规范找到更合适的根据,也难以彻底地摆脱心理主义。因此,可否摆脱本体论心理主义或方法论心理主义,除了指出它们所面临的困难之外,也许更为关键的是要有一种新的研究纲领。我们确信,现代哲学中的语言学转向不仅为认识论提供了新的研究纲领,也为伦理学提供了新的研究纲领。
如果任何事物只有表达于语言中才能被认识与讨论,那么无论伦理语词的意义是什么,或伦理规范的内容及其根据是什么,都必定要在语言中体现出来。语言并不是与所表达思想无关的传达工具,它不仅可能影响它所表达的对象,甚至影响它所表达的内容,甚至思想不过就是有意义的语言表达[11]41。另一方面,语言表达与产生它的心灵有关,与它所表达的对象有关,也与产生它的情境有关,它是所有这些因素的共同呈现,它甚至具有一种不同于所有这些因素、而由这些因素突现出来的性质。因此,不能仅仅凭借其中的某种因素或某些因素来确定语言表达的内容及其特征。果如此,可以预见,追溯实际心理过程,不仅不可能完全了解人们为何做出某语言表达以及为何它具有特定的内容,也不可能完全确定为何它是真的或是可被接受的。从语言哲学来看,心理主义对于伦理学研究、以至对整个哲学研究来说无关紧要。
一旦作出这种转向,也就可能更新我们对伦理语词的理解以及看待伦理问题的方式。语言表达是人们相互交流的结果,它在社会中呈现,因此任何伦理语词都不能完全基于个别的实际心理过程。不管“善”表达何事物,它的含义将与它在语言表达中的用法有关,它不能完全被定义为个人的主观欲望。如果快乐要通过“快乐”一词表达,对快乐的理解就不是完全私人的,确定快乐的标准也不是完全私人的,它具有公共性。这使得那些全然主观主义的快乐论甚至变得不可能了。接受某伦理规范需要基于某些根据,而伦理规范的逻辑根据只能是另一些语言表达。从其他地方,如从实际心理过程中、从心灵与外部对象的作用过程中寻找根据的做法,通常不是导致逻辑混乱,就是只能收获某些主观独断。在新的研究纲领中,研究伦理规范的根据的重点并不在于追溯其心理过程,而是探讨表达伦理规范的语言特征以及它与其他语言表达之间的关系。当人们坚持,伦理规范通常由“应该”联结,并且它与由“是”联结的语言表达具有根本不同的特征时,他至少部分同意了这样的研究纲领。
在一些人看来,这种讨论方式可能获得某些进展,却没有给出语言表达的充分基础,因而并不完全令人满意。伦理规范尽管由语言表达出来,但语言表达也是实际心理过程的结果,追索这些语言表达或它们所包含内容的心理根源,不是更符合寻根究底的理性精神吗?这种追问明显受近代理性主义的鼓舞,然而,它也恰恰因此陷入了本体论心理主义的困境。实际的语言交流总在一定的基础上进行,却并不是总能在逻辑上寻根究底,它总要在某些地方打住。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表明的,“在有充分理由根据的信念的基础那里存在着没有理由根据的信念”[13]41,“我们必须学会懂得某些事情是基础”[13]72。认为所有东西都有根据,并且总能寻根究底,正是在此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导向了独断论与怀疑论。近代认识论所面临的困境明显地表明了这一点。
语言表达总是出现在特定的人群或共同体中,伦理规范在一定的共同体中呈现,为何接受特定的伦理规范而不接受另一些,这与特定的共同体有关。只要注意实际的语言交流过程,人们就可能对上述问题给出合理的解答。对诸如此类问题的解答将可能表明,伦理规范的内容以及伦理规范的接受,尽管不是绝对的、不是相对于人类的,却是相对于特定共同体的;它们能在特定的共同体中获得确定性,从而可能消除伦理学研究中的独断论与怀疑论。我们相信,可能根据语言哲学的基本观念及方法来解答诸多伦理问题,从而满足人们对伦理学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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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维特根斯坦.论确实性[M].张金言,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Ethics are based on Psychologism?
HUANG Zheng-hua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Fujian 350007,China)
Psychologism in the research on ethics is not only popular but also far-reaching traditional.Psychologism usually contains the psychologism of ontology and the psychologism of methodology,which may exist in research on ethics.No matter what kind of psychologism has the difficulties to be difficult to overcome,which causes dogmatism and skepticism in ethics?However,philosophy of language provides a program of research on overcoming psychological distress.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ethics of research can really overcome psychological difficulties,and may cause the true depth of the ethics research.
ethics;psychologism;philosophy of language
B82-05
A
1007-8444(2012)03-0312-05
2012-01-20
黄正华(1970-),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外国哲学、伦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王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