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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及权益保护

2012-04-13黄宗德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11期
关键词:预付权益保护法经营者

黄宗德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泰州 225300)

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及权益保护

黄宗德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泰州 225300)

预付消费作为当前诸多消费方式中的一种,从本质上来说,它是服务消费合同,也是预付格式合同。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诸多方面的制约,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而,需要加强对预付消费中消费者法律地位的研究,结合预付消费中的具体情况,构建预付消费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体系,以应对预付消费中消费者各项权益受到损害,探索出保障预付消费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预付消费;消费者;法律地位;权益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在现代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各种新型的消费方式应运而生,其中预付消费作为一种便利与时尚的消费方式迅速发展起来。目前,预付消费在医疗服务、电信服务、美容美发服务、网络服务、健身服务以及各种商会和球会服务等领域俨然成为了最为普遍、最为流行的消费方式。当然,各种消费模式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影响,预付消费模式也一样,这就使预付消费中消费者的权益和各项权利变得脆弱,存在着风险。

一、预付消费的性质

研究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必须首先对预付消费有清楚的认识。所谓预付消费也就是指提前消费,顾名思义,就是指消费者某一项特定的服务或者商品向该服务或者商品的经营者和出卖者以预先交付的形式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进而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和提供者一方获得会员卡的资格,并且根据会员卡的资格以次数或者期限的消费形式享受到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新兴的消费模式[1]。

预付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之一,具有比较明显的特征:首先,在获取会员资格方面,消费者要想取得预付消费的各项权利,必须以会员资格作为基础,而这种会员资格直接产生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不需要经过任何的如银行证券等媒介机构。当然,会员资格的取得与会员权利等也必须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从预付消费中消费者的权益行使的限度来分析,消费者在预付消费中不能够一次性地获得所有的消费权利,而其消费具有一定的部分期待权性质;再次,预付消费作为一种双方意愿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意愿表达一致,双方符合法律准则的情况下才能够进入到实质性的预付消费阶段;最后,从预付消费的风险性来看,具有很明显的单方风险性质。由于经营者在预付消费中能够一次性获取权利而将义务分散承担,是预付消费的极大受益者,而消费者则预付资金,分散获得权利,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权益保障遭受一定的挑战。

二、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受侵的原因

预付消费作为消费方式的一种,预付消费当中的消费者法律地位也有着明确清晰的规定。预付消费当中的消费者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必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各项基本义务,同时也享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2]。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预付消费作为当前流行并且特殊的消费方式,预付消费中的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前面对预付消费性质的分析,预付消费是服务消费合同,消费者作为其中的买受人,以预先交付一定资金的代价来换取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给付行为,而在通常情况下来分析,这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可以看作是债务人行为,但是,消费者在这种消费模式之下却是先付费后消费的行为,因而也就具备了债权人的一些法律权利和法律地位,也就是有权利要求经营者为其提供某一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其次,预付消费作为一种格式合同,消费者作为其中的被提供方,以提前缴纳一定费用而分散地享受权利的方式很可能会面临着权利散失的风险。不仅如此,消费者在预付消费当中作为被提供方也一定程度上被限制了其作为普通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而很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经营者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损害权利。

预付消费的发展虽然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和优惠,但这是一种在信赖利益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消费者在没有获得权利之前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其权利的获取完全控制在经营者手中,因而给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和保障带来了单方面风险。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权益遭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营者在集中收取了大量的预付款之后以无限期的“拖延”或者消失的方式来拒绝履行服务或提供商品,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其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以变化的方式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损害。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服务质量不断变差;霸王条款将余额变没;转变经营主体,将会员资格变没;消费者开始有选择权,之后也变没了。再次,经营者凭借自己掌握了一定消费者的信息,为了盈利,肆意地将消费者的信息或者隐私泄露出去;最后,预付消费中,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特殊性,这就导致了消费者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权益受侵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道德风险方面,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和诚信制度缺乏;市场风险方面,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法律风险方面,预付消费法律制度缺乏。

三、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

基于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权益受侵的原因,研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预付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需要从内外两个层面来实现,内部层面上,需要切实加强消费者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树立强烈的法律维权意识,勇敢地和侵犯自己权利的经营者对抗。从外部层面上看,需要加强道德建设,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建立诚信制度,构建科学而有力的预付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3]。

(一)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培养,帮助消费者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

在预付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侵的现实情况下,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是一个很明显并且非常普遍的问题。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消费者在权力受侵的情况下,无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能忍气吞声。据调查显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拥有强大的群众基础,但是真正地懂得并且会利用该法律的人却并不多,尤其是对于新兴的预付消费方式而言,很多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法律权利。针对此种现象,必须切实加强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培养,一方面政府必须充分利用广大的媒体和现有法律人才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的宣传,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入人心。此外,作为司法机关,应该用一些经典的、普遍的消费者权益受侵案例来教育广大消费者,给消费者以启迪和引导。

(二)构建道德体系,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制度的建设

必须加强社会道德体系的构建,切实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构建诚信制度。一方面,应该加强企业等经济组织对自身性质的认识,让预付消费的经营者充分认识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两者都是经济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平等交换,而不能够以任何欺诈或者逃避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另外,必须加强企业等经济主体的法律认识,以法律的强制性来提高市场道德水平,深化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责任来严格规定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另外,深化企业对消费者的认识,让企业等经济主体充分理解到要维护稳定的客户,要取得消费者的信赖,就必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尊重市场秩序,尊重社会道德,不欺骗消费者,与消费者维持和平的关系。此外,必须切实加强诚信机制的构建,营造信用文化。市场诚信制度的构建成功有四个关键点:其一,信用制度的构建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加强对预付消费中经营者的信用档案的建立,定时进行披露,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公之于众;其二,信用制度构建应该是平等的、统一的,所有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处于无差别和无歧视状态之下;其三,信用制度管理应该是分层次的;最后,信用制度必须实现信息的共享,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信息公布于众,避免和限制不法经营者的流窜作案。

(三)加强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修订和制定

在预付消费的立法上,必须切实加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针对新兴的预付消费模式制定出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预付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和条款。

四、结论

在预付消费中,一方面,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可以省掉每次消费都交付现金和排队的麻烦,可以享受到消费便利,并且商家也会给预付消费者在价格上一定的优惠;另一方面,经营者则可以在短时间内吸取较大金额的资金,能够快速回笼成本,同时还能够拥有比较长期、比较固定的客户资源。但是,消费者先预付资金而分散的享受商品和服务,具有滞后性,加上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诚信制度缺乏以及预付消费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构建预付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

[1]张慧玲,李莉.论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J].工商行政管理,2008,(7):53-54.

[2]戴蓬军.论预付费用的性质和意义[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6):12-15.

[3]麻冠丽.试论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3):52-53.

DF414

A

1001-7836(2012)11-0211-02

10.3969/j.issn.1001-7836.2012.11.079

2012-09-17

黄宗德(1965-),男,江苏泰兴人,讲师,从事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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