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判制度创新的成果、意义及其发展趋势
2012-04-13王帅
王 帅
(浙江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论我国审判制度创新的成果、意义及其发展趋势
王 帅
(浙江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我国转型期出现的多种审判制度创新可用“立体化审判”这一概念来总结和概括。其内容主要包括审判内容方面的创新制度、审判形式方面的创新制度、审判与调解的对接。各个维度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立体化审判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是司法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然方向。
立体化审判;司法制度创新;审判与调解对接
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带动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变革,尤其是在审判方面,各地进行了大胆探索,在传统法庭审判的基础上,逐渐创造出专业性法庭、巡回法庭、网络法庭等多种审判形式,逐步形成了以传统法庭审判为主,多种审判方式为辅的多元化、立体化审判格局。立体化审判主要包括审判内容方面的创新制度、审判形式方面的创新制度和审判与调解的对接。
一、立体化审判在审判内容方面的创新制度
第一,少年法庭。有些法院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成立了少年法庭。这种形式在立体化审判体系中是较早出现的,可以认为是立体化审判发展初期的一种形态。成立少年法庭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在严肃法律的同时,应注重挽救教育,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少年法庭多在法院内部设置,少年法庭的法官,有的是专职,有的则是兼职。但也有的地方法院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如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于2007年3月成立了全市第一个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该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方针,以青少年的犯罪特点为基础,结合本地区实际,立足“圆桌审判”,总结出“望、闻、问、切”四诊法,构建了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考量系统,大胆探索人性化、和谐化、立体化办案的新方法。该法庭所判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为零。①《浅谈兰山区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经验》,法制网山东频道,2009年9月7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09-09/07/content_1149874.htm?node=6193.
第二,交通事故法庭。2004年,全国首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庭”在山东枣庄成立,凡在枣庄市辖区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律由交通事故赔偿法庭统一审理。法庭组成人员由资深法官和深谙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②此外,为了规范审判活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枣庄市还出台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庭工作规则(试行)》,制作了《诉讼指导书》和《诉讼风险提示书》,设立了立案热线电话,推出了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司法救助、诉前保全、速裁审判等配套措施,使这种法庭制度日渐成熟和高效。参见《国内首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庭”在山东成立》,中广网,2004年8月13日,http://www.cnr.cn/2004news/internal/200408/t20040813_255261.html.几年后,交通事故法庭这种审判形式逐渐流行。2008年,海南首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庭。2009年,广东佛山首个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建立。2010年,西安市长安区、青海省乐都县、银川市长兴区也相继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交通事故法庭遍地开花,充分显示了这一创新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三,旅游法庭。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因旅游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旅游法庭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旅游法庭主要受理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炒房、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强买强卖、非法收取回扣等旅游纠纷案件。旅游法庭的成立可以有效应对旅游服务不可贮存、旅游过程的流动性及缔约形式的不规范性等特殊问题。2002年,全国首家旅游法庭在海南省三亚市成立。海南省高院适当放宽了立案条件,扩大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建立了繁简分流和旅游纠纷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庭裁决和立即执行的快速处理机制,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标的不大的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实行当庭调解、案发地调解、电话调解,小额旅游纠纷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等,并采用“110联动”出警方式受理案件。近年来,全国多处地方效仿海南的做法,成立了专门的旅游法庭,及时有效地处理了大量旅游纠纷案件。
第四,知识产权法庭及其“三审合一”模式。首先出现的是附属于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截至2007年3月,北京市已经在各基层法院设立了5个知识产权法庭。2009年4月,珠海市高新区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具有独立编制的知识产权法庭,并于同年12月正式取代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集中管辖珠海市全市范围内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三审合一”是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审判机制。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基本是三审分立,各自为政,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这种审判体制带来了诸多弊端,如审判权限交叉重叠、案件受理推诿扯皮、审理标准宽严不一等等。“三审合一”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这是我国审判机制的一项重要改革。1996年1月1日,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刑庭、行政庭密切配合,运用多种审判职能,审理了涉及侵犯中美合资上海吉列有限公司“飞鹰”商标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这种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审判模式,被已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称之为“浦东模式”。此后,“三审合一”的“西安模式”、“武汉模式”、“重庆模式”等相继出现。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人民法院、4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在全省全面试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三审合一”不仅节约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更重要的是统一了司法尺度,化解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冲突矛盾。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种审判模式给予了肯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明确规定推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
二、立体化审判在审判形式方面的创新
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新型审判形式主要有巡回法庭、网络法庭、速裁法庭等。
第一,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在我国出现较早,这是一种将审判地点灵活化的审判方式。实践中存在两种形式的巡回审判:一种是纯粹的流动审判,另一种是巡回地点相对固定的定点审判。在第一种形式中,最为典型的是流动法庭。这种法庭以汽车等为交通工具,将法庭“搬到”需要的地方去。流动法庭一般设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以应对当事人因路途遥远而不便出庭、不愿出庭等情况。如贵州省镇远县法院有一支三人组成的巡回于大山深处的羊场法庭,①作为该县条件最艰苦、办案人员最少,同时辖区最广的法庭,羊场法庭的法官们扎根山区,为民司法,以汽车法庭为载体,创新思维做好司法调解工作,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田间地头,被辖区群众称为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参见《羊场法庭调解促和谐 真情解民忧》,中国法院网,2011年6月2日,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6/02/453277.shtml.福建省永安市有一支活跃在基层农村的“西洋女子巡回法庭”。②西洋女子巡回法庭辖区点多面广、山高路远,最远的槐南乡梧桐洋村离城区有蜿蜒、崎岖的111公里山路,需驱车2-3小时才能到达城区。为解决偏远农村群众打官司交通不便的问题,法庭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提出完善“大巡回审判机制,”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以“巡回办案、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大巡回审判活动,推行片区责任法官、便民联系卡、灯光法庭、墟天法庭等便民措施,将服务窗口前移至各乡镇、农村。三年多来,法庭共深入农村巡回办案869件,累计行程8万多公里,提供下乡法律服务400余人次,被基层群众亲切地称为“家门口的民生法庭”。《西洋女子巡回法庭“125”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国法院网,2011年6月1日,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6/01/453102.shtml.在一些草原和沙漠地区,则出现了“马背法官”、“驼背法官”等。值得一提的是,流动法庭并没有放弃基本的法庭形式,多是利用村民活动场所、院落甚至是牧民的蒙古包、毡房,临时搞个简易形式,但国徽、法官服、原被告标牌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元素。第二种形式实际上是在法院之外设立的巡回审判点。这是巡回审判中相对固定的一种新形式,也可以称为巡回审判的一种发展形态。靖江市的一位法官就坚持把审判现场设在乡村。③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陈燕萍,在法院工作了22年,15年扎根在农村基层人民法庭。她忠实履行人民法官为人民职责,被人民群众誉为百姓信服的好法官。徐州市泉山区在小学内建立了未成年人巡回审判点,专门处理未成年人在校的几类案件。①2011年1月10日,针对辖区实际情况,泉山法院与泉山区文教体局共同在区属五所小学设立在校未成年人巡回审判点,将校园伤害案件、学生人身损害案件等涉及未成年在校生的民事案件在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在法院与学校之间搭建起“民”与“法”的沟通桥梁,一方面规范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行为,提升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水平;另一方面强化法制宣教功能,引导未成年人通过理性处理矛盾纠纷,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参见《徐州日报》2011年1月12日第3版。巡回审判作为一种审判制度,不仅审判地点可以随机确定,也要有相应的人员、方法和制度进行配套。在人员方面,参与巡回审判的法官应相对固定,要在了解巡回法庭的特点基础上,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应对。一般来说,方法比较灵活,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入情感因素和教育因素。
第二,网络法庭。我国的网络法庭主要指网上审判,即通过视频、音频等通讯设备,使法官或当事人在身处异地的情况下完成审判进程。由于这种审判形式在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等方面表现出特别的优势,当事人足不出户,鼠标加键盘,网上就能打官司,网络法庭几年时间便风靡全国。2010年,全国首家交通事故视频法庭在山东烟台落户。工作日期间,通过视频法庭,法官超前介入事故处理,与当事人通过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和终端设备等,开展法律咨询、现场调解、开庭审理或开庭宣判等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争议,②《 全国首家交通事故视频法庭“落户”烟台芝罘》,人民网,2011年5月26日。http://sd.people.com.cn/GB/166202/172837/14749679.html.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精力和诉讼费用,而且实现了交通事故纠纷的“一站式”处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了各类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发生。在实践中还出现了另外一种形式的网络法庭,或称“科技法庭”。江苏省镇江市京口法院的科技法庭将所有案件的庭审活动实现全程监控录像,全院联网电脑只要打开相关程序就可以实时同步观看庭审情况。③《“网上法庭”让审判更透明》,《江南时报》2005年11月23日第30版。此种“网络法庭”实际上是审判公开和司法监督的一种举措,也是法院现代化建设的创新。
第三,速裁法庭。速裁法庭是一种快速裁判的法庭形式。这种审判形式一般运用于一些案情简单、责任明确、标的较小、类型单一的案件。其有如下特点:一是裁判效率高,需要较高的人员素质;二是要求审判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因为速裁法庭审判的多是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三是程序简单,法庭在遵从基本审判程序的前提下,依据有关规定运用特殊的简易程序,当然,这种简化是在规范前提下的简化。
三、立体化审判中的审判与调解的结合
伴随审判方式的改革创新,调解作为审判的辅助形式和社会救济形式,也在不断改进和发展。一是司法调解更加完善,审判与调解开始对接。无论是法庭调解、庭外调解还是刑事和解,其内容和形式都有较大的发展变化。在调解制度创新方面,各地涌现出许多值得肯定的做法。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成立的“朱学军调解工作室”就是法院调解工作的一个先进典型。朱学军法官作为公认的调解能手,除了在审判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还在杭州电视台的纠纷调解类节目中充当“和事佬”,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二是人民调解向司法靠拢,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一直是制约人民调解制度与司法对接的瓶颈。以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并没有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以合同的性质,但并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这个关键问题上,《人民调解法》明确了态度,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三是大调解机制初步形成。所谓大调解机制,就是将多种调解机制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各种制度优势的同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进调解工作的进行,从而更有效地处理社会矛盾。对此种机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倡导:与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不能调解和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裁判,充分发挥裁判在明辨是非、规范行为、惩恶扬善中的积极作用。与此相近的还有一些地方创建的人民调解仿司法模式、道德法庭模式等。“仿司法模式”具有一定的司法属性,主要体现在调解标准的司法化、调解方法对司法方法的借鉴和调解人员的心态变化几个方面。同时“仿司法模式”具有多方面的司法外观,如调解具有多个层级,调解程序参照司法程序设置,调解室仿效法庭进行布置,甚至档案资料也像案件卷宗一样进行规范地归档等,从而为人民调解向司法靠拢以及“大调解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四、作为审判制度创新的立体化审判的意义及发展趋势
立体化审判的社会价值和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体化审判是科学发展观在审判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立体化审判的诸多创新都彰显了人本理念,如巡回审判将庄严肃穆的法庭搬到了乡村农家,既便民利民又有利于普法教育,圆桌法庭拉近了审判机关与原告被告的距离,未成年人法庭将法庭审判变为保护和教育少年儿童的课堂。这些都是从关爱人民、尊重人权出发,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是人性化审判的生动体现。第二,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在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多发、错综复杂,各类案件居高不下。在新的形势下,单纯依靠传统、单一的审判模式已不能应对诉讼量激增的局面。多元化、立体化的审判模式能有效地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第三,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如何有效应对司法资源不足,提高司法效率,以往多从人员角度着眼,如增加法官数量、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办案水平,这样虽可在短期内使问题得到缓解,但随着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和案件类型的日益复杂,往往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立体化审判从体制、机制创新入手,通过对司法资源的整合和科学配置,“增效”与“节流”并举,加快了立案、办案、审判进度,在不违背诉讼程序的原则下实现了快审、快执,大大减少了积案数量,同时为解决司法资源不足提供了新的思路。第四,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立体化审判中,对不同的案件有多种可选的方式,司法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为适合的方式,使案件通过最佳的方式获得最圆满的解决。这种“最优”应以效果来进行评判,基础的标准是,案件依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进一步的标准是,使双方当事人能够信服并乐于接受;更高的标准是,可成为其他此类案件的指导;最高标准则是案件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良好的社会影响除了能够得到舆论的肯定和民众的赞同外,更重要的是能够树立法律的权威,逐渐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第五,有利于构建法政良性互动关系。传统上存在的“法政一体”与“法政分离”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不利于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现今,法学界在司法改革、司法独立等问题上,往往“谈政色变”。事实上,政治对司法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良性影响多有存在,如政策可以引导司法创新,政府可以助推审判与调解的对接等。立体化审判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特征,能够较好地处理司法与民意、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为构建司法与政治的良性互动关系提供了更加开阔的发展空间。
当前的司法体制创新,实质是在当下盛行的能动司法理念引导下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这一改革正显现出如下发展趋向:第一,审判内容向专业化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业门类和社会分工日趋细密,社会矛盾在复杂化的同时也日趋专业化,尽管目前个别地方在审判机构设置上有分有合,但大的趋势是合久必分,合中有分,审判方式专业化为大势所趋。可以期待,由于专业化审判更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必将逐步走向普及。第二,审判形式向多样化发展。各种新的审判形式不断涌现,而且在一段时期内,还将陆续出现,这充分证明我国司法体制充满活力。在此要注意的一点是,不能只强调创新,而忽视了实效。创新应该始终在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进行推广,必须经过严格的实际运作效果的检验。第三,非诉调解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由于非诉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机制的形成,大调解格局呼之欲出,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将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产生更大的影响。第四,司法创新向规范化发展。这种“规范化”可以从多个层面来理解。首先,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法规等使司法制度创新本身具有合法性基础。其次,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等对诸种创新方式的实施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再次,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通过行政规章、指导性意见、建章立制等来助推立体化审判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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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2]03-0091-04
2012-02-08
王 帅,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武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