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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兽药残留分析及控制对策

2012-04-13陈有荃

四川畜牧兽医 2012年6期
关键词:畜产品兽药养殖场

陈有荃

(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重庆 涪陵 408000)

1 兽药残留因素分析

目前,在畜牧业生产过程中造成兽药残留超标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因素。

1.1 饲料中滥用原料药、药物添加剂造成兽药残留超标 一些企业为追求高效益和高利润,在饲料添加剂或饲料中超剂量或滥加兽药(抗生素、磺胺类、呋喃唑酮等化学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且不在标签上标示所含化学药名称和休药期,并向养殖户销售,使畜禽在生长周期体内不断蓄积药物,导致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

1.2 治疗疾病中滥用药物造成兽药残留超标 目前抗菌药在畜禽养殖中使用量惊人,经调查发现当前由于一些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缺乏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的知识,盲目用药,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非法产品的使用者。同时基层兽医的医疗技术水平不高,一些兽医在治疗疾病中,往往采取“大包围”的方法,一头患病动物要用多种抗生素和多种化学药,致使动物体内蓄积多种药物。特别严重的是由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早期的抗菌药在动物疫病防治中效果逐渐下降,目前不少养殖场为提高疗效、减少损失,超剂量使用抗菌药物,甚至使用在人药中尚属新药的一些头孢类抗生素,不仅造成畜体药物残留超标准,而且加速了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对医药资源构成了巨大的威胁,是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

1.3 忽视休药期造成兽药残留超标 一些养殖企业或养猪户不按停药期的要求,在动物出栏前的休药期内还继续使用含有兽药的饲料,造成动物产品的药物残留超标。虽然目前国家对大部分兽药制订了明确的休药期,但养殖场为避免停药后可能面临的动物疫病风险,往往不遵守停药期规定,休药期未满就出售畜禽,造成了畜产品中兽药残留的超标。

1.4 生产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化学物质屡禁不止 尽管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瘦肉精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不法养殖场户能够通过医药、化工等渠道取得该种类产品,一些替代兴奋剂类物质在养殖中私下使用,由此看来禁用药物的使用未得到彻底禁止。

1.5 技术支称体系不健全 目前在区县级只有种植业产品质量监测检验建设项目,还没有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建设项目,区县对畜产品兽药残留不能检测,缺乏对其执法监管技术支撑依据。虽然当前区乡两级畜牧兽医部门对饲料企业和养殖场加强了日常巡查,而对于有意在饲料生产环节和养殖环节不按规定使用药物的饲料企业或养殖业主,日常巡查的监管作用非常有限。因此,目前区县级不能对畜产品的兽药残留进行检测的现状给不法分子在饲料生产环节和养殖环节违规使用药物提供了可趁之机,导致畜产品残留超标。

2 控制对策

2.1 抓好动物疫病防制,减少疾病发生和兽药用量 要构建动物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在动物饲养场的选址、设计、布局等方面着手,从引种、自繁自养与人工授精制度建立,合理生产工艺流程的建立,科学的消毒、免疫与驱虫程序的建立三方面构建动物饲养场生物安全体系。要做好免疫注射,并加强对免疫效果的监测和动物疫病的检测。要增强动物疫病预防、预警。及时沟通各地区的动物疫病发生情况,进行信息互通和开展风险评估,减少因为动物及其产品的大流通而带来的动物疫病隐患。要严格检疫、隔离制度。

2.2 抓好兽药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秩序的整顿,从源头杜绝违禁药物和不合格兽药流入养殖环节。特别是当前要大力推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的实施,兽药GSP是我国在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认证后,从经营环节提高兽药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强化兽药法规和科学用药的培训,科学使用抗菌药物,督促养殖场户严格遵守休药期有关规定,减少畜产品中的兽药残留和耐药性病原微生物。同时,要鼓励优质高效低残留的新兽药研发。

2.3 强化畜牧业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严格动物饲养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进行兴奋剂检测,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执法检查不能仅针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对动物饲养单位也要进行检查,利用动物耳标等免疫标识推行可追溯制度,一查到底,从源头上堵截各类违禁药物的使用。重点打击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和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而不标识的违法行为,以及假劣兽药的生产经营行为。对在养殖环节使用禁用药物、以人用药物代替兽用药物的不法养殖场户,要坚决依法处理,对典型案件依法从重处理,以此起到震慑作用。

2.4 加强宣传,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接受监督和配合监测工作的自觉性。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兽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兽药使用的政策法规,及药物使用标准和药物知识。组织开展兽药安全使用现场咨询和培训活动,解决养殖户生产用药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特别要加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农民合理用药、安全用药,促进健康养殖。

2.5 建立药残监测机构,实现畜产品检测常态化 畜牧业生产的最终目的是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安全的产品,除在生产环节指导养殖业主的饲养管理,规范用药外,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尽快建立起区县级的药残检测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手段,使药残超标的产品无出路无市场,真正做到层层有标准、关关可监测、环环有守则,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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