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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协商政治的早期试验

2012-04-13刘振强

衡水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宪政国民党民主

刘振强



近代中国协商政治的早期试验

刘振强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湖南 长沙 410205)

政治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和政党制度的基本活动形式,是一种具有非常不同内容和形式的理论思维,与历史上的协商尝试有一定的联系。清末的谘议局和咨政院、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两党联席会议、抗日战争时期的国民参政会,以及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政治协商会议这些较有意义的协商尝试,都对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创建有一定的历史影响。

近代中国;协商政治;政治协商;试验

“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且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活动形式”,是一种具有非常不同内容和形式的理论思维,同样也与历史上的协商尝试有一定的联系。如果从民主宪政的角度来进行梳理的话,清末的谘议局和咨政院、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两党联席会议、抗日战争时期的国民参政会,以及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政治协商会议都可称得上是较有意义的协商尝试。这些尝试,虽然最后都因当时的社会性质、政治主体们的态度等综合原因而以失败告终,但不可否认,其确实对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创建有一定的历史影响。

一、近代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协商政治的雏形

(一)清末的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朝末年,清政府为维持其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推行了“新政”。经过“新政”时期,资产阶级改良派重新抬头,他们把斗争方向逐渐明确地集中到争取实现君主立宪制的目标上来,这些人就成了立宪派。清政府为了稳定岌岌可危的封建统治,集中对付革命力量,决心拉拢立宪派,作出“预备立宪”的姿态。要实行立宪就必须设议会,清朝统治者无法回避这一点。早在1906年11月清政府宣布中央官制时,曾预先答应要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但并不准备积极去办。1907年6月,两广总督岑春煊上折奏称“立宪之预备不应托诸空言,而应见诸实事;不必设为理想,而可得之模范”。岑折发抄后,有不少官员附和,立宪派则极为赞赏。这一年夏天,清廷在镇压徐锡麟、秋瑾起义之后,为收买人心,安抚立宪派,曾有一段时间对预备立宪颇为积极,先后发了数次有关立宪的上谕。9月20日的上谕宣布设立资政院,任命溥伦、孙家鼐为该院总裁,主持筹备。10月19日的上谕则命令各省督抚准备在省会设立谘议局。1908年7月,在各省掀起国会请愿运动时,谕准公布了《谘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同时还颁布了《资政院章程》的前两章(总纲与选举两章)。8月,又颁发“宪法大纲”与“九年筹备立宪清单”,规定:各省谘议局应于1909年开设,资政院应于1910年召开。谘议局即将成为省立法机构的前身,而资政院就是国会的前身。此后,各省立宪派便完全投入筹建谘议局和竞选议员的活动中去了。

按照1908年公布的章程,谘议局议员的当选条件为“年满30岁以上的男性,在本省久居或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谘议局可以讨论“省政府可能改革或寻求改革的事务;本省的预算和收支决算;有关本省税收和公债发行事项;修订或废除只影响本省的有关章程;资政院成员的选举;由资政院或督抚提出的质询;市政会上的争议事项;自治会申请或建议的事务”。谘议局与督抚的关系为:总督和巡抚如对谘议局的决议无异议,应负责予以公布并执行。如无总督或巡抚的批准,此类决议不得实施。如总督或巡抚对谘议局的决议不满时,他可以命令复议。在进一步讨论之后,如果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征求资政院的决定。督抚有权召开、中止或解散谘议局的会议。

从章程中的条款来判断,谘议局实际上不是一个立法机关,因为督抚们有权拒绝谘议局决议。谘议局似乎是绅士表达意见的机构,是各省督抚“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的谘询机关。

各省谘议局第一届常会于1909年10月14日同时开幕(唯新疆以“地处偏僻,知识未开”为由暂缓成立)。根据宪政编查馆的规定,谘议局必须先讨论督抚交议案。由于会期有限,结果许多议员提议案和人民请议案未及开议就闭会了。

作为专制制度下一种改良产物的谘议局,因受到督抚的牵制,不能完全独立议事,但其终究与清朝固有的专制机构不同,对专制制度和官吏横暴多少有一些牵制作用。虽然立宪派议员还没有充分显示出为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进行斗争的原则精神,但他们并非完全遵命议事,曾有一定程度的政治主动性。谘议局权力虽很小,但由于刚刚成立,毕竟是皇帝谕旨再三明示为预备立宪的一个重要步骤,即使一贯反对立宪的顽固派,一般也不敢无故加以破坏,人们对谘议局也并非抱毫不关心的态度。谘议局毕竟是数千年专制史上没有前例的事,它在一定意义上总算为社会增添了协商式民主成分。

资政院是由清政府创立的审议机关,或者说是国会的雏形。按照1909年的章程,资政院成员将“包括一百名清廷的被提名人和一百名民选的代表”。允许讨论“全国的预算与收支决算;有关税制和公债的发行事项;修订或废除法令;关于谘议局和督抚有争议的事项;由皇帝提交的其他事项”。与行政当局的关系为:“各部或其他高级行政机关的大臣如对资政院的决议不满意时,可命令重新审议;在重新审议之后,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得呈请皇帝作出裁决;当资政院对内阁或政务处的决议有疑问时,可以要求阐明;当某一行政机关的大臣侵犯资政院的权力或破坏法律时,资政院奏请圣断”。

资政院显然无权监督政府,政府也不是非执行资政院的决议不可的。因此,严格地说,资政院只是一个协商机关。

资政院成员的选举始于1909年,第一次会议于1910年10月在北京召开。会议之后,资政院常常与各部大臣以及各省督抚发生冲突。结果,有些决议得不到有关行政机关的大臣的批准,而且因皇帝的决定而被废弃。清廷一再压抑资政院,并通过修改院章进一步削夺其本来己极有限的权力,终于使立宪派看到,他们想通过资政院分享统治权的愿望是完全落空了。

但是,立宪派议员利用资政院的讲坛尖锐地批评了朝廷失政,并且弹劾了军机大臣,甚至还公然发泄了对朝廷谕旨的不满,这在相当程度上打击了清朝专制政府的威信,对革命派和各阶层人民起了很大的教育作用。同时,立宪派议员利用资政院这一平台,对国家重大事项也进行了讨论和协商,还是解决了一些问题。不管怎样,在当时专制环境下,能够公开协商国家大事,确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二)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两党联席会议

第一次国共合作是以党内合作的形式进行的。如何协调好国共两党之间的关系,是当时两党面临的一大重要问题。早在1924年8月的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第6次会议上,中共和国民党左派同意了鲍罗廷提出的关于建立一个“国际联络委员会”来调解国共两党矛盾的主张。由于孙中山当时坚持了国共合作的方向,这一委员会的成立在调解两党矛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孙中山逝世后,鲍罗廷与蒋介石一起“屡次会商国共合作问题,订定整理案办法”。

1926年5月15日至22日,国民党召开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蒋介石控制下的国民党中央以“消除疑虑,杜绝纠纷”和“改善中国国民党和共产党间的关系”“明示本党决不让帝国主义与军阀利用反共产之口号,以摧残国民革命”为幌子,提出了“整理党务案”的提案。在会上,蒋介石等提出了一系列的“整理党务案”。其中“国民党与共产党协定事项”提案规定:共产党应将其加入国民党的共产党员名册,“交本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保存”;加入国民党的共产党员,“在高级党部(中央党部、省党部、特别市党部)任执行委员时,其额数不得超过各该党部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凡加入国民党的共产党员,“不得充任本党中央机关之部长”;共产党对参加国民党的共产党员“所发之一切训令,应先交联席会议通过”,等等。大会还提出了“联席会议组织大纲案”,规定:由国民党代表5名、共产党代表3名组织两党联席会议,“审查两党党员妨碍两党合作之行动、言论及两党党员之纠纷问题,并协定两党有连带关系之各种重要事件”。这一系列提案,由于国民党左派(其中包括一部分共产党员)事先无准备,斗争不力,加之中共中央采取妥协退让的方针,虽迫使蒋介石对提案作过多次修改,但基本内容未变,于表决时被全部通过。

1926年6月19日,中国国民党中央致信中国共产党,提出根据“整理党务案”的规定,成立两党联席会议,指派张静江、谭延闿、蒋介石、吴稚晖、顾孟余为国民党出席联席会议的代表。随后,中共中央指派瞿秋白、谭平山、张国焘为共产党出席联席会议的代表。但是,这只是做一个样子而己。张国焘虽作为中共中央代表到广州参加这个组织及活动,但他到广州后却无人问津,联席会议就“胎死腹中”。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国共关系较紧张,国民党右派极力排斥打击共产党。

但是,随着北伐的胜利和国共关系的进一步密切,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统一革命势力决议案》,决定两党联席会议立即开会,讨论一般的合作办法,特别是以下各问题:1) 统一民众运动,特别是农民与工人运动,共同指导;2) 国内少数民族问题;3) 共同担负政治责任问题——应由第三国际派负责同志加入国民政府及省政府;4) 设法使第三国际及中国共产党与本党机关报关于两党相互之批评与记载,不违背合作之精神。两党联席会议之本党代表5人,即以中央之组织、宣传、工人、农民、青年五部部长充之。这个决议案得到了贯彻。国民党决定由汪精卫、谭延闿等为代表,共产党决定陈独秀、瞿秋白、张国焘为代表,共同组成两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时,即召开会议,共同商讨作出决定。

当时的许多重大问题,包括外交问题、克服经济困难的措施、处理反动军官的叛乱等,都在两党联席会议上讨论决定。如1927年4月3日发生了日本水兵打死中国市民9人、重伤8人的惨案。这是自北伐以来尚未遇到过的新问题。面对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困难的局面,如何处理这一事件,国共两党进行了紧张的磋商。经过国共两党联席会议几次开会,反复讨论协商,最后决定关于外交方面的“战略退却”政策。再如,在蒋介石叛变革命后,武汉国民政府究竟是东征还是北伐,发生了严重分歧。为了解决这个迫切的问题,自1927年4月16日起,两党联席会议连续举行了3天,经反复讨论,最后两党一致作出了继续北伐的决策。

在两党联席会议的影响下,在一些重要的活动和组织中,也出现了许多互相支持、互相鼓励的合作场面。如中共五大召开时,由谭延闿、徐谦、孙科组成的国民党中央代表团出席了开幕式,徐谦代表国民党致词。时任国民党中央主席的汪精卫于5月4日出席了中共五大并致词。随后向国民党中央报告:“本席今天承中国共产党第五次代表大会之请,前往列席,可将本党有关的决议,扼要的向各位报告……国共两党是可以携手合作的。”这是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唯一一次有国民党中央代表参加的代表大会,在国共关系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事件。

两党联席会议,是“协商决定共同负责,而不是两党公开执行形式”“不会有联合政权的意义”。“国民党处于国民革命之领导地位,国民党中的共产党,虽然参加政府(中央及地方)工作而只是以国民党员资格,不是以共产党员资格参加”。两党联席会议存在的时间虽然短暂,但其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的作法,实际上己把国共两党在国民党内的合作,发展为党与党之间的合作,从而既提高了共产党人在国民革命中的地位,也支持了主张与共产党合作的国民党左派的力量,把国共合作推进到一个新领域。

(三)国民参政会

抗日战争爆发后,实行民主政治,建立民意机关,以团结更多的人进行全面抗战,是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及无党派爱国人士的一致要求。

早在1937年8月,宋庆龄就撰文提出“召开国民代表大会,改变选举制度使人民真正能够参加政府”。1938年3月1日,中共中央正式提出“建立民意机关”的主张。随着正面战场的节节溃败和民众的强烈要求,在汉口开幕的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令设国民参政会,为战时民意机关”。国民参政会就这样顺应时代需要,顺应民众呼声产生了。

1938年7月6日,国民参政会一届一次会议在武汉召开,一致通过“拥护国民政府,拥护最高统帅,拥护抗战建国纲领”宣言。1938年10月后,国民党将其政策重点由对外转向对内,加强了一党专政,实行反共反民主,国内矛盾逐步尖锐起来。各中间党派对国民党大感失望,深感自身的生存受到威胁。因此,各中间党派便与中国共产党一起,发动了一场民主宪政运动,共同对付国民党顽固派。

1939年9月9日,一届四次参政会召开。各抗日党派参政员在会上提出了实施宪政、制止危机的要求。虽然国民党带有敷衍色彩,但经中共及与会各抗日党派参政员的共同努力,大会最后决定了“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和“组成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等办法。这一斗争的胜利,是民主势力的胜利。蒋介石不得不根据大会决议,指定各党派和无党派参政员董必武、黄炎培、史良等19人组成“宪政期成会”,后又增加章伯钧等6人,共25人。黄炎培、张君励、周觅为召集人,任务是协助政府修改宪草,促成宪政。

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会议结束后,民主宪政运动首先在陪都重庆掀起高潮。随后,成都、桂林、昆明、上海租界、广东、山西等地,也相继成立了宪政研究会或宪政促进会,开展民主宪政运动。中共党的各级组织积极参加民主宪政运动,并运用各种办法,要求立刻实行民主政治,召集真正民选的全权的国民大会,实施宪政。解放区的报刊发表了许多宣传宪政运动的社论和文章,从而推动了宪政运动的发展。但国民党在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会议后,借实行宪政之名,行一党专政之实。

为表示抗议和不满,中共参政员拒绝参加第二届参政会。第三届国民参政会之后,国民党不断制造反共舆论,中共对其进行了强有力的回应。鉴于形势的变化,蒋介石不得不说:“中共问题为一个政治问题,应用政治方法解决。”提出停止争论,主张重开国共谈判,表示在抗战结束1年后实行“宪政”。由于国民党宣称要在抗战胜利后1年内实行“宪政”,大后方各种民主力量趁机在1944年初又展开了1次“宪政”运动,向国民党要民主。中共逐渐形成成立联合政府的主张,得到了很多人尤其是民主同盟的认同。蒋介石政府依然坚持一党专政。从第四届国民参政会(1945年7月至1948年3月)开始,国民参政会彻底失去其进步性质,彻底成为国民党一党独裁的御用工具,其进步性消失殆尽。

国民参政会虽不是一个决策机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意机关,只是一个最高咨询机关,但在当时激烈的抗战环境中,国民参政会却为各种政治力量提供了一个共商国是的平台。由于参政员都是各界的精英人物,他们对非常时期国家和民族面临的各种迫切问题,提出真知灼见的提案,供当政者参考,其中许多在抗日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保证抗战胜利起了很有价值的作用。国民参政会的召开,“显然表示着我国政治生活向着民主制度的一个进步,显然表示着我国各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域的团结统一的一个进展”,显示出使我国政治生活走向民主化的初步开端的意义。

二、抗战胜利后政治协商会议的创制与夭折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处在两种命运、两种前途的斗争中,斗争的中心和焦点是建立什么样的国家。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要从人民手中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果实,使中国仍旧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为此,他们必定要和帝国主义势力相勾结发动反革命内战。而代表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和平、民主、团结,为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

由于美国和苏联希望国共两党能够进行和平谈判、停止内争;中国人民迫切要求和平和民主的呼声持续高涨;蒋介石还需要一段时间来部署军队等原因,蒋介石于1945年8月14,20,23日3次致电毛泽东,邀毛泽东到重庆“共商国家大计”,希望以和平谈判的表象来掩护内战的实质。

针对蒋介石集团的举动,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的利益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斗争。194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对目前时局的宣言》,提出“巩固国内团结,保证国内和平,实现民主,改善民生,以便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统一,建立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的总方针和重大任务。这一主张,符合全国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得到了全国各阶层人民的拥护,为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争取和平民主、维护国内和平指明了方向。

在抗战胜利后国内时局非常危险之际,各民主党派紧跟共产党的步伐,紧急呼吁,反对内战,要求实现国内和平,反对国民党一党独裁,并以党派政治会议和联合政府解决国内民主问题为奋斗目标,先后发表了自己的政治主张。

中国民主同盟在8月25日发表了《在抗战胜利声中的紧急呼吁》,指出,“中国民主同盟以及参加同盟的各派分子和个人,我们自来的主张是很明确的”“我们坚决地要求民主,一切反民主的都是我们所不赞成的……我们现在的口号是民主统一,和平建国”。为了实现这个口号,要求“修改国民大会的组织法和选举法,召开国民大会,成立宪法政府;保障人民的一切基本自由;释放一切政治犯;召集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政治会议,解决当前一切紧急和重大问题;组织一个全国性的裁军委员会,本着公正的原则裁减军队等十项主张”。

第三党领袖章伯钧于9月14日发表对时局的谈话,指出:“现在战争结束,胜利到来,举国人民都一致希望和平建国,民主统一。凡任何形式的内战及军事行动,不仅要遭遇国人的坚决反对,且为友邦所不许……今后民主建国的大业,任重道远,经纬万端,必须全民合作,党派团结……凡我全国党派,无论在朝在野,均应以和平建国为共同目标,不算旧账,不结新怨,更不以未来的威胁利害观念而阻挠当前民主统一事业的进行。”他还重申了结束党治,召开党派会议,成立联合政府,消灭日本侵略者,彻底解决汉奸伪的问题。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立大会通过的《纲领》总纲中阐明了和平与统一的极端重要性,指出:必须于和平中完成建设,以恢复元气,增进国力;于统一中实行自治,以安定秩序,发挥民力。而和平与统一,均源于民主政治中求之。有效的国防,亦端赖政治进步、经济充实,益以教育文化的发达,始能奠定其基础。

中国民主促进会在《时局宣言》中提出:谨防战争的遗烬死灰复燃,强烈呼吁在世界任何国家,切实尊重中国的民心,不要助长中国内战。并提出,国民党立即无条件地还政于民;立即无条件停止内战,全国军队,各驻现地,听候调整;要求友邦从速撤退驻华各军,完成日本投降事件,由中国政府自行担任;重新制定宪法草案等八条主张。

各民主党派的时局主张,是与中国共产党的时局主张相一致的,抓住了时局的关键,击中了国民党独裁内战的要害。这为争取时局好转,推延内战爆发,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维护国共合作,争取实现和平、民主、团结,中共中央决定派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组成代表团赴重庆谈判。

重庆谈判的焦点是政权和军队问题。由于双方谈判的基调相距甚远,分歧很大,斗争十分尖锐。共产党作出了较大让步,仍得不到国民党的谅解。虽然国民党拒不承认解放区的人民政权,国共双方军队缩编问题没有达成切实可行的协议,国民大会问题也未达成协议,但蒋介石迫于国际国内舆论的压力,迫于共产党有理的斗争和自己军事的失利,1945年10月10日,国共双方签署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双十协定》写明:“一致认为应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法,并应先采取必要步骤,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集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协商国是,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各项问题。现双方正与各方洽商政治协商会议名额、组织及其职权等项问题,双方同意一俟洽商完毕,政治协商会议即应迅速召开。”

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经中共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艰苦努力,终于在1月30日通过了《政府组织案》《国民大会案》《和平建国纲领案》等五项决议案。政府改组协议规定各民主党派参加政府,结束国民党一党专政;和平建国纲领协议规定了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以及党派平等合法等原则和改组后政府的施政方针;军队问题的协议则规定公平合理整编全国军队;国民大会决议规定召开国民大会,制定民主宪法;宪法问题决议规定实行国会制、内阁制、地方自治等原则。

五项决议的公布,得到了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但国民党并没有诚意履行这些决议。1946年3月1日至17日,国民党召开了六届二中全会,公然推翻政治协商会议中的各项民主原则,继续坚持中央集权制及个人独裁。3月20日召开其一手包办的四届国民参政会二次会议,指出“政治协商会议在本质上不是制宪会议”“训政时期约法是根本有效的”,公然撕毁政协决议。

全面内战爆发后,蒋介石为了取得美国的援助,并想尽快给其反动统治披上“民主”的外衣,加紧了“制宪”步骤。依据政协协议及其规定的程序,国民大会的召集应在政协各项协议付诸实施之后。就是说,必须在和平环境中,由改组后的政府负责召集,各党派共同参加。国大通过的宪法,应是政协审议完成的草案,召集日期亦由各方协商确定。但国民党不顾上述一切,于1946年7月3日,擅自决定当年11月12日召开国大。为了欺骗舆论,诱使各党参加国大,11月8日,蒋介石发布了所谓的“停战令”。10月11日,国民党军队攻占中共解放区张家口后,蒋介石竟然下达如期召开国民大会的通知,国民党中宣部长发表谈话,要各党派速交国大代表名单。11月12日,又宣布国大延期3天,声称是为了等候共产党交出参加国大人员名单。11月15日,国民党拉着青年党、民主社会党两党召开了非法的分裂的国大。出席大会的代表中,国民党占85%,除国民党外,只有青年党、民主社会党和所谓若干“社会贤达”。

这次伪国大的任务是制定宪法,故称为“制宪国大”。经过41天争吵,12月25日通过了所谓《中华民国宪法》,随即宣告闭会。伪宪法共14章175条。它抄袭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些自由平等的条款,实质上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是“五五宪草”的翻版。它的基本特点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蒋介石专制独裁统治的国家制度,是一部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蒋记伪宪法的精髓和实质,可以八个字概括尽之:人民无权,独夫集权”。这样,政治协商会议彻底解体。

政治协商会议是一次把全国范围的主要党派和社会贤达聚集起来,试图通过政治协商的方式,寻求一条化内战为和平,变独裁为民主的“卓有成效尝试”。在中国还没有经过全民普选而产生的民主国会前,这个政治协商会议在当时是“最适宜于代表全国人民来决定国家大事的”。所达成的协议虽然还不是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新民主主义纲领,虽仍不能改变国民党政权的阶级本质,但它否定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否定了国民党的反人民的内战政策,迫使国民党承认党派存在的合法性和各党派的平等地位,确定了民主改革的总方向,是向政治民主化方向的一种进步。所有这些,是符合全国人民要求和和平民主愿望的,代表了当时人民的利益,是人民民主势力的胜利,“已在人民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65.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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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

[5] 魏宏运.中国现代史资料:第2册[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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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重庆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政治协商会议纪实[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43.

[10] 毛泽东.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689-690.

The Early Test of Modern China Consultative Politics

LIU Zhen-qiang

(Department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s, 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angsha, Hunan 410205, China)

Political consultation is the important way in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and the basic way of activities of political party system in China. It is a theoretical thinking with quite different contents and forms, which has a close relation to consultation trial in history. These more meaningful negotiation trials, such as The Negotiate Bureau and Corporative Chamber in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Joint Meeting of The Two Parties during the period of First Co-operation of Kuomintang-Chinese communist, the National Political Assembly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and the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after the victory of the Anti-Japanese War, all mentioned above have certain historical influences on the creation of Chinese political consultative system.

Modern China; Consultative Politics; Political Consultation; test

(责任编校:耿春红 英文校对:杨 敏)

D621

A

1673-2065(2012)02-0016-06

2011-08-25

刘振强(1977-),男,湖南华容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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