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公共领域中的社会行动者
2012-04-13沈瑞英,王敏捷
沈 瑞 英, 王 敏 捷
(1.上海大学 社会学院 ;2.上海大学 社会科学院,上海200444)
略论中国公共领域中的社会行动者
沈 瑞 英1, 王 敏 捷2
(1.上海大学 社会学院 ;2.上海大学 社会科学院,上海200444)
公共领域作为国家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中间地带,需以公共权力与社会行动者的良性互动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目前,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在传统文化遗存、共产党执政、多党合作协商的政治形态与历史背景下,社会行动者作为一种具有复杂、被动变量的社会构成,其成熟对中国公共领域的构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多元社会形态下,利益多样化所形成的社会行动者主要包括精英阶层、中产阶层及弱势群体等,他们在公共领域参与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人性私欲性在无法实现利益“帕累托最优”状况下导致公共领域“公共性”畸变与“搭便车”参与;社会民众政治人格在转型期形成的迷茫与偏差造成公共领域参与的失范、失效与政治冷漠;传统家国二元思维、“臣民文化”、权威人格等思维模式使社会行动者陷入公共意识缺乏、主动性丧失以及权威崇拜与追逐之危险中。基于此,社会行动者的成熟需形成以公民道德建设、现代政治人格塑造、公民文化培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构建体系,以文化和制度的内外双重作用为中国公共领域构建提供独立自主、理性积极的参与主体,即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而以执政党为核心的公共权力将是最终决定中国公共领域构建实效的关键所在。
公共领域;社会行动者;政治人格;政治文化
公共领域问题是近年来中外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各国学者对公共领域理论进行的广泛、深入的探讨涉及政治学、社会学、传播学、建筑学等多个学科,一时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然而,由于中国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国情,使得诸多以西方社会发展为分析逻辑的公共领域研究成果,直接用于分析中国问题时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中国特色公共领域的构建,必须以中国特定的政治环境、经济体制和文化传统为基础进行。
一
关于公共领域的界定,国内外学者们因立论基础与视角的差异而提出了众多不同的看法,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共同认可的界定。但正因这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讨论氛围,为研究公共领域理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从汉娜·阿伦特的《人的条件》(The Human Condition)(1958)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89),以及查尔斯·泰勒、约翰·基恩等学者的进一步发展,西方公共领域研究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学术体系。然而,中国公共领域理论的探索似乎还一直囿于其存在与否以及构建路径选择之争论中。其原因诚如哈贝马斯所言:“我对今日中国的形势不熟悉。由于你们国家中经济和国家的关系不同,我完全能想象将西方模式直接‘应用’到中国的任何一种尝试所遇到的困难。”[1]事实上,学界对中国公共领域研究多以一种西方式理想环境为逻辑判断:市民社会已经成熟并与公共权力相分离,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已确立,现代公民政治人格和公民文化较成熟,公共领域以市民社会为依托又独立于国家,并且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间领域,形成社会自治并监督、影响公共权力,是实现与国家良性互动的“平衡器”。但分析中国政治环境与社会现状,这种理想氛围还远未具备,如中国悠久的封建集权历史和家国传统社会结构为市民社会的发育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没有相对成熟的社会力量,学者们论述的理想型公共领域也就无从谈及。然而有一种现实我们也无法忽视:在社会与国家没有完全分离,市民社会还未形成的状态下,中国却存在这样一种力量,它来自公共权力之外,以个人、组织或群体等为基本形态,通过积极的或消极的多样式行动,参与国家政治和公共生活并进行自我管理,以此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影响。
实际上,中国现实存在的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可以称之为广义的公共领域。其内涵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解释:其一,公共领域参与主体是公共权力与社会行动者,是国家和社会共同参与互动的中间地带,无论国家与社会是否完全分离;其二,公共领域是社会行动者进行自我管理、参与并试图影响国家政治生活、公共生活以及其他与公共权力有关的活动平台,无论这种影响是否产生实际效果;其三,公共领域的存在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无论是以实在环境或组织为依托还是在互联网中抽象存在。同时,对于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亦可概述为三个方面:一是多元包容性。公共领域的多元包容性首先体现在其参与者——具有主体性地位、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社会行动者是代表多元利益的多样群体。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1937)一书中认为,所谓社会行动者是社会中的人类行动者,他们通过行动与使用有意义的符号来表现主观动机,表达思想与情感。[2]社会行动者来自公共权力之外的广泛领域,存在于各种同质或异质社会群体中,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有着不同利益诉求。多元社会行动者通过各自方式参与互动,以期达成符合多数人利益的公共意志。二是自主独立性。公共领域的自主性是指社会行动者自主参与公共事务,自愿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强制,公众可以自由地就他们所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商讨。这里没有“统一思想”、“相关建议”,是人们独立自主进行交往互动的活动空间。三是平等交互性。公共领域是公共权力与社会行动者交流互动的中间地带,参与者的平等交往与互动是公共领域的基石。多元社会行动者通过交流协商,讨论解决诸多公共议题,并将公共意志传输给权力机关,使多数人的利益有机会得以体现。如今,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公共领域的交互性能够得到更加彻底的发挥。
二
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结构不断分化、多种社会力量并存、不同价值观共生的“多元化社会”已经形成,各利益群体的意愿表达日益增多。然而,不同社会阶层利益诉求的表达力度和影响力差异明显。社会转型期,中国各阶层的划分依据和存在状态不断变化,目前尚难以一种统一标准来对中国社会结构进行准确概括。但为对社会行动者的公共领域参与现状有较宏观的认识,在此,依据各群体掌握的社会资源及在公共领域中的活跃程度、作用和影响,着重对具有代表性的精英阶层、中产阶层、弱势群体的参与现状进行分析。
(一)精英阶层:积极构建还是消极利用
精英阶层是指在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上占有优势的群体,具体可分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该阶层掌握着大多数社会资源,故而在公共领域构建中的表现与作用极具标志性、引导性。其中,政治精英即指掌握并行使政治权力的党政精英和党政精英背后的各种利益集团。前者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承载者”和代表;后者是与权力精英有千丝万缕联系的“近姻亲”:虽不直接掌握公共权力,却以血脉或亲缘关系为纽带,直接或间接干预和影响公共政策。经济精英主要指富裕的私营企业主,人数不多,但经济资源惊人。他们的财富除了合法的显性收入外,还包括通过同公共权力“权钱交易”而牟取的灰色收入。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结盟,官商联盟的形成使这一高端人群成为公共领域构建的强势力量。知识精英指现代社会中的知识分子阶层,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家学者。他们本应怀有浓厚的公共人文情怀,对社会参与和公共舆论发挥重要引导作用,但“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思想和“为五斗米折腰”的无奈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共知识分子逐渐成为服务官商联盟的“御用”学者。至此,他们联合形成为一个“总体性资本精英集团”[3]。
现实中,这一掌握优势资源,本应成为公共领域构建中坚力量的群体,却碍于公共权力的“影子”身份,注定无法独立,从而成为权力的附庸。除却党政贪腐不论,就连本应圣洁的象牙塔——高校也未能幸免。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0年《中国教育蓝皮书》中指出:“高校已成为腐败犯罪新的高发区。”据北京市某区检察院调查显示:1998—2008年,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为46件55人,占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5%。[4]而震惊全国的武汉大学腐败窝案也再次向我们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享有优势资源的精英阶层面对权力与金钱的诱惑往往不能自制,官、学、商一体的上层人士通过与公共权力的特殊互动,以相互熟稔的方式成就彼此。据此,我们还能对其制约公共权力的效用报何希望?公共领域有沦为精英阶层满足私利之“遮羞布”的危险。当然,凡事不能一概而论,精英群体的某些积极表现我们也不能忽视。据2009年10月20日《文汇报》报道,上海市个别高端社区出现了“有公心、有时间、有闲钱”的“新管家”,他们多为某个领域比较成功的专业人士,“通过对知识、财富的占有以及与政治权力的结合,形成一个特殊阶层”,不仅有能力调和业委会与物业的关系,更能提升社区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整体水平。诚如复旦大学社会学家顾晓鸣所言:“他们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素质和追求,希望能将自己的管理才能有所展示,因而比一般的老百姓更热衷于公共事务。”但是,这样的高端社区毕竟只占少数,能承担管家职责的精英更是少之又少。再者,“一个小区里只有‘大佬’聚居,那是非常可怕的”。[5]
(二)中产阶层:“稳定器”还是“矛盾变量”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日益突显,中产阶层已成为学界的又一关注焦点。对于这一西方话语的研究争论颇多,正如米尔斯所说:“时髦的词汇‘新中产阶级’包含的职业并不一致。只要我们考虑一下白领世界模糊不清的界限,就不难理解这份职业为什么吸引了那么多互相冲突的理论,它的总体形象何以如此不同。”[6]这里,我们尝试从中产阶层的特点对其进行描述,中产阶层主要是以脑力劳动为主,在教育基础上获得各种资本;以雇佣薪金为主要收入的中等收入者,有一定社会地位;追求生活品质,倡导消费文化;政治上较为功利,但同时具有基本的公民、公德意识及相应修养。作为一个日渐崛起、有着自身意愿表达和利益诉求的阶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态度、公共生活方式必将对中国公共领域构建起到关键作用。
对于我国中产阶层在参与公共领域和政治生活等方面的状况,可以运用相关数据进行阐释。据调查显示:一是中产阶层参加社会团体的比例为23.9%,相较非中产阶层的16.3%明显要高,即便如此,由于其分布领域广泛,个体差异明显,使得他们缺乏群体意识;二是中产阶层选择直接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比例高达46.5%,但持续性却较弱,这一方面说明该阶层具有政治理性,也说明他们对政治的热情具有变动性;三是34.6%的中产阶层人士认为“政治参与渠道不通畅”,42.8%的人认为参与不起作用,这代表了该阶层确实有参与动机,但迫于现实无奈而无法表现;四是对于构建公共领域的举措,13.8%的中产阶层人士选择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2.0%的人认为要扩大言论自由,8.8%的人认为要加强公民基本人权,13.0%的人认为要加强舆论监督,还有17.4%的受访者“说不上来”,另外还有14.5%的人认为要参与议政,但在现实中践行的人却很少。其中对人权这一公共权利的忽视,功利性政治心态和“公共关怀”匮乏比较明显。[7]再如,2007 年 12 月在上海市徐家汇明辉苑业委会筹备组选举中,三百多户业主只投出了9张选票。[8]中产阶层参与中国公共领域构建的积极性可见一斑。
另据2009年4月28日《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哪些职业失去操守的现象最严重?公众的排序依次为:医生(74.2%)、公安干警(57.8%)、教师(51.5%)、法律工作者(48.4%)、新闻工作者(37.6%)、会计师(30.7%)、学者(20.3%)、社会工作者(10.9%),很明显,这些职业全是中产阶层。此外,“高校问题丛生、中介组织腐败日益严重、‘体制内阶层’腐败泛滥等”皆表明:“当前中国中产阶层的发育已出现‘亚健康’病状,而这一状况正是社会道德滑坡、政府公信力下降、社会矛盾凸显与各种冲突增长、人们心理承受力降低等所构成的社会‘亚稳定’的主要症结”。[9]实际上,自近代社会转型以来,中产阶层的分化、组合和发展变化,使其自身充满着矛盾性、异质性和复杂性,并非是一个自为的阶级。因此,在中产阶层中不可能形成统一的阶级意识,也难以使其成为政治上成熟的阶级。倘若没有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与互构,没有其他阶级的合作共赢,其也难以承担现代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功能。因而将构建健康公共领域的希望完全寄托于中产阶层的设想确实有待考量。然中产阶层作为一种新兴力量,其本身所固有的优良特质也必将为中国公共领域的构建发挥积极作用。客观看待此阶层是把握中产阶层与中国公共领域之构建关系的正确方式。
(三)弱势群体:沉默还是爆发
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是城市或乡村中的生活困难者,如贫苦农民、进城的农民工和城乡失业、半失业群体等。他们拥有较少的社会资源,生活品质低,承受能力弱,被称为改革的“代价阶层”。中国急剧而长期的社会转型形成了一个较大规模的弱势群体。相较其他阶层,该群体具有经济基础差、政治影响力微弱、心理健康程度低等特点。
有观点认为,弱势群体的自身素质不高,政治诉求不强,在公共领域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但事实上,弱势群体作为社会行动者的特殊组成部分有着自己的利益表达方式,包括积极作为方式,如参与基层选举、上访静坐,甚至爆发群体事件;也有消极不作为方式,如面对基层村干部选举,当农民意识到自己的选举权利被符号化,无法涉及权力核心时,便会采取不参加投票等消极方式应对。但无论如何,社会弱势群体都在以自己的方式参与到公共领域中,孙志刚事件、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各种拆迁悲剧以及最近的农村圈地等,都是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体现,其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成为推动中国公共领域发展的刺激因素。此外,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大大降低了公共讨论的门槛,网络新闻评论、网络论坛等构成了一种人人皆可参与的言论空间,弱势群体可以表达意愿,形成自己的“亚公共领域”,从而提升自己的存在价值和发展空间。据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公布的数据,2010年中国发生了约十八万起抗议等群体事件,较10年前增加了三倍以上。[10]而始于2010年9月底,持续近三个多月的广州乌坎事件则集中体现了中国农民这一传统弱势群体在面对权益被侵害时所做出的激烈反应。事实表明,即使在这样一个非典型性公共领域中,弱势群体的力量也绝对不容小觑。
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否认弱势群体参与公共领域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参与动机存在偏差,单一经济利益诉求,“伸冤”封建取向严重;政治态度冷漠与盲目并存;对非正常化、非制度化参与方式有较强倾向性。总之,弱势群体对公共领域的参与呈现出一种总体“沉默”下的不间断“局部”爆发,但这种游走于两种极端方式下的公共领域参与必定不利于民主的发展。
三
中国公共领域的发育成长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的复合型发展,无论是作为参与方的社会行动者及其公共权力,还是其存在的外部体制与文化环境,都会成为制约或促进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现主要从社会行动者这一内在视角探寻中国公共领域发展缓慢、障碍丛生的动因。
(一)社会行动者的私欲性对参与公共领域社会生活的影响
人之私欲作为一种本质特性自始至终体现于人类的社会行动之中,这从《圣经》到《荀子》,从亚里士多德到休谟等中外名著先贤的分析、推断、争论中即能理解私欲性倾向的必然存在。随着历史发展、时代变迁,人的欲望存在多种形态,不同的人、不同的群体甚至是不同的社会都会有不同的欲望诉求。当代中国,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和利益多样化凸显,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受物质利益的影响更为强烈和直接,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也越来越迫切。一方面,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表明,衣食住行用等物质条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特别是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们需要通过物质利益原则激发社会公众的主观能动性,强化人们的奋斗热情和奉献精神,稳定人们的务实心态,以创造更为丰硕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强化了人们的功利意识,促使人们过多地单纯追求物质利益。人们不断地以财富谋取更多的财富,却忽视了对精神道德的追求。缺乏信仰的人们便拿金钱填补内心空虚,拜金渐成社会的主流价值,而当金钱也无法满足日渐膨胀的欲望时,以之为手段的名望之争便由此展开。无论是热衷于“吸金”,还是以金钱为基础的“争名”,每个人都在实现更大限度的自我利益,人们对私欲的痴迷导致了这个“异化”的社会逐渐丧失对公共精神的追求和对公共道德准则的遵守。在私欲化逐利中,公共精神和公共道德日渐沉沦,直至丧失。
社会是相互联系的整体,社会行动者的利益也是相互关联的。个人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必然牵扯到他人利益,而不同个体、不同群体间的不同利益必然导致这种逐利行为的竞争性,在社会可获取资源总体有限的前提下,社会行动者私欲性的满足将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因此,“彼”之利增多则代表“此”之益减少,加之各主体间力量并不均衡,必然导致以某种利益为主导,其他利益随从的“伪公共利益”产生。伴随着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社会分层日渐明显,人们对私利的追求表现得更为复杂,社会行动者间公共利益的平衡被打破。如相比普通公众,精英们更加懂得协同组成联盟,以迂回方式间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原本拥有资源不多的中下阶层,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往往缺乏“舍小我、顾大局”的公共意识,这就造成了他们要么很难形成公共性利益表达,要么采取以狭隘利益为目标的激进行动将公共表达引入歧途。如此,先天条件产生的后生效应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势必发生畸变。
(二)社会行动者的政治人格对参与公共领域社会生活的影响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以“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这一著名命题,将人性和人的心理需求引入政治学研究,明确肯定了人在本质上所具有的政治属性。政治人格正是“政治人”在政治体系中所形成的人格特征,每个社会行动者都会形成各自的政治人格,影响并决定着行动者对公共领域的参与活动。在中国封建时代,家国同构使整个社会呈现“伦理型政治存在样态”,其政治人格以道德形态表现出来。改革开放以来,公众依附型政治人格正慢慢消除,个人独立意识快速萌芽,参政意识日趋积极,政治技能相应提高,标志着中国公众具有民主化特征的现代政治人格正在逐渐建立。但与此同时,政治认同感差、政治信任度低、参政技能弱等问题也造成了政治人格塑造的迷茫与偏差,而这必将影响到社会行动者对公共领域的有效参与。
首先,独立意识下的低政治认同感与参与失范。健全的政治人格除了要有独立的政治意识外,更重要的是对现有政治体系的情感意识归属,这种政治团体的心理倾向和情感认同,不仅是团体运作的主动力,也是团体安定进步、兴旺发展的精神基础,故其凝聚力与向心力不容小觑。然而有一项调查显示:“54.15%的公众表示‘生活在社会主义中国感到骄傲’;明确表示‘不骄傲’的有1.1%;但持冷漠与疏离的受访者比例高达 44.74%。”[12]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比例较高的公众认同度不高。现实表明,这种较低的政治认同感会直接导致社会行动者对公共领域的参与失范。极端实例如近年来各地频发的幼儿园杀童案。据统计,仅2010年3月底至5月中旬间就发生6起,残忍程度令人发指。现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非常规心态“深入人心”,各种令人遗憾的非常态参与的背后是公众对政治体制的信任不足和归属感缺乏,进而对中国公共领域构建和社会行动者参与造成了很严重的消极影响。
其次,参与缺乏背后的低政治信任度与政治冷漠。有调查显示“有71.5%受访者表示从未参加过任何社团活动”。“在‘您认为对你帮助最大的人’的问题调查中,16.2%与60.0%的受访者分别选择了自己与家人,而只有9.1%、4.2%与6.1%的受访者分别选择了朋友、单位与政府。”[13]这表明,中国民众习惯于依赖以血亲为纽带的传统联系,而对政府的信任度较低。事实上,社会公共生活的展开和中国公共领域的培育都需要以各种公共组织为依托和基础,但不信任传统的存在阻碍了各种对于国家发展至关重要的公共组织的创立。此外,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公众认为政治太过危险,还是少涉足为好,并且大家对现行政体的评价也都三缄其口,可见低信任感导致的“政治冷漠”对公共领域参与影响颇大。
再次,参政技能弱造成的参与失效。现阶段中国民众政治技能尚未达到足够水平,失控性意愿表达时有发生,从而造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相互侵蚀。一方面,当社会行动者无法准确、理性表达甚至无法认知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公共领域中的公共意志极易借助商业或其他目的驱使下的“公共舆论”侵蚀社会行动者的私人生活,即私人领域公共化。如震惊全国的佛山“小悦悦事件”,对于好心人陈贤妹和冷漠的18个过路人,这里暂且不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道德上的评判,单就公众、媒体对他们个人信息和日常生活所表达出的极端态度可看出,不成熟的公共互动给私人空间造成的侵犯强大且无法抗拒。另一方面,当个别社会行动者意愿表达过度时也会造成公共问题私人化。因为过分强大的私人领域活力,会消解人们关注公共领域的注意力,这不仅消解了社会制度对公共空间的建构与维护,而且也不利于公共精神与公共舆论的形成与维持。
(三)社会行动者的传统文化思维对参与公共领域社会生活的影响
公共领域参与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一种政治行为,是受到文化“复杂丛结的全体”影响的,其发挥作用实际上是“政治文化”及其作用下形成的文化思维。当今中国,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主流政治文化之外,还存在多元政治亚文化,传统政治文化便是其中极为重要的部分。然这一根深蒂固的“隐性文化”所形成的传统文化思维已成为公共领域构建的主观制约因素。
一是“家国同构”下的二元思维使公共意识缺乏。儒家文化作为传统中国主流的统治意识形态,其“家国同构”思想不仅为封建统治阶层确立了“家庭—家族—国家”的社会政治结构,还培养了国民以家庭为中心,非家即国、非国即家的简单二元思维结构。“家国同构”思维造成民众自古便缺乏公共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较差,是当今公共领域构建中社会行动者政治冷漠的一个重要文化诱因。再者,“家国同构”思维也导致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相互渗透,从而引发中国社会难以根除的道德危机——“把私人领域的亲情和裙带关系带入公共领域,在公共领域以私德代替公德,导致中国社会公共领域的逐步丧失”。[14]由此导致家庭、社会、国家之循序渐进关系的断裂,使民众失去参与公共事务的社会平台。
二是宗法社会下的“臣民文化”使社会主动性丧失。传统中国是血缘、生活、情感缠织起来的蜘蛛网,其中“浓密的情感核心中有一个不可渡让(应为“让渡”——引者注)和不可侵犯的父亲意象”。[15]在“家国同构”政治模式下,“父亲意象”辐射出的权威似“膨胀的宇宙”向整个社会散发,进而演变成“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宗法社会关系。在严密的伦理教化下,君主权力获得了至上性与无限性,臣民必须绝对服从,被阿尔蒙德称为“臣民文化”的“奴性”思维在公众中牢固确立。民众并不相信政治应由人民来管,而认同应由贤德的人来做。此种传统意识导致了社会行动者对自身的政治权利意识淡薄,独立政治人格萎缩,政治参与技能缺乏,容易形成盲从依附的被动心理,从而造成社会自主性与创造力的丧失。
三是科举制度下的权威人格导致权威崇拜与追逐。中国传统社会森严的等级制与宗法制牢固树立起了君—父权威,人们在饱受压抑控制的同时更被激发出对权力的无限向往。这种以权威趋向为皈依的人格特质被称作“权威人格”。中国古代,科举制成为培育“权威人格”的制度“土壤”,而今的高考制度则从一定层面上与科举有异曲同工之处,加之近年来盛行的“国考”,这种“高(考)—国(考)选拔制”的衔接造成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群体“权威人格”的快速成型。现因“基层工作经验”条件受限考试人数有所下降,但每年上百万的数字还是令人惊愕。另据上海交通大学一项调查表明,目前只有18%的“第二代企业家”愿意并主动接班,82%的“接班人”不愿意、非主动接班,一些“富二代”的理想竟是“当官”。[16]如此多的年轻人热忱企盼实现从校园到官场的华丽转身,原本作为社会行动者的未来建设力量所应具备的自主性、独立性与民主活力都将在“权威熏陶”中慢慢泯灭,从而沦为公共权力的追求者与附属品。“权威人格”不仅会麻痹国人的自主觉醒意识,还会污染社会行动者的培育土壤。在“权威人格”与选拔机制的双重作用下,中国公共领域有日渐萎靡之可能。
四
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秩序稳定,不仅是当代社会的一个现实问题,而且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尤其在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与公众参与不平衡,社会矛盾与冲突不断膨胀的现实面前,公共领域如何成为国家与社会互动互构、协调合作的重要场所,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至关重要的问题。社会行动者作为公共领域的重要构成要素,其自身的成熟健全必然对中国公共领域的发展进程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社会行动者层面的构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公民道德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深刻改变着中国公众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引发了人们道德观念的转变。经济利益诉求的空前膨胀在人的私欲本性的作用下趋于极端,社会行动者的道德准则一再被践踏。面对严重的道德危机,如何重塑已经断裂的社会道德体系,修复公民的健全人格,已成公共领域社会行动者构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迫在眉睫。
一是确立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当下中国所需培育的现代公民道德既区别于传统道德观念,也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道德,现代公民道德必须遵循如下原则:首先,符合客观规律性。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7]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作为协调人们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故当社会化的人在创造“自己的历史”时,必须依据“力的平行四边形”[18]的规律,发展包括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为内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道德规范。其次,坚持合理性。这一方面要求道德规范必须在普遍性基础上产生,即为满足公众利益而制定的规范,其引起的负面作用也应为所有受该项规范影响的人所接受。这就是说,只有参与对话,得到认可,才是有效的规范。另一方面,道德规范的内容还要合理,即具备道德有用性及满足人性趋利避害的情感需要。只有在遵循规律与现实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公民道德建设,公共领域中的社会行动者的形成与成熟才有可能。
二是公民道德的制度化保障。公民道德建设的最终目的在于使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完成社会化进程,形成自觉遵守与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这一社会化进程不仅要求公众的道德自律,更需外部机制的规约。将柔性的道德规范以制度、规则形式加以确定和体现,加强其力度与韧性,这对公民道德建设十分必要。首先,要巩固道德的法律根基。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制止在合同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19]因此,通过立法,借助强制力保障道德原则的贯彻是强化道德约束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其次,道德规范内容需制度化。将公民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准则、规约等制度化形式体现出来,从而形成完善的社会道德体系,不仅可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可操作性,而且加强了道德标准与社会公众现实生活的关联度与紧密感。
三是注重公民道德教育。公民道德建设中最具规范性、普遍性与系统性的方式即公民道德教育。面向社会行动者的道德教育应注意:首先要实现教育层次多级化。美国学者劳伦斯·科尔伯格认为:人的道德认知能力与人的逻辑思维能力密切相关,人的逻辑思维是不断成熟变化的,因此,道德认知与道德发展具有阶段性。故科学的道德教育需要以区分儿童、青少年、成年、老年人等不同群体为基础分层次进行。同时,也要突出教育方式多样化。公民道德教育方式的多样化可实现对不同生活环境中的受众的均衡影响,其中家庭教育是最基本方式,建设和谐健康的现代家庭,营造民主、平等与和谐的家庭氛围,对公民道德的培育具有基础性作用。而学校作为社会最广泛、最主要的公民教育机构,通过授课教育和活动参与进行培育也是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此外,更要关注教育形式的动态化。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因此,道德观念也需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以体现时代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发展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具有现代公民素养的社会主体相配合,唯有对社会行动者进行正确民族意识的培养,公民法治精神的熏陶,权利义务观念的塑造,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等等,才能使公民道德教育在不与社会相脱节的基础上保持前瞻性与先进性。
(二)现代政治人格的塑造
现代政治人格的培育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过程,它既包括政治系统对社会公众有计划、有目的的政治灌输,也存在社会行动者对政治系统的主动认知与接受。因此,无论是作为外部存在条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还是社会行动者自身的主观能动性,都是塑造公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必要条件。
首先,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传统等级社会中,国民的政治人格以下级对上级的依附与服从为特征。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则彻底改变了自然经济状态下的等级服从和人身依附关系,独立平等、自由民主成为新的时代特征。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众不存在任何身份等级依附性,这有利于公民个体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的培养;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等价交换的属性则有利于公民养成平等、竞争的现代意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追求最大限度的个人幸福,从而激发了个体潜能和优势,有利于发挥公民主观能动性;而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则使社会公众开阔了视野,养成公民合作、开放以及公平的意识和宽容的心态;此外,市场经济的规则性还培育了公民的法律规范意识和诚实信用的品格。总之,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培育现代公民独立自主、平等竞争、开放合作以及遵法守信等政治人格特点的经济基础。
其次,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任何个体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政治生活环境而生存,政治环境作为一种外界刺激,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着个体的政治人格,而且也能够使其在政治互动中展示其独特的政治个体特性。江泽民曾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即意味着公民参与国家政治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也意味着社会行动者与公共权力互动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这在本质上确立了公共领域的存在基础与发展依据。在民主政治制度下,公民在参与实践中树立个体独立意识,增强自主参政意识,提升理性政治技能,从而养成现代政治人格完整的系统结构。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确立已成为公民现代政治人格培育的制度性保障。
最后,要发展马克思主义主导的政治文化。阿尔蒙德认为,一国的政治文化是“政治对象的取向模式在该民族(国家)成员中的特殊分布”。[21]它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政治行为,还制约着人们的政治心理、政治人格的形成与塑造。每个国家都具有与自身政治体系相适应的政治文化系统,包括主导政治文化及各种政治亚文化等。其中,主导政治文化的引导与教育对于公民塑造适合于本国性质与国情的政治人格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培育公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基础。同时对各种政治亚文化的日渐兴起,采取兼容并蓄、宽容和谐的心态,吸收并借鉴有利于国家现代化建设、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的成分,以增强社会主义主导政治文化的精神价值和情感号召力,为中国公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培育提供健康、适宜的政治文化环境。
(三)中国公民文化的培育
200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人类发展报告《当今多样化世界中的文化自由》中指出:“成功并非只是一个立法和政策改变与否的问题,尽管这方面的改革是重要的。……但是,除非政治文化也随之改变——除非公民按照真正符合他人需求和愿望的方式去思考、去感觉或者去行动,否则就不会有实实在在的改变。”构建适应现代和谐社会的先进政治文化,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与政治体系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公共领域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这一目标不仅有赖于民主、法治的外部文化环境的构建,还需进行社会行动者内部的公民意识培育。
一是培育民主文化。18世纪以来,民主政治不仅作为一种政体形式而存在,也成为评价公共权力治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依据。亚伯拉罕·林肯曾指出,民主是人类“最终的、也是最好的希望”,而民主政治文化则是一种为人类发展提供更大自由空间、更能激发人类主观能动性的文化,是更有利于人的“生产性”和“潜能”发挥的文化。[22]民主作为一个发展过程,“它总是在人类理性批判精神和科学求实精神的引导下,在物质基础设定的可能张力范围之内走着由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这样一个螺旋上升的轨迹”。[23]330-331中国传统社会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宗法制使人们束缚于尊卑等级、长幼有序的封建羁绊,而要破除国民的这种传统政治心理,就须吸收和借鉴已有民主理论与实践,树立“政府为社会和人民掌权……政府的权力受限于公民的授权”[24]理念,并以此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培育和塑造具备主权在民、权力约束、法治至上和公民参政理念的现代民主文化。
二是培育法治文化。1959年,印度“国际法学家会议”的重要成果《德里宣言》将“法治”权威性总结为:第一,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第二,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第三,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当今中国法治文化建设还处于发展阶段,需要不断进行补充,而其构建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充分借鉴各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有步骤、有条理地进行,这不仅要坚持法治构建根本:主权在民,即法律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且应完备法治的具体建设,在建立一个周全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保证司法独立,并建立民主、公开、公正、严明的法律程序。同时,也要发挥法治的基本作用,即保障人权,以法律、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同时,实现公共权力的自我制约。此外,应强调执政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这对于中国法治文化的培育尤为关键,有利于体现包括分配平等、程序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则和至上地位。
三是培育公民意识。沿袭两千多年的“臣民文化”构成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阿尔蒙德曾指出:“所谓顺从者,就是已成为政治体系组成部分的、并对政治体系施加于他们生活的影响或潜在影响有所认识的公民。但是他们对自己在政治中作用的看法却仍然是顺从者的看法,也即他们受政府行动的影响而不是积极地去影响政府的行动。……他们对于政治参与则始终抱被动的态度。”[25]在这种依附型的政治取向中,臣民意识被深深根植于国民性格之中,并作为中国传统的一种文化承袭而普遍存在。在当今中国,其仍似痼疾沉疴,时常在公众思想与行为中显现,这与现代化转型所需要的积极参与、主动独立的公民意识相矛盾。因此,实现由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变,已成为构建中国现代政治文化的一项基本内容。而公民意识培养必须同公民社会建设相结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共部门与公民或社会利益团体之间不断博弈……需要通过教育积极引导形成”,[26]并需以合理规范的内容体系为支撑,这其中,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规则、尊严和规制、参与和服从、自我和合作、私利和公益[23]363-381的协调与发展应成为培育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
当前,中国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的时期,经济、政治体制在不断改革中寻找适度的张力与作用范围,而文化体制则在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中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偏位。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公共领域作为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互动的中间地带,必然会对因转型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所造成的紧张与矛盾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公共领域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一种自我调节机制,在中国的发育发展一直不甚明朗。为此,公共权力与社会行动者作为公共领域的两方主体,其自身的成熟与共同合作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公共领域建设成效的决定性因素。然而,中国的历史发展形成了当前的共产党执政、多党协商、全局发展的政治形态,没有前车之鉴的独特发展模式意味着我们必须自己“摸着石头过河”,为避免失误与危险,社会秩序稳定成为中国的重要原则。因此,无论是公共领域的构建,还是社会行动者的成熟,都必然离不开以执政党为核心的公共权力的支持与主导。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行动者与公共权力的契合与协调,如何在有限的范围内寻求社会行动者最大限度的独立发展,是最终决定中国公共领域构建实效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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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public sphere,which is a middle zone managed by both country and society,will not enhanc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without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public power and social actors.At present,China is going through rapid social transformation.With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Communist Party in power and many parties in cooperation,as well as the influence of the traditional culture,the maturity of social actors,who are a complicated and passive part of society,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public sphere.In a pluralistic society,social actors are interest groups that mainly include elite,middle-class and vulnerable ones.These social actors cause many problems in the public sphere such as the following:when the"Pareto Optimality"of benefit is not realized,their selfish instinct distorts the"public"feature of the public sphere and makes possible"free-rider"participation;when confusion and deviation appear in their political personality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their participation in the public sphere becomes disordered,ineffective and politically indifferent;when trapped in the traditional binary interpretation of"home"and"country"as well as the belief in"subject culture"and authoritative character,they tend to sacrifice public consciousness and initiative for the worship and pursuit of authority.Based on these,to help the social actors become more mature,a comprehensive system should be constructed to serve the development of citizen morality,the improvement of modern political personality and the cultivation of citizen culture.This external system,along with the internal culture,will provide independent,rational and active participation subjects,i.e."citizens"in a real sense,for the building of China's public sphere.And the public power,whose core is the ruling party,will be the key factor in deciding whether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public sphere is successful or not.
Key words:public spheres;social actors;political personality;political culture
(责任编辑:周成璐)
A Brief Discussion on Social Actors in China's Public Sphere
SHEN Rui-ying1,WANG Min-jie2
(1.School of Sociology and Political Science,Shanghai University;2.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Shanghai University,Shanghai 200444,China)
D089
A
1007-6522(2012)05-0057-13
10.3969/j.issn 1007-6522.2012.05.005
2012-04-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BZZ015)
沈瑞英(1963- ),女,上海市人。上海大学社会学院政治社会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公共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