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模式
2012-04-13周岩松
周岩松
(宁波大学体育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0 前 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逐渐将视野聚焦于社会成果均等化分配等方面。不可否认,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结构、水平、质量与公众体育需求之间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矛盾。基于此,调整现行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实现供给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则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在对已有研究分析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认识。
1 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主体结构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属政府单一供给主体,这种状态是在市场机制和社会推动力量不足的一种选择,尽管政府供给主体在体育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中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始终存在着由市场需求信息的不完全性,使大量的资源配置效益不高的问题。由于体育公共服务属公共品属性,完全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也会导致供给过度市场化的问题。由此,可以形成一个基本判断:体育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会存在或“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的问题。如何通过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以均衡两种资源配置的效应,可能是一个好的认识起点。新公共服务理论学派提出过一种观点:在公共品投入方面,可以将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纳入供给主体体系中,形成主体多元化结构。一方面,非政府组织或企业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提供体育服务,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的部分职能,分解财政转移支付的竞争压力,更重要的是可以调节在提供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政府失灵“的问题。同时由于政府仍然是体育公共服务的主体,其效能又可规制非政府组织或企业自身缺陷带来“志愿失灵”问题,即无法单独依靠自己的力量推进慈善和公益事业[1]。从目前我国体育社团和协会、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的情况来看,仍然未摆脱政府的属性,这种“半官方”性质的非政府组织的“志愿失灵”现象特别明显。
所以,我们认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单一供给主体均不完全适应实际情况,需要构筑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三位结构的供给主体,共同合作来满足社会公众对体育公共服务的不同需求。
2 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选择
基于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结合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考虑,以及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本研究认为,我国体育公共体育服务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引入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的多元化供给模式(见图2)。通过体育公共服务中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的三者互动合作,最大化满足我国人民不同层次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其中,政府是指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主要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健身俱乐部或场所等;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单项体育协会、体育中介组织、社区体育俱乐部、慈善机构或基金会、志愿者组织。
图1 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
2.1 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政府的天然属性就是公益性,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中起主导作用是责无旁贷的。正因为如此,政府体育部门的主要工作重心放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上,是职责约定。但是随着我国资源配置机制的调整,政府职能的转变将是一个必然选择,也即由原来的事无巨细、亲力亲为,转变为规范体育公共服务秩序,保障体育公共服务有效性。具体表现在:第一,政府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标示,保障公平理念和满足公众平等享受体育服务的权利。据此,要求体育政府部门主动调整观念,并在行为层面体现出体育市场的监管,规范非政府组织的各类行为,以维护体育公共服务的秩序,维持公正和与谐。第二,政府需要根据实际需求提供维持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相关政策、法规,以保障公众享受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力。例如,《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体育彩票公益金制度》等。第三,政府不仅是体育公共服务的主要投资主体,更是建立各种机制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企业成为体育公共服务的投资主体,以提供差异化和高效的体育服务,满足各类人群的体育需求。同时,政府在扶持或培育体育社团或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方面还应提供其人力、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第四,除了上述作用外,政府应是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主体的协调者,负责与企业、非政府组织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保障各类资源在三者之间流动,实现效益最大化。
2.2 企业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在上诉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体系中,企业充当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其追求的经济效益。但在这个生产过程中,政府可通过一定的制度约束,实现企业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提供了准公共品。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体系中,政府可以引导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在体育场馆的运行方面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代理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有偿的服务。通过市场机制的方式,使企业成为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真正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的重要角色。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资源供给的效率。
2.3 非政府组织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中,非政府组织充当沟通体育公共服务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推动体育公共服务的社会公平重要力量。一般来说,政府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是满足多数人的需求;在市场化机制下的企业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准公共场所品又具有特殊的消费群体;非政府组织将担当着上述两类公众群体之外的其他群体。不可否认,在社会阶层不断呈现的过程中,人们对体育的需求结构也呈现明显的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提供满足这些公众的需要,又有谁可以提供相应的公共体育服务?我们认为,非政府组织能够有效调动部分志愿者无私奉献,吸引社会赞助和捐赠,能够满足普通民众的体育需求。鉴于我国非政府体育组织的发展状况,政府应给予其在政策、资金上的支持,使其在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安排中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总之,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公共服务的理念逐渐形成和确立,政府作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的主导,发挥保障广大社会公众的基本体育服务需求的作用。同时,通过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调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满足体育公共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和差异化需求,促进体育公共服务的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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