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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文类聚》分卷依据和部类数量辨析*

2012-04-12韩建立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类书帛书艺文

韩建立

(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卷”和“部”是《艺文类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书100卷,按内容分为天、岁时、地、山、帝王、乐、居处等若干部。那么,它的分卷依据是什么呢?关于《艺文类聚》的部类数量,历来有四十六部、四十七部和四十八部之说。究竟哪种说法符合《艺文类聚》编撰的实际?这些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1 《艺文类聚》的分卷依据

“卷”是《艺文类聚》编排形式上最大的分类单位,也是古代书籍重要的计量单位之一,是从物质形态上划分的。竹木简、帛书、卷子都可以卷起来,所以以“卷”为单位。

有学者认为,书籍分“卷”起于帛书,并延及纸册。章学诚云:“(刘)向、(刘)歆著录,多以篇卷为计。大约篇从竹简,卷从缣素,因物定名,无他义也。而缣素为书,后于竹简,故周、秦称篇,入汉始有卷也。第彼时竹素并行,而名篇必有起讫;卷无起讫之称,往往因篇以为之卷;故《汉志》所著几篇,即为后世几卷,其大较也。”[1]写在竹(木)简上的书称篇,写在帛书上的书称卷,这只是作者的推想,是否这样,不敢肯定,所以说“大约”。而叶德辉则以肯定的口吻说:“帛之为书,便于舒卷,故一书谓之几卷。凡古书,以一篇作一卷。(《汉书·艺文志》有称若干篇者,竹也;有称若干卷者,帛也。)”[2]叶德辉的看法值得商榷。详见下文。

关于卷与篇的关系,明代胡应麟云:“《汉·艺文志》《史记》百三十篇即今百三十卷,此篇与卷同也;《尚书》四十六卷,实五十七篇,此篇统于卷也。”[3]“卷”即篇,并非一概如此,否则在同一书中,有了卷,就不应再有篇,反之亦然。一书之中,卷、篇往往并存。《汉书·艺文志》载:“《诗经》二十八卷”,且又有三百五篇的记述:“孔子纯取周诗,上采殷,下取鲁,凡三百五篇,遭秦而全者,以其讽诵,不独在竹帛故也。”又曰:“《尔雅》三卷二十篇。”[4]一般说来,“篇”是指文章,“卷”是把文字写在竹(木)简上用绳子编连成一卷(束)后的名称。作为一篇文章来说,是不能随意分拆的,所以章学诚说“篇必有起讫”;而“卷无起讫之称”,因为每一卷简在数量上并不固定,可以随意变通。同一卷中既可以容纳一篇或多篇文章,个别情况也可以把一篇文章分拆开来分成几卷。卷在书籍装潢变为册子以后,几乎失去实际意义,书籍分卷主要是一种传统习惯。

但是,像叶德辉所主张的“卷”之名源于帛书的舒卷,这种看法却值得商榷。从实物来考察,“卷”与帛书未必有什么必然联系。例如,20世纪40年代,在长沙市东南郊的子弹库处的一座战国楚墓中的帛书,掘出土时八摺,放在一个竹匣中,匣长约23厘米,宽约13厘米,匣面盖有一方土黄色面有红色印花的绸子。[5]1972年至1974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在3号墓的一个木匣内发现随葬的大批帛书。木匣内帛书的存放方式有两种:一种用通高48厘米的帛书书写,次第折叠成长24厘米、宽10厘米左右的长方形,出土时折叠处与其边缘已经断损。另一种用通高24厘米的帛书书写,用宽2至3厘米的木条为骨将帛幅卷起,或相对折叠。[6]1990年,在敦煌甜水井悬泉置遗址的发掘中,曾经出土西汉时期的帛书,出土时是一件纵三折、横七折的方块,打开后为一长方形帛书,长23.2厘米、宽10.7厘米,属于当时寄送的民间书信。[7]这些帛书绝大部分是折叠着平放的,并未卷起来。张显成说:“马王堆汉墓帛书的出土使我们知道,帛书有卷成卷的,也有不卷的,改变了过去人们以为帛书收藏时都是卷成卷的认识。”[8]而出土的战国、汉代的简册,倒无一不卷。由此可以认为,要说“卷”的名称的由来,不是因为帛书的可卷,而是因为竹木简不但可卷,而且卷时还有“收卷”这一名称,至于这一名称的使用也比帛书早。

书籍分卷已是《艺文类聚》以前编纂类书的通例。据《隋书·经籍志》记载,《皇览》一百二十卷,缪袭等撰。梁六百八十卷。梁又有《皇览》一百二十三卷,何承天合;《皇览》五十卷,徐爰合;《皇览目》四卷;又有《皇览抄》二十卷,梁特进萧琛抄。《类苑》一百二十卷,梁征虏刑狱参军刘孝标撰。《华林遍略》六百二十卷,梁绥安令徐僧权等撰。《圣寿堂御览》三百六十卷。《艺文类聚》编撰时的分卷显然承袭了前代类书的体例。那么,它的分卷依据和分卷情况是怎样的呢?

章学诚说:“自唐以前,分卷甚短。六朝及唐人文集,所为十卷,今人不过三四卷也。自宋以来,分卷遂长。以古人卷从卷轴,势自不能过长;后人纸册为书,不过存卷之名,则随其意之所至,不难巨册以载也。以纸册而存缣素为卷之名,亦犹汉人以缣素而存竹简为篇之名,理本同也。”[9]《艺文类聚》“卷”中含“篇”,但因为是摘录群书的片段,所以这些“篇”,少则一句,多则数句,乃至一段,多不是完整的一篇作品,不构成真正意义的完整的“篇”(少数短小的作品除外)。因此,《艺文类聚》“卷”的析分并不受“篇”的长短与多寡的限制,而主要是考虑各卷内容的相对独立、各卷篇幅长短的平衡等因素。

首先,考察各卷内容的相对独立这个因素。

从各卷内容考察,第十卷符命部、第十五卷后妃部、第十六卷储宫部、第五十一卷封爵部、第五十四卷刑法部、第五十九卷武部、第六十卷军器部、第六十七卷衣冠部、第六十八卷仪饰部、第七十一卷舟车部、第七十二卷食物部、第七十三卷杂器物部、第七十四卷巧艺部、第七十五卷方术部、第八十卷火部、第一百卷灾异部等十六卷,一卷等于一部,各卷内容完全独立。

第六卷地部、州部、郡部是三部合为一卷,第八十五卷百谷部、布帛部是两部合为一卷。虽为多部合卷,但各卷内容也完全独立。

第一卷天部上和第二卷天部下、第五十二卷治政部上和第五十三卷治政部下、第六十五卷产业部上和第六十六卷产业部下、第六十九卷服饰部上和第七十卷服饰部下、第七十六卷内典部上和第七十七卷内典部下、第七十八卷灵异部上和第七十九卷灵异部下、第八十一卷药香草部上和第八十二卷草部下、第八十三卷宝玉部上和第八十四卷宝玉部下、第八十六卷果部上和第八十七卷果部下、第八十八卷木部上和第八十九卷木部下、第九十八卷祥瑞部上和第九十九卷祥瑞部下,均为一部分做两卷,用上、下分别标出。

第三卷岁时部上、第四卷岁时部中、第五卷岁时部下,第三十八卷礼部上、第三十九卷礼部中、第四十卷礼部下,第九十卷鸟部上、第九十一卷鸟部中、第九十二卷鸟部下,第九十三卷兽部上、第九十四卷兽部中、第九十五卷兽部下,均为一部分做三卷,用上、中、下分别标出。

第七卷山部上、第八卷山部下 水部上、第九卷水部下,是两部分做三卷。

第九十六卷鳞介部上、第九十七卷鳞介部下、虫豸部,是两部分做两卷。

另外,帝王部分做四卷,人部分做二十一卷,乐部分做四卷,职官部分做六卷,杂文部分做四卷,居处部分做四卷,均用数字分别标出。

虽然以上各部均分做数卷,但是各卷内容均相对独立。

其次,考察各卷篇幅长短的平衡这个因素。

《艺文类聚》全书100卷,1,733面,平均每卷17.33面。每卷所占具体面数为:

第一卷,20面;第二卷,19面;第三卷,18面;第四卷,27 面;第五卷,14 面;第六卷,22 面;第七卷,20面;第八卷,22面;第九卷,21面;第十卷,14面;第十一卷,22面;第十二卷,21面;第十三卷,19面;第十四卷,16面;第十五卷,15面;第十六卷,20面;第十七卷,13面;第十八卷,20面;第十九卷,14面;第二十卷,18面;第二十一卷,24面;第二十二卷,13面;第二十三卷,13面;第二十四卷,16面;第二十五卷,20面;第二十六卷,21面;第二十七卷,16面;第二十八卷,11面;第二十九卷,18面;第三十卷,16面;第三十一卷,17面;第三十二卷,13面;第三十三卷,17面;第三十四卷,22面;第三十五卷,24面;第三十六卷,20面;第三十七卷,16面;第三十八卷,25面;第三十九卷,12面;第四十卷,26面;第四十一卷,16面;第四十二卷,15面;第四十三卷,12面;第四十四卷,18面;第四十五卷,21面;第四十六卷,15面;第四十七卷,16面;第四十八卷,28面;第四十九卷,15面;第五十卷,21面;第五十一卷,23面;第五十二卷,17面;第五十三卷,14面;第五十四卷,16面;第五十五卷,19面;第五十六卷,18面;第五十七卷,20面;第五十八卷,18面;第五十九卷,19面;第六十卷,17面;第六十一卷,17面;第六十二卷,17面;第六十三卷,14面;第六十四卷,15面;第六十五卷,14面;第六十六卷,13面;第六十七卷,9面;第六十八卷,7面;第六十九卷,17面;第七十卷,12面;第七十一卷,10面;第七十二卷,13面;第七十三卷,12面;第七十四卷,20面;第七十五卷,9面;第七十六卷,18面;第七十七卷,15面;第七十八卷,21面;第七十九卷,15面;第八十卷,17面;第八十一卷,21面;第八十二卷,20面;第八十三卷,12面;第八十四卷,13面;第八十五卷,20面;第八十六卷,20面;第八十七卷,21面;第八十八卷,24面;第八十九卷,25面;第九十卷,19面;第九十一卷,17面;第九十二卷,20面;第九十三卷,14面;第九十四卷,18面;第九十五卷,18面;第九十六卷,13面;第九十七卷,19面;第九十八卷,14面;第九十九卷,14面;第一百卷,12面。

最长的卷为第四十八卷,占28面;其次是第四卷,占27面;最短的卷为第六十八卷,占7面,第六十七卷和七十五卷,均占9面。虽然最多的卷与最少的卷相差21面,但是,如果把《艺文类聚》每卷的平均值17.33面,向前和向后各扩大5面,全书在12面到22面之间的,共有87卷,从大多数卷的篇幅来考察,卷与卷之间的长短是平衡的。

《艺文类聚》在编辑时,其卷、部的篇幅,既有一部多卷,又有多部一卷等现象,以部的篇幅,即以内容长短作为分卷的依据,顺其自然,不人为分割。例如天部分做两卷,即第一卷和第二卷;岁时部分做三卷,即第三卷、第四卷和第五卷,说明这两个部篇幅较长,内容多。而地部、州部、郡部三个部合做一卷,即第六卷,因为这三个部类的内容较少。

2 《艺文类聚》的部类数量

“部”是《艺文类聚》内容的分类单位。叶德辉说:“今人言书曰某部,又曰几部。按汉史游《急就章》云:‘分别部居不杂厕。’……此以分类为分部,故称某类为某部,因而以一种为一部,义德相同。”[10]根据叶氏的解释,部就是门类、类别。《抱朴子》云:“以次问《春秋》四部《诗》《书》,三《礼》之家,皆复无以对矣。”[11]许慎《说文解字叙》云:“分别部居,不相杂厕。”[12]均为此义。任何书籍对其内容都有一个编次的问题。所谓编次,是指组织和编排文献的次序和方法,它使文献系统化、有序化。余嘉锡说:“一书之中,简篇既宜有先后,则其次序自当有义,不可随意信手,如积薪然也。故必分别部居,不相杂厕。于是书有虞、夏、商、周,诗有风、雅、颂,而史有本纪、表、书、世家、列传,以为全书之纲领。作序之时,举当篇之小题纳之于总称之下,而属之以大名,然后诵读有伦,取携甚便。此大名总称小题者,犹之后世之部次也。”[13]“分别部居”是目录之要素,在古代目录学上称之为“类例”,又有“种别”、“部次”、“编排”、“序次”、“编次”等称谓。郑樵云:“类书如持军也,若有条理,虽多而治,若无条理,虽寡而纷。类例不患其多也,患处多之无术耳。”[14]郑樵是着眼于类书,论其编撰应该有条理。类书是大型著作,要使之系统化、有序化,编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对《艺文类聚》的部类数量历来存在分歧。《四库全书总目》称“为类四十有八”,即四十八部;《燕京大学图书馆目录初稿·类书之部》称“凡分四十七门”,即四十七部,刘叶秋《类书简说》也认为分四十七部;胡道静《中国古代的类书》则认为是四十六部。分部数量上的歧义,均是由对原书卷八十一药香草部上和卷八十二草部下的计算方法不同所致。《四库全书总目》大概是把药、香、草作为三部计。《燕京大学图书馆目录初稿·类书之部》等则是以“药香草部上”为一部,“草部下”为一部。在此,我们着眼于《艺文类聚》编撰体例和两部的内容,考察八十一卷和八十二卷的部类数量。

首先,考察《四库全书总目》对“第八十一卷药香草部上”的分部。

第一,从形式上看,把“药香草”当作三部计算,不确。按照《艺文类聚》的编撰体例,“药香草”若做三部计,当写作“药部 香部 草部”,如一卷分两部的“第八十五卷 百谷部 布帛部”和一卷分三部的“第六卷 地部州部郡部”。若把“药香草”当作三部,在目录编排上也应如第六卷和第八十五卷那样写作:

第八十一卷药香草部上

药部……(下有子目若干)

香部……(下有子目若干)

草部……(下有子目若干)

第二,从内容上看,“香”只是“草”目的一个附目。“草”目征引的文献中,只有嵇含《怀香赋序》、刘删《咏青草》、卞敬宗《怀香赞》等三篇语涉“香”字。“香”目征引的文献过少,且又与“草”有连带关系,故编者把它作为“草”目的附目。“香”既然都构不成一个独立的子目,就更谈不上作为一个独立的“部”了。

其次,考察《燕京大学图书馆目录初稿》对八十一卷和八十二卷的分部。

《燕京大学图书馆目录初稿》以“药香草部上”为一部,“草部下”为一部,亦不确。

第一,既然是标为“上”、“下”,就应该与其它占多卷的各部一样,采用统一的标准计为一部。

第二,在古人看来,“药”、“香”均与“草”相关联。关于“药”,许慎云:“药,治病草。”段注:“《玉篇》引作‘治疾病之草总名’。”[15]《周礼》载:“以五味、五谷、五药养其病。”注曰:“五药:草、木、虫、石、谷也。”[16]关于“香”,许慎云:“香,芳也。”段注:“草部曰:‘芳,草香也。’芳谓草香,则泛言之。”[17]关于“草”,许慎云:“草,百卉也。”段注:“卉下曰:‘草之总名也。’”[18]至于“卉”,许慎云:“卉,草之总名也。”段注:“《方言》曰:‘卉,草也。东越、杨州之间曰卉。’”[19]可见,药、香、草本为性质相关联的三类事物,故把它们归为一部。那么为什么第八十一卷作“药香草部”,而第八十二卷作“草部”呢?合理的解释应该是,第八十二卷的部类名称连类承上省略了“药、香”二字。因此,第八十一卷和第八十二卷应做一部计算。

综合以上分析,《艺文类聚》的部类数量应为四十六部。

[1][9](清)章学诚著,叶瑛校注.文史通义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10]叶德辉.书林清话[M].北京:中华书局,1957.

[3]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4](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艺文志[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8]张显成.简帛文献学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2004.

[6][7]赵超.简牍帛书发现与研究[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

[11]王明.抱朴子内篇校释(增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2]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13]余嘉锡.目录学发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4](宋)郑樵.通志[M].商务印书馆,1935.

[15][17][18][19](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16](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M].//(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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