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字图书馆与版权的合理使用
2012-04-12张铁钢
张铁钢
(辽宁省委党校信息管理中心,辽宁 沈阳 110004)
1 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
1.1 国外合理使用制度法律的发展
合理使用概念由最初的为了解决后续作者在创作新作品的时候如何利用先前作者的作品问题所演变而来,在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的通行的制度。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只要是出于正当的目的,而合理利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起源于英国判例法,当时它被称为“合理节略"(fairabrigement)。1740年,在Gyles诉Wiicox一案中,法官认为未经允许而节略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但由此创造新作品,可给予《安娜法》的保护。在1803年Cory诉Kearsley一案,法官首次使用“合理的使用”(usedfairly)一词代替了“合理节略”的说法,并指出“合理的使用”是对于他人的作品提供的材料所进行的完全崭新创造,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出对于公众有益的新作品,这次判决属于合理使用理论大幅发展的第一次飞跃。以此为据,1911年英国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合理使用制度。该法第2条1项1款规定:用于个人研究、探讨、批评和评论以及报纸刊登等目的的时候,对与原著作品的合理使用不能构成著作权侵犯。
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诉Marsh一案的判决,是合理使用发展的第二次飞跃。这次判决第一次对合理使用进行了系统化和理论化的说明,从而形成了世界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即“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及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此三要素成为美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基础。1987年修订的美国著作权法第108条再次规定了档案馆和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法规,该项法律规定,档案馆和图书馆,或者是受雇在此单位范围内做事的任何一个雇员,可以复制一部已完成作品的录音制品或者一份复制件,也可以发行和销售这一复制件或者录音制品。但是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不能以谋取商业金钱利益为目的;档案馆和图书馆所收集的作品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或者是它供隶属于档案馆或者图书馆研究人员或者她所属的机构的调查研究人员使用,还可以供应从事专业技术研究的单位其他的人员来使用;并且该复制品有著作权标记。所以,我们允许为档案馆和图书馆自己保存和替代的需要,以原样开展复制作品的复制品与录音制品,唯一条件是:以上机构即使很努力,但仍然会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一份还没经过使用的代替品。
1998年8月,美国国会为了处理数字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严重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颁布实施了《数字千年著作权法》,该法案吸收了WPPT和WCT的有关规定,更是在网络环境下科学调整各种利益冲突的经典之作,是合理使用发展的第三次飞跃。
1.2 国内合理使用制度法律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单行的著作权法,仅仅零散在一些行政性文件之中能够看到。1985年,文化部颁布《图书、期刊著作权保护暂行条例》及《图书、期刊著作权保护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档案馆、图书馆、资料或文献中心,为了借阅存盘或为专业人员提供专业资料,复制本馆或本中心收藏的作品,而不在市场上出售或借此赢利。2001年实施的新《著作权法》中第21条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条件:依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通过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公共数字图书馆在合理利用方面的问题
2.1 馆藏作品数字化与合理使用
馆藏作品数字化是把以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运用数字信息存储技术进行存储,并根据需要再把这些数字化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信息形式。数字化作品进行了数字化转换,作品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这种转换过程是由机器来完成的,其中并不包含人的创造性劳动;数字化处理后的作品,既不具有独创性,也没有产生新的作品。我们可以将作数字化的过程看作是一种复制。
数字化的作品主要包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大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下:(1)国家法律法规明文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可以进行复制。(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7项的例外,规定了“除了政治、经济还有关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也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3)对于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进行数字化时,虽然不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须支付报酬,但必须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
对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复制权属于作者专有权范围,在没有得到权利人同意以前不能随意地实施数字化。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8项也规定图书馆可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就能够享有制作品的权利:图书馆可以为了保存版本和陈列的需要,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但是目的只能限于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2.2 暂时复制与合理使用
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对于数字图书馆中的资源进行“浏览”与传统意义上的“看”不同 ,经常会出现“使用”作品,并且发生了一系列的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所无法避免的暂时复制行为。即使这种浏览方式中的“暂时复制”的合法性在各国的普遍共识下属于正当,但是为了控制图书馆提供的公共浏览服务对于著作权人所造成的影响,法律对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严格限制。因此,数字图书馆在提供公共浏览服务时应注意:对于馆外和馆内都要进行合理区分,如果局域网内的用户能够浏览全文,但是在局域网以外的用户则只能够检索与浏览作者目录和摘要等比较简介的资料;对同一时间内全文浏览同一作品的用户数量进行限制;对下载和复制数字作品的行为作出一定限制。
2.3 超链接技术与合理使用
超链接技术被称为“Internet最伟大的革命”,本质上就是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这个目标可以是另一个网页,也可以是相同网页上的不同位置的内容,还可以是一张图片或一个应用程序。当用户点击设链者设置的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转向预先储存好的网址,打开新的网页或网页中的新内容,提高了利用网络的效率。
链接技术是网络上的索引技术,必不可少。但在图像链接和视框链接中,因为制作者将他人网站或网页上的图像链接到自己网页上进行整合和改动,改变了被链接网页的本来面目,使作品的完整权受到侵害。
数字图书馆在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下来运用链接技术,一定要做到:(1)在设置链接时,不要链接被链者已明确做出不愿意被链接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权利保留声明的链接。(2)在设置链接的时候,要标出被链接信息的出处和版权管理的信息,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3)为了避免被链者的现实或潜在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尽量使用普通链接。(4)在接到版权人的通知后,应及时断开涉嫌侵权网站的链接,以免陷入著作权纠纷。
2.4 数据库保护与合理使用
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数据库包含的信息数量大、种类多,搜集、整理起来困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时间和精力,但复制起来却极为容易,要想促进数据库的发展,就必须立法保障数据库开发者的权益。
现行的法律为数据库提供了三种保护模式,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和双轨保护模式。其中著作权保护模式作为目前最常见的数据库保护模式,由于对独创性的要求太高,很多数据库达不到,因而权利得不到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就是要弥补著作权法对于数据库保护上的不足,保护数据库所有者在材料收集、整理和编排方面的劳动和投资,针对的主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的范围有限,执行起来难度也很大。衡量数据库受保护的标准从“投资标准”转向了“独创性标准”。这样的做法虽然能够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但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不论以哪种方式对数据库进行保护,都应该对公共利益加以考虑,不能完全排除合理使用制度。
3 公共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原则
3.1 利益平衡原则
《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是利益平衡,在网络环境下公共图书馆利用合理使用制度时,必须遵循这一理念。图书馆合理利用制度创立的目的就是对图书馆的公益性与著作权的专有性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调整和平衡。《版权法》的著作权人、出版者,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的图书馆的利益各有其存在的基础,不可能以牺牲一方利益为代价实现另一方的利益,应寻找科学、合理的平衡点,达到效益与公平统一,获得“双赢”。
3.2 司法程序参与原则
我们知道,程序公正才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所有立法程序的公正性必然影响着立法结果的公正性。在立法的程序当中,“程序参与原则”就必须是立法公正性的重要内容。图书馆对促进社会发展和保存人类知识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图书馆界应当积极地参与到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来。近些年来,国际图书馆界都加大了对立法的影响和干预力度,2005年7月中国图书馆学会发表《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对有关部门制定和最终正式出台《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产生积极的影响。
合理使用制度科学平衡了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矛盾,但是在数字图书馆的条件下,原有的合理使用条款已经不能满足这些需求。所以,我们必须分析数字图书馆存在合理使用所要面临的著作权问题,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在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从而在根本上完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从而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技术环境。
[1]王蓉光.论图书馆信息数字化之版权保护[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2]刘桂珍.图书馆信息合理使用制度重构[J].情报科学,2010(3).
[3]王小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合理使用条款对图书馆的影响[J].情报探索,2008(8).
[4]王根.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