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机制探讨

2012-04-12刘玉美

时代农机 2012年9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巨灾投保人

刘玉美

(保险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

自然灾害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同时也给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带来巨大的影响。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频繁发生地震、旱灾、水灾,每年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巨大。

1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

我国虽然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也建立了以国家为主导,形成了组织指挥系统、预警系统、应急预案系统、救灾系统等,通过国家的主导,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的救灾体系。我国灾后重建和灾后补偿工作主要依靠国家救济和社会各界捐款,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集中等多种因素影响,灾害给人们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这给国家财政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巨灾保险也在自然灾害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2008年汶川地震中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达到了16.6亿元,2008年湖南冰灾中,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长安保险共同赔付国家电网湖南电力公司7.0285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保险方面,有部分保险涵盖了地震、洪水等灾害造成的损失,比如人身意外保险中有关于人身安全因为地震等原因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财产险中的车损险,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车辆在自然灾害中的毁损进行赔偿。二是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一般是政策性保险,通过国家的扶持对农业保险采取补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农业保险中的自然灾害损失险就是专门的巨灾保险。目前我国很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展,但总体情况尚不乐观。三是大型项目的再保险。大型项目的工程责任保险具体范围经过约定可以涵盖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不能作为主险单独承保,只能作为附加险进行承保。

我国巨灾保险虽然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巨灾保险立法存在缺失。我国目前的《保险法》上没有有关于巨灾保险的相关规定。只有《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巨灾保险提出了指导意见,但国务院的政策毕竟不能代替法律,让巨灾保险的实施处于无章可循的地步。巨灾保险本来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企业所不愿意拓展的业务,所以,立法上的缺失让巨灾保险无法取得长足的发展。其次,政府角色的缺位。巨灾保险应当属于公共产品的一种,政府应当通过正确的引导,让具备承保能力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巨灾保险业务中。但是,目前,仅有农业保险中有政策性支持和资金补贴,对于其他方面的巨灾保险,国家没有政策扶持和资金补贴,保险公司也因为巨灾保险理赔数额巨大不愿意开展这项业务。另外,巨灾保险的参保率极低。我国人民群众整体的保险意识较弱,对自然灾害的危害认识也不够,所以造成巨灾保险的参保率极低,出现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能够理赔的也就相应较少。还有,我国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达不到巨灾保险的要求。巨灾保险的运行过程中,必须要有地理、气象、土木、地质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成立专门的预警机构和勘察机构,为巨灾保险的运行提供保障。

2 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状况

(1)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立法。美国国会在1956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1968年又通过了《国家洪水保险法案》,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和洪水保险基金,向自愿参保的居民提供洪水保险保障,鼓励社区实行洪水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措施。1973年,美国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中的居民自愿参保改为强制性参保,进一步加强了洪水保险的保障力度。日本是一个地震频繁发生的国家,所以,日本注重地震保险的立法。在1966年,日本通过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初步建立了日本的地震保险机制。欧盟大部分国家都对巨灾保险进行了立法,建立了巨灾保险的机制。

(2)发达国家的巨灾保险运行机制。发达国家的巨灾保险无一例外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并且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引导巨灾保险基金的运行。美国成立了联邦保险与减灾局,负责灾害地点测定、减灾计划、保险运营、风险与信息传递等事务,在保险运作方面,联邦保险与减灾局建立了由商业保险公司协助销售洪水保险的WYO计划,即商业保险公司和联邦洪水保险管理机构协议成立WYO公司。投保人在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后,商业保险公司将保费转交给洪水保险基金。在出现洪水灾害的情况下,由洪水保险基金支付赔偿款给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则赔偿投保人的损失。在洪水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投保人的损失的情况下,国家财政负责划拨款项至洪水保险基金,对投保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日本的地震保险是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运营的,是国家扶持的公益性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不得从地震保险中获取利益。投保人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后,由保险公司将保费全额转交至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与政府签订《地震保险额再保险合同》,发生地震灾害后,由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和政府按照比率赔偿损失。

3 构建自然灾害防御体系的措施

我国每次发生自然灾害,都是政府出面来进行抗灾救灾,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仅仅发挥小部分的作用,所承担的损失赔偿远远低于国际巨灾保险中的37%的理赔额。没有充分发挥保险的优越作用。因此,构建自然灾害防御体系,应当建立我国巨灾保险运行机制,加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

(1)加强巨灾保险的立法。我国现在的巨灾保险是在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情况下由投保人自愿实施的,不利于巨灾保险的推广和保险基金的壮大,也不利于投保人的依法投保。相反的,很多财产保险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排除在保险应当理赔的范畴,这样就造成了投保人在自然灾害中的损失无处获得赔偿,无法降低投保人的损失。我国目前的《保险法》仅对商业保险作出规定,《社会保险法》仅对社会保险作出规定,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自然灾害保险有明确表示。因此,我国应当加强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出台《自然灾害保险法》,将自然灾害保险作为强制性的保险进行规定。

(2)建立政策性的巨灾保险基金。在自然灾害的巨大损失面前,单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法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国的巨灾保险应当建立由政府监管的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都应当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监管机构共同进行。巨灾保险基金应当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的单纯保费收入,其来源应当包括几个方面:投保人的保费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法律规定划拨的资金、其他模式取得的资金。巨灾保险资金应当实行全国统筹,但又要有地域性区别,比如我国干旱灾害主要发生在西北、华北地区,其所影响的主要是农业方面,所以,在这些地区所收取的保险费用应当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

(3)政府应当在自然灾害中正确定位。目前,我国政府在自然灾害中几乎是充当唯一的救火员角色。建立巨灾保险机制之后,政府应当担任引导者和风险防御者的角色。政府应当对巨灾保险进行引导,通过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考察,确定具备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收取巨灾保险费,同时,对人民群众加大巨灾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抵抗自然灾害的意识,引导人们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提高民众的参保率,同时,应当对巨灾保险基金进行监管,商业保险公司不能在巨灾保险中盈利,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保证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模块有效运行。政府还应当充当风险防御者,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应当充分利用政府已经建立起来的预警系统,向人们发出自然灾害的预警,让人民群众做好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在自然灾害来临时将损失降到最低,降低巨灾保险的赔偿压力。风险预防方面还表现在对巨灾保险的运营监管,通过有效的监管和运行巨灾保险基金,让巨灾保险保值增值,提高巨灾保险本身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巨灾保险的国际合作,通过巨灾保险的再保险和世界银行的贷款等途径,提高巨灾保险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理赔能力。

(4)鼓励商业保险作为政策性巨灾保险基金的有效补充。巨灾保险应当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商业保险在人身意外险、小额财产保险中提供自然灾害时候的理赔服务,能对巨灾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的补充。通过商业保险与巨灾保险基金的共同作用,将自然灾害的损失进行分散处理,减少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所造成的损失。

(5)提高民众对自然灾害和巨灾保险的认识。巨灾保险的推行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最终还是依赖于投保人的投保,如果没有人投保,巨灾保险将是纸上谈兵。所以,应当加强对巨灾保险的宣传,提高民众对自然灾害的保险意识,让人们认识到在发展经济和提高生活水平的同时还应当居安思危,要未雨绸缪,自觉投保巨灾保险。

[1]柴化敏.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与管理,2008,(6).

[2]赵春红,许一涌.国外巨灾保险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商业经济,2010,(18).

猜你喜欢

商业保险公司巨灾投保人
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服务评价
北京的特大城市巨灾情景构建
有必要创设“第二投保人”概念吗?
——与林刚先生商榷
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现状分析
如何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我国巨灾保险的实践探索及发展方向
宁波巨灾保险:覆盖广泛的公共服务模式
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问题研究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与对策
保险理财 四大要点获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