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社会主义法制思想
2012-04-12赵常伟
赵常伟
(聊城大学学报编辑部,山东聊城252059)
论邓小平社会主义法制思想
赵常伟
(聊城大学学报编辑部,山东聊城252059)
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为社会主义法制作了基本定位: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经验。邓小平的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内容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个方面。邓小平的法制建设方略是必须通过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法制队伍建设和法制宣教工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顺利发展。
邓小平;法制思想;法制定位;法制内容;法制方略
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在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占有非凡地位。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在当代中国的集中体现,其内涵深刻,外延丰富,意义远大,涵盖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为新时期中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保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固支撑。重新学习和正确实践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对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进程,全面提高和谐社会主义的建设效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定位
社会主义法制是代表了新中国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和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举足轻重。“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及其党中央领导全党全民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时期。他说:“在当前新的长征中,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实行互相监督,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于增强和维护安定团结,共同搞好国家大事,是十分重要的。”[1]205他的深刻阐述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明确了基本定位。
(一)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
邓小平说:“我们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就是搞现代化建设”,[1]162就是“多快好省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1]248这项宏伟事业既表现为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的现代化,也表现为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的现代化,是新时期各项建设任务的有机统一。“为了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任务很多,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各种任务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如像经济与政治、法律等,都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1]249-250其中,法制建设尤为重要,需要特别加强。因为,“中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摆脱落后状态,必须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建设”。[2]208而这种政治局面的达成必须依靠坚强而高效的法制建设才能实现。“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2]154尤其是,“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348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重要内容
邓小平说:“为了发展生产力,必须对我国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2]138“改革是全面的改革,不仅经济、政治,还包括科技、教育等各行各业”。[2]117而政治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2]178通过改革,“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1]176“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2]177也就是说,“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2]244邓小平强调:“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在强调发展民主的同时,要教育我们的人民特别是青年要有理想,守纪律。”[2]245因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最大的目的是取得一个稳定的环境”。[2]312否则,我们“就没有精力搞建设”。[2]332所以,“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1]189
(三)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经验
邓小平说:“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1]327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官僚主义“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1]328权力过分集中“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1]329“家长制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也与我党没有一如既往地“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有关;[1]329-330“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的形成,同封建主义的影响有一定关系,同我们党一直没有妥善的退休解职办法也有关系”;[1]331“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总之,“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种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没有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1]332历史表明,“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333为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健康发展,我们必须“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2]152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制,既包括相对静态的法律、制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更包括相对动态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律宣教等活动,是社会主义法制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邓小平说:“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1]208我们要“在加强民主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233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146-147他的精辟阐释完整地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
(一)有法可依
法制建设始于立法,只有法律法规健全才能实践相应的法制活动,进而实现相应的法制效益。由于“文革”等因素的影响,新中国法制建设并不顺利,甚至出现了无法可依的不良现象。邓小平说:“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1]146为扭转这种尴尬局面,第一,要尽快制定基本法律。“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1]146第二,要跟进制定特定法规。“为了保证安定团结,建议国家机关通过适当的法律法令,规定罢工罢课事前要经过调处;游行示威事前要经过允许,指定时间地点;禁止不同单位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串连;禁止非法组织的活动和非法刊物的印行”。[1]371第三,要研究制定国际法。为不断规范对外交流,“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1]147第四,要稳步推进立法工作。为了保证实效,立法可以“先粗后细、先试后立、先行后修”的原则进行。“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1]147只有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各种法规,我们才能“真正脚踏实地、按部就班地”“搞建设”,[2]311才能“不受任何干扰,一心一意、坚定不移地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228
(二)有法必依
法律体系健全后,必须遵法行事、依法办事才能达成依法治国的实效。董必武曾在1957年说过:“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有法不依就等于无法。没有法,做事情很不方便”。[3]452进入新时期后,邓小平强调:“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1]371为此,第一,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有法必依”的实践中,“高级干部能不能以身作则,影响是很大的”。[1]125因为“贯彻执行的关键在于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高级干部办不到,就会一风吹,一切照旧”。[1]72-73所以,相比普通群众,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做到“有法必依”,“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更应该严格遵守党章、遵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起模范作用”。[2]39第二,全体党员要遵纪守法。党章草案早就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4]243面对新形势,党员要经得起诱惑,守得住信仰,自觉遵纪守法,抵制违法乱纪,“党员要按照党的章程办事,遵守党的纪律,不能搞宗派主义”。[1]13“各级组织、每个党员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一切行动服从上级组织的决定,尤其是必须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这一点在现在特别重要。谁要违反这一点,谁就要受到党的纪律的处分”。[1]366第三,党风社风齐抓共管。党风与社风紧密关联,党风不正必然导致社风日下。“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如果党的领导干部自己不严格要求自己,不遵守党纪国法,违反党的原则,闹派性,搞特殊化,走后门,铺张浪费,损公利私,不与群众同甘苦,不实行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接受群众监督,甚至对批评自己的人实行打击报复,怎么能指望他们改造社会风气呢?”[1]177-178所以,“不正之风很突出,要先从领导干部纠正起”。[1]125也就是说,“端正党风,是端正社会风气的关键”。[2]144“只有搞好党风,才能转变社会风气,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178
(三)执法必严
司法主体的疏漏或执法工作的松懈都会抵消法制建设的应有成效。因此,司法主体和执法工作必须尊重事实、依照章法、根据规程、坚守原则,方能在主动学法、正确释法、严格守法、坚决护法、规范执法等实践中实现科学性与革命性、严格性与能动性、政策性与效益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为此,第一,执法队伍要“有才可用”。“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1]263所以,“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1]371毕竟,“事情要人来做”,[2]164“执法必严”的实现有赖于能够达标的执法队伍,“没有人才什么事情也搞不好”。[2]369第二,干部队伍要以身作则。“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以身作则非常重要。群众对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1]124法律法规一旦颁行,领导干部要身先士卒、令行禁止。“下了命令,要立即到职,高级干部要带头”。[1]124“政治干部更要强调以身作则”,“不能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一套”。“后勤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也要以身作则,不要‘近水楼台先得月’。一定要廉洁奉公,当好红管家。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同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作斗争,要同假公济私、开后门的现象作斗争。”[1]124-125交通干部要严格“必要的规章制度,增强组织性和纪律性”。[1]5民族干部要“在实际行动中严格执行纪律”。[4]164第三,党风党纪要从严抓起。“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没有法制不行”。[2]163干部及其家属、子女的犯罪负面影响更大,因而要“抓紧处理”,“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的影响大,犯罪危害大”。“高级干部在对待家属、子女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必须有坚决、明确、毫不含糊的态度,坚决支持查办部门。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2]152各级干部党员,“要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不懈地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特别要坚决反对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阳奉阴违、两面三刀的错误态度”。[1]358-359第四,惩治犯罪要雷厉风行。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根源在于认识不清、打击不力,“几年了,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2]33“对于这种种活动的严重性,我们有些同志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因而打击不力,有时甚至放纵不管”。[1]370“所以,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1]403对于违法乱纪者,“应该从重处理,不是从轻,乱得太不像话了。国家不管是不行的。对这类分子的法律措施要从严,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1]254处理犯罪行为时,要“当断即断”、“雷厉风行”。[2]154“如果还是软弱无力,处理不严,坏人的气势还会长上来。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教劳改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在一些“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2]34对于危害一方的惯犯、屡教不改的累犯、罪大恶极的重犯等,必须严惩不贷。那些“屡教屡犯”的“累犯”要“依法杀一些”;那些“贩卖妇女、儿童,搞反动会道门活动,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从重判处”;那些“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刑法规定判死刑”。需要强调的是,“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对严重的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2]152-153总之,对于恶贯满盈的不法分子,“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2]34
(四)违法必究
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或严厉制裁,才能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国家的安定,实现发展的顺畅。邓小平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1]332为此,第一,要从严治党。“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对于违反党纪的人,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1]147同时,“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的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332第二,要“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因为,“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现在的大案子很多,性质都很恶劣”。[1]402-403而且,经济犯罪形式也多种多样,“有些是个人犯罪,有些是集体犯罪”;[1]402有些是“走私漏税、投机倒把、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犯罪活动”;有些是“泄露和出卖国家机密、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抬高物价、扰乱市场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1]370更有甚者,“有个别干部子弟泄露经济情报,卷入了情报网,出卖消息,出卖文件”。[2]152对于这些“经济犯罪的案件”,[2]152必须速查严办,“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了”。[1]403“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1]403第三,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不得人心”。[2]33对于“杀人放火、制造爆炸、抢劫偷窃、强奸轮奸等各种恶性案件”,“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及时地、有区别地给以坚决处理”,必须“坚决打击和分化瓦解上述各种破坏安定团结的势力”,“坚决打击和防范制止各种刑事犯罪活动”。[1]370-371第四,打击违法乱纪要常抓不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必须坚持不懈;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复杂性和长期性,“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2]34就其意义来说,“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保证。这是一个经常的斗争,经常的工作”。“如果不搞这个斗争,四个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就要失败。所以,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要失败”。[1]404只有“坚持两手抓”、“两只手都要硬”,[2]378我们的社会秩序才能稳定,社会风气才能好转,社会进步才能实现。
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略
(一)建设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
施法必先立法、立法务求完备,这是中外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更是新时期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方略。邓小平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多次指示要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健全法律体系。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但是,多年来,我们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备”,[1]146或者说,“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1]189所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就是尽快制定各种法律,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推进提供坚实的支持。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等七部法律后,邓小平指出,法律是“建立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必要保障。没有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搞四个现代化就不行。这次会议以后,要接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毕竟,“我们的法律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是要有的,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现在只是开端。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1]189为此,他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1]359邓小平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的思想,适应了新时期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指明了新时期中国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建设一支过硬的法制队伍
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而执法的成效要通过正确司法、科学司法、照章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等来实现。正如邓小平所言:“政治路线确立了,要由人来具体地贯彻执行”,“由什么样的人来执行”,“结果不一样”。[1]191所以,要搞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必须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司法和执法队伍建设,“必须有一支强大的专业的执法队伍搞这方面的工作”。[5]380邓小平一贯重视司法和执法工作,多次强调要努力造就一支过硬的法制人才队伍。他在1978年12月就明确指出,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1]146不断提高法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1979年10月说:“我们的干部有一千八百万,缺少的是专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各种专业人员,如果能增加一百万司法干部,……那就比较好了。”[1]1961980年1月说:“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少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1]263同年3月又说:“现在,警察不够,警官更不够,法院院长、法官、律师、检察官、审判员都缺乏。”[1]286法制人才的匮乏大大影响了法制建设的成效,造成实际工作中的诸多盲目性和错误性。为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人才培养工作,努力实现队伍建设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1]396邓小平特别指出:“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1]286只有通过严格考核、科学培养、规范实践等环节,不断提高法制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才能忠实履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职责,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目标。
(三)建设一个完整的宣教系统
历史往往是在环境和教育的综合作用下发生的,法制建设也是一定社会中法制环境和法制教育的综合结果。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言:“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6]88社会主义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缓慢,归因于旧中国封建主义的长期沉淀和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相对忽视,导致当事人在法律意识淡漠、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教育缺失、文化素质低下等情况下违法乱纪。为此,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破除封建禁锢,提高法制观念,倡导遵纪守法。他在1980年12月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工人从入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服从各自必须遵守的纪律。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否则我们就决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绝不能实现现代化”。[1]360他分析说:“我们国家缺乏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纠正不正之风中属于法律范围、社会范围的问题,应当靠加强法制和社会教育来解决。”[2]163他号召,“宣传、教育、理论、文艺部门的同志,要从各方面来共同努力”,通过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法制宣教活动,对“全党、全国人民”进行持之以恒的法制教育,“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254-255邓小平强调:“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1]255他坚信,“有了理想,还要有纪律才能实现”。[2]111只要我们始终不渝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建设与法制、理想与纪律的辩证统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 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4] 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On Deng Xiaoping’s Thoughts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Zhao Changwei
(The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School Journal,Liaocheng University,252059 Liaocheng,China)
Deng Xiaoping’s legal thought sets the basic orientation for socialist legal system.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task of Chinese socialist construction and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Chinese socialist reform and also is the important experience of Chinese socialist development.Deng Xiaoping’s legal thought includes four aspects:there are laws to abide by,the laws must be observed and strictly enforced,and lawbreakers must be prosecuted.Deng Xiaoping’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strategy is to promot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by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legal team construction and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f legal system.
Deng Xiaoping;legal thought;legal orientation;legal content;legal strategy
A849.1
A
1672-0040(2012)01-0021-06
2011-11-26
赵常伟(1965—),男,山东阳谷人,聊城大学学报编辑部编审、聊城大学世界共运所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邓小平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 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