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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支撑引领作用,提高成果转化能力——黑龙江省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的研究

2012-04-12曹海虹

黑龙江科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科研机构科研单位科研院所

曹海虹,常 存

(1.黑龙江省科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2.黑龙江省科学院高技术研究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金融危机以来,全球进入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时代,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日益凸显。在我国,刚刚结束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已经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这充分表明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科技进步的作用正在加速强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程度及其市场占有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1]。科研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二五”战略规划的实践者,是黑龙江省建设“八大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的主力军。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各方面综合优势,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对促进本省经济社会更大、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黑龙江省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现状

黑龙江省的科研机构具有良好的传统和扎实的基础,但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仍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概括起来,目前制约该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因素包括“六多六少”:

1.1 一般性的科研成果多,真正能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的重大、尖端项目少

目前,黑龙江省科研院所的大多数科技成果都是在低水平、低效益上徘徊的小成果。与发达省份相比,数量不少,质量却上不去。有限的科技资源配置分散、重复,难以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联合攻关。具体来说,就是“短、平、快”的成果比较多,真正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能够作为经济发展强力“引擎”的重大成果和突破性成果不多。

1.2 鉴定的科技成果多,可直接转化的少

从全省的情况看,2010年共登记的科技成果数量是1453项,其中大学和科研院所占928项。由于目前很多大学和科研单位受资金、人力、生产条件的制约,中试基础设施普遍较差,使得大多数成果停留在实验室或小试水平。此外,大学和科研院所长期以来管理体制的惯性,决定了成果的最终表现形式大多数是成果鉴定、各级获奖、专利,而不是以最终形成产品,因此项目成熟度相对较低,不能直接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1]。而企业需要的是能够轻松复制的成果,不愿冒险去承担把科研成果工程放大到产业化的风险,造成好的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中试环节的缺失,产生了许多难以消化的“夹生”技术,这是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另一原因。

1.3 专业技术人才多,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营销的人才少

目前,黑龙江省与其它各省一样,普遍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薄弱的问题,关起门来搞科研的人多,走出去面向市场的成果转化营销人才少。科研成果就是科研单位的产品,有产品就需要营销,就需要了解市场。我们的科研院所不乏研究人才、科技管理人才,而市场营销人才恰恰是我们短缺的。许多科研院所没有设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专门机构,或者虽然设有专门机构但没有完整系统的制度机制和计划规则,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商品化缺乏明确的计划和指标要求,使成果转化工作处于一种相对松散的自然状态,从事成果转化的人员不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严重影响了成果转化的效果。

1.4 单纯依靠政府资金的多,开拓社会多种融资渠道的少

一项成熟的技术成果成功应用于社会生产,要经过研究开发、中试、成果商品化三个阶段,运行周期大约为5~10年,而转化阶段的经费投入通常又比研究阶段要高出8~10倍。目前黑龙江省多数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是依靠政府的无偿支持,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形成了等、靠、要的工作作风,而风险投资基金、银行贷款、企业、个人投资入股等社会多种融资渠道还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黑龙江省受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较低,致使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严重不足,成果转化率大大降低。

1.5 科技人员自行推广转化项目的多,依靠中介机构和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的少

目前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技术中介机构还未真正发挥作用。该省现存的科技中介机构,多数经营水平较低,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还不畅通,仅局限于浅层次的牵线搭桥,得不到技术买卖双方的认可和接受。中介机构缺乏专门的、高层次的,既懂技术又懂经营的技术贸易人才,使中介服务不能有效对科技成果进行深层次的评估和咨询,导致成果推广工作主要由对市场缺乏了解、且营销能力较弱的科技人员自己完成,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1.6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多,真正能够落实的少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黑龙江省也紧随其后出台了《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科技26条”。这些法律规范的出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但分析黑龙江省的具体情况,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很多政策在大多数的企事业单位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2]。原因之一是领导的重视程度和执行力度不够。其二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环节出现问题,制定政策的部门与实施部门脱节,致使一些优惠政策实际操作性较差、涉及的条条框框较多,落实起来困难重重。

2 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优势

目前,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基本形成了大学、科研机构、企业三足鼎立的局面,而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区别于大学和企业的独特的优势,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与大学比较。2010年全省科技成果登记情况统计表明,按照从业人员人均产出成果量统计,科研机构居首,大学次之,最后是企业。科研机构约为1个/40人,大学约为1个/58人。此外,科研院所是以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成果面向市场的能力也远强于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的大专院校。2010年,黑龙江省登记的科技成果中,有201项未得到应用,其中大学128项、科研机构31项,在未应用的科研成果中,大学是科研机构的4.1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科研机构适应市场能力和科技成果成熟度,现阶段相对强于大学。更重要的一点是,自我国实施科技体制改革以来,事业费的消减使得科研单位被迫向市场寻求出路,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进行了多种模式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在自己投资或引进资金创办科技企业的实践中,也逐渐摸索出了一整套成功的经验。相比以学术研究和教学为主的大学来说,更具有面向市场的开发潜力。

其次,与企业比较。科研院所拥有知识获取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无论在科研基础条件和专业技术人才方面都远远强于单纯以经济效益为主、追求利益最大化、技术开发投入不足的企业单位。大多数科研机构一般都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国家重大的工程项目的能力,较之企业,具有科研基础条件好、设备精良、科技开发潜力大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科研机构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与成果支撑的能力更加明显地显现出来。

总之,黑龙江省的科研机构要注重扬已之长,避已之短,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从容应对困难和挑战,保持骨干地位不动摇。

3 黑龙江省科研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科研机构应当统筹兼顾,坚持科研和转化并举,把握不同时期的侧重点,努力推进两者间的良性互动。成果转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也要解决渠道、人才、资金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六个制约因素,我们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对策:

3.1 转变观念,谋划打造拉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

转变观念,就是科研院所必须从关起门来搞科研转变到走向市场找项目上去,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了解产业政策,要在市场需求、市场预测上下大功夫,从“做什么吆喝什么”到“企业需要什么研发什么”。要瞄准黑龙江省“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的主战场开展研发工作,找准突迫口,超前安排、积极谋划那些能够带动一个产业发展、有大气魄、有大力度的项目,这样才能使科研机构在黑龙江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立于不败之地,才不会被“边缘化”。

3.2 加强中试基地建设,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

建设中试基地一方面可以提升完善实验室研究成果,使成果与企业需求的衔接更加流畅;另一方面,统一的中试平台有利于技术集成,进一步促进更多应用技术的形成。黑龙江省应全力加强工程中心、孵化中心、产业园区等多种形式的中试基地建设,本着“企业是创新主体”的原则,加强成果的二次开发,推进产学研结合,解决从科研到生产链条的“断链”问题。通过必要的资金、装备条件与技术支持,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和工业化考验。

3.3 整合黑龙江省科研机构的优质资源,提高科研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要上大项目,单凭个别科研单位的能力是达不到的,政府应采取有利措施,整合省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包括军事、民用,中央、地方的各个单位的优质科技资源。集聚一批一流的科技院所,一批高层次的研究开发骨干,谋划一批关键领域的大项目,寻求在相关产业上的突破,使黑龙江省的科技实力能够在几个重点领域、重点技术和产品上能够在行业内取得更高的地位。切实推进产学研联盟的深化,将相关领域的科研院所、大学、大型企业通过价值链联系起来,形成产业组织联盟体系,部署战略性项目,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

3.4 建立完善的奖励激励机制,为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人才是成果转化的决定因素。要建立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宽松环境,就要完善人才的奖励激励机制。目前,黑龙江省科研单位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的额度偏低,虽然近年来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这就要求政府要出面协调和干预,要尽快协调政府各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2]。还可以尝试设立成果推广系列的技术职称;把成果推广列入科技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考核指标;科技人员以入股的方式参与成果转化等多种形式的奖励激励机制,营造出一个人尽其才的氛围,加大对经营人才、开发人才、管理人才等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植出一批学术水平和开发转化能力上能够影响黑龙江省产业政策的拔尖人才,组建一支高水平、高素质,且结构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例如,黑龙江省科学院出台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股权激励暂行办法》,就是为建立科研院所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的体制和机制、调动科技人员和科技企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探索的一条新路。

3.5 加大政府成果转化基金的投入力度,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的资金融入

解决成果转化资金不足的问题,一方面靠政府,另一方面靠社会。政府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决策者与领导者,政府的导向对科技成果的转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在科技投入上还应加大力度,特别是在科研与开发资金分配比例上,应重点侧重于那些能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重大项目上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投入力度,减轻科研单位的资金压力。此外,科研机构要通过市场开拓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投资机制,政府、企业、个人都可以成为投资主体。风险投资基金也是从根本上解决高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加快我省风险投资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体制和机制势在必行。

3.6 完善中介服务体系,搭建科研单位与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技术交易及其产业化需要大量的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注入,技术与资本的有效结合离不开科技中介机构的紧密合作及其多方位、全过程、深层次的服务。针对黑龙江省社会化科技服务中介体系不健全,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的政策法规缺位、在一些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上的中介服务较为薄弱等问题,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认真贯彻黑龙江省颁布的“科技26条”中对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若干规定,完善科技中介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与科技中介机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所、创业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的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加快构建科技中介服务网络体系,大力扶持和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中介服务的水平和效率,促进黑龙江省科技中介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4 结语

发挥科技对经济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科技人员观念的转变、政府导向、社会资金的注入,只有各方面形成合力,才能真正扫清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重障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健康有序发展。

[1]文兴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观念辨析与范式转变[J].中国科技论坛,2004,2∶111~113.

[2]赵捷,邸晓燕,张杰军.关于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若干思考[J].中国科技论坛,2010,1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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