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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院校法学教学方法优化改革路径探讨

2012-04-12李茂久莫社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法学司法技能

李茂久,莫社平

(湖南科技学院 法律系,湖南 永州425100)

本科院校法学教学方法优化改革路径探讨

李茂久,莫社平

(湖南科技学院 法律系,湖南 永州425100)

法学教育具有双重属性,即既是法律职业教育,也是通识教育的一部分;映射到法学教育目标上就是两个方向即法律思维的培养和司法技能的培训。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必须反思当前法学教育的问题,才能找到本科院校法学教学方法优化改革路径。

法律思维;司法技能;法学教学;优化改革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属于经验型学科。而作为经验型学科的法学教育所具有的特殊的价值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承载社会价值理念,培养具有一定社会技能的“社会矛盾的解决者”,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具有专业法学知识和传承社会价值理念以及具备特定司法技能的复合人才。基于这种特定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我们必须贯彻在本科法学教学之中厚德与重法、实训与能力并重的教学思想。因此,从法学的培养目标上来看,法律思维和司法技能的两种方向必须是法学教育的重心和中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学教育的二重性。法律思维是解决法学理论知识体系的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司法技能是解决法学教育的实践操作能力的问题,即应用法学知识具体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可以说法律思维与司法技能两者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追溯与思考:本科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分析

法学教育自从问世以来就在理论式研究教学与实践式应用教学之间抉择其定位;法学教育由于承载着推动社会文明价值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使命,因此法学教育有别于其他学科教育。从职业属性的角度来讲,法学教育是培养具有较高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是培养未来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职业教育;也是培养未来法学理论研究学者的研究型教育。在众多的学科教育定位之中,法学教育一直徘徊在理论型导向和应用型导向二种方向的对立而无法兼顾的困境之中。从我国法学教育产生的背景来看,传统法学教育一直受到苏联法学教育的影响,也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整个法学本科教育以静态的法条讲授为基础,注重思辨能力的培养。在法学的教学之中,无论是教学方法还是教学内容都存在灌输式的注重培养学生对于法学概念、法律条文和法学体系以及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这种教学方法占据了教学大部分课时,导致学生司法实务操作的相关课时严重不足,严重影响学生的司法实务能力的培养。总体而言,本科院校法学教学在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之间存在着两难的境地。但现实状况是大学法学科班毕业的学生在进入司法实务部门以后很难适应岗位要求。这就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重灌输理论基础知识而轻实践操作的应用能力培养的结果。“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指标内涵说明》关于实践教学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它对提高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有着理论教学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1]按照上述对法学本科素质教育的目标定位,结合国内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法学本科教学方法主要面临着以下诸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课程设置过于机械。本科院校法学的课程设置一直与主要的法律文件或者具体的部门法对应,法学课程设置主干课程有14门,主要包括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学、民法学、民事诉讼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学、商法学、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国际法学、国际私法。这些课程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统一,能够涵盖法学教学的主要目标,符合专业性的职业教育要求,但是在通识教育方面就略显欠缺。同时,每个法学教育的院所都应该确立自己的学科优势和特色,普及化的主干课程无法体现自身的优势与特色。所以,僵化的固定14门主干课程不利于拓展学生的专业视角。因为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最终要处理社会问题,对于他们来讲,应该更加关注“行动之中的法”而不是“纸面的法”,因为在具体的案件中能够最终影响判决结果的因素并非只有法律规则。同时,在课程内容讲授方面,基本上以课本为基础偏重于解释静态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之中的具体运用效果如何则很少予以关注。因此,在法律应该涉及的社会生活多种领域之中,如金融经济、社会管理、地方立法等,既没有统一的法学学科教学,实践之中也没有相关的课程设置。“在正式制定法和非规范的自发制度创新的关系上,法学院课程几乎完全漠视了自发的制度创新的意义,近乎武断地对任何自发的制度创新加以排斥或否定,正式的规范成了剪裁现实的唯一尺度”[2]。

问题二:法学教学脱离实践。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是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强调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重视法学理论教学的确也是法学教育的需要。但是,往往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同时,忽视了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而且理论教学与实践相脱离比较严重。在课程设置上,理论课程占绝大多数,而从事实际操作所需要的技能培训性的课程则很少。因此,本科学生进入高校学习就进入司法知识培训的模式,这种缺乏实践性的模式有利于司法思维的培养,但是不利于司法技能的塑造。同时,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承担教学一线的教师大多数是缺乏实践操作能力的博士或者硕士研究生。因此,在教学方面,教师主体脱离实践的情况导致学生在接受知识方面必然存在脱离实际的一面。

二、错位与纠正:法学教育的基石与目标——法律思维中心论与司法技能重心论

法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其价值具有双重性,即在促进法学理论发展、促进知识结构的完善与丰富的同时,必须尽可能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其主要的社会功能是定纷止争。“富勒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3]。因此,法学价值的双重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方向要以法律思维的培养为中心,也要以司法技能的培训为重心。

(一)法律思维中心论

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既有规定,通过推理、判断、程序和自由心证,即通过法律方法给争议双方一个解决问题的结论,注重的是对法律事件的处理。概言之,法律思维是诸多思维中的一种,它以法官或律师的思维为典型代表,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方式,目的是探索社会事物的道德意义与法律意义。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以定纷止争为目的。“法与理性总体上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内在联系。在人们的思维活动中,法律总是与各种理性概念联系在一起。法律离不开理性,理性化的社会生活也离不开法律”[4]。从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来看,“本科法学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而且更在于培育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运用法律语言等等”[5]。“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美国法学院提出要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德国法学院提出要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耶鲁法学院院长A.Kronman说,我们与别人最不同的地方,是不只传授法律知识,还要学生修读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就以我教的合约法为例,别的学院教了法律条文和应用技巧便算了,因为它们要训练的只是律师而已,我却要求学生看深一层,了解法律为何要这样写,背后的精神何在”[6]。确立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之中的中心地位即是法学教育的目的所在,也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要素。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德。它成为法律人的职业特征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联结纽带,成为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核心内容,成为延续法律生命、实现法律价值所必需的具体途径”[7]。法学教育过程本身即是知识传授的过程,即向学生灌输法学知识;也是逻辑思维的培养过程,即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使其能够像“法律人”一样去思考问题;更是司法技能的锻炼过程,即培养学生能够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这些过程是法学教育培养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和技能论的过程,并最终把这种法学思维方式内化到人的自然属性之中,从而在从事具体的社会工作之中(或者说法律工作之中)能够像“法律人”一样地去思考问题、分析和解决社会矛盾,实现法学教育中的培养法律思维目的。

(二)司法技能重心论

司法技能是指司法工作者“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既定规范、操作规程审理案件的能力,是在审判过程中将静态知识转化为动态结果的方式方法,是由已知事实和规范得出新的结论、化应然为实然的桥梁”[8]。司法技能是司法工作的技术操作的现实载体,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司法从业者自我提高的重要方向。司法活动的要求是心中充满正义,眼睛游离于事实和规范之间。而司法技能是“如何实现心中充满正义,如何使自己的眼睛能够更好地游离于事实和规范之间。”一般而言,“司法技能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定位与论证技能,即查找法律和相关规范(参考)依据,并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完成法律论证过程的技能;第二类是事实寻找探求与认定技能,即寻找认定法律事实,证明案情的技能;第三类是审理运作技能,即法官在审理活动中确保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技能”[9]。此外还有其他的司法技能,如许广恩法官提出的法官应当具备五种司法能力:“一驾驭庭审能力,要求法官对于庭审活动有条不紊的组织、指挥,对庭审过程之中出现的问题果断处置”[10];二是归纳概括能力,法官审判案件要求当事人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有疑辩在法庭。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受到情绪的影响,在语言表述过程中往往存在偏激、重复、离题、表达不清楚等问题。这就需要法官加强对核心问题的归纳概括,并进而筛选重点进行控辩引导。三是逻辑判断推理能力,由于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弄清事实真相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而案件进入诉讼往往视真伪不明的,因此逻辑判断和推理能力对于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是“诉讼调解能力,每位法官都要具备诉讼调解的能力,善于运用调解手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自愿达成协调,及时、彻底解决纠纷”[11]。五是说理论证能力,法庭审判活动是一种说理的过程,而保障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说理活动是解决社会矛盾、定纷止争的关键,也是司法判决的生命力。此外,蒋惠岭从微观角度对“司法技能进行具体分类,把司法技能划分为十种(但不限于十种):一是静态法律定位技能、二是法律论证技能、三是事实认定技能、四是案件审理技能、五是审判管理技能、六是提高效率技能、七是定纷止争技能、八是社会沟通技能、九是抵制干扰技能、十是职业道德技能”[12]。“司法实践表明,在大部分案件中,在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问题并不复杂的情况下,只需要作简单的法律论证便可以像自动售货机一样得出处理结论。但对于另外一些复杂、疑难案件来说,完整、系统的法律论证技能便可以大显身手了”[13]。以上司法技能是法学培训所必须考虑的技能方向。确立司法技能培训的重心地位即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学教育赖以存在的基础。

三、路径与方法:法学本科教育优化改革具体路径探讨

如何在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培养中实现法学教育的双重目标,即法律思维与司法技能并重目标,其优化路径具体如下:

(一)法学思维中心导向的法学教育优化路径

1.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改革:科学地设置法律本科课程、合理地运用和创新法学教学方法是提高法律教育质量的前提。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是培养法学思维的知识前提,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思维体系是否健全;教学方法是否恰当决定着法学知识能否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被学生高效率地接受并吸收;因此,应从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入手,对目前的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对教学方法进行调整。首先,在课程设置方面应该突破当前我国法学设置的固定化的核心主干课程,采取以思维方向为主的普及化教育。教学规划之中的法学课程的设置和教材内容不应限于以部门法为主要规范依据。法律部门法是法学学习的核心内容但不是限制性内容;换句话说,在法律具体运作之中,法律思维的培养不仅仅是法学的知识性理解思维,更多的需要其他多种思维给予支撑,如逻辑思维、推理思维、发散思维等。同时,加强法学本科教育之中的通识教育的内容,让学生更广泛地涉猎其他自然学科和社会科学知识。这样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除法学主干课程设置的改革外,还要进行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改革。课堂讲授是基本的灌输学生知识的方式;除此之外,还要大力加强诸如法律实践课、课外学习小组、读书会等等形式的教学学习方法。

2.法学教育考试考核方式的改革:目前,我国本科院校的法学考核方式主要是以记忆为主的笔试考核,这种考核结果是以试卷成绩和平时成绩相结合进行定量化考核。这种考核方式弊端明显,难以有效地考核出学生是否具备该学科较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在法学教育考核的方式上应该由量化考核转变为质变考核,即突出能力中心的考核体系。

3.改革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适当延长法学学习年限: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主要有四种。第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Juris Doctor)教育模式,该模式是学生接受4年的非法律本科教育后考入法学院,接受3年的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第二是以英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in Laws)教育模式,该模式是学生进行3年法律本科教育后,再进行1年法律职业深造教育,最后,进行1年或2年学徒式实习。第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LegalTraining)教育模式,学生首先进行4年法律本科教育后通过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然后再进行2年司法训练所教育。第四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theCombined Law-Program)教育模式,该模式是5年双学士学位教育和6个月至2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培训相互结合的模式。通过世界上主要的法学培养模式比较可以看出,我们国家法学教育的门槛和要求还是较低;基本上4年本科法学教育后就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通过了即可进入社会从事法律工作。由于法学学生必须同时掌握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因此,学习的年限应该比普通专业学习年限要长。当前我国过多、过滥、过热、过快的法学教育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巨大落差,亟需实现法律本科教育的规范化和严格化。

(二)司法技能重心导向的法学教育优化路径

1.案例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生活之中的实际发生的案例为教学材料,通过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分析的基础性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起源19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形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透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14]。作为法学“教学模式案例教学式,由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 (Langdell)首创。其在《合同法案例》一书的前言中说:“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教材”[15],让学生通过阅读、观察和思考,根据法学理论知识分析现实的案例,进而通过案例形成或者阐释一定的法律原理,这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注重实务,鼓励学生的积极思维和创造的能力,着眼于知识的运用,在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和表述问题的能力等方面有独到之处,有利于本科院校法学学生司法技能素养的形成。

2.观摩审判模式。法学教育是培养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其工作主要是面向未来的司法工作。因此,在法学教育之中,提前让学生感知观摩审判程序,有利于学生对于司法工作有个宏观的认识,从而在具体的学习活动之中更能够把握理解法条背后的运作机制。案例教学模式侧重案件的真实性和生活性,但不能直观审判活动过程涉及的主体行为以及审判具体的运作过程,缺乏司法审判的实景性。因此,观摩审判模式可以有效地弥补案例教学法缺乏实景性的缺陷。观摩审判是让学生亲身置于现实的审判场景之中,在真实的审判场景之中,学生能够亲身观察到控辩审三角结构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司法审判的诉讼行为和运作过程。因此,相比较而言更具有立体性。让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司法审判的程序和实体运用以及各个司法主体在审判活动之中的角色,进而与自己的法学知识进行对照性理解,从而更好地把握法学知识背后实践运作情况。

3.模拟法庭的模式。模拟法庭是学生亲自参与实施司法审判活动,是一个法学教学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源于外国法学院的moot court/mockcourt/mocktrial课程,是为法学学生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审判,是教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具体审判制度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的一种教学方法和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16]。该教学模式学生置身于具体案件司法审判活动之中,通过扮演某种司法角色,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推动模拟法庭审判活动,这样不仅仅巩固其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培养了良好的法学思维;同时,也促进学生运用法学思维和法学知识进行实践锻炼的能力。

4.法律诊所模式。法律诊所式教学是当前本科院校比较流行的一种法学教学方式;“法律诊所模式起源于美国,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兴起了一种法学教学的新方式,就是“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在它传入中国的初期人们称它为“临床法学教育”。它主要是借鉴了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的培养模式,通过有经验的教师或律师的指导,由学生自参加法律实践来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和操作技能,以达到缩小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技能掌握之间的差距。与此同时,他还能为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良好的法律援助,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准”[17]。法律诊所模式倡导的不仅仅是“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求使用真实的案件,而且要求学生从案件的受理开始,全过程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它不仅仅是把案件拿来研讨,“而且要成为案件中的一员”。法律诊所最大“优势在于能够让学生接触实际案件、置身事内,通过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进一步掌握所学理论,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8]。

5.法律实习模式:法律实习是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所必须修满的一部分实践学分,它的基本特点是要求学生走出学校、走出课堂,走入司法部门,进行司法实践的具体活动;通过法律实习让学生真正了解社会、了解生活,了解职业,能够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现在也有很多的高校越来越重视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高校积极开展校外合作,拓宽合作领域和合作方式,校外实习基地一般是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也有公司企业等。法律实习一般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为主,因为更具有法学专业性。法律实习不仅仅帮助学生从高校经院式学习真正步入到社会实践性学习,而且有利于拓宽学生专业视野,有利于学生做好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指标内涵说明[EB/OL].http://www.sxhlxy.com/shownews.asp?id=405,2012-03-22.

[2]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399.

[3][6][16]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J].法学评论,2011(4):77.

[4]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9.

[5]何家弘,胡锦光.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中日法学家的对话[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7.

[7]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J].政法论坛,2007(4).

[8][9][12][13]蒋惠岭.法官必备的十大司法技能(一)[N].人民法院报,2006-09-20.

[10][11]许广恩.浅谈法官应当具备的司法素质和技能[J].人民司法,2006(4):95.

[14]百度百科[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703601.htm,201 2-03-28.

[15]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

[17][18]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J].政法论坛,2007(4).

G642.4

A

1673―2391(2012)08―0169―04

2012—05—20

李茂久,男,江苏徐州人,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莫社平,男,湖南永州人,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

湖南科技学院校级教改课题“法律思维与司法技能培养目标下的本科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改革路径探讨”研究成果。

【责任编校:周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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