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久不衰的自然法学
——读《认真对待权利》之思考
2012-04-12欧婷
欧 婷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541006)
经久不衰的自然法学
——读《认真对待权利》之思考
欧 婷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541006)
认真对待权利,主要指政府要认真地对待公民的权利。政策与原则的区分在于,政策指整个社会的目标,原则指个人的权利。德沃金的权利论从两个方面出发,批判了百年来西方法学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内在缺陷,确立了权利的地位,为法律及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借鉴的基础。
自然法学;权利论;规则;原则;政策
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是20世纪7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著作有《认真对待权利》、《原则论》、《法律的帝国》等等。本文从《认真对待权利》一书的主要内容,规则、原则与政策的区别,认真对待权利几个方面,对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进行分析,希望能获得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主要内容
德沃金的学说核心是“权利论”。《认真对待权利》一书的导言这样说道,这一著作中的各篇论文是在“关于什么是法律和谁以及在什么时候必须遵守法律发生重大政治争论的时期”前后写成的。该书最重要的是第二、四、六等章节。
在第二章《规则模式(一)》中,他着重从规则和其他标准,特别是和原则之分这一角度,批判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在第四章《疑难案件》中,他着重从原则和政策之分这一角度,批判了功利主义法学,并阐明了他的学说核心——权利论。在第六章《正义和权利》中,他在评价罗尔斯的《正义论》时,论证了个人权利基本上是平等权利,并将平等权利解释为“关怀和尊重的平等权利”。全书以第七章的题目《认真对待权利》命名,从德沃金的理论体系上看,这一章的内容主要是探讨他所说的法律理论中有关“守法论”的问题,具有现实的政治意义。
二、规则与原则
除了规则,在审判过程中起作用的还有原则。“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完全无效的方式”。[1]当两个规则相冲突时,其中只有一个是有效的,所以适用规则具有非此即彼的性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具有灵活性,需要进行衡量。当几个原则相互交叉时,就必须考虑各个原则的强弱,把其中一个作为决定的主要依据。[2]具体表现为:(1)法律原则具有较大的伸缩性,符合规定条件的指明不清的原则可能自动发生法律后果。例如,法律尊重“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的原则,但是这并不代表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得利益。(2)本身并不一定能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原则是人们在一定情况下所必须考虑的,尽管法律原则并不试图规定使它非适用不可的条件。当某一法律制度依据某一原则而制定时,官员们在适用此法律制度时便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这一原则。
规则具体明确而原则具有概括性,操作性谁强谁弱显而易见。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情况下裁决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尽管如此,人们还是必须考虑法律原则。德沃金在书中着重分析了规则与原则的不同,如果我们把原则也看作法律,就必须否定法律只是由一批特定的规则构成的,这是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个基本思想。法律制度可能根据每一规则所代表的不同原则的重要性来作出选择,这便涉及到超出规则的范围来决定规则何者有效,何者应该放弃或修正的问题。原则的论点是旨在建立个人权利,事实上就是指德沃金的学说核心——权利论。他特别强调原则的地位和作用,这点可以从其对规则和原则的区别分析中看出。
三、原则、政策与法律
德沃金从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上对功利主义法学进行了批判:政策是综合性的,是旨在促进或保护整个社会某种集体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任何复杂的立法案件一般都需要从政策和原则两个方面去考虑。而司法则有所不同,在一个有关法律规定十分清晰确定的案件中,法院要处理的仍是原则问题而非政策问题,即使该法律来自政策。由此可见,按其理论分析,无论从政治学上说还是从法学上说,法院在处理疑难案件时都应该以原则而不是以政策作为依据。法学家相信,法官创造新法律时不仅仅要受法律传统的拘束,还是个人和首创的。因而,如若法官是遵循着公平的原则通过判例进行审理,那么一个新的判决既体现了法官本人的政治道德,也反映了普通法传统中的道德。
作为不同社会政治现象的政策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他们在制定主体、程序、表现形式、调整、适用范围以及稳定性等方面,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具体而言,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意志属性不同。代表国家意志和公共意志的法律是全体公民之间的契约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加以制定的。而由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策是全党意志的集中。(2)规范形式不同。为达到有效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每一部法典或单行法律、法规都必须以规则为主,而不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这是法律必须具有的高度明确性。而有些政策文件则只规定行为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规定组成。(3)实施方式不同。依靠国家强制力使人们普遍遵从的法律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而主要靠宣传教育、劝导、信任、支持而贯彻执行的政党政策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较弱。政府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对违反政策的人予以相关处分。(4)稳定程度不同。具有较强稳定性的法律一般是对试行和验证为正确的政策的定型化。而用于解决新出现的社会问题的政策则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对于法律而言更为灵活多变,稳定性较弱。(5)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一般情况下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可诉性的社会关系。与此相比,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要求更高的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要广。
四、认真对待权利
德沃金的“权利论”从两个方面出发,批判了百年来西方法学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内在缺陷,确立了权利的地位,并对法理的自由和平等的价值位阶作了一定的调整。政府要认真对待权利,公民个人也要积极为权利而斗争。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权利的本质是斗争,为自己也为他人。只有理性的斗争,我们的权利才能扩大,才能享有更多的自由。也许只有在斗争中才能明白“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什么: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旨在享有的社会。”
认真对待权利,主要指政府要认真地对待公民的权利。在此,权利的提出主要不是为了限制个人行为,而是为了限制政府行为。保障权利的需要导致了政府的产生;公民让渡部分权利形成了政府的权力;公民权利的启动促进了政府的运行。保障权利,既是政府行为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点。因此,认真对待每一个人的权利,是向政府提出的一项要求。如果政府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权利,它也就不会认真地对待法律。如果政府不尊重法律,它就不能够建立民众对法律的尊重。法治是建立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权利不平等不但破坏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政府必须审时度势,以审慎的态度认真地对待权利,实现权利的现实性和制度的合理性,最终实现建立人们对法律制度乃至整个社会制度的信任和尊重的目标。此外,国家公民也要认真地对待自己的权利,否则,既有的权益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还会有遭受侵害的危险。权利的无法实现大多是源于相关公民对权利的藐视与践踏,不履行法律义务。法律应给予每一个需要保障的人以维权的有效途径,使得公民在权利受损的时候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争取自己的权利。
五、总结
《认真对待权利》是围绕法院、法官的活动来写的。德沃金认为,即使在最难解决的疑难案件中,如果法官在一个法律中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解释或两个彼此冲突的规则能同等适用的案件中就绝会制定法律。根据他的学说理论,法官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可以不适用规则而去适用一般性原则,即使适用一般性原则有困难,也还可以诉诸更为广阔的政治道德原则或理想。他为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颇具意义的法理学问题:例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原则与政策的区别、法官自由裁量权等等,都是值得进一步深入探究的。
德沃金所描述的原则要素为个人的权利主张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原则的延伸使得法官在任何疑难案件中都可以发现在先的权利。这既是法律的宗旨也是法律能够获得权威和尊重的重要原因。核心权利理论融合了公民对于秩序与正义的追求和向往,现代文明社会要求政府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它的民众。核心权利理论提供了用权利保障原则来评判现有政治法律制度的标准,公民可以用其来抵御政府权力和批评现存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实践。自然法学派代表洛克在其《政府论》中阐述的思想和这种善良违法情况的处理也基本一致,即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权利部分让渡给了国家,仍然可以合法地反抗一切非法行使其权力的行为。德沃金的观点时至今日仍然支配着从法的概念开始的法哲学研究,他的一些基础理论在现今社会依然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和支持。
[1][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1998.
[2]陈丽萍.解读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之原则模式[J].法制与社会,2009(5).
D90
A
1673―2391(2012)08―0050―02
2012—04—19
欧婷,女,广东肇庆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校:江 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