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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2012-04-12雷平秀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奖惩分工意愿

雷平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4)

刑事自诉案件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雷平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4)

刑事自诉案件的非诉纠纷解决模式是风险社会矛盾化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探究其非诉纠纷解决模式,可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一个可行的参考视角。从普法与制度完善、合作的促成、奖惩制度三个方面出发,寻求刑事自诉案件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模式。

刑事诉讼;自诉案件;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秩序更少的世界。”[1]非正式规范在邻人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群体之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刑事自诉案件对于非诉纠纷的解决具有典型性,是构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所要突破的难点和创新点所在。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普法与制度的完善

刑事自诉案件如此让当事人缠诉上访,不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而是因为当事人关系的复杂,他们的知识与获取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如此多的社会矛盾。

(一)如何普法

笔者非常赞同当代中国推行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理念,这个理念是好的,也许目前实行起来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城乡间的不断融合,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知识、文化差异很大,对于法律知识更是位于不同的认识层次。对于普法工作的展开,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角度入手会是一个简便快捷的途径。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充分体现了公法所容忍的尺度,把刑事自诉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让公民更了解自己身边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如侮辱、诽谤、虐待、侵占以及重婚等都是触犯刑法的。对于公民身边的法律,法律工作者应该定期深入群众中去调研;社区工作者也应该随时走入群众中去,了解民众生活,发现公民之间的社会矛盾,从而有的放矢地针对特殊群体开展相应的工作。对于普法工作,可以分为几个步骤:首先,社区应设立一个法律相关知识的咨询站,负责本社区的相关法律工作。其次,应深入群众中去调查、发现问题所在,根据公民的生活需要,了解哪些民众缺乏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常用的基础法律知识的普及)。最后,社区工作者对前期的工作进行总结,应该针对不同的群体进行定期的普法工作,比如通过宣讲一些民众熟悉的案例、小故事等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宣传。

(二)相关制度的完善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范围模糊,法律监督缺失。这使得刑事自诉案件成为实务中比较棘手的难缠案件。[2]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对自诉案件进行明确规定,给实务界一个可以参照的标准。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案件的关注不高,更没有引起各机关对此问题的重视自诉案件虽小,可它能反应出社会问题,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引发重大刑事案件,而且自诉案件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更能体现出预防犯罪的效果。我国刑事法律对于自诉案件的关注需要提高,刑事自诉案件相关制度亟需完善。

二、合作的促成

刑事自诉案件的非诉纠纷解决的关键因素在于如何促成当事人双方的协作谈判。如何促成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笔者认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合作意愿与合作目的

合作的意愿是指合作的动机,即人们为何合作。合作目的是以人际协作关系所要达到的结果为动机;而合作意愿一般是以人际关系协作的愉快与满足为动机。合作意愿是双方合作者的倾向,合作目的是他们共同行动结果的共识。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应该首先促成他们合作的意愿。合作意愿的充分交流是合作愉快的前提,合作意愿在符号互动过程中交流又反过来不断强化双方的合作意愿,使得合作过程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交流的成功和合作过程的愉快可以强化自诉当事人的合作意愿,相反,交流的失败或合作的失误便会削弱当事人的合作意愿,甚至会导致合作的终止,关系恶化,当事人因此而不再愿意合作。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的合作意愿必须在合作开始阶段就发挥好充分的合作功能。

合作目的是指合作者在不损害各自的目的的前提下寻求的一个共同的目标,不是指个体的行为目的。要使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在合作目标上达成一致,必须要在符号互动的基础上进行相互的理解,因为目的是当事人对行为后果的预期或主观的解释,因此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可以彼此交流他们各自对合作结果的解释,只有大家的解释达到了一致,才能形成共同的合作目的。这样的合作博弈才是和平的方式,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不推崇竞争博弈或矛盾博弈。在达成共同的合作目的后,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进一步对合作的方式、程序、规则、组织和分工等问题进行交流和协商。

(二)信息对称

所谓信息对称,是指在市场条件下,要实现公平交易,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必须对称。换句话说,倘若一方掌握的信息多,另一方掌握的信息少,二者不“对称”,即此项交易就做不成;或者即使做成了,也很可能是不公平交易。一个成功的合作,需要双方对彼此都非常的了解,这包括对己方条件的了解与对对方条件的了解。刑事自诉案件纠纷的当事人要和平解决矛盾,必须把彼此之间的矛盾说开来,因为自诉案件多为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如果信息不对称,即使做出了和解协议,不利方的当事人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知情,这个案件可能会因此“翻供”,不但没能彻底解决矛盾,而且更激化了矛盾的产生。因此,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双方谈判是最公平、最有利的。

如何能使矛盾主体双方可以在信息对称情况下完成合作?自诉案件矛盾非诉化解问题的关键并不在其本身,而是我们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与方法。案件信息对称与否,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主体的行为方式决定了他们交流的信息内容,第一步骤的合作目的与合作意愿的交流达成后,关键的合作程序刚开始,合作方式、合作规则与合作分工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当事人所做的决定才是最为理性的。此外,主体本身的理解能力也对交流信息的对称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能够很容易理解合作伙伴的意图并知道如何使合作伙伴理解自己的意图,这样的理解能力对于谈判是非常重要的。自诉案件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能否简便快捷,在这个程序环节最能得到体现。有学者把理解的互动形成分为四个步骤:(1)异质主体假定(他与我不同);(2)互换角色推理(假如我是他,他是我);(3)视界融合互换(你这是什么意思);(4)交互行为确证(我知道你什么意思)。[3]对于此过程分析,笔者比较赞成。对于信息的互相融化与角色主体的相互理解,这个过程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信息的对称与否决定着自诉案件纠纷能否彻底解决。

(三)角色分工

对于一个成功的合作来说,还需要讲究一个因素——效率,合作效率关系着纠纷解决的成本问题。要使合作更有效率,合作主体之间应该有相对稳定的角色分工,主体之间行为的配合和互补是提高合作效率的两个关键因素。主体的角色分工,行为的相互配合与互补,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交流模式。角色分工虽然在合作之初已经有一定的先天因素(这种角色分工多数受双方的社会关系如亲属、邻人、友人等影响),但是角色分工还建立在合作各方相互认知对方的角色和在合作中不断重新认知对方的角色的基础上。当然,在具体的自诉案件的合作过程中,已有的社会角色分工是不够的,合作者还需要进一步约定分工的细节,才能使合作更加有效。这些具体的约定需要通过互动中的角色互换和相互理解才能实现。自诉案件合作伙伴之间相互的角色期待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并且反过来促进彼此间的行为协调更加容易。自诉案件当事人间的合作分工对于提高合作的效率非常重要,因为其充分节约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矛盾化解成本,值得有效利用。

三、奖惩机制

自诉案件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概括来说也属于社区矫正的一部分内容。如何使社区矛盾得到更有效的解决,奖惩机制既是一个激励机制,又是社区矛盾化解的法律保障机制。奖惩机制主要是对未履行日常工作的惩罚,对完成“不寻常工作”的奖励,这对于不论是自诉案件的调解者,还是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激励机制。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奖惩机系,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社区矫正构建相类似的奖惩体系。

此外,对于自诉案件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奖惩体系,应关注以下六要素:应充分认识奖惩机制的重要性;强调奖惩实施的及时性;坚持奖惩对象的客观性;把握奖惩的合理性;注重奖惩终端的有效性;重视奖惩前后的言理性。奖赏是为了鼓舞人心,促人上进;惩罚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于自诉案件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奖惩体系,一定要分清其目的所在。对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奖惩制度的操作程式,还有许多可值得探讨之处,建议融合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来丰富和发展刑事自诉案件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1][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4.

[2]范愉,李浩.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58.

[3]彭勃.化解矛盾的合作治理模式[A].纠纷解决——多元化调解的方法与策略[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79.

D925

A

1673―2391(2012)05―0080―02

2012—03—21

雷平秀,女,江西广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责任编校:袁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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