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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的电信诈骗犯罪防范与侦查合作

2012-11-0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诈骗犯罪

李 蕤

(北京警察学院 侦查系,北京102202)

比较视野下的电信诈骗犯罪防范与侦查合作

李 蕤

(北京警察学院 侦查系,北京102202)

电信诈骗由于涉案金额大、侵害面广、作案方式多为跨境犯罪而广为关注。电信诈骗的防范需要全社会资源的深度参与。公安机关要注重理念的转变和机制的完善。政府牵头建立跨领域立体合作平台是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根本之策。要不断深化各地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协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拓展境内外联合打击犯罪合作机制,形成打击与防范合力。

电信诈骗;防范体系;侦查合作

现阶段电信诈骗呈现规模化发案,其涉案金额甚至超过传统的“两抢一盗”侵财犯罪。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规律,并借鉴台湾地区在反电信诈骗方面较为成熟的经验,完善侦查合作机制,以机制确保侦查效能的充分发挥。

一、诈骗犯罪的持续增长与电信诈骗的凸显

诈骗是一种古老的侵财犯罪类型。诈骗犯罪在立法上的较早记载见于夏禹时期的《洪范》。[1]西周的《尚书·费誓》中的“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长刑”,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文字记载的将诈骗罪以立法形式规定下来予以定罪和处罚的法律规范。[2]在此后历代中,诈骗罪都是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我国1995年到2010年共计16年的刑事发案情况看,诈骗犯罪从占据刑事案件发案总数的3.95%升至7.6 6%,在侵财犯罪中仅次于盗窃案件,增长趋势非常明显。具体表现为:1995年3.95%,1996年4.35%,1997年4.85%,1998年4.18%,1999年4.14%,2000年4.20%,2001年4.28%,2002年4.41%,2003年4.41%,2004年4.36%,2005年4.37%,2006年4.59%,2007年4.99%,2008年5.60%,2009年6.84%,2010年7.66%。[3]

作为诈骗犯罪中异军突起的“新生代”,电信诈骗在2000年以后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

从电信诈骗造成的整体损失看,2008年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四省市案值达6个多亿,2009年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五省的损失高达10多亿元,[4]全国立案38.1万起,群众财产损失达110多亿元。[5]

从具体省份来看,经济发达地区是重灾区。如广东省电信诈骗犯罪2005年急增,2008年起呈高发趋势,立案数和经济损失成倍增长。2009年立案侦查电信诈骗案8300件,比2008年增长83%,造成经济损失2.32亿元;2010年仅上半年就立案5760件,经济损失2亿多元。[6]北京市2009年电信诈骗的金额达3.2亿元,电信诈骗案件已成为该市影响最大的刑事类警情。[7]

从个案损失看,瞬间被骗上千万的案件屡有发生并屡创新高。2009年10月北京张女士被骗1017万元,2010年深圳王先生被骗2264万元,云南一群众被骗2311万元,北京一群众被骗1300万元。2011年 5月北京一群众被骗1100余万元。[8]

纵观诈骗犯罪的发展历史,几乎没有任何一类诈骗犯罪可以在瞬间造成被侵害者的倾家荡产,几乎没有任何一类诈骗犯罪可以如此毫无疆界地对被侵害者实施欺骗,几乎没有任何一类诈骗犯罪有如此“严格”的犯罪流程和“科技含量”。这些都是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鉴于此,本文仅从其发展历程与侦查合作方面进行梳理和思考。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

电信诈骗的概念暂无定论,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界定。有学者认为,电信诈骗是指利用手机、小灵通、固定电话、VOIP(VoiceOver InternetProtocol)网络电话、互联网等各种通讯途径,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诈骗钱财的一类侵财案件。[9]有学者认为,电信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短信或直接拨打电话等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远程接触,通过冒用名义或虚构事实,骗取较大数额财产,并利用银行账户获取赃款的犯罪案件。[10]有的学者认为,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发送欺诈信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11]有学者认为,电信诈骗在我国目前属于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词组,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平台,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形式。[12]

纵观以上界定,笔者较认同最后一种表述。一是电信诈骗的本质是诈骗犯罪行为,因此在概念表述上应以刑法中诈骗犯罪为基础。二是电信诈骗之所以特殊,成为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关键在于其诈骗过程中充分运用的“电信网络”平台的特殊性。三是概念界定中不宜过多地出现其使用电话类型或者行为方式的描述。

三、电信诈骗犯罪的前世今生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此类犯罪最早源于我国台湾,后逐渐蔓延发展到大陆,作案手段的迷惑性不断增强,社会危害性日益增加。

(一)电信诈骗犯罪手法的发展演变

台湾地区电信诈骗犯罪手法演变过程有明显的阶段性特点:

1997年以前,台湾诈骗犯罪多为个人或小型组织,向特定被害对象施以诈骗。随着电信业的发达及网络渐趋普遍,衍生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诈骗。此为萌芽阶段。

2000年至2003年,出现诈骗集团利用邮寄中奖通知、电话问卷调查等方式,以支付所谓手续费或税额行骗。

2004年下半年,出现假借银行卡遭盗刷,利用受害者恐慌心理窃取其账户内款项;或以假绑架手法,诱骗受害人汇款等。

2005年,逐渐演变为假冒地方法院或检察署通知出庭接受调查的诈骗手法,使用威胁手段或者要挟受害者缴纳所谓欠款。

2006年,以假冒台湾电信催缴电话费用为主。下半年则搭配政府机构换发身份证、以户政事务所名义通知受害者身份证遭冒用为主要诈骗手法。同时,出现诈骗集团诱骗失业人员、学生提供人头账户或担任马仔,以假冒检察官、法官到府取款。

2007年,由于台湾民众防范意识的提升,诈骗集团开始利用网络购物、拍卖网站等渠道,使诈骗案件和诈骗金额持续上升。

2008年,诈骗集团仍普遍假冒地方法院、检察署、警察局等公共机关或著名公司之名,架设跨境电线诈骗平台,再佐以各种精心设计的情景骗局。

2009年,诈骗集团开始使用来电显示篡改技术,配以网络电话、网络聊天室等,新增网络、电视购物分期重复扣款等诈骗手法。

2010年,犯罪手法仍以假冒公务机关及网络、电视购物分期重复扣款为主,当面交付的案件有所增加且诈骗金额巨大,色情应招类诈骗次之。同时,犯罪人改以刊登假求职、信贷广告骗取民主银行存折、银行卡作为增加“人头账户”的渠道,并尝试改由马仔在内地、香港等地开立账户,通过外汇渠道获取大笔不法款项。

纵观台湾地区电信诈骗犯罪手法的发展变化,我国内地基本上是同步进行。发展进程如下图所示:

犯罪人针对内地居民实施犯罪时,加入了针对内地特征的诈骗手法,如2011年北京出现多起冒称社保卡被透支的诈骗。

从犯罪人的作案区域特征看,最初诈骗集体将主机设在台湾,拨打大陆群众的电话,或者将主机设在大陆,拨打台湾民众的电话。随着两岸警方联手打击力度的加大,诈骗集团开始将主机设到东南亚各国,再从这些地方将诈骗电话打到大陆、台湾甚至美国和日本等其他国家。

(二)电信诈骗犯罪手法的基本分类

1.突破心理防线诈骗。主要有两类:一是利用人性弱点。犯罪人利用被侵害人的贪婪、侥幸、功利等人性弱点,通过“中奖”、“低价购物”、“彩票特码”、“股票内幕”等为诱饵诈骗。二是利用社会心理。犯罪人利用亲情、友情、人情等等社会心理,以“故友借款”、“江湖救急”、“家人出事急救”等多种借口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2.借助信息技术诈骗。这类诈骗主要是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采取“广泛撒网、愿者上钩、连环诈骗”的策略,是犯罪人常用的手法之一。早期的手法如利用短信群发器、自动拨号软件等工具,实施“响一声电话”、“刷卡消费”、“提供色情服务”等,后发展为利用VOIP(网络语音电话)及改号软件等工具冒用国家机关、金融单位等专用电话号码,以“电话欠费”、“配合案件调查”等借口对受害人进行诈骗,成为危害最大的诈骗形式之一。

3.利用信息不对称诈骗。犯罪人利用各种渠道获取群众个人信息,以“帮助子女升学”、“出口退税”、“购房退税”等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属于精确定位式的诈骗手法。

(三)电信诈骗受害人群抽样分析

笔者对某市2010年1月到8月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从中可以看出一定的规律性,对此类案件防范宣传有一定意义。

1.年龄特征。从发生的案件看,最小的13岁,最大的80岁,平均年龄34岁。18—39岁群体最容易被骗的依次是网络购物、定购票务、冒充熟人、中奖信息、欠费类诈骗;40岁以上最容易被骗的依次是欠费类诈骗、冒充熟人、网络购物、中奖信息、投资理财。

2.性别特征。被骗者中男女性别比例约为1:1.13。从案件类型看,女性比较容易被各类电话欠费、恐吓性诈骗短信左右;男性在贷款、投资诈骗类中较为突出。

3.受教育程度。在受侵害人群中,大学及以上学历的占55.9%;高中占30.7%;初中占11.7%;小学及文盲占1.7%。文化程度较高、学历较高人群中最容易被骗的案件形式是网络购物。

4.职业特征。公司职员、在校大学生最容易被骗的案件形式为网络购物;离退休人员最容易被骗的形式是欠费类、中奖类和冒充绑架类。

四、台湾警方务实而高效的侦防措施

根据台湾地区2009年网络选票显示,“电话及网络诈骗泛滥”高居“十大民怨”第二位,仅次于高房价。良好的运行机制是确保侦查效能的基础条件,台湾地区侦防电信诈骗的起点是以整体协调为核心构建侦查机制,突出之处有以下几点:

(一)探索成立“165”反诈骗咨询热线

台湾在2003年电信诈骗泛滥成灾,经多方论证,2004年4月26日在“警政署”成立了“0800-018110反诈骗咨询专线”,由“刑事警察局及服务中心”负责,面向民众提供帮助和报案服务。直到2005年7月1日,正式创建“165”反诈骗咨询热线,后经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一个功能强大的综合应用信息平台。

(二)不断完善“165”平台的综合功能

随着电信诈骗侦查与防范工作的不断深入,该专线逐渐形成了拦截不法汇款、监控可疑账户、封停涉案电话、建立庞大数据库等功能。①专线的职责有:1.为民众提供诈骗案件咨询、检举与报案服务。2.接查群众检举的具体犯罪情报。3.充当警察、电信、金融单位协调枢纽,解决彼此间业务往来之问题与争议。4.执行诈骗电话查证、停话与复话,并拦阻非法简讯,有效遏制人头电话成长。5.执行警示账户联防机制作业,联合地方警察与金融单位共同启动被骗款项圈存、止扣,实时拦阻被骗款项及协助被骗款项返还事宜;6.统计分析诈骗案件,发掘问题症结与趋势,并研究提出解决对策,供跨部门反诈骗联防会议参考。7.定期汇整犯罪手法,为媒体及教育提供材料。8.设立“165”专属网站处理网络案件,协助解决网络交易纠纷及诈骗案件之转介处理等。参见魏勇:》侦查电信诈骗案须从革新侦查理念与机制入手——以台湾与广州警方的侦查现状的比较为视角》,载于《法治论坛》2010年第4期,第135页。数据库主要有诈骗人员信息资料库、被害人笔录资料库、案件受理资料库、电话封停资料库、声纹资料库、警示账户信息资料库、手机短信关键字段模组资料库、外籍人士离境资料库、犯罪情报信息资料库、集团分析资料库等10个数据库,为电信诈骗侦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据统计,台湾地区自2005年该专线建立迄今接获327万件以上报警,成功拦阻4837件诈骗,金额高达6.57亿元。②中华电165反诈骗专线成果丰硕[EB/OL].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98605。

(三)警方与银行多部门协作有力

在犯罪人转账过程中进行拦截是防止电信诈骗损失发生和扩大的最有效方式。台湾地区警方通过执行警示账户联防机制作业,联合地方警察与金融单位共同启动被骗款项圈存、止扣,实时拦阻被骗款项及协助被骗款项返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165”平台只要将犯罪嫌疑人骗款账户提供给金融机构,该账户涉及的下级账户均被停止相应业务。

(四)以行政手段提升政府防治诈骗功能

台湾警方认为,电信诈骗不单是刑事案件问题,不仅是警方一家之力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广泛借助政府与民间资源,用行政手段提升防治诈骗的效能。台湾警方通过“反诈骗联防会议”、“电信技术咨询小组会议”,协调“法务部”、“交通部”、“财政部”、“农委会”、“金管会”、“行政院金融监督委员会”、“金融联合信息中心”、各电信运营商及“刑侦局”等科技、研发、通讯、监察、警察等多个单位,[13]构建起一体化打防诈骗犯罪网络,实施“警示账户联防机制”和“电信联合服务平台”。

五、多策并举形成电信诈骗防范体系

借鉴台湾地区防治诈骗犯罪的做法,针对电信诈骗案件受害者多是通过网银、银行或ATM机进行转账、汇款等操作的特点,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借助多种社会资源,共同开展打击防范工作。

(一)强化金融部门劝阻功效

在对群众防范能力的调查中表明,银行的提示标语警示了36.5%的民众。[14]应当强化对银行、邮政储蓄等单位的培训和指导,采取多种防范措施,如北京警方与银行部门联手进行的“六个规定动作”。③在营业网点LED屏上显示滚动的安全提示语;在网点语音叫号机中插播防范电信诈骗语音提示;在网点背景音乐或广播系统增加防范电信诈骗语音安全提示;制作安全防范提示牌;在ATM机操作界面更新防电信诈骗提示语;对50岁以上中老年人进行重点核实,一经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及时拨打110报警。实践证明,这些部门积极参与预防工作能够取得较好效果,2010年仅北京市银行系统便堵截电信诈骗1820万元。

(二)研发反向语音防范技术

联合电信部门研发“防诈骗语音提示平台”。④“语音提示平台”主要由“通信协议信令处理软件”(主要作用是从通话数据流中提取诈骗用户的CDR代码信息,并根据业务需求逻辑形成消息队列)、“增值业务逻辑触发软件”(主要作用是根据诈骗用户CDR代码,触发防诈骗语音提示任务)和“可编程呼叫控制软件”(主要作用是接受业务逻辑软件指令,完成对诈骗主叫用户号码的跟踪、状态记录)等3个系统软件构成,依托中国电信“7号信令架构”,在电信市话网搭建“防诈骗语音提示平台”。该平台为预防电信诈骗筑起科技防火墙,推广后发案明显降低。该平台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实时分析语音呼叫流程,自动识别常见的诈骗电话字冠的号码,一旦发现该类电话呼入住户固定电话并被事主接听,该系统会在住户挂机的瞬间即时呼入并播放语音提示。江苏省从2009年12月16日平台启动运行至2011年2月25日的70天内,向固定电话事主播放语音提示182.6万次(含重复提示)。[15]再如广东警方积极协商省通信管理局,由电信运营企业对全省所有手机、固定电话用户发送谨防诈骗的公益提示信息,对向114、12580、10000查号台查询政法机关电话号码的群众,由查号台直接呼转到110指挥中心,由接警民警了解情况,提示防骗。

(三)充分运用多种媒体策略

报纸、电视、手机、网络等都可以成为电信诈骗防范宣传的阵地。问卷调查发现,报纸、互联网、宣传栏在宣传预防诈骗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50%左右的民众从这三个途径获得了提示防骗的信息。[16]地方公安机关推出了很多新举措,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联合《法制晚报》专门做了一期防范电信诈骗的专刊,详细介绍了各种诈骗手段及应对策略,加印了30万份专刊在社区内广为分发;在互联网上开通了防诈骗专题网站,及时发布全国各地最新诈骗手法与特点,并自编自导了反诈骗宣传系列片,在辖区内各高校校园网络上热播;组织上千名防诈骗宣传志愿者,开展广泛宣传。通过这些措施和方法,极大地提高了公众的防骗意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深入社区关注易感人群

研究表明,无论如何开展防范宣传,总有一部分人因为气质、习惯等原因易成为受骗人群。这类人员往往交往范围小、性格内向、直线思维。对于这样的人群,社区民警应联合居委会、社区工作者举办讲座,发放宣传手册,通过被侵害者现身说法等方式揭示犯罪流程,提升防范意识,将宣传防范工作入眼入耳入脑入心。

六、转变观念,构建侦查合作机制

(一)政府牵头建立跨领域立体合作平台

利用电信实施犯罪,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等特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领域,政府牵头建立跨领域立体合作平台是根本之策。理想的模式应当是由政府牵头,建立由公、检、法、银监局、各大银行、电信部门、互联网监管部门、工商局等参加的立体合作平台。该平台之中警方和银行之间的合作是案件侦破的关键。

1.资金快速冻结机制。电信诈骗资金流转速度少则5分钟,多则24小时,之间的时间差就是最大限度降低群众损失的关键点,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快速冻结涉案资金。如广东警方和银监会建立打击电信诈骗协作机制,双方设立联络员制度,当警方确认受害者上当受骗后,联络员在第一时间联系银行,银行联络员会以最快速度冻结嫌疑账户。据了解,该制度试行4个月以来,已经冻结并挽回受害者损失2000多万元。其中最快的一次是在短短10分钟内冻结了473万元资金,成功为受害者挽回了损失。[17]

2.行业线索提供机制。针对犯罪人在行骗入账期间,经常拨打银行自助查询电话的情况,银行部门应对电话自助查询记录定期筛查、碰撞比对、分析研判,发现可疑线索及时提供警方侦查。同时,加强对账户交易情况的监控力度,对于频繁交易或者交易异常的账户,及时提供给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3.转帐金额限制规定。200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文,对银行ATM机转账作了“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明确规定。通过设定转账上限的微幅调整,就使电信诈骗的个案损失出现大幅度下降,当月平均案值环比下降了22.5%。[18]

(二)深化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协作机制

2009年开始,公安部在全国建立“落地侦查”机制,实现跨区域同步调查取证,达到了降低成本、快速破案的目的。其总体思路是利用公安信息网络搭建全国统一网络技术平台,各地发案后第一时间内把案件情况输入平台,公安信息网实现网上自动串并。串并成功的系列案件,由“协作平台”自动调拨涉案线索给涉案地公安机关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和侦查工作。机制的创新实现了跨区域合作的飞跃发展,侦查机关不用随着资金流全国各地跑,节约了警力、精力和资金,突破了传统办案调查取证时效性的制约。现阶段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各地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协调配合机制,特别是在调查取证、串并案方面,要明确规范的办案程序,明确材料调取、回复等规定,确保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完成取证工作。

(三)拓展境内外联合打击犯罪合作机制

电信诈骗中,通常犯罪人的漫游地在泰国、菲律宾等地,服务器可能在美国。国与国之间的侦查理念、法律规制、办案水平等存在着差异,侦查、取证、打击难以做到步调一致、标准统一。只有加强两岸及国际警方的有效合作,才能减少和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目前,北京市、福建省、广东省等已与台湾警方建立司法协作,在联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2011年9月28日,由公安部统一指挥,北京、广东等10省市公安机关联手台湾警方,与印尼等8个东盟国家警方同步行动,打掉两个特大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828名,涉案金额高达2.2亿元。

此外,2011年召开的“东盟与中日韩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研讨会”上,我国公安部表示将加大与东盟、日韩合作打击近年兴起的电信诈骗犯罪力度,现阶段在境内外合作拓展方面要着力开展以下工作:

1.拓展跨境跨国合作领域。在犯罪相对突出的地区和国家警方间建立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联络员制度,建立跨国跨两岸协作网络平台,互通犯罪情报信息,共享数据资源,并在政策法律上研究落实追赃反赃①台湾地区的犯罪人组织操控的诈骗集团不管把诈骗窝点设在哪里,所骗赃款均通过地下钱庄洗钱漂白后流入台湾,有的通过合资企业流转,有的通过旅游中介公司流转,所有资金均被物理分离。即使查到了赃款流向,台湾方面也追到一部分钱款,但按照台湾相关法律规定,台湾警方无权先行返还,只有待台法院判决后再作处理。这种局面使得电信诈骗的打击效果大打折扣。和诉讼处理问题②由于跨境电信诈骗的受骗地、服务器、窝点所在地分散各地,且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还没有统一的受害人数据库平台,案件核实工作难以开展。查不到受害人,找不到案件,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准确定罪量刑。。

2.共同开展上下游犯罪打击。电信诈骗的上游犯罪主要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人提供网络平台,下游主要是洗钱犯罪。上下游是电信诈骗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仅凭一个地区和国家根本难以治理,须共同联手压缩诈骗犯罪空间。

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但目前在打击实践中尚重视不够。1997年至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仅20余件,[19]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尚有很大提升空间。

3.推进完善司法协作机制。跨境办案协作程序繁琐,文书往来时日迁延,受制于复杂的程序和高昂的司法成本,跨境获取事主报案材料、追踪线索、抓捕犯罪嫌疑人困难重重。因此,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从侦查办案拓展到诉讼环节、监督管理环节,从警方到检察院、法院、司法等部门,应建立起完整的协作机制,实现快速查询、冻结“绿色通道”,以实现整体打击联动效应。

七、结语

从电信诈骗发案数据看,现阶段在我国各地呈规模化发案;从电信诈骗犯罪方式看,日益走向团伙管理公司化、集团化,犯罪手法更新迅速、科技手段广泛应用,甚至有些案件还有黑社会参与其中。防范电信诈骗体系需要全社会共同构建,公民个人防范意识的提升是最后一道防线;公安机关的工作理念和打击机制也应随着电信诈骗犯罪规律特点的变化而不断创新,不断提升打击效能。

[1]张志勇.诈骗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9.

[2]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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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1093126.htm.

[5]黄烨.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告破[EB/OL].http://paper.people.com.cn/gjjrb/html/2011-06/14/content_845344.htm?div=-1,2011-06-14.

[6]广东公检法等部门联手遏制电信诈骗犯罪成倍增长[EB/OL].h 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6/21/c_12244604.htm,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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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密电信诈骗:改号平台盗用110日拨上万电话[EB/OL].http://china.newssc.org/system/2011/10/04/013324869_01.shtml,201 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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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赵家新,邹浩.你用电话诈骗?我用电话阻拦!——防范电话诈骗语音提醒平台有效压低潜在发案[J].人民公安,20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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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2

A

1673―2391(2012)05―0119―05

2012—04—06

李蕤,女,陕西人,北京警察学院侦查系。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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