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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言语行为及其文化观照

2012-04-12刘永红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言语民警口语

刘永红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警察言语行为及其文化观照

刘永红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警察言语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形象以及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水平,当前民警在言语态度、言语陈说以及言语策略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就文化因素的负面影响而言,有“义务本位”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有“强制性权力”职业理解的影响,有“主流价值观式微”社会环境的影响,有“敏行讷言”传统观念的影响,还有重“文”轻“言”语文教育的影响。公安机关在警察教育中需注意文化的渗透影响与言语训练的强化。

警察;言语行为;文化因素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的攻坚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无论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还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公安机关都承担着艰巨繁重的任务。而公安工作的对象主要是人,警察要履行执法、管理、服务的职责,就需要同辖区居民、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等形形色色的人接触,言语成为开展警务活动的重要工具。这样,警察的一言一行也就直接关乎到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水平,关乎到公安机关的形象,关乎到党委政府的形象。近期以来,政府官员言语、行为失当引发严重后果的事件屡见不鲜,从“微笑局长”到政府官员“代表政府还是百姓”的发问等,其爆发点都是细小的言语行为。同样,“对于警察来说,言语行为体现着一种责任,关系到法律秩序和权威,更关涉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某些原则,所以其实质的意义超出了一般言语活动所具有的意义。”[1]

一、警察言语行为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对公安民警尤其是窗口单位民警公务用语要求越来越高,民警执法用语的文明、规范程度大大提高,由于出言不逊、态度恶劣而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已不多见。但是,在民警职业微笑、礼貌用语背后仍有不少言语行为问题值得关注。

(一)言语态度:情感的异化

态度是指人的举止神情以及对于事情的看法和采取的行动[2],这里所说的警察言语态度仅指警察言语表达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举止神情。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对警察言语行为有多项规定,从《人民警察法》“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的原则性规定,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接待群众时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的具体规定,再到《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不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的更细致要求,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都是针对警察言语态度提出的要求,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当前民警在言语态度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这种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表现为态度冷漠、敷衍甚至生硬、蛮横,说“伤人话、冷漠话”;另一种则是虽然表面上客客气气,在按照规范要求使用礼貌用语,实质上却是为礼貌而礼貌,让人感受不到温暖和亲切。言语态度是内在情感的外显,两种形态虽然看起来不同,实质上却都是情感异化的体现,都是对群众、对工作、对职业缺乏真情的表现。“有些情况下,群众也许并不十分在意警察言语的具体信息,但却十分在意警察言语态度中显现出来的情感因素。”[3]

(二)言语陈说:说理的不足

言语陈说是“在警务活动中,警察根据法律的指示或社会的要求,出于职责而针对特定事项向对象宣布法律决定或提出社会建议,并陈述其理由的言语活动。”[1]警察的每一项警务活动必然伴有宣布、解释、说明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说理的方式表现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识、判断的过程,从而使警察的执法活动具有可信性和可接受性,达到使公众信服的效果。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认为,人们不是为说话而说话,当他说一句话的同时,实际上是在实施一个行为。依据这一理论,警察的执法办案、维护治安、法制宣传等法定职责的“行”都是通过警察的“言说”体现出来的。目前,警察言语行为中除了“话难听”的言语态度问题外,还存在不会说理的问题:一是有理“说不了”,就是口头表达能力差,词不达意,不能将事实表述清楚,将道理阐释明白。二是有理“说不清”,就是民警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透彻理解,不能把相关法律规定讲清楚、阐明白。三是有理“说不通”,遇有当事人争辩时,不能倾听,不会说服,不善于有理有据地反驳对方的错误观点;不能准确把握分寸,有时言语不当反而激化矛盾,引发冲突。

(三)言语策略:技巧的缺失

警务活动尤其是讯问、调解工作是一种借助言语进行、推动和完成的活动,民警的言语能力、言语技巧往往影响着警务活动的实际效果,左右着讯问的进展、调解的成败。当前公安机关在社区普遍设置警务室,使得与群众的联系更为紧密,基层公安民警需要调处的治安案件、纠纷案件数量多而且繁杂。公安部在“三项建设”中明确提出,基层民警会不会做群众工作,关键是看能不能做到“三懂四会”,其中的“三懂”(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实际上就是调解的言语策略,也是民警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在工作实践中,不少民警由于缺乏调解经验,或者社会阅历尚浅,或者不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有的不能准确把握对方心理动态,不会分析其情绪动向,因而言语缺乏针对性;有的不能运用多方位的、敏捷灵活的思维模式,所选用语言不能为对方或多方接受;有的则不能依据特定的风土人情采用灵活的语言修辞技巧,结果让调解工作事倍功半,甚至久调不决。

二、影响警察言语行为的文化因素

造成上述警察言语态度、言语陈说甚至言语策略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除了缺少科学具体的警察工作语言规范、民警工作压力大、警民之间存在隔阂等客观原因外,“语言是社会文化的镜像”[4],文化因素也会对警察言语行为产生负面影响,这里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一)“义务本位”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义务”在法理学上指一种约束要求和责任,“本位”是具有实际支配价值的基本原则。“本位”的意义在于如何确认和维护某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并在此前提下塑造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义务本位”是指社会中的人注重自身的约束感或强调政府对民众的持续性要求,它以义务为法律的中心观念[5]。中国的传统法律并不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自己的目标,而是以确认人们的职责和义务为明确目的。我国历朝历代的法律典章多是对人们的义务性规定,强调人们的义务,推崇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强化服从权威和履行义务的观念。言语行为也为存在于思想深处的文化心理所制约,这种强调“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传统,使得警察在内心深处既有了一种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的优越感,又有一种履行职责义务的职业倦怠感,成为影响其言语态度的深层文化心理因素。

(二)“强制性权力”职业理解的影响

警察权力是国家赋予警察为履行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是国家暴力最经常、最集中的表现,警察权力的行使以法律作保障,以武力相威胁,以国家为后盾。对公安机关具有“强制性权力”的这种简单理解,使得民警在潜意识中将群众作为治理的对象,在这种观念影响下,虽然警察的职能早已不仅仅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在不断扩大,警察权力属性中服务公众、服务社会的公共性属性不断增强,但不少民警依然不能摆脱或者说不愿摆脱“强制性权力”观念,认为自己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主要靠的是枪杆子说话,不能也不想靠嘴巴子,这成为影响民警言语态度的职业心理因素。

(三)“主流价值观式微”社会环境的影响

价值观从心灵深处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的目标追求、进取方向与好恶趋向。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重义轻利”、“公利至上”等主流社会价值观式微,重视物质利益、追求实惠的功利价值观逐渐为人们接受和推崇,并衍生出拜金主义、重利轻义、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等价值取向,对社会、人心产生了严重的侵蚀作用。处于维护治安与社会稳定最前沿的警察,面对的社会环境也因此更加复杂,甚至成为社会矛盾激化指向的目标,警察言语行为要达到好的效果变得愈发困难。另一方面,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警察自身的从业动机也从追求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向追求物质利益的功利价值转化。许多人从事警察职业,是因为它拥有权力,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有稳定的收入和较好的福利待遇,警察职业所要求的奉献、坚忍等精神品质已不被认同。因此,当前社会价值观念发生的变化成为影响民警言语态度的社会环境因素。

(四)“敏行讷言”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对待“言”的问题上,中国古代往往与“行”对举,推崇“敏行”而“讷言”,甚至多言好辩被判定为德行有问题,而“讷言”才是君子应具备的优良品质。如,“巧言令色鲜矣仁”(《论语·学而》),“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论语·里仁》),“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刚、毅、木、讷,近仁”(《论语·子路》)“大巧若拙,大辩若讷”(《老子》第45章),“知者不言,言者不知”(《老子》第56 章)。语言迟钝被儒家认为是仁人的基本资质之一,道家更认为木讷不善言说者才能明辨是非,才是智者。传说尧晚年选拔接班人时,丹朱和共工就因“巧言”不被任用。而这样的传统观念,千百年来影响了中国人对“言”的态度,巧言善辩、伶牙俐齿不被人赞赏,谨慎迟钝、木讷不言反倒备受推崇,使得无论个人还是学校都不重视口语表达能力的训练和提高。加之经典的训练所侧重的全是“精武行”,评判能力的根本标准是“做”而非“说”,许多民警也同样没有意识到言语表达能力、技巧的重要性,更谈不上有意识地加强自我训练。

(五)重“文”轻“言”语文教育的影响

随着文字的产生,语言有了“言”与“文”的分离,即口语和书面语。中国传统的语言观就口语而言是“言为心声”,就书面语而言是“文以载道”。一切重要的交际任务,从圣人立言、朝廷诏令,到群臣奏议、科举考试,都由书面语来完成,而口语仅仅用于人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交际。因此,就实用功能来说,书面语远远大于口语,造成人们对书面语的兴趣与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口语。隋代以来的科举制以“文”取仕更是推波助澜,逐渐形成了重“文”轻“言”的普遍社会现象。宋代竟出了经过严格书面语训练的秀才因应付不了口语而不会写信的笑话[6]。在这种传统意识影响下,我国当代的语文教学领域同样长期存在着重文字轻口语的痼疾。20世纪上半叶开始,汉语口语教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从孕育、低潮到探索、回归和重构的艰难历程,几经起伏跌宕,终于在21世纪赢得了口语交际在语文学科中的独立地位。但从目前的实际教学效果来看,依然存在诸多缺憾与不足,口语教学的实际效果、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很难令人满意[7]。而在目前的人民警察招录考试中,尽管设置了面试环节,但面试中对口语表达能力的要求并不高,一般都可以过关。同时,各级各类民警培训中缺少针对口语表达的内容。公安部2001年颁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中,具体规定了初任培训、专业培训、晋升培训、警务实战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和内容,设计了许多具有实战意义的专项训练课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警察培训体系,但独独缺少言语表达能力与技巧的训练。

三、警察教育中文化的渗透影响与言语训练的强化

文化因素是深层次的影响因素,也是根本性的影响因素,因此,改善警察言语行为,不是规定和引导民警说几句文明礼貌语就可以解决的,它需要长期的文化浸淫濡染,需要言语能力与技巧的专门训练。

(一)文化的渗透影响

利用强制性制度约束民警改变言语行为和态度,对民警而言只能算是一种权力服从,权力服从意味着行为与思想、表面态度与内在心理的距离增大。而“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政治和经济在人们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影响和决定着人的精神世界和行为方式”[8],其作用是潜移默化的,它着眼于改变民警的思想、观念和内在心理,使民警由表面顺从变成真正的态度改变,使民警依照规范去做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首先,要发挥警营文化的引领作用,使民警树立现代法律思想和正确警察权力观念。警营文化是维系公安队伍凝聚力、战斗力的精神纽带,它沟通民警的思想情感,融合民警的理想信念,是广大民警高尚精神追求的内驱动力。公安机关要充分重视文化的引领作用,挖掘警营文化的丰厚内涵,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将警营文化等同于文娱体育活动的浅层次上;将警营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作用于队伍的管理之中,在日常管理中渗透和引导民警改变一些固有观念,树立起现代法律思想、正确的警察权力观念以及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追求;加强文化意识培养,提高民警对警营文化和精神的认同感,使民警主动参与到警营文化建设中,形成良好的文化自觉行为。

其次,要关注民警文化素养的提高,帮助其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文化积累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基本标识,而个人的文化底蕴是个人发展的人文基础。提高民警的语言修养和能力,提高其整体文化素养是根本之策。一名优秀的警察应当具备多种知识,包括了解社会风俗、文化积淀、民族心理、宗教伦理等方面的中国文化内涵。坚实的科学文化基础和深厚的人文底蕴是视野开阔、思维活跃以及灵感创新的基础,一个孤陋寡闻、学浅才疏的警察是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警务工作、无法面对千差万别的工作对象的。相应的,民警的整体文化素养提高了,才能在其言语表达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才能表达出独到的见识、深刻的见解、令人信服的分析与观点。

(二)言语能力与技巧的强化训练

言语能力是可以通过强化训练得到提高的。

首先,在招录新警中应将口语表达作为重要的测试内容。性格内向、孤僻、少语寡言的人一般很难开展群众工作,因此在面试时要有意识地筛选那些性格热情、开朗,善于同各色人等打交道的考生。同时制定专门的测试方案,对其言语沟通能力、运用言语获得信息、传递信息的能力以及运用言语完成一定工作的能力进行检测分级,为结合民警言语表达能力进行岗位分工提供科学依据,为后续的在职执法口语训练提供良好基础。

其次,应将言语交际能力训练列入各级警察培训计划,并提出目标要求。口语交际除了受语法规则的制约外,还受社会文化规则的制约,因此口语交际不仅牵涉到语音、词汇、语法等语言学因素,而且还牵涉到交际目的、交际手段、交际形式、交际对象、交际内容、交际环境、交际规律等社会学因素。这些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内容,都应该在训练科目、训练内容中加以体现,让每一位民警都能通过短期培训掌握警察行业言语表达的方法与技巧,通过系统训练提高警察行业言语表达能力。

最后,应针对从事治安调解等特定工作的民警进行言语技巧、策略的专门训练。警察在凭借言语开展工作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对象的惯有心理,还要对其随机产生的心理活动机制有应变的能力,同时还必须使用相应言语技巧和言语策略诱使对方披露内心世界,这样才能掌握对象的需要和动机,从而有针对性地展开工作,而做到这一切需要经验和技巧。因此,可以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邀请有经验的调解民警和语言学专业人士定期对相关民警进行专门的培训,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使民警能够快速掌握做群众工作的言语技巧与策略。

[1]君在,李华文.论警察言语[J].公安大学学报,1992,(1):70.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221.

[3]施辉.论警察言语态度特征和社会道德评价[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5):87.

[4]苏新春.文化语言学教程[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67.

[5]江宜怀.我国警察权力观的反思与重构[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5.

[6]顾之川.重文轻言与中国传统语言学[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2):63.

[7]田良臣.艰难前言说—汉语口语教学百年历程述评 [J].课程·教材·教法,2005,(3):89.

[8]刘炜,李德全.关于公安队伍文化引领和警营文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J].公安研究,2009,(5):67.

Speech Behavior of Policemen and Cultural Observation

LIU Yong-hong
(Shanxi Police College,Taiyuan,Shangxi,030021)

The speech behavior of police directly affects the image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the quality and level of duty fulfillment.Current situation indicates that policemen have much trouble in speech attitude,speech statement and speech strategies. Cultural factors lead to several negative effects,such as effect of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duty-first”,effect of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career with coercive power,effect of the social background with the declining main social values,effect of traditional ideas of smart behavior and cautious speaking and effect of emphasizing writing and neglecting speech in education of Chinese.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effect of cultural infiltration and stress speech training in police education.

policeman;speech behavior;cultural factors

D631.19

A

2095-1140(2012)06-0111-04

(责任编辑:王道春)

2012-09-16

山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至2011年度重点课题研究项目“警察执法语言研究”(SSKLZDKT2010113);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度重点课题资助项目。

刘永红(1969- ),女,山西介休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编辑,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安文书与法律语言的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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