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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周克华案”中侦查机关的传媒应对机制

2012-04-12吴夏一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辟谣谣言机关

吴夏一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刍议“周克华案”中侦查机关的传媒应对机制

吴夏一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周克华案”引起了传媒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从案件侦破前后与传媒的积极合作,到周克华被击毙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新闻,再到主动回应社会质疑,“周克华案”展现了侦查机关传媒应对能力的提高。但同时,侦查机关的传媒应对意识过于薄弱,相关的新闻报道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在辟谣的过程中也暴露了较多不足,需要侦查人员进一步提高传媒应对意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全面完善辟谣机制。

周克华;侦查机关;传媒

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审前阶段,是传媒关注的焦点,然而由于侦查的特殊性,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该如何与传媒进行有效互动一直是一个难题。如今在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侦查机关的传媒应对能力有了显著提高,在“周克华”案中,侦查机关的很多做法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仔细分析侦查机关在整个过程中的传媒应对,还是存在着一些值得完善之处。下文便针对此案中侦查机关的传媒应对机制作一探讨,以期对侦查与传媒关系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一、侦查机关的传媒应对机制解析

通观“周克华案”中侦查机关的传媒应对机制,可以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传媒合作机制,二是新闻发布机制,三是辟谣机制。

(一)传媒合作机制

1.依靠传媒发动群众

侦查与传媒的关系是非常微妙的。基于侦查阶段的特殊性,传媒介入有妨碍侦查的可能,但是,如果掌握好介入的程度,传媒新闻发布反而可以对侦查起到帮助作用,其一便是依靠传媒发动群众。“透过媒体的报道,公众于知悉案情后,常能多方面提供嫌犯行踪和犯罪证据等线索,协助执法机关破案。”[1]278

在“周克华案”的侦查过程中,重庆警方很巧妙地利用了新闻报道,对侦查工作起到了帮助作用。2012年8月10日案发当天,侦查机关在最快的时间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后,立刻通过传媒告知社会公众调查结果,并公布案犯近照,号召广大市民若发现线索及时报警,并通过电视媒体滚动播出通缉令。在传媒大力报道的协助下,侦查机关共收到了各类举报线索700余条,奠定了案件成功侦破的基础[2]。

2.借助传媒声东击西

传媒的新闻发布不仅可以起到发动群众的作用,还可以作为侦查机关的一项侦查策略,协助缉捕罪犯。例如借助新闻报道声东击西,让犯罪嫌疑人放松警惕,侦查人员趁机实施抓捕行动。

从2012年8月10日开始,包括网媒、纸媒、电视媒体等各类传媒,都不断跟踪着着案件的最新进展。随后的几天,侦查机关在歌乐山的大搜捕行动成为新闻头条,一系列描述重庆警方在歌乐山布控情况的文章被广泛刊登和转载。①如网易新闻:《重庆警方歌乐山展开搜捕,半山腰每50米设一道关卡》,http://news.163.com/12/0812/13/88N9P8UN0001124J.html中国广播网:《周克华尚未落网,重庆军警扩大搜捕》,http://www.cnr.cn/newscenter/bzjh/wbzd/201208/t20120813_510573516.shtml,访问时间:2012年8 月13日。就在社会民众纷纷将焦点放在歌乐山搜捕上时,2012年8月14日上午,媒体便报道了周克华被击毙的新闻。与此同时,警方披露,歌乐山全力抓捕周克华的消息实为声东击西,在周克华作案后的第二天,警方便在市区的商场内发现了周克华踪迹。警方确认其没有逃向山区,而是进入了市区,于是在歌乐山制造搜索假象,但暗中布置了很多4人秘密抓捕小组,全城搜查,最终发现周克华踪迹并将其击毙[3]。在这一场成功的缉捕行动中,新闻报道就起到了侦查策略的作用。

3.塑造侦查机关正面形象

除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与传媒的合作之外,在案件侦破之后,侦查机关还应积极与传媒展开合作,通过案件的详细报道,有助于塑造侦查机关正面形象,提升公众的安全感以及对公权力的信任感。

“周克华案”侦破之后,两名击毙周克华的民警接受了网络采访,这样的合作模式可以让公众近距离了解侦查人员,有助于拉近侦查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距离,塑造侦查机关的正面形象。在如今政府信任危机愈演愈烈的背景下,通过成功案件的新闻报道塑造侦查机关以及整个政府的正面形象,是传媒合作机制十分重要的内容。

(二)新闻发布机制

1.及时发布新闻

周克华于2012年8月14日清晨被击毙,当天下午16时38分,公安部和重庆市政府就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伟向各大媒体通报了“周克华案”的具体情况。新闻发布会首先介绍了周克华的基本情况,然后披露了整个侦查过程,包括8月1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抢劫案发后的现场勘查以及司法鉴定,针对案件的并案侦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确定,举报线索的收集以及查缉网络的构建,最后还详细通报了周克华被击毙的过程[2]。

在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之后,社会公众对信息的渴求度极高,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可以让民众第一时间了解案件详情,以稳定民心。同时,此时官方若不及时发布新闻,小道消息会不胫而走,各种猜忌和谣言就会四起。因此,案件侦破后及时披露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是侦查机关新闻发布机制的重要一环。

2.披露侦查细节

侦查程序中,很多信息是不适宜公开的,台湾刑诉法就明确规定了“侦查不公开”原则。我国大陆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还是以不公开为主。近年来,由于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再加上侦查阶段侦查权滥用的频繁出现,侦查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7月26日,公安部刑侦局下发了《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具体措施包括:(1)实行立案回告;(2)实行破案回告和命案工作进展回告;(3)实行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4)实行办案程序、时限、进展、结果公开[4]。

本案中,侦查机关在周克华被击毙后披露的信息量极大,从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到击毙周克华的两名民警,再到参与案件侦查的长沙警方以及南京警方,都披露了一系列侦查细节,信息公开的程度与以往相比大幅度提高。

(三)辟谣机制

尽管侦查机关的的新闻发布十分及时,但是并不能完全阻止谣言的产生。特别是在互联网运用日益普及的时代,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的发布者,出于私人利益或者哗众取宠等目的,谣言无法避免。侦查机关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建立完善的辟谣机制。

1.发布会辟谣

在新闻发布会上,针对产生的谣言作出正面的回应,可以及时有效制止谣言。在“周克华案”中,关于周克华自杀的质疑,便是以此种模式辟谣。

在周克华被击毙之后不久,重庆时报微博称,今天早上七时许,在童家桥一巷道内,八名搜捕民警发现周克华尸体,疑似自杀,目前警方已初步确认。长沙晚报颜家文发布的微博称,爆头哥被击伤后,最终自己被一枪爆头。此微博表述存在歧义,很多转发以及恢复的网友认为周克华是自杀。对此问题,14日下午新闻发布会召开之时,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通过披露击毙过程细节,明确声明周克华系被民警击毙,周克华自杀的质疑声音逐渐消弭。

2.采访辟谣

案件侦破之后,各大媒体会对侦查机关,特别是参与案件侦破的重要人员进行采访。采访过程也是侦查机关直面公众的过程,因此,此环节也是辟谣的良好时机。

本案中,许多网民发现,击毙周克华的两名民警在首次接受采访和后面接受采访中,警号并不一致。对此问题,两位民警在后续采访中及时作出回应,谣言自此停止。

3.网络辟谣

周克华在8月14日被击毙后,击毙者并非周克华的质疑开始出现。随后的几天里,质疑声越来越大。8月19日10点55分,重庆警方终于通过“重庆网警”微博辟谣:“对于网上质疑周克华未被击毙的信息纯属误解与造谣,悍匪周克华已被击毙毫无疑问。”当天14时25分,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的官方微博更进一步做出了回应,“击毙的周克华DNA和指纹都已经比对准确无误,现在还质疑周克华未被击毙有些滑稽和可笑。”除此之外,“重庆网警”还转发了“法医秦明”的一条微博,从专家的角度证实了死者是周克华的结论。

正如上文所说,多数谣言都是依托网络平台产生和散播的,因此,侦查机关有效辟谣的关键就是网络辟谣,侦查机关通过互联网平台近距离直面谣言,快速准确击破谣言。“周克华案”中,重庆警方通过微博辟谣,借助专家言论增加可信度,这些都是网络辟谣的有效途径。

二、侦查机关传媒应对机制的困境

积极与传媒开展合作,及时发布新闻,正面回应质疑,这些都是“周克华案”中侦查机关传媒应对机制值得肯定之处。但是,回顾侦查机关案件侦破前后的传媒应对,还是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境。

(一)传媒应对意识薄弱

“周克华案”侦破后,两位民警接受采访,本是树立正面形象的良好时机,却暴露出了警号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质疑。虽然说通过之后的当面澄清,没有引发更大的舆论,但是该问题的产生,恰恰反映了侦查人员传媒应对意识的薄弱。

(二)传媒负面影响无法避免

侦查机关的传媒应对之所以是一大难题,原因就在于侦查与传媒关系的双重性。一方面,传媒可以协助侦查,但另一方面,传媒对侦查的报道会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

1.提高其他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

在案件侦破后,参与侦查过程的南京、长沙、重庆警方相继披露了众多侦查细节,甚至包括一些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例如侦查人员通过伪装成商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跟踪,通过其排泄物获取DNA,通过回看监控录像寻找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定位获取犯罪嫌疑人信息。除此之外,在对周克华的报道中,侦查机关还透露了他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包括伪装步态,掩埋排泄物,遮盖脸部,从不住宾馆,步行逃跑等。这些侦查信息的公开,很有可能成为部分潜在犯罪者学习的良机,从而提高其反侦查能力。

2.诱发类似犯罪

案发之后,网络很多人称周克华为“爆头哥”,甚至一些传统媒体也沿用了这个称呼。“爆头哥”这样的娱乐式称呼在一定程度上将犯罪嫌疑人神化,很有可能会引起社会上部分人,特别是年轻人的效仿。就在周克华案件告破后不久,在江苏昆山就有一名男子携仿真枪欲模仿周克华实施抢劫。8月17日凌晨,江苏昆山市公安局正仪派出所民警在一农行门口抓获了一名携带仿真枪、管制刀具以及一副手套的男子,在警方的盘问之下,该男子交代了自己的初衷,他说,自己是受到周克华持枪抢劫的影响,于8 月16日下午在园区唯亭镇购买了仿真枪、水果刀、鸭舌帽等作案工具,并从唯亭镇步行至昆山市正仪镇,沿途寻找目标欲实施抢劫,没想到抢劫计划未实行,就被民警发现[5]。

3.侵犯合法权利

侦查过程中信息的披露不当,还有可能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甚至其亲友的合法权利。在“周克华案”中,除了周克华本身的信息被大肆曝光之外,包括周克华的母亲、女友、前妻甚至儿子都被置于公众视野之中,不仅泄露了个人隐私,还对他们的名誉权构成了侵犯。

4.助长社会恐惧感

大部分经传媒报道的案件,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影响力都比较大,相关案件信息的报道,很有可能会有助长社会恐惧感的负面效应。公众接收着连篇累牍的犯罪新闻报道,容易产生社会治安状况非常差的感觉,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在本案的情况向社会发布之后,就有很多民众,特别是案发地的民众不敢到银行取款。即使是周克华被击毙之后,有很多市民还是留有“阴影”。“日前,因为担心银行取钱被人‘盯梢’,泸州市民周先生拨响了110向民警求助。8月17日,泸州莲花池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在接到周先生的‘报警’后,立即来到龙马潭区迎宾大道的中国银行内,为周先生站岗放哨充当‘保镖’,并护送他顺利取走了20万元现金。”[6]

除此之外,在侦查阶段,罪犯还有可能通过关注新闻报道逃避侦查,在审判阶段,侦查阶段的新闻报道容易导致新闻审判的出现。在本案中,周克华因被当场击毙不存在以上消极影响,但在其他案件中,这些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三)辟谣效果不佳

周克华被击毙后,侦查机关的任务并没有因此结束,攻克一场又一场谣言大战是又一巨大挑战。虽然谣言最终得以制止,但是综观整个谣言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发现侦查机关的辟谣效果并不佳。

一是新闻发布会上的辟谣存在不足。“周克华系自杀”的谣言早在新闻发布会之前就已经产生,完全可以在新闻发布会上有针对性地予以辟谣。但是,仔细研究新闻发布会上侦查机关向媒体通告的内容,就可发现基本上是程序化的应对,目的是完成新闻发布这一规定动作,针对周克华系自杀的谣言,新闻发布会上官方给出的仅是“周克华是被击毙的”这一侧面证实,更没有详实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这样的辟谣方式过于委婉,不利于谣言的快速消弭。

二是网络辟谣存在不足。首先,在“周克华案”中,有关被击毙者并非周克华的谣言早在8月14号就逐渐产生,侦查机关直到8月19号才予以公开回应,过慢的反应速度给与了谣言滋生与蔓延足够的时间与空间。其次,侦查机关通过发布微博辟谣,全部内容只有短短几句话,没有任何证据支撑,不足以让公众信服。最后,侦查机关的微博用语,如“现在还质疑周克华未被击毙有些滑稽和可笑”等有欠妥当,字里行间对公众的质疑表现出了某种程度的不满和轻视,引发了社会诟病。

三、侦查机关传媒应对机制的完善

侦查机关传媒应对意识薄弱,相关的新闻报道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在辟谣的过程中也暴露了较多不足。针对以上困境,有必要对症下药,以期侦查机关传媒应对机制的不断完善。

(一)提高传媒应对意识

警号问题的产生体现了侦查人员传媒应对意识的薄弱,实际上,提高侦查机关传媒应对能力的第一步,便是培养其传媒应对意识。侦查机关的传媒应对不仅是新闻发言人的职责,也不仅是侦查机关领导的职责,而是每一个侦查人员的必修课。在信息发布过程中,侦查机关要做到口径一致,侦查人员如果遇到媒体采访,首先要请示上级得到授权,确保上下级口径一致,防止泄露案件需要保密的信息。除此之外,侦查人员要明确,新闻报道意味着将自己置于公众视野之下,因此,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到,每一句话都要严谨,要经得起“放大镜”的考验。

(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正如上文所述,侦查阶段的传媒介入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如今一味倡导政府信息公开,很有可能导致侦查机关的信息公开不当,反而引发一系列消极影响。侦查阶段是否对传媒公开,以及什么信息可以公开,这些在目前都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目前立法对于侦查机关和媒体交往的界限,缺乏相应的规范。实践中,媒体能否介入侦查、介入到何种程度,通常取决于侦查机关的态度。”[7]为了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侦查阶段传媒介入的负面影响,也为了侦查机关在具体操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台湾与大陆同宗同源,均属于儒家文化圈,均经历了大规模的法律移植与继承,因此,台湾的相关经验具有很高参考价值。为期侦查机关谨慎应对传媒,针对新闻处理及发布,台湾地区制定了《警察机关新闻发布暨传播媒体协调联系作业规定》以及《检察、警察暨调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新闻处理注意要点》,其中涉及人选的指定、发布的地点、新闻发布的核准以及记者采访的时机等原则,且规定新闻资料的收集、更正、检讨,均应由专责人员,适时处理反应。对于办案人员擅自透露,或发布新闻,致妨碍侦查工作时,则由主管机关依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1]281-289在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可以吸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并结合具体国情,设计科学的制度,充分发挥侦查阶段传媒介入的优势,并尽量避免其负面影响。既要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可以发布的内容,也要明确规定不能发布的内容;既要明确侦查机关应该赋予传媒的权利,也要给予侦查机关在传媒违反规定时制裁的权力;既要明确侦查机关在应对传媒时应该负有的职责,也要明确违反规定时的制裁措施。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为侦查机关的传媒应对提供具体的指导规范,帮助其脱离制度匮乏的困境。

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不仅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新闻报道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还可以作为回应公众质疑的依据。由于公众并不是专业人士,不会考虑到侦查阶段的特殊性,他们希望侦查信息充分公开,认为侦查机关隐瞒信息就是有内幕。在“周克华案”中,重庆警方没有发布被击毙者正面照的消极作法饱受公众诟病。不可否认,公开正面照是应对质疑最直接有力的方法,8月20日网上流出了周克华的尸检照之后,质疑确实平息不少。但是如果尸检照依已有法律法规确属不可公开的内容,那么侦查机关只要做出简单的申明,就可以平息质疑。恐怖分子本·拉丹被击毙是去年的全球热点新闻,但是美国并没有公布其尸体照片。“新华网华盛顿5月4日电,美国白宫发言人卡尼4日宣布,奥巴马总统已经决定不公布‘基地’组织领导本·拉丹尸体照片。卡尼当天在白宫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公布这些照片可能激起进一步的暴力活动,给美国国家安全带来威胁。他说,美国已经通过脱氧核糖核酸检测、面部确认等方式证实死者就是本·拉丹,没有必要再公布其实体照片。”[8]本·拉丹引起的社会轰动比周克华要大得多,但是美国坚持没有公开照片,针对不公开的理由,白宫发言人作出了明确解释,这值得我国侦查机关吸收借鉴。

(三)全面完善辟谣机制

1.发布针对性信息

“周克华案”中,侦查机关虽然进行了新闻发布,但是并未针对性回应质疑,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谣言。在新闻发布会上,除了应该具有较强传媒应对能力的新闻发言人外,还需要在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发布更为详尽的信息,例如清洗后被击毙者头像与其生前照片的对比、罪犯所持枪支与弹痕的同一认定结论、DNA鉴定结论、有关监控视频等。如果公众还是存在质疑,就应该有针对性的作出回应,并且要有客观的证据作为支撑,必要时可以由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等专业人士陈述一些结论,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2.提高反应速度

当社会上出现一些质疑时,大多数人相信的还是官方信息,因此,侦查机关要敢说话,要及时作出回应,防止质疑“发酵”成谣言先入为主,不仅增加辟谣成本,还会严重影响辟谣效果。在辟谣的方式上,要以公众的需求为导向,确保辟谣方式的多样化,内容的全面化,尽可能将谣言消灭在摇篮之中。当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信息闭塞以及部分官员作风不正带来的负面影响,公众对权力机关缺乏信任,某些情况下存在质疑过度的可能性。侦查机关要认识到这一需要长时间努力才能改变的现状,即使是过度怀疑,也不能用谴责或者敌对的方式对待,要耐心回应,并且第一时间准确回应。

3.重视网络应对

随着网络应用的发展和普及,信息发布更加迅速,信息发布主体日益多元化,“继报刊、广播、电视以后的‘第四传媒’——网络的出现,给民主参与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多传媒新闻集报纸、广播、电视报道的优点于一身,以超文本、超媒体方式组织信息,使传统的传媒之间的分工更加模糊。在这样一个高度互动的传播系统中,已经不可能划分‘来源’和‘受众’,相反,每一个人都是‘参与者’。”[9]同时,由于互联网缺乏严格的审查和管理机制,众多信息难辨真假,部分谣言经过网络传播,极易混淆视听。

在此背景下,侦查机关应高度重视网络特殊应对,树立网络舆情意识,当质疑或者谣言出现时,要及时耐心收集网络信息,了解事件传播的过程,找到信息源,直面公众质疑,用充分的证据说话。侦查机关自身也可以加入网络大军,通过对互联网的运用,进一步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管理。“平安北京”是北京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该微博管理员之一赵峰说:“微博的传播速度是一把双刃剑,真相和谣言都会在短时间内被快速转发,而‘平安北京’所做的就是加强北京警方在网上的声音,通过微博渠道及时对谣言作出澄清。”[10]

[1]【台】林璨璋,林信雄.侦查管理——以重大刑案为例[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2]公安部、重庆市就周克华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实录)【EB/OL】.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8-14/4107456. shtm.

[3]重庆军警搜山追捕周克华实为声东击西 [N].京华时报,2012-08-15.

[4]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办案公开制度”【EB/OL】.http://www. mps.gov.cn/n16/n944931/n947801/973704.html,2012-06-07.

[5]江苏一男子携带仿真枪想学周克华,伺机作案被抓【EB/OL】.http://china.rednet.cn/c/2012/08/23/2725624.htm.

[6]泸州市民银行取款担心被劫,警察手枪上满子弹护送【EB/OL】.http://www.scga.gov.cn/system/2012/08/20/013605 416.shtml.

[7]周长军.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新闻报道及其限制:基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分析[J].中外法学,2005,(6):757.

[8]白宫决定不公布本·拉丹尸体照片【EB/OL】.http://news. xinhuanet.com/mil/2011-05/05/c_121379166.htm.

[9]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75.

[10]张若龙.公安也“围脖”[J].啄木鸟,2011,(4):156.

The Media Coping Mechanism of Investigation Organ in“ZHOU Ke-hua case”

WU Xia-yi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0042)

The“ZHOU Ke-hua”case aroused extensive attention from the media and the public.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rgan has proved its improvement in coping with media by cooperating actively with the press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releasing the news right after the death of ZHOU and taking the initiative to face social challenges.But at the same time,there still remained problems,for example the negative effects caused by some news reports,and the inefficient response to rumors.The police need to be aware of the role that mass media plays,develop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improve the mechanism of refuting rumors.

ZHOU Ke-hua;the investigation organ;the mass media

D918.2

A

2095-1140(2012)06-0044-05

(责任编辑:王道春)

2012-09-28

吴夏一(1989-),女,江苏江阴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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