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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及公安机关治理对策

2012-04-12张文军王道春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犯罪农村

张文军,王道春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浅析我国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及公安机关治理对策

张文军,王道春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生活当中的一种特殊的病态现象。公安机关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对于维护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针对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犯罪现状、犯罪特征,公安机关需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予以预防、遏制和打击。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公安治理对策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与农村传统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的犯罪形态,他们依仗人多势众,以其残暴、野蛮的行径和险恶、狡诈的计谋,上对抗政府和基层组织,下欺压群众百姓,横行不法,为非作歹,频繁作案,称凶一方,称霸一行,依靠后台“保护伞”,长期逍遥法外。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繁衍蔓延,正在并且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破坏性力量[1],直接主导着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和农村刑事犯罪现象的走向。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农村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概念、现状和特征加以研究探讨,进而提出公安机关的治理对策,希望能够抛砖引玉,给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以些微启示。

一、我国现阶段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界定

现阶段,农村黑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最新的201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对于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界定。我国虽然从1994年就开始最先提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这个业务术语,而且近些年各级公安机关的历次“严打”斗争或者是专项治理行动,也都把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确定为打击和整治的重点,但是迄今为止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尚无一个统一的、准确的、规范的、得到普遍认同的界定。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刑事犯罪现象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专指在农村一定区域或者行业活动,以帮伙形式为主体,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为主要手段,在较长时期内有组织地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公开欺压、残害群众,横行、称霸一方,对抗基层政权组织,严重破坏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一种特殊的群体性的犯罪形式。根据危害程度区分,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目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主要是恶势力犯罪。

正确认识现阶段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应当科学把握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犯罪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区别。

(一)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最低级形式。通常认为,国内一般的有组织犯罪,是指有不特定多数和相对稳定的成员,有明确的内部组织和分工,在为首者的纠集、指挥和策划下,经常实施有预谋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形态。当前我国农村黑恶势力,则具有众多的成员数量,稳定的组织结构,较为严格的内部等级制度,共同的犯罪目标,以及在“头目”的组织操纵下,经常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显然,当前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符合一般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应当属于有组织犯罪的范围。

(二)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与犯罪集团的关系

农村黑恶势力属于犯罪集团的进化形式,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集团。我国2011年修改后的《刑法》第26条明确规定: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一般犯罪集团要求具有成员数量在3人以上,犯罪组织固定,犯罪成员之间联系紧密,有明确的首要分子,多次共同实施犯罪,社会危害严重等基本特征。当前我国农村黑恶势力,除具有一般性的犯罪集团的这些特征标志,还与一般性的犯罪集团有着明显的区别。1.成员规模大得多。为数不少的农村黑恶势力除具有比较稳固的核心层骨干成员外,一般还有数量众多、呈时分时合状态的外围成员,成员数量往往较一般犯罪集团多。2.犯罪种类多得多。一般犯罪集团是以实施某一种或某几种犯罪为目的,而农村黑恶势力则实施多种类型的犯罪行为,集多种犯罪于一身。3.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犯罪活动缺乏预谋性。犯罪集团具有明显的犯罪目的性,实施犯罪前一般都要制定犯罪计划,进行犯罪准备;而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则往往是在一定的外部环境条件刺激下,随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少有预谋,也缺乏充分的犯罪准备的过程。4.危害后果严重得多。一般犯罪集团实施某一种或某几种犯罪,其危害后果仅仅是对社会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秩序构成现实的破坏;而农村黑恶势力则频繁实施多元犯罪,其危害恶果既有现实的,又有潜在的,并且这种潜在的危害具有长期的影响,不容易消除。

(三)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系

农村黑恶势力具有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的某些属性,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低级形式,但二者不能等同。1.犯罪的表现形态有别。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很多是无所顾忌地公开进行。他们往往故意向公众展示“恶威”,以此给群众造成恐惧,进而达到称王称霸的目的。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则多是秘密的、地下的,或者说是隐蔽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光天化日之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或者为首者往往表现出道貌岸然、正人君子的面目,以欺骗世人。2.犯罪本质有别。“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揭示了其犯罪的邪恶与罪恶,带有明显的恐怖性、暴力性尤其是反社会性的典型特征。而“恶”则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标志,表明其是凭借“恶”的手段来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带有明显的以强凌弱、以邪压正的典型特征[2]。“黑”与“恶”在犯罪危害程度上迥然不同,前者比后者更为严重。就当前情况而言,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只不过是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初始形态或者是起步阶段,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和治理,就有可能逐步向后者转化。3.组织化程度有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较高的组织化程度,组织结构比较紧密,往往拥有成员数量庞大的犯罪势力,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内外联系与协作形式复杂多样,其结构与功能具有小型社会的特点。而农村黑恶势力还仅仅是一般的、初级的有组织犯罪。其组织化程度远不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那样严密复杂,也没有像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那样严密的帮规戒律。4.活动范围有别。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活动范围很广,可以实施比较大的区域性甚至是跨国的犯罪,且渗透力、生存能力比较强。农村黑恶势力活动范围则相对小得多,其生存能力也相对较弱。5.危害后果有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政治报复和追逐经济利益为主要犯罪目的和动机,较深层次地介入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其貌似合法的经济活动和拥有的经济实力足以左右、垄断一方或某一个行业,对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而农村黑恶势力无论是犯罪规模、犯罪能量、危害后果,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可同日而语。虽然农村流氓恶势也有追逐经济利益的一面,但其介人经济活动多是停留在浅层或是表层,比如替人讨债、垄断经营等,尚不足以严重破坏一个地方或某一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应当指出,农村黑恶势力因其存续时间、形态层次、犯罪手段、犯罪目标等的不同,有时与一般犯罪集团,或与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因此,我们在认定处理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以按犯罪集团处理为宜,在最初始情况下的恶势力犯罪,则宜按共同犯罪处理,但是,不宜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理。

二、我国现阶段农村黑恶势力现状和特点

当前在农村广大地区客观存在着的黑恶势力犯罪,已经不是个别农村地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在全国农村较为普遍存在着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特别是在农村那些经济、文化繁荣,现代化交通运输比较发达的集镇,城乡边缘村镇,沿海侨乡,农村行政区划交界地区,各种名目不等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比较突出,活动频繁[3]。导致我国农村一些地方社会治安出现了迅速恶化的态势。

(一)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形态

1.单纯恶势力型。即是指横行乡村,危害一方,欺压、残害农民群众的“地痞”、“村霸”、“乡霸”、“街霸”、“路霸”、“菜霸”、“肉霸”、“渔霸”、“果霸”等。往往利用一定区域内的地缘或者所谓的“业缘”关系形成一股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群众,强占山林、水利、土地资源,垄断“承包”集体各类经济项目,哄抢公私财物,插手、干预基层政权组织的政事,甚至把持操纵基层政权组织,对抗政府,对农村稳定构成重大威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阻碍农村经济发展。

2.宗族恶势力型。宗族恶势力犯罪组织以血缘为纽带,借助宗族地位纠合成团,在当地形成一霸,欺压异姓群众或者异族群众。

3.群体性暴力抗法型。农村村落群体利用地缘及血缘关系,组成生存共同体,共同守护他们的整体利益。这类黑恶势力往往农村封建行帮色彩浓厚,纠集人数比较多,暴力程度高,犯罪能量大,或以农村基层领导干部为首,或以当地暴发户为首,或以地痞流氓或“两劳”释放人员为首纠合形成,他们公然与基层政权组织和执法部门相对抗,自称“第二政府”、“第二派出所”、“第二法庭”、“第二工商所”甚至“第二税务所”等,对一方的社会治安乃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非常严重[4]。

4.经济依附型。这是现阶段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发展变化的一个新的趋势。一些农村黑恶势力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商养“恶”,商恶合一,以开办合法经济实体作掩护,非法牟取钱财,他们用赚取的非法收人贿赂、收买党政执法人员,寻找“保护伞”,购买“武装”,扩充势力,资助团伙成员负案潜逃,力图长期生存,实现所谓的“良性循环”[5]。

以上是现阶段我国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表现形态。随着其存续时间的延长,势力的扩大,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将逐渐从村霸型、市霸型向群体性暴力型和经济依附型发展演进,如果我们的各项治理措施不力,则有可能最终向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转化,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威胁。

(二)我国现阶段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特点

1.农村黑恶势力的主体特征:均有一个比较固定的有“权威”的核心,以农村基层领导干部为首,以当地暴发户为首,以地痞流氓或“两劳”释放人员为首纠合形成;成员构成往往本地人多,社会闲散人员多,低龄化成员多,文化水平低下者多,有“前科”的人员多。恶势力成员中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越多,或恶势力头目的劣根性越重,其恶势力团伙的“恶”性程度越大,社会危害性越严重[6]。

2.作案区域本地化,有相对固定的“势力范围”。农村黑恶势力多由当地一些土生土长的地痞流氓、刑释解教人员和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的不法之徒相互纠集而成,他们利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有利条件,借助宗族、家族势力的保护,依仗人多势众和心狠手毒,在故土一方称霸作恶,骚扰百姓,欺压群众,破坏秩序,攫取钱财,肆意妄为,地域性犯罪特征十分明显。不仅如此,农村黑恶势力还不允许其他的犯罪团伙在其势力范围内插足染指。

3.犯罪多元化,且以犯罪牟利明显。农村黑恶势力往往是一个集盗窃、抢劫、诈骗、强奸、伤害、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于一身的犯罪复合体,其种种犯罪恶行无不围绕一个“利”字进行。黑恶势力犯罪目的大多是为了攫取非法利益,敛财性质明显。

4.作案具有连续性,公开性,随意性,且作案频率高。农村黑恶势力长期盘踞一方,无所顾忌地大肆连续作案。其犯罪频率之高,作恶数量之多,非一般普通刑事犯罪可比;而且许多犯罪恶行事前并无预谋策划,往往因区区小事或蝇头小利临时起兴,恶性突发,随意性大,他们殴打他人毋需理由,敲诈财物不论原因;很多犯罪都是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明火执仗地实施,与城市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形成鲜明的对比。

5.农村黑恶势力的发展具有渐进性。农村黑恶势力形成之初,都是若干相对独立的零星犯罪个体〔地痞无赖)或一般犯罪帮,危害区域多在一村一地,实施的只是一些小偷小摸、流氓滋事、恃强凌弱、打架斗殴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当“小打小闹”不能满足其不断恶性膨胀的犯罪欲望时,他们便相互纠合,狼狈为奸,沆瀣一气,相互壮胆,由最初的松散联合作案逐渐向组织严密的犯罪集团演变,实施的违法犯罪种类也越来越多,作恶能量也越来越大,最终形成一股无恶不作的农村黑恶势力[7]。应当说,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一方社会治安秩序的混乱往往就是由这些黑恶势力长期盘踞、横行逞恶而导致的恶果。

6.与民间纠纷、社会矛盾搅合在一起。农村黑恶势力为逃避打击,攫取钱财,常把犯罪恶行与民间纠纷及各种社会矛盾搅在一起,借以掩盖犯罪本质。一方面,他们凭借恶名,充当“执法人”、“中间人”,大肆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包揽诉讼,既吃原告,又吃被告,从中渔利;或者故意寻衅滋事,制造事端,借题发挥,大施淫威,暴力欺压,敲诈勒索受害者。另一方面,农村黑恶势力抓住农村中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个别农村基层干部贪占集体资金,一些职能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失当等热点、敏感问题和民族、宗教问题,打着“为民请命”的旗号,组织、欺骗、胁迫群众闹事,对抗、围攻、冲击、打砸政府,同政府讨价还价[8]。有的还在群众中集资,组织上访,形成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的复杂局面,迫使政府只能说服疏导而不能严格执法。有的地方领导因担心事态扩大,影响稳定,只得大事化小,甚至满足其无理要求。农村黑恶势力因此既提高了“声望”,又牟得了利益,犯罪气焰更加嚣张。

7.部分家族、宗族势力正逐步蜕变为农村黑恶势力。

8.有的农村黑恶势力还逐步向基层政权渗透,出现“村官”的黑恶化和黑恶势力的“村官”化现象[9]。“村官”的黑恶化是指农村党政干部向黑恶势力蜕变,这种蜕变不仅表现为他们作为黑恶势力的背景而存在,而且还表现为他们的施政行为在方式和性质上已具有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黑恶势力的“村官”化则主要是指一些农村黑恶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进入村委会获取合法外衣,并运用手中掌握的基层政权从事罪恶勾当。

三、公安机关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对策

有效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诸多方面。笔者拟专门从公安工作角度探讨公安机关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对策。

(一)公安机关应当转变观念

1.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充分认识预防和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重大意义。在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问题上,各级公安机关要有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维护良好稳定的农村社会治安、有效预防和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摆放在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充分认识到农村黑恶势力的对人民生活和国家政权的严重危害性。13亿人口,9亿在农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如果我们不大力加强农村的公安工作,不仅会影响整个公安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而且将影响全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因此,要高度重视农村治安问题,把维护良好稳定的农村社会治安、有效预防和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摆放在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为全国的稳定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2.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高度重视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工作。要建立农村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落实防控措施。要统一对打黑除恶工作的思想认识,正确处理好打击和预防的关系,切实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要始终坚持“露头就打”的工作方针,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转变“无黑恶可打”,“无限扩大”,“存在合理”,“众家之事”,“重打轻防”的错误观念[10]。

3.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转变服务意识

首先,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摈弃在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过程中出现的临时观念和短期行为。对打击和预防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准备,要有长远的打算和谋划,采取有针对性的战略对策和具体措施。一方面,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由于农村进一步改革开放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的消极因素将大量存在,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必然会增多,另一方面,城市中外来农民流入的速度也将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加快,由此必然导致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向城市扩散、转移[3],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

其次,各级公安机关要顺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加强管理措施,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法制意识和治安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以日常管理为主,以管理、整顿等临时性突击性手段为辅的转变,尤其要针对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措施。

再次,各级公安机关要增强各项公安工作主动服务农民群众的意识,密切警群关系。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讲究工作方法,多做农民群众的工作,在我们的职责范围内,尽可能地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在制定和研究公安发展战略以及警务工作时,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领导同志,要正确处理好农村治安与城市治安的关系,抓城市带农村,抓农村保城市。长期以来,公安工作的重点一直在城市,公安工作的改革重点也在城市,但是,我国是个拥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农村地区幅员广阔,情况千差万别,不能完全用指导城市黑社会性质犯罪治理工作的方法去解决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不放松城市治安工作,继续推进城市基层警务工作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实践适合农村治安特点的工作方法和对策。

(二)公安机关要严格治安管理措施

在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日益动态化、严峻化的形势下,搞好预防犯罪是从根本上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以至全社会犯罪的有效途径,而加强治安管理和开展治安防范就是从根本上治理农村黑恶犯罪的有效途径。

1.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和完善农村快速反应机制,着力于农村治安控制,把强化农村快速反应能力,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警务工作重点之一。根据现有条件,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不断体改快速反应机制的整体水平;力争改变目前农村地区多头指挥,单警种和小范围作战为主的警务状况,逐步建成农村地区统一指挥,运转合理协调,警令畅通,接处警快速高效的快速反应机制,增强治安防控的整体实力。

2.加强农村治安管理,提高农村治安管理的整体效益。公安机关应当把有限的警力资源优先配置到大村庄和当地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高发案地区,以集中整治开路,改变农村对黑恶势力犯罪零敲碎打的工作现状,集中力量逐个解决,对一些影响当地整体治安局面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严重的地区,要派驻有权威和战斗力的工作组,进行重点整治和强制治乱。

3.加强对枪支和爆炸物品的严格管理,坚决收缴流散在农村的非法枪支、爆炸物品,对有黑恶势力犯罪的农村,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收缴力度,必要时开展治枪治爆专项斗争;严格控制猎枪、运动枪支的发放范围,严格管理农村“三小”企业存放的民爆物品,禁止非法制造枪械、刀具的行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加强对农村舞厅、录像室、网吧、电子游戏室、旅社等场所的依法管理,完善各种管理措施,大力扫除社会丑恶现象,落实查处农村“黄赌毒”活动的责任制;要扫荡农村“黄赌毒”的窝点,坚决遏制农村丑恶现象的蔓延。

4.要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治保会的职能作用,下决心花大力气强化农村基层治保会建设,公安机关要加强指导帮助,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解决治保主任专职化和报酬问题;大力发展以治保会为核心的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以及预备役、民兵骨干队伍,积极参与维护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秩序;大力加强对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指导管理,保证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发展不偏离方向,充分发挥群众性治安自治组织在群防群治、预防和打击农村犯罪、维护本地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坚决查禁私自建立的治安联防队和乱招治安联防队员,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自建治安联防队,要坚决查禁取缔,要严格把好进人关,不让有犯罪记录和由劣迹的人员进入到治安联防队伍中;公安机关对治安队员要进行治安防范业务、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

公安机关要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方针。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实践证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集中体现,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1.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对各种农村黑恶势力团伙及其成员,要把集中打击与加强经常性打击有机结合起来,不让其形成气候,不让其坐大,尤其是防止其由恶向黑转化[4]。要根据各地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实际,严格落实社区民警排查,发现和防范、控制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工作责任,把打黑除恶纳入社区民警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从源头上加强对黑恶势力的防范控制工作;切实加大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涉黑涉恶初案、始案的查处力度,抓好源头控制;大力加强刑嫌调控工作,积极探索开展“立线调查”、“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从萌芽、起步的恶势力团伙打起,强化涉黑涉恶线索排摸工作,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滚动排查和情况信息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实时掌握黑恶势力犯罪的动态、苗头、规律特点,适时组织开展破案打击行动;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9]。

2.加强破案攻坚,突出专案侦查,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对于已经形成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并进行盗窃、抢劫、杀人、强奸、伤害、车匪路霸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破案攻坚,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与手段,全面收集犯罪证据,努力加大缉捕工作力度,加大农村的追逃工作力度,坚持“网上追逃”,穷追在逃同案犯,力争一网打尽,稳定治安大局[3];在情报工作的基础上,突出开展对一些黑恶势力组织、团伙、集团及重点成员目标开展专案侦查调查,根据不同阶段的案情发展,确定有针对性的侦查策略,摸清其组织内部情况,全面调查取证,选择其从事的一项或者多项犯罪作为突破口,将其彻底摧毁;公安机关要在深入调查摸底、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地域性、行业性、场馆性涉黑恶违法犯罪的具体环节和具体动向,在其涉足的区域、行业、场馆内确定专项目标和扫黄、肃毒、禁赌、除黑帮等,制定周密计划,开展先期取证,在适当的时机有效地组织开展扫荡、打击行动,力争一个专项行动能彻底或较大程度解决一段时期、一定范围内的一两个专项问题,通过经常性的专项打击行动,打乱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存在和发展的正常态势,防止各类涉黑违法犯罪积淀成患。

3.要敢于深挖,揪出农村黑恶势力团伙的“后台老板”及其支持者,坚决取缔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保护伞”。总结多年来的打黑除恶的基本经验,可以清楚地看到,深挖和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的“保护伞”是关键,“保护伞”不挖出来,不打掉,黑恶势力就除不了。农村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的关系是互相利用、狼狈为奸的利益同盟。农村黑恶势力出于逃避打击和扩大地盘、影响的需要,必然想方设法寻求“保护伞”,另一方面,傍黑的“保护伞”除了从黑恶势力组织那里获得钱财、美色外,还能获得黑恶势力的暴力帮助,摆平一些自己不能或者不方便出面解决的事情[11]。所以,深挖并揪出农村黑恶势力团伙的“后台老板”及其支持者,关系到农村“打黑除恶”的成败,必须采取有效的打击对策,以确保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彻底胜利。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提供情况,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也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发现线索,扩大案源,做到主动上案,协同破案。公安机关要加大举报宣传力度,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在侦查过程中,在审查批捕、审查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罪组织的案件时,注意深挖、发现“保护伞”线索,收集证据,固定、保全证据,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依法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予以查处,彻底铲除滋生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土壤,形成打击合力,快速有效地震慑涉恶涉黑犯罪[5]。

(四)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农村基层公安队伍建设

随着农村犯罪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各地公安机关也应当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农村公安队伍管理体制和警务工作运行机制,实行科学合理地机构编制、完备配套的规章制度、规范实用的教育训练、权威有效的监督制约和健全有力的警务保障,积极推动农村基层公安队伍建设,使之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公安队伍建设。首先,要努力提高广大民警的思想政治水平和理论素养,要坚持不懈地对农村广大公安民警进行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牢固树立热爱农村、热爱农民、扎根农村的意识,深入基层,深入到农民中去;其次,要抓农村基层公安民警的公正执法建设。农村地区情况比较复杂,亲情、地域、家族、宗族的观念相当浓厚,直接影响农村基层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执法,农村公安民警要坚决抵制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金钱诱惑、人情干扰,克服执法随意性,切实做到公正执法;要进一步发挥警务督察部门对动态警务活动的监督作用[3],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程序,禁止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再次,要抓好农村基层公安民警的纪律作风和勤政廉政建设,在群众中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要坚持从严治警,严肃处理违法违纪案件,提高民警的拒腐防变能力;拓宽警务公开的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再次,农村基层公安民警要学会做农村工作,要学会做群众工作,要让公安民警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农村群众的工作,使警务工作更好地融入到农村社会、生产、生活中去,多交农民朋友、广泛接触农村社区;最后,要加强农村基层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农村派出所警力资源相对比较薄弱,各项任务比较繁忙,新入警的同志所占比重很大,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基层公安民警的在职培训工作,增强公安民警工作的能力,提高执法能力和实战本领。

2.加强农村派出所的硬件建设。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地区条件比较艰苦,相当一部分农村基层派出所办公用房和办公条件简陋,直接影响农村基层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和倾斜,保障农村派出所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办公用房和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要把公安经费保障和物质保障列入各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大经费投入的比重;农村派出所的建设目标应该是以乡一所,科学合理配置警力,尽快改变一些地方派出所警力不足的状况,这是做好农村公安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维护良好的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基础和保障。

总之,我国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有赖于一整套符合中国农村国情的社会政策,有赖于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有赖于国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更有赖于农村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但是,作为维护社会治安职能的公安机关,更是肩负着不可推卸的历史重任,有所为,有大为,但是,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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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Countryside Evil Force Crime and the Countermeasure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ZHANG Wen-jun,WANG Dao-chun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

Countryside evil force crime is a special morbid phenomenon in the social life of Chinese countryside.This paper discusses and studies the concept,phenomenon and character of countryside evil force crime.By analyzing its occurrence, development and intrinsic law,this paper points out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control and crack these crimes,which will surely be meaningful in maintaining social and political stability in rural areas,promoting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countrysideevil force crime;organized crime;countermeasure;public security organs

D613.4

A

2095-1140(2012)06-0030-06

(责任编辑:叶剑波)

2012-10-16

张文军(1966-),男,湖南邵阳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王道春(1973-),男,湖南邵阳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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