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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事刑罚中引入罚金刑的经济分析

2012-04-12李东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罚金刑罚军人

李东方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065000)

我国军事刑罚中引入罚金刑的经济分析

李东方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065000)

罚金刑作为现代刑罚改革思潮的最有代表性的体现,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也将逐步提高。在军事刑罚体系中,特别是军职罪中引入罚金刑的问题引起了军事刑法界广泛的论证和思考。考虑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和军职罪的新特点,在军职罪中适当引入罚金刑,不仅能有效惩治和预防部分军人违反职责罪,从经济角度考虑,军事管理的特殊性使罚金刑适用于军职罪一方面可以增加国家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社会成本。

刑罚结构;罚金刑;经济分析

罚金刑是指法院依法强制犯罪人及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法律文化思潮的演进而演进,以货币为其物质支撑,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剥夺犯罪分子一定财产权的刑罚。军事刑罚事关军法尊严、战争胜利直至国家安全。军事刑罚的目的即国家通过设立军事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是惩罚和预防军事犯罪,它所追求的最终价值是维护军事秩序,保证公平正义。军事犯罪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军事犯罪是指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狭义的军事犯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罪。相对应的,笔者认为军事刑罚针对这两种学说,可以分为广义的军事刑罚结构和狭义的军事刑罚结构。广义的军事刑罚结构与《刑法》中规定的普通刑罚结构差异不大,而狭义的军事刑罚结构,可以体现出军事刑罚不同于普通刑罚的特殊性。本文中所指军事刑罚是与军人违反职责罪对应的军事刑罚结构,并以此讨论罚金刑的引入。

一、我国军事刑罚结构现状

我国军事刑法作为普通刑法的下位法,军事刑罚适用普通刑罚规定,同时又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军事刑罚的特殊性。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设立的主刑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一项。现有的军事刑罚结构在保证合理有效地实施后,实现了其既定的惩治和预防军事犯罪的目的,体现了军事刑罚的价值。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制改革浪潮的推进,对军事刑法的法治要求也在提高。新形势下现有刑罚结构表现出了以下不足:

第一,结构单一,现有刑罚种类并不能适应军职罪新形势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思想的两大基本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法外刑的适用,对犯罪人所处的刑罚必须与其人身危险性和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杜绝“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现象。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军人任务职责的扩大,如非军事行动的增多,在相对和平时期,军人承担了更多的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民利益的任务。军职罪的犯罪形式和犯罪动机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个人犯罪到单位犯罪,由普通的贪生怕死、逃避兵役义务到贪图金钱的犯罪时有发生,现有军事刑罚结构已不能完全适应军事犯罪的多样化发展。这种立法和实践上的冲突已经阻碍了军事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军事刑罚制度内部产生了变革的需求。如何满足这种需求,缓和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冲突,也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重点问题。

第二,重刑结构,不适应军人权益的保障。国外军事刑罚结构设置的多样化,体现了保障军人权益的轻刑化趋势,而综合来看我国现有军事刑罚结构,仍有重刑化倾向。具体表现在:死刑偏多,徒刑较重,适用轻刑的范围狭窄。这一方面不利于军人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军人心理极大的不平衡,因为他们依法承担了更多的义务,甚至可能牺牲生命,却要接受最严厉的惩罚。这样一来,极易造成军人的思想和心理发生扭曲,破坏军队团结,降低军队战斗力,阻碍军队健康发展。

二、国内外军事刑罚中罚金刑的设置情况

(一)国外军事刑罚中罚金刑的设置

英美国家的军事刑法采用违纪与犯罪一体化,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中规定了五种军事处罚,其中财产刑包括罚金、罚薪、扣薪和降低薪饷等级,适用于轻微犯罪,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法国的军事刑罚种类中设置了剥夺财产刑,包括财产充公和罚金。

俄罗斯的军事刑罚体系相对较为完善,充分体现了军事刑罚的特殊性,其轻刑化思想也跃然纸上。俄罗斯刑法典规定的六类军事刑罚由轻到重分别为:罚金、剥夺军衔、限制军职、拘役、军纪营管束和剥夺自由,其中,罚金作为主刑,只能单独适用。

(二)我国军事刑罚体系中罚金刑的设置

我国的军事刑罚体系中没有设置罚金刑,主要是考虑到罚金刑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和军队的特殊性。第一,罚金刑适用范围较狭窄,大多数情况下适用于较轻微犯罪和贪利性犯罪,而军事犯罪所涉及到的绝大多数犯罪是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第二,罚金刑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可能会陷入同罪不同罚的困境。对于同一性质的犯罪判处罚金刑,对军官和士兵来说,可能会有不同的效果。军官待遇相比士兵要高,对军官处以罚金刑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效果,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对他们来说并不强烈。第三,罚金刑是对犯罪人合法财产的剥夺,而军人的收入和部队管理活动都是由国家拨款来保证,对其实施罚金刑,会降低罚金刑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虽然罚金刑自身存在一定缺陷,但我们不能忽略罚金刑严厉程度较轻,效果较好,执行方便等经济性特点,对于讲求效率的军队来说,有很大的使用空间,比如可以适用于平时军事犯罪中的轻微犯罪和一部分贪利性犯罪,如涉及损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类的军事犯罪。所以,笔者认为将罚金刑引入我国军事刑罚,可更有效地惩治军事犯罪,充分保障军人权益。

三、军事刑罚中引入罚金刑合理性的经济分析

(一)法律经济分析基本原理

法律经济分析在20世纪后半叶,兴盛于美国。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分析派的集大成者,将经济学与法学研究结合在一起,为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它是以理性人为假设,以最大化、均衡、成本—收益分析为分析工具,运用微观经济学的方法解释和分析法律经济现象。

军队作为一支以保护国家和军事利益为最高使命,视荣誉如生命,不惜一切保护人民安全的特殊力量,军人是神圣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文化思潮的进步,军人权利保障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军人作为“穿着军服的公民”,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同时,也要求自身权利的实现。从经济角度来假设,军人也是“理性人”,在进行合法军事活动或者犯罪活动时,也在衡量着自己的收益和成本,只不过,对于军人来说,最优化的收益是实现自己作为军人的价值,践行军人核心价值观——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

(二)法律经济分析视域军事刑罚中引入罚金刑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1.罚金刑所体现的刑罚轻缓化与军法从严要求的矛盾

“军法从严”作为军事刑法区别于普通刑法的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也是国外军事刑法共同坚持的原则。由于军人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重大使命,军人犯罪不仅破坏了军队的正常秩序,不利于军事活动的进行,而且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比普通公民犯罪更重。所以,必须坚持军法从严,有效惩治和预防军人犯罪。军法从严的一个重要表现之一即是刑罚适用比普通刑法更严厉。但是,一味的重刑化已不适应现代军队的发展,对于军法从严的理解也需要随着社会环境和军队发展的变化而变化,应时而动,顺势而变。我国2004年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发展的一大进步,而军事刑法作为普通刑法的下位法,也是适用的。从刑罚制裁的边际威慑效应来看,使用严厉的刑罚不必然取得最好的威慑效果,对于预防犯罪也可能无果而终。另一方面,军事刑罚是国家依靠公权力行使的一种保障国家利益、军事利益的终极手段,从它的设立、运行到监督实施需要消耗国家大量成本,而军事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纯消耗性的活动,不处于社会生产的循环链条中,所以在设定军事刑罚时,成本的考虑就显得尤为重要。

罚金刑作为一种体现刑罚轻缓化的制裁,一方面它对轻微军人犯罪有一定的威慑和惩罚效力,另一方面,与其他军事刑罚,比如与自由刑和死刑相比,其运行成本低。通过以上分析,将罚金刑引入军职罪刑罚中与军法从严原则并不矛盾,而恰恰是军法从严原则的补充。

2.军队管理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罚金刑带来的不平等

罚金刑的缺陷之一,就是同样的罚金,对富人来说可能不算什么,但是对穷人来说,就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从而会带来罚金刑执行上的难度。公平也是刑罚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对于军人来说,由于军官和士兵的收入水平不同,罚金刑的这种缺陷是存在的。

边沁曾说过:“相同的名义之刑不是相同的实在之刑。同样的刑罚可能给某一等级的人打上耻辱的烙印,而对低等级的人则可能毫无影响。”刑罚所追求的平等也只是相对的平等,绝对的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罚金刑亦是如此。对于军人来说,不管是军官还是士兵,荣誉重于泰山,军人视荣誉如生命,当对军人实行刑罚时,其所带来的耻辱程度是不容忽视的,对一名征战沙场多年,荣誉加身的军官来说更是如此。所以,对军官和士兵来说,他们的收入包括现实的收入和潜在的收入,前者包括实际获得的以货币计量的工资、福利、津贴等财产性收入,后者是指凭借一种军人身份所带来的周围人的尊重、良好的社交、退役后再就业的一份荣誉证明等,这项收入也是不可估量的。军队有着严格的上下级之分,实行首长负责制,所以等级越高,所代表的个人荣誉越大。如果军人因为犯罪被判刑,这项耻辱证明所带来的负价值对军官和士兵客观上来说将是不同的。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军官的工资制度与其军衔和职务等级挂钩,士兵在两年服役期间实行津贴制度。所以,与非军人的收入分配方式不同,非军人(除公务员外)的收入分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极容易产生收入不平等的现象。由此可以看出,罚金刑适用于军人比适用于非军人这种不平等性相对不明显。

3.罚金刑引入军事刑罚体系,是军事刑罚效率价值的需求

军事活动中效率是至关重要的,国家作为提供这一活动的唯一主体,使军事活动具有稀缺性,有效而合理地配置这种稀缺资源,是国家提供军事活动不得不考虑的因素。掌握住时机的人,就拿到了胜利的入场券。军事刑罚的设置和适用,也充分考虑到了军事活动的这一重要特点。

罚金刑的投入成本包括静态的立法成本和动态的司法适用成本,以及国家制定和适用罚金刑的机会成本,其收益包括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罚金刑的适用不仅能为国家带来一定的收入,而且,基于军队的特殊严格管理制度,能够保证罚金刑得到很好的执行,进而大大降低了其执行成本;使犯罪军人能够很快地受到应有的惩罚,改过自新,重新投入到履行其职责中去,避免有效战斗力的流失。

由于军事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军队管理的严格性,相对于对普通公民适用罚金刑,对军人适用可以较快地得到执行。对于不及时缴纳罚金的犯罪军人,除了法律规定可以分期缴纳、强制缴纳和随时追缴等灵活性方法外,军人自身还受到严格执行军事命令的义务要求。这样,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使得罚金刑的执行更有效率,从而有效地惩罚犯罪,维护军队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4.罚金刑适应了军事刑罚轻缓化军事法律思想的变革趋势

从经济分析角度,基于犯罪军人也是理性人的假设,即军人犯罪要衡量其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然后再决定是否实施犯罪。犯罪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成本、机会成本和预期成本。其中,预期成本是指犯罪人可能得到的刑罚,由刑罚严厉程度和刑罚的确定性共同决定,实际支付成本是指犯罪人为实施犯罪所实际用货币支付的成本,机会成本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所放弃的利益,刑罚的确定性即犯罪实施后被抓获的可能性。由于军队严格的管理制度,如果军人犯罪,一般军队侦查部门能够很快地查到犯罪军人,大大提高了查获率,在同样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可以适当减轻刑罚的严厉程度。同时,考虑到大部分士兵的收入水平较低,将其适用于军职罪中既能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又能有效预防犯罪,充分体现出军事刑罚保护军人权益的精神。

四、罚金刑引入军职罪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第一,罚金刑自身的特点使它适用于轻微犯罪和侵财型的犯罪,而军职罪多是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所以在适用上有限制。第二,罚金刑的不平等性是学者对将罚金刑引入军职罪持否定态度的重要原因,当然这种不平等性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应考虑将这种不平等性降到最低。笔者认为,罚金刑可以适用于法律规定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军职罪,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考虑单独适用罚金刑,体现当宽则宽的精神。对于军职罪中的有侵财性的犯罪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可以适用罚金刑。罚金刑可作为这些罪名原有法定刑的附加刑,从而使其刑罚更重,体现军法从严原则,当严则严。为了降低罚金刑给犯罪军官和士兵带来的不平等性,可仿照国外的日额罚金制,即按照所确定的应纳罚金的数额,综合考虑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军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来确定每日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第三,军职罪中很大一部分是对战时犯罪的处罚,那么,在战时是否有适用罚金刑的可能性呢?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战时的紧迫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兵员保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军队存在的基础就是有效战斗力的生成,所以,在战时这种特殊时段,应当少用、慎用自由刑和死刑这种减少战斗力的刑罚,除非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严重,否则应该灵活运用各种量刑手段,结合缓刑、罚金刑等轻刑,惩治犯罪军人,同时又不明显地影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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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

A

1673―2391(2012)04―0116―03

2011—12—26

李东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责任编校:谭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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