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犯罪学之比较
2012-04-12宗晓妍
宗晓妍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犯罪学之比较
宗晓妍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之争,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犯罪学理论体系的成熟,使其日臻完善。基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划分,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区别应从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角度考量,其中犯罪原因观之差异可从方法论、人性论及评价对象的角度展开;犯罪对策观之差异可从刑法机能、刑罚目的角度展开。
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犯罪原因;犯罪对策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说,犯罪是社会无可救药的产物。犯罪学将犯罪视为一种常存于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加以研究,它从一个边缘学科发展到如今成熟的理论体系,学术流派间的斗争与融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主流,因此,对两个学派进行比较研究是把握犯罪学脉络的关键,也是展开相关方面研究的基点。基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不同,本文仅从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两个维度,在简要介绍学派代表人物观点的基础上对新、旧学派展开评述。
一、犯罪原因观
(一)刑事古典学派之犯罪原因
贝卡利亚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是由于人的自私和贪利的本性所造成的”,并把犯罪的根本原因归结为社会结构层面的矛盾。[1]边沁从快乐主义的原则出发,认为求乐避苦是人性根本,规制着人类的一切行为,包括犯罪。[2]康德从自由意志的角度出发,认为理性的人在选择犯罪或者不犯罪之间是自由的。犯罪作为一种恶,是行为人对法律故意违反的选择。
(二)刑事实证学派之犯罪原因
龙勃罗梭作为近代犯罪学派的创始人,他对犯罪的生理、心理、环境、气候等多方面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强调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提出综合犯罪原因论,认为“犯罪原因的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3]菲利在否定旧派自由意志选择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认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李斯特从犯罪行为出发,回溯性地描述了可能引发犯罪的原因,提出了“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的二因论。
(三)新旧学派犯罪原因差异之探析
不同学者对犯罪原因表述各异,究其实质,源于两大学派理论基础的对立,具体可从以下角度考量:
1.方法论之争: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
古典学派以思辨作为研究方法,运用三段论演绎推理,即把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作为大前提,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作为小前提,进而得出结论。实证学派则是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直接对客观的事实进行调查,与理论结合归纳得出自己的观点。[4]正如菲利所说:“对我们来说,实验是所有知识的关键;对古典学派来说,一切都是从逻辑演绎和传统观念中得出来的。对他们来说,事实应当让位于三段论;对我们来说,事实有决定性作用,没有知识就不能进行推论。对他们来说,演绎法或轶事法足以推翻通过多年的观察收集的大量事实;对我们来说,情况正好相反。”[5]
2.人性论之争:意志自由论与行为决定论
古典学派主张意志自由论,认为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意志,犯罪仅是行为人的自愿选择。实证学派则主张行为决定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心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并非仅仅源于个人意愿。对此,菲利曾有形象的描述,“古典学派和一般公民均认为犯罪含有道德上的罪过,因为犯罪者背弃道德而走上犯罪均是个人自由意志所选择。实证派犯罪学主张犯罪人犯罪并非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这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6]
3.评价对象之争:犯罪行为与犯罪人
古典学派从犯罪行为着手,运用法律分析法对犯罪行为与司法实践加以解读,旨在公正地适用法律,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实证学派则以犯罪人为中心,以查明犯罪原因及其规律为手段,试图从多种角度探寻犯罪的惩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古典学派侧重从法律层面的静态角度研究犯罪,实证学派更多地关注犯罪的生成机制等动态因素。
二、犯罪对策观
(一)刑事古典学派之犯罪对策
贝卡利亚的犯罪对策理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刑罚双面预防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其内含了双面预防的理念,即“规诫他人不重蹈覆辙”是一般预防,“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是特殊预防,且更加强调一般预防。(2)刑罚的及时、确定、必定性。“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在此基础上,抑制人们的犯罪欲念。(3)刑罚非唯一性。在犯罪面前,刑法不是绝对有效或最为有效的,更不是惟一有效的。他认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从而提出了以下诸多措施:树立法律的权威、极力传播知识、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奖励美德、完善教育。”[7]
(二)刑事实证学派之犯罪对策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的对策不应该是单一的惩罚性刑罚,而应以犯罪的危险状态为根据,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采取救治措施。”他在犯罪分类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救治措施。如对偶发性犯罪人、情感犯罪人,采用训诫、不定期刑、罚金刑、缓刑等措施;对遗传性犯罪人采取刑罚遏制措施,使犯罪人丧失犯罪或者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等。菲利则主张从犯罪原因及其自然起因的实际研究中去寻找社会防卫的手段,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刑罚替代措施。
(三)新旧学派犯罪对策差异之探析
古典学派把刑罚作为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对策,注重研究如何适用刑罚以发挥其功效;实证学派并未将视野局限于刑罚手段,而是对不同犯罪人提出了不同的处遇措施,力求处罚手段的可行性与科学性。两大学派在犯罪对策出现如此差异,除了上述方法论、人性论不同之外,可从以下方面考量:
1.刑法机能之争:刑法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
古典学派重视刑法的保障机能,认为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机能。由贝卡利亚首先提出、费尔巴哈系统阐述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得以实现的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实证学派则更加重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认为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一个社会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前提条件。”任何时代的法律,其首要的价值目标便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刑罚的基础在于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刑罚的目的也是为了矫正犯罪人,消除行为人的危险性格。正如李斯特所说:“矫正可以矫正的,不能矫正的使之不再为害。”这其实也表明新派强调刑法的保护社会机能。
2.刑罚目的之争:报应论、功利论与社会防卫论
古典学派认为刑罚正当化的依据在于报应的正义,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据此,他们把罪刑法定原则推向极致,认为法律应当明文规定什么是犯罪及其应受到的刑罚,在此基础上适用刑罚,才能实现公平与正义。实证学派则认为应当针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科处不同惩罚,以期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正如李斯特所说,“刑罚不是对犯罪行为事后报复,也不是对他人的恐吓,而是对那些危险状态的体现者采取的预防措施。”[8]正是刑罚目的的差异,不同学者选择了不同的犯罪对策。
三、结语
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与其说两相对峙,互比雄长,不如说实证学派站在古典学派的“臂膀”上,环视了当时的社会现状发出时代的强音。不可否认,实证学派是在古典学派建构性工作的基础上有所继承、阐扬和突破。但从深层面来说,新、旧学派的犯罪原因及其对策的差异源于他们在方法论、人性论、世界观和价值观、研究对象、刑法机能与刑罚依据等方面选择了不同的立场。面对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之争,正如“什么样的人选择什么样的哲学”一样,什么样的时代造就什么样的理论。
[1]张小虎.刑事法学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J].政法学刊,1999(4).
[2][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孙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97.
[3]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60.
[4]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7.
[5]Hermann Mannheim(ed.),Pioneers in Criminology,2nd ed,Montclair,NJ,Patterson Smith,1972:379.
[6][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79.
[7][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9,104-108.
[8][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 000:9.
DF792
A
1673―2391(2012)04―0084―02
2012—01—09
宗晓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责任编校:陶 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