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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和社会冲突理论指导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

2012-04-12于柯超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利益观利益冲突冲突

于柯超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预防腐败室,北京 100035)

以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和社会冲突理论指导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

于柯超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预防腐败室,北京 100035)

反腐倡廉建设研究之防止利益冲突研究(一)

主持人语: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客观要求。近期,专家学者就“反腐败: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于杭州召开专题研讨会,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出席大会并作重要讲话。专家学者们紧紧围绕防止利益冲突与反腐倡廉理论创新、国(境)外防止利益冲突的经验与启示、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防止利益冲突等专题开展研讨,广泛交流了中国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成果和实践创新,为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防止利益冲突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奠定了良好基础。我刊将陆续对近期重大研究成果进行反映,以期引起学界更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

——惩治和预防腐败联合研究中心

专题嘉宾:于柯超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预防腐败室副主任

胡 杨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河南省廉政评价研究中心副主任

杜治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利益冲突”从政治学范畴步入反腐败领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利益冲突问题作出规定以来,许多国家形成了以防止利益冲突原则为核心,预防性规定多于、优于惩罚性规定的反腐败体系及制度导向,成效显著。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随着资本市场出现而出现的利益冲突现象,在一定条件下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既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马克思对利益冲突问题曾进行过深入研究,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和社会冲突理论,这些思想和理论对于防止利益冲突有重要指导作用,是我们研究和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宝贵财富。有效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建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之上,并从国情出发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则是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根本和有效之道。

一、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是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列宁指出:“物质利益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整个世界观的基础。”[2]人类首先要维持生活,然后才有可能拥有其他一切,而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就是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利益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物质利益又是其他一切利益的基础,只有物质利益得到保障,人才能去争取其他利益。对利益的永恒追求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进发展的内在动力。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有一个形成发展过程。马克思说:“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主编,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3]正是对于这个“难事”的深入思考,促使青年马克思世界观发生了变革,引导马克思走向了创立自己世界观的道路。经过反复研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和《资本论》里指出,现实的人首先是经济的人,经济不仅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而且是社会根本利益所在,现实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正是通过对现实利益问题的透彻分析,马克思深刻揭示了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形成了结构完整、逻辑严密、内涵丰富的马克思主义利益观,这些思想和观点成为马克思主义学说坚实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利益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4]。第二,利益是维系人类社会的纽带。马克思指出:“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5]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和相互之间的共同利益,才结成了诸如阶级、阶层、民族、国家等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第三,利益是社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纵观人类的发展史,无时无刻不是围绕着谋取利益、实现利益而展开的。人类在实现生存和发展所进行的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对物质产品的占有、支配和使用问题,形成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方式和关系,导致了错综复杂的物质利益关系,并经常发生利益冲突。这些冲突又导致生产关系的调整和上层建筑的变革,从而推动历史和社会的发展。第四,利益决定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5]。“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是为了获取物质利益;人们的社会结合是为了取得共同的利益;革命也是为了利益。恩格斯说:“革命的开始和进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为原则。”[6]第五,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恩格斯指出:“如果要去探究那些隐藏在——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而且往往是不自觉地——历史人物的动机背后并且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那么问题涉及的,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动机,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的民族,并且在每一民族中间又是使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而且也不是短暂的爆发和转瞬即逝的火光,而是持久的、引起重大历史变迁的行动。”[7]这个动机就是物质利益。人们为了满足各种需求而创造了各种工具和生产方式,从而推动了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第六,维护和实现民众利益是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根本。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庄严宣告:“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或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4]

马克思研究利益冲突问题主要是从哲学的角度出发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形成了“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准绳”、“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利益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20世纪中后期,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和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西方国家的利益冲突问题和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弱点也越来越暴露出来了,因此,加拿大、美国等国率先将“利益冲突”从政治学概念引入反腐败领域。尔后,欧洲等大多数国家也纷纷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以达到调节利益关系、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主体阶层整体利益之目的。中外关于“利益冲突”发展的历史充分说明,马克思主义利益观高瞻远瞩、深邃伟大,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们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作为我们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二、马克思社会冲突理论是防止利益冲突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社会冲突理论进行了经典论述,认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3]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对于特定社会系统或国家来说,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冲突,一般表现为各种可调和的形式,其本身的发生和发展程度有一个过程,即社会或国家在通常情况下有能力对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冲突加以控制。马克思认为,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产生了固有的利益冲突,当社会的被统治群体意识到他们在资源再分配中的利益,并寻求减少不平等性时,他们将对系统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社会冲突在表面上是人们在社会交换中的一种对抗性行为和关系,但其根源在于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表现在社会结构的不同层面上:最基础最根本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冲突,然后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最后表现在社会群体关系上则是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冲突。又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为了避免“把社会当做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应在交往方式和阶级斗争中寻找消除冲突的手段,因此“对于国家内冲突的发生来说,完全没有必要等矛盾在这个国家中发展到极端的地步”[8]。而当矛盾发展到极端地步时,就不可避免地爆发为革命的形式。

马克思社会冲突理论通过对社会冲突问题的解剖和分析,深刻揭示了社会存在与发展的进程和规律,是一种极富生命力的思想理论来源。在西方,受到马克思主义社会冲突理论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存在于现当代西方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之中的,以现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紧张、冲突、对抗等社会矛盾为研究对象的现当代冲突理论。马克思社会冲突理论为现当代冲突理论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概念和见解,深深地影响了现当代社会冲突理论。“防止利益冲突”正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一项重要举措步入反腐败领域的。1968年加拿大政府扩充、吸纳了一批工商界精英进入政府部门工作,由于他们所参与的行政决定影响到了其所拥有的财产、股票、债券等,产生了直接利益冲突,于是枢密院受命调查此事并向议会报告,促使加拿大联邦议会于1973年通过《利益冲突章程》,以规范和防止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问题。此后,历届加拿大政府都非常重视防止利益冲突问题。1985年加拿大制定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2006年制定实施《利益冲突法》。在美国,1972年发生的“水门事件”使利益冲突问题成为一个廉政问题。以“水门事件”为标志,美国政府日益关注公职人员的伦理问题。1987年,美国国会批准《政府道德法》,从此,防止利益冲突成为美国在法律和廉政意义上解决公职人员冲突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马克思研究冲突理论,是为了通过对资产阶级国家政治体系基本结构的分析,寻找出社会政治冲突的根源,以及整合社会冲突的制度性设计。产生社会冲突的实质要素是利益和权力,这是马克思主义冲突理论的基石和核心。马克思认为,由于社会冲突的根源在于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不平等,因此,在相应的制度设计、制度构建、制度运行中都应凸显出应有的公平正义原则。在消除了人们社会生产中不平等现象的情况下,冲突是不会发生的。由于马克思主义冲突理论具有开创性、系统性和科学性,要理解当代的社会冲突论,往往首先要了解马克思的社会冲突理论。因此,今天当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社会冲突理论的基本思想来审视现实冲突,审视引发社会冲突的重要因素——利益冲突时,我们就会感到: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对于社会冲突问题的研究是在早期资本主义阶段,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冲突的思想,无疑是对于人的本质的深刻理解和对于人类发展历史的科学总结,至今仍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防止利益冲突,离不开它作为行动指南。

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推进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

2009年9月,党的第十七届四中全会首次把 “防止利益冲突”写入党的文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再次提出:“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用权行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这是从国内外反腐败形势发展的需要出发,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利益冲突作为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主要指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在我国,虽然以前较少直接使用“利益冲突”一词,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和内容,在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中早就有了体现。2000年1月3日,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文献明确使用了“利益冲突”一词,会议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此后,党和国家已先后颁布数十项针对利益冲突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例如《中共中央关于禁止在对外活动中送礼、受礼的决定》(中发〔1980〕63号)、《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中纪发〔1997〕5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中发〔1985〕8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等等。2011年4月1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北京、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甘肃等7个省市开展了防止利益冲突试点工作。4月26日,中央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以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重点对照〈廉政准则〉清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组织和部署各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以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专项工作。近年,有一些省市主动进行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各种尝试。例如,浙江省委制定出台了《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新疆阿勒泰地区建立了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海宁市等制定出台了细化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相关规定,等等。从各地开展防止利益冲突试点、试行的工作情况看,成效明显,为将来在全国全面推行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目前,在全国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全面推进防止利益冲突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防止利益冲突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与国际社会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一是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不够完整、系统和规范。如关于“从业限制”的规定,1984年中央下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6年、1988年、1992年、2003年又多次发文重申这一规定。二是规定的内容以阶段性行为限制——“不准”居多,其时效性和局限性较强,一段时间后往往会产生“过时”现象。如1997年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因形势发生情况变化,2010年又修订补充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三是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不足,多数规定缺乏惩罚刚性,可操作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要求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本人和配偶、子女的有关事项,但条文中没有核查和惩戒的规定。而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规定,公职人员未按规定申报财产的,可给予刑事制裁。四是相关规定还存在着一些制度缺陷。例如,我国至今没有“资产处理”方面的规定,随着一些企业领导和“海归人员”加入公务员队伍,有的还担任了党政高级领导职务,如何处理他们任职前拥有的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公司股票等个人财产权益,也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我们亟须加快推进防止利益冲突的步伐。

以马克思主义指导防止利益冲突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以马克思社会冲突理论的视角深刻认识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马克思对利益冲突问题的论述是从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的,其整体逻辑为:异化——私有财产——货币拜物教——资本——利益冲突。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恐怕还不能完全套用这个逻辑。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还离不开资本市场,这是我们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和时代障碍,因而也就存在着产生利益冲突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多样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各方面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公职人员完全有条件利用职权干预市场微观经济活动,利用行政决策左右利益分配、干扰资源配置,从而不恰当地使用公权谋取其私利。因此,只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在一定条件下出现利益冲突现象将是必然的、无可避免的。其行为结果也必然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守法经营和诚信交易主体的积极性,从而使微观经济活动受到不必要、不正当的干预,导致市场失灵,对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近年,在资本市场发生或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关系的李启红、许迈永等系列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资本市场的利益与失去控制的权力相结合沆瀣一气时,其产生的腐败所导致的严重结果将是国家混乱、人民遭殃、政权倒塌。最近在埃及、利比亚等国家所发生的由于领导人腐败而引发的国家动荡、政权更迭、外来干涉、生灵涂炭等,就是明显的例子和警钟。难道这些还不能够充分说明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要切实树立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和价值导向

中国的国情与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那个时代,与西方国家的国情都有着很大的不同,以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和价值导向为指导,必须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一方面,要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认识到,我们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全面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共产党除了人民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当公职人员处在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发生矛盾、抵触,甚至相互违背、相互侵害时,必须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否则就是违背党和国家的宗旨,就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和价值导向。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告诉我们:只有站在利益的角度才能透视整个人类社会,才能把准人们的思想行为脉搏,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过去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理论上讲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者兼顾,但实际上往往否认个人有独立的利益取向,在涉及具体问题时往往把人看成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这在计划经济特定历史条件下也可以理解。但是,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起了一些所有制、经济成分、分配方式的变化,由此产生了多种利益关系并存的社会局面。从这个现实情况看,把人看成是没有个人独立利益取向的神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和有矛盾的,实践中也往往产生“过犹不及”等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有各种各样的利益需求是正常的,这种利益可以是经济方面的,也可以是家庭或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人的本质和行为都是一样的,在公共部门工作的公职人员也是人,他们的合理利益需求也应该得到满足。我们防止利益冲突的重点,主要是防止行政决策或其他职务行为受到公众利益之外的其他因素影响。

(三)要认真研究和吸取国际社会防止利益冲突的经验

从西方国家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和实践看,我们不难从中找到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及社会冲突理论的根基和痕迹。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是产生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但由于人类的全部社会活动,都与利益和对于利益的追逐密切相关,因此,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应该是可以相互学习借鉴的。认真研究和充分吸取国际社会防止利益冲突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我们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例如,大部分国家认为,从政道德法制化是防止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道德是以说服和示范为运行机制的自律手段,法律是以强制和惩罚为基本特征的他律手段。从政道德法制化,就是集两种范畴、两种手段和两种效果于一体,将政府官员和一般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法律化、程序化,不再仅仅依靠他们本人的信念和觉悟来维持他们的道德规范,而是通过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来保证和管理利益冲突问题,这样才能切实增强规定的刚性和执行力。又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体会为:一是要经常检查和评估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执行情况,及时根据新形势完善相关规定;二是制定一部全面完整的防止利益冲突的法规制度是不可能的,因此,制定出台的相关制度要有较强的包容性和灵活性,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三是防止利益冲突是全社会的责任,不能仅仅寄希望于通过立法解决所有问题,在全社会推广廉洁文化对于防止利益冲突至关重要,等等。这些国际社会对于防止利益冲突的认识、观点、做法和经验,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学习借鉴。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列宁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D6

A

1007-905X(2012)01-0001-15

2011-11-03

于柯超,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预防腐败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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